关于套期会计准则的思考

2020-02-03 07:37袁小平刘光军彭韶兵
财会月刊·上半月 2020年1期

袁小平 刘光军 彭韶兵

【摘要】以《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为分析对象,对其部分条款的行文描述、套期会计处理方法界定方面的条款、部分案例的实务操作指引、信用风险敞口的公允价值选择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进一步润色套期会计准则的条款行文;重新界定套期会计处理方法,需特别强调套期會计的核心特征——对称性;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套期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案例;全面认识和管控公允价值选择权等。

【关键词】套期会计准则;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中图分类号】F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994(2020)01-0061-5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项目编号:JBK15O7147)

财政部于2017年3月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下简称“套期会计准则”),取代了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保值准则”)和2015年发布的《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与套期保值准则相比,套期会计准则在部分概念表述上更加清晰、严谨;放宽了企业应用套期会计的认定条件,扩大了套期会计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对信用风险敞口的公允价值选择权的规定;套期会计的目标也由规则导向变为原则导向[1];同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2014)实现了基本趋同[2]。如此,套期会计准则显得更加完整和系统化,但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套期会计准则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条款的行文描述艰涩难懂

套期会计准则部分条款的行文描述艰涩难懂的原因很多,既牵扯到企业会计准则拟定部门,也涉及会计从业人员知识的局限性和更新速度问题。一方面,我国会计准则大部分内容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翻译而来的,语言组织还不够严谨、规范。另一方面,套期会计涉及金融方面的知识,而一般会计人员较少直接接触金融知识。因此,套期会计准则在实务、培训及学习过程中比较晦涩难懂,这给套期会计准则的应用和执行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例如,套期会计准则第九条指出:被套期项目包括已确认的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极有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境外经营净投资,以及它们的组合等。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实际上就是指尚未履行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在我国合同是不能单独进行确认和计量的(除“套期合同”本身之外)。以购销合同为例,其确认和计量的核心依据是真实发生的交易,具体载体是手续齐全的销售发票(记账联)、购货发票、发货单、验收单等,合同单独存档管理,可将其复印件以附件形式对原始凭证进行补充,而合同不单独进行确认。如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购销合同,双方均不直接对合同本身进行确认,只有涉及收发货物、收付款项时会计人员才进行确认与计量。合同不单独进行确认和计量,也就不存在“尚未确认”一说。此外,合同应该具备合同所应具有的相关内容,包括双方签字盖章,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交易的数量、单价和金额,售后服务等。如果对金额未定的合同进行套期,就直接违背了套期有效性条款。因此,也不存在“确定承诺”一说。

套期会计准则第九条还指出:企业可以将单个项目、项目组合或其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其中“组成部分”是指项目组合的组成部分,还是“单个项目和项目组合”各自的组成部分?而且“单个项目”与“项目组合”也不构成形式上的对应关系,这项条款的表述语义含混不清。

(二)关于套期会计处理方法界定方面的条款不够缜密和完整

套期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套期会计方法是指企业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相同会计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以反映风险管理活动影响的方法。尽管该定义包含了套期会计的主要要素,如被套期项目、套期工具、套期目标和被套期风险等,也界定了套期会计属于风险管理活动的本质属性,但并没有指出套期会计处理的核心特征——对称性。套期会计准则与一般会计准则在会计处理或核算方面的本质区别在于:在进行套期会计处理时,需要在会计期间内对称性地分别处理被套期项目的利得(或损失)以及套期工具的损失(或利得),尤其是更具有代表性的公允价值套期。因此,套期会计处理的对称性原理,也诠释了套期会计的风险对冲效应,具体如图1所示。

(三)部分案例的实务操作指引效果不佳

套期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尤其是案例示范部分,并没有体现套期会计处理方法的核心特征和内涵所在,导致实务处理或会计教学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盲目性,无形中提高了企业应用套期会计准则的成本。例如,关于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的账务处理,缺乏条理性,也没有体现套期会计处理的对称性原理。

(四)信用风险敞口的公允价值选择权规定给企业操纵盈余留下空间

套期会计准则第三十四条指出:企业在使用公允价值计量信用衍生工具管理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敞口时,可以在该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后续计量或尚未确认时,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同时作出书面记录。实际上,这是给予企业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选择权。正是因为这种选择权,可能会导致会计信息违背可比性原则,因为企业选择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主观随意性较大,为操纵盈余留下了空间。

