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宁
(西安财经大学 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1)
我国具有地域广阔、地理环境多样、民族文化多样性强等特点,这孕育了我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例如,在我国小农历史悠久的背景下,茶叶制作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茶叶制作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殊地理环境与历史文化共同孕育的结果、是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相结合的产物。茶叶制作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着我国优秀文化价值,是我国传统茶叶制作工艺的传承和发展,在当下的市场经济背景下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利用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直是学界研究的重点和难点,地理标志具有的地理与人文的特征与茶叶制作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着高度契合性,也为茶叶制作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一种可行的实践路径。
茶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代表,一直是我国重要的生产与外销产品。特殊的文化与人民生活习惯,加之广阔地域下各种自然地理环境的条件,孕育了我国各民族地方独特的制茶工艺与内涵丰富的茶文化。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渐探索出“名录”数据库的保护模式。自2006年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开始,至今已经公布了共4批、10类、1 372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在1 372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中,有茶叶制作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33项,其中2006年5项、2008年14项、2011年6项、2014年9项,涉及凉茶、黑茶、绿茶、红茶、花茶、白茶等多个茶叶种类,已经形成一个较为完整、全面的茶叶制作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地理、文化双重因素结合的产物,体现的是特定地域环境内不同民族人群所具有的特殊文化价值,正是因为我国具有地理环境复杂、各民族文化独特性强等特点,才造就了我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茶叶制作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地域环境内由特定人群掌握的经较长历史传承和流传下来的优秀的工艺技术,这与地理标志地域性和人文性的独特品质相契合。[1]茶叶制作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托的是特定地域下独特的地理环境,例如,安化地处北纬30度地球脐带部位,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造就了安化黑茶独特的品质价值,这与地理标志地域性特征不谋而合。茶叶制作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体现的本质是传统工艺的价值,不同茶叶所采用的制作工艺自然不同,安化黑茶独特的杀青、初揉、渥堆、复揉、干燥等工艺便是与安化独特地理环境下生产的茶叶原料相匹配的工艺技术。地理标志并不仅仅是标志,最为重要的是地理标志产品所具有的独特品质是由一国某一地域内的特殊地理环境所造就,这与茶叶制作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制作工艺所针对的特殊茶叶原料具有地理来源上的一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具有特殊的价值,是因为其本身蕴含着独特群体或民族所具有的文化精神和文化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所在便是其“文化性”。茶叶制作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区域内特定群体掌握的不可重复和替代的传统茶叶制作工艺,是特定群体内部经过数十年甚至千百年的流传、发展而传承下来的体现该群体或民族独特生活、生产方式和文化精神的优秀文化,是某一地区内世世代代共同创造的智力成果。[2]茶叶制作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某一群体掌握的具有不可替代性的传统制茶工艺,具有与其他地区群体所掌握的制作工艺以及现代机器制茶工艺不同的茶叶制作品质。地理标志是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结合,地理标志人文因素往往与该地区内所具有的传统知识相结合,共同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茶叶制作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文化因素,往往是地理标志人文因素的构成部分,在文化价值上具有共通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众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茶叶制作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保护价值的是茶叶制作的传统技艺,这与地理标志保护的具有特殊品质、声誉的地理标志产品具有较强的关联性。[3]茶叶制作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茶叶制作的传统工艺是地理标志所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前置过程,两者保护的客体具有顺序上的先后性和保护条件的关联性,两者结合并共同构成了对茶叶制作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制作工艺和茶叶地理产品的整体性、动态性的保护。在保护客体的特性上,茶叶制作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茶叶制作工艺和地理标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具有的独特品质和商誉均具有无形性、不可外化性等特点。因此,两者保护的客体不仅特性上具有共同性,而且两者保护的客体具有顺序上的贯通性。
因地理标志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关联性,尤其是与茶叶制作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存在着地理来源上的一致性、文化价值上的共通性、保护客体的关联性等特征,使得利用地理标志保护茶叶制作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可行性,并逐步付诸实践,其中湖南安化黑茶便是成功案例之一。
