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事公诉向网络诽谤亮剑

2020-01-21 09:38史奉楚
方圆 2020年24期
关键词:诽谤罪司法机关行为人

史奉楚

杭州一女士谷某取快递被偷拍、被恶意编排成荡妇出轨,遭遇“社会性死亡”一事有了新进展,之前谷某向法院提起诽谤罪的刑事自诉,如今已“升格”成公诉案件。2020年12月25日,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

7月初,谷某去小區门口快递驿站时,被隔壁便利店老板郎某偷拍。郎某与朋友何某分别饰演快递小哥和对面小区独自在家带孩子的“小富婆”在微信上聊天,编造“富婆出轨快递小哥”剧情。随后,此事在网上发酵,不明真相的网友写下不堪入目的留言,谷某的邻居、朋友、同事议论纷纷谷某因此丢了工作、找新工作被拒、患上抑郁症……

该谣言在通过网络发酵后,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转发和评论,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烦扰和压力,也让众多“吃瓜”网友感到震惊。但更让人吃惊的是,这一完美的“出轨剧情”却是行为人自导自演的谎言,给网络秩序和被害人造成巨大伤害。因而,行为人被提起刑事公诉一点也不冤。而司法机关将该案转为公诉案件处理,也体现出维护网络秩序的担当与有为。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将构成诽谤罪。对于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诽谤罪原则上属于刑事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方可启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程序。主要在于,诽谤罪往往针对的是某个具体的被害人的名誉,属于社会危害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由被害人决定是否对行为人启动刑事追责即可,无须动用国家司法资源。

那么,杭州这起导致被害人“社会性死亡”的网络诽谤案,是否已经恶劣到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案件呢?纵观报道可知,该诽谤案件不仅给被害人本人带来了名誉上的败坏和羞耻,还影响了其正常工作和生活。通过网络发酵后,其对被害人的伤害更是扩大数倍甚至数十倍。而且,借助互联网广泛传播的诽谤,已不仅仅是针对某个被害人的造谣和污蔑,更是对互联网秩序的挑战,对《民法典》确定的公序良俗的蔑视,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安宁的戕害。作为检察机关,对类似案件启动公诉程序已经不仅是权力所系,更是职责所在。

互联网时代的诽谤案件较传统时代的诽谤有其特殊性,其杀伤力已不仅局限于被害人本人,而是辐射于整个互联网以及全国各地的网民,是对互联网模式下社会公众的视觉污染。对诽谤案件启动公诉程序的意义在于,司法机关的担当与作为,让遭遇侵害的被害人不再一个人战斗,让受到视听污染的网民不再无能为力。司法机关挺身而出,积极作为,利用强大的优势资源搜集证据,惩戒恶行,既体现出对个人权利的重视,也弥补了个人面对侵害时的难以反击。同时传达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鲜明导向,让更多人从事网络行为时心有所敬,行有所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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