二、关于套期会计准则修改完善的思考和建议

(一)调整、优化个别条文的行文描述

针对上述第一个问题,本文建议将所有涉及“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表述,直接修改为“尚未履行的合同”。如前所述,在我国会计核算中,合同一般是不单独进行确认和计量的(除套期合同之外);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等条款是一份合同必备的内容。如果签订的是金额未定的合同,说明不能可靠计量,即违背了关于套期有效性的相应条款,也就无法进行套期,更无须进行套期会计处理。

例1(参考《会计》第七章[3]):甲企业为我国境内大型机电设备生产企业,现与境外乙企业签订了一份设备购销合同,约定6个月后按照固定的外币价格购入设备,即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了一项确定承诺。同时,甲企业签订了一份外币远期合同,以对该项购销合同产生的外汇风险进行套期。

本例中,该购销合同实际上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无须指出确定承诺,外币远期合同可以被指定为公允价值套期或现金流量套期中的套期工具。

如前所述,可以将套期会计准则第九条的部分条文,如“企业可以将单个项目、项目组合或其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修改为“企业可以将单个项目、组合项目,或项目的一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将“项目组合”修改为“组合项目”,再理顺关系后,表达就更加简洁、清晰。

(二)修改和完善有关套期会计方法界定的条款

针对上述第二个问题,本文建议直接将套期会计准则第四条中的套期会计方法界定为:在同一会计期间企业对称性地分别确认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与被套期项目的损失(或利得),以体现风险对冲效应的一种专门的会计处理方法。首先,该定义直接指明了套期的目标在于通过反向选择实现风险管理和保值效应。其次,该定义指出了时间因素,即“在同一会计期间”,以减少因不同会计期间而导致的确认和计量上的会计错配。最后,该定义直接指出了套期会计处理的核心特征——对称性,即针对被套期工具与套期工具两条线同时进行处理。根據套期的分类,这种对称性原理的具体表现如下:

1.公允价值套期。在公允价值套期中,套期工具的利得就是被套期项目的损失,套期工具的损失就是被套期项目的利得,不仅日常核算时两者的利得与损失是对称的,而且在整个套期期间两者的利得与损失也是对称的;反之亦然。即公允价值套期的对称性原理不仅体现在时点上对称,还在时段上保持了对称。这也间接体现了套期的目的,以及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的经济关系。

2.现金流量套期。在现金流量套期中,如预期交易的套期,尽管日常核算时针对“被套期项目——预期交易”这种未发生的交易不确认,但在整个套期会计期间内的利得或损失仍然构成对称性,即在套期期间预期交易的利得或损失,就是套期工具的损失或利得。因此,现金流量套期的对称性原理主要体现在时段上对称,而不是具体某个时点上的对称。

3.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针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敞口的套期,可以将其作为公允价值套期或现金流量套期,其对称性原理与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量套期一样。

(三)修改、完善套期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部分内容

套期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会计实务操作和理论学习均具有直接的指导和示范意义。针对上述第三个问题,本文建议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套期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的部分案例。如在案例分析和会计处理时,强调对称性地确认和计量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以体现套期会计处理与一般会计处理的本质区别。在会计实务中,可以直接在一张记账凭证上同时编制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方面的会计分录。这样不仅可充分体现会计信息可理解性的质量要求,而且便于及时、高效地评估套期会计的有效性。

(四)全面认识、管控信用风险敞口的公允价值选择权

针对上述第四个问题,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1.企业应全面认识信用风险敞口的公允价值选择权。套期会计准则增加了信用风险敞口的公允价值选择权的相关规定,表面上是为了解决不同计量属性导致的会计错配问题,但实际上是贯彻金融工具的全面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长远目标,即未来不再区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问题,也不存在公允价值选择权。假定某银行贷款给乙企业,并与第三方签订信用违约互换合同,以降低乙企业未来信用风险敞口,据此可以绘出会计错配、公允价值选择权与全面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之间的关系图,如图2所示。

从图2中可以看出,实施全面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解决会计错配问题的根本途径,而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应用只是过渡性政策,确保选择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不是权宜之计。