地理标志的重要作用就是对地理标志产品具有的独特的产品品质和声誉的证明作用,尤其是茶叶制作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以后,因其“地理标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双重品牌价值,产品价值急剧上升,这也引发了市场中其他不具有生产该茶叶产品的主体冒用地理标志商标的不法行为。在经济利益的诱导下,茶叶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地域外的生产商,在不具有地理标志茶叶产品生产的条件下,冒用地理标志商标,以次充好,造成市场消费者的误认和优劣产品的混同,最终造成茶叶地理标志产品商誉的下降,损害了该地理标志产品所依托的茶叶制作非物质文化遗产工艺的文化价值和公众认可度。[4]茶叶类地理标志产品在初期流通、转售阶段甚至最终的销售阶段,多以无包装形式散装,这也造成消费者在购买时的分辨困难,容易产生产品混同现象。
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复杂性、枯燥性等特点使得传统手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较为困难。传统工艺往往需要数年甚至数十年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学习过程时间长、经济价值转化率低、适格人群少等特点,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传承断代的问题。茶叶制作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项传统工艺,更是因制茶工艺的复杂等问题使得制茶技艺普及度较低,能够掌握茶叶类制作技艺的群体较少,这也限制了茶叶类制作工艺的传播和发展,无法进行大规模的茶叶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尤其是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中实行传承人制度,对传承人对技艺的掌握有着较高的要求。茶叶制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的普及度较低,直接限制了茶叶制作产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茶叶制作工艺十分复杂,从最初的茶叶原料的采摘到最后茶叶的制成往往经历数十道工序,历时较长,生产成本较高。尤其是茶叶制作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传统制茶工艺,生产和制作工序更是复杂多样,并具有其他设备和主体无法替代的特征。但是,在市场中市场主体为攫取高额的经济利益,降低茶叶制作成本,擅自改变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制作工艺,造成茶叶质量下降,难以形成原有地理标志所证明的产品质量。尤其是茶叶制作产业化过程中,原有传统制茶工艺难以在机械化制作过程中得以完整保存,长此以往,传统制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茶叶地理标志的声誉和商誉都将受损。
茶叶类地理标志往往由行业协会统一管理,行业协会不
仅管理着地理标志的授权使用及产品质量监管,而且还承担着传统技艺的普及、宣传、教育的职能。茶叶制作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项传统工艺,本身具有技术性强、操作复杂等特点,在机器代替人工的现代化生产背景下,真正掌握传统工艺的手工艺人越来越少,传统制茶工艺面临着传承人断代的风险,这也直接限制了传统工艺制茶产业的发展。[6]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除了对本行业进行监管外,其另一重要职能便是推广本行业产业,对相关人员进行宣传教育。行业协会要主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加大培训教育投入,培养更多掌握传统制茶工艺的技师,扩大传统制茶非物质文化遗产艺人队伍。
从茶叶制作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承人的认定及管理到茶叶类地理标志的认定和管理,从茶叶产品生产到茶叶产品商标的使用,政府始终扮演着主导者角色。尤其是在打击冒用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方面,政府承担着重要的行政执法的职能。[7]对于市场中出现的假冒茶叶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从根本上遏制冒用商标的行为,维护和提高茶叶地理标志的产品声誉及茶叶制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公众的认可度。政府要与行业协会相配合,以行业协会为中间桥梁,通过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加大对本区域内具有利用茶叶制作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工艺制作地理标志茶叶产品的企业的监管,形成纵向体系化监管模式。
“公司+农户”是我国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经营模式,是克服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小农生产模式和市场大生产运作模式不符的一种市场新兴产业运作模式。[8]以该模式为基础,发挥政府主导、行业协会监管的作用,逐步形成“地方政府+协会+公司+农户”的开发生产模式。将政府的行政监管职能与行业协会的协调、监督职能融入到茶叶制作生产经营的体系中去,强化生产运营中的质量监督,防止企业过度追求经济利益而简化、淡化茶叶制作传统工艺,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避免质量下滑而影响“非遗”声誉。
建立“地方政府+协会+公司+农户”的开发模式能从生产到经营的各个阶段对运用茶叶制作非物质文化遗产工艺生产的地理标志茶叶制品进行有效监管,防止伪造假冒行为的发生,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地理标志的品牌价值和存在公众中的声誉,起到对茶叶制作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利用。
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是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地理标志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共通性,利用地理标志保护茶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被广泛应用在实践中,然而在保护实践中也产生了许多问题,只有分析破解应用中的困境,才能更好地利用地理标志保护茶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