2.企业和有关部门需加强对公允价值选择权的管控。企业自身应进一步完善有关公允价值应用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指派有经验、熟悉金融业务的人员负责公允价值选择权的指定、应用、会计处理及书面记录,并由风险管控部门或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应用进行全方位、定期或不定期的复核和把关。毕竟选择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员工的主观判断,容易导致盈余管理甚至操控利润的行为发生。

与此同时,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应用也应成为外部监督的一项内容。社会审计机构应尽快熟悉、掌握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应用等相关业务,不断提升职业判断能力,针对被审计单位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应用提出自己的职业判断和意见,这可能会影响到所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银保监会等政府部门也可以出台专门的应用指南,规范企业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应用,促进金融保险系统的稳定和发展。

三、关于套期会计对称性原理的案例分析

如前文所述,套期会计的核心特征在于其对称性,下面分别从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三个方面进行举例说明。

(一)套期会计的对称性原理在公允价值套期中的应用

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资产或负债、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其价值变动源于某种特定风险,且将会影响企业的损益。被套期项目主要是已确认的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合同)等。被套期项目的利得或损失与套期工具的损失或利得在同一时点和同一会计期间相配比,反映出套期会计的对冲效应,也直接反映了套期会计的对称性原理。

例2(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17年版)》[4]):2017年1月1日,甲公司为规避持有的存货铜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与某银行签订了铜期货合同,并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套期工具铜期货合同的标的资产与被套期项目铜在数量、质次等方面相同。假定不考虑期货市场中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影响等,甲公司发生的相关业务如下:①2017年1月1日,铜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为0,被套期项目铜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公允价值为110万元。②1月31日,铜期货合同公允价值上涨了2.5万元,铜存货的公允价值下降了2.5万元。③2月28日,铜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下降了1.5万元,铜存货的公允价值上升了1.5万元。④2月28日,甲公司将铜存货以109万元的价格出售,并将铜期货结算。

分析及账务处理:从会计时点上看,被套期项目(铜存货)的公允价值下跌与套期工具(铜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上涨是对称的,套期损益相互对冲,反之亦然。从套期会计期间来看,被套期项目(铜存货)的实际销售价为109万元,与合同签订之日的公允价值相比,亏损了1万元;但又通过套期工具(铜期货合同),赚取了1万元,即被套期项目的损失,与套期工具的利得构成了对应和抵消关系,达到了套期保值的目的。通过并列式地编制会计分录,能够直接体现套期会计的核心特征——对称性。在实务中,建议将以上业务在同一张记账凭证上进行填列,这样不仅不容易出错,而且能直观地判断、分析套期的有效性,为复核、监管、风险管理提供便利。各项业务的对称性账务处理如下:

1.业务①的账务处理。1月1日,针对被套期项目做如下分录:借:被套期项目——铜100万;贷:库存商品——铜100万。针对套期工具,会计不确认,因为套期工具(铜期货)的公允价值为0。

2.业务②的账务处理。1月31日,针对被套期项目做如下分录:借:套期损益2.5万;贷:被套期项目——铜2.5万。针对套期工具做如下分录:借:套期工具——铜期货2.5万;贷:套期损益2.5万。

3.业务③的账务处理。2月28日,针对被套期项目做如下分录:借:被套期项目——铜1.5万;贷:套期损益1.5万。针对套期工具做如下分录:借:套期损益1.5万;贷:套期工具——铜期货1.5万。

4.业务④的账务处理。2月28日,针对被套期项目,在实现销售收入与结转成本时做如下分录:借:应收账款等109万;贷:主营业务收入109万。借:主营业务成本99万;贷:被套期项目——铜99万。针对套期工具做如下分录:借:银行存款1万;贷:套期工具——铜期货1万。

(二)套期会计的对称性原理在現金流量套期中的应用

现金流量套期指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属于有效套期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属于无效套期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其套期会计的对称性原理,更多地体现在套期损益在套期会计期间内的配比,而非时点上的反向选择。

例3(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17年版)》[4]):2017年1月1日,甲公司预期在2月底销售一批商品100吨,售价为110万元,为规避风险,其与某银行签订了一项商品期货合同,且将其指定为对该预期商品销售的套期工具。期货合同的标的资产与被套期预期商品在多方面相同。甲公司发生的相关业务如下:①2017年1月1日,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为0。②1月31日,期货合同公允价值上涨了2.5万元,预期商品销售价格下降了2.5万元。③2月28日,期货合同公允价值上涨了1万元,预期商品销售价格上升了1万元。④2月28日,甲公司将商品出售,并结算了商品期货合同。

分析及账务处理:针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依然可以保持对称性,尽管预期交易不确认,但在同一会计期间内,结算日现货销售价格106.50万元与预期销售价格110万元相比损失了3.5万元,但在商品期货市场确认了3.5万元收益,仍然实现了套期保值的目的。可见,在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量套期的确认与计量中,可以保持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在会计核算上的对称性。这不仅体现了套期会计处理方法的核心特征,也有利于提升会计核算效率,更有利于促进套期会计准则的贯彻和执行。各项业务的对称性账务处理如下:

1.业务①的账务处理。1月1日,由于被套期项目是预期交易,故不予不确认;套期工具(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为0,也不予确认。

2.业务②的账务处理。1月31日,同样因被套期项目是预期交易,不予确认。针对套期工具做如下分录:借:套期工具2.5万;贷:其他综合收益2.5万。

3.业务③的账务处理。2月28日,被套期项目是预期交易,仍不予确认。针对套期工具做如下分录:借:套期工具1万;贷:其他综合收益1万。

4.业务④的账务处理。2月28日,针对被套期项目,确认销售收入时做如下分录:借:银行存款106.5万;贷:主营业务收入106.5万。针对套期工具,在结算期货合同与结转其他综合收益时做如下分录:借:银行存款3.5万;贷:套期工具3.5万。借:其他综合收益3.5万;贷:主营业务收入3.5万。

(三)套期会计的对称性原理在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中的应用

从具体套期活动来看,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仍可归类为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公允价值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的现金流量套期。对作为净投资的一部分进行处理的货币性项目的套期,应按照类似现金流量套期的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并单列项目反映;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则计入当期损益(套期损益)。因此,其套期会计业务处理与前文类似,即套期会计的对称性原理仍可在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的会计核算中得到应用。

例4(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17年版)》[4]):2018年10月1日,甲公司(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在其境外子公司有一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币(FC)5000万元。为规避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甲公司与某境外金融机构签订了一项外汇远期合同,约定于2019年4月1日卖出FC 5000万元。假定不考虑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相关汇率资料如表所示。

分析及账务处理:上述情况属于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已获悉满足套期会计方法的所有条件。下面根据相关业务,对称性地编制会计分录。

2018年10月1日,外汇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0。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均不需进行账务处理。

2018年12月31日,分别确认净投资的汇兑损益和外汇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针对被套期项目(境外经营净投资)做如下分录:借:其他综合收益350万;贷:长期股权投资350万[(1.71-1.64)×5000]。针对套期工具(外汇远期合同)做如下分录:借:套期工具343万;贷:其他综合收益343万。

2019年3月31日,分别确认净投资的汇兑损益和外汇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针对被套期项目(境外经营净投资),做如下分录:借:其他综合收益200万;贷:长期股权投资200万[(1.64-1.60)×5000]。针对套期工具(合同)做如下分录:借:套期工具157万;贷:其他综合收益157万(500-343)。

2019年4月1日,结算外汇远期合同。针对被套期项目(境外经营净投资),无需进行账务处理。针对套期工具(外汇远期合同)做如下分录:借:银行存款500万;贷:套期工具500万。

从以上对称性的账务处理可以看出:①初始套期时,被套期项目(境外经营净投资)和套期工具,均无需确认。②期末根据即期汇率确认境外经营净投资的汇兑损益,并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情况确认套期工具(外汇远期合同)。

四、结论

综上所述,尽管与原套期保值准则相比,套期会计准则做了较大的修改,但仍有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包括:进一步润色套期会计准则部分条款中的行文描述;重新界定套期会计处理方法,增加套期会计的核心特征——对称性;根据对称性原理,进一步修订套期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的相关案例;全面认识和管控公允价值选择权等。这将有助于企业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套期会计准则,降低运用套期会计处理业务的成本。

【主要参考文献】

[1]冷琳.诹议套期会计准则中的疑难问题[J].财会月刊,2019(9):83~86.

[2]刘昱沛,王荭.新套期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程度研究——基于CAS 24和IFRS 9的比较[J].财会月刊,2018(15):114~119.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9:271~291.

[4]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17年版)[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7:225~254,591~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