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儿童利他行为的问题审视和培育路径

2020-01-19 11:48王双婷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利他行为道德行为少先队员

肖 彦,王双婷

(1.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2.湖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法国哲学家奥古斯特·孔德首次提出“利他行为”概念,他认为人既有利己的要求,也有利他的要求。在其之后,不同学科的学者对利他行为从不同角度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在对利他行为概念的研究和阐释中,普遍的共识是:利他行为是在人际交往中符合社会期望,并对他者(他人、社会、非人类存在物)有利的社会行为。从道德境界的角度,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可将利人的道德行为分为利己、己他两利、利他。利他行为是道德发展至较高境界的表现。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青少年阶段是人生的‘拔节孕穗期’,最需要精心引导和栽培”。小学阶段是少年儿童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培养少年儿童利他行为是道德教育中的重要环节。在2019年8月15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中强调:小学阶段重在开展启蒙性学习,重在启蒙道德情感。少年儿童的利他行为能够触发道德情感,且利他本身也可成为一种道德情感。因此,培育少年儿童利他行为是新时代小学德育不可或缺的内容。当前,对少年儿童利他行为的培育主要集中在小学思政课堂中,通过道德劝诫、训育等方式告诉学生,利他的道德内容在教材中也呈螺旋上升式有所展现。但要将道德认知转化为道德行为,仅依靠思政课堂是远远不够的。少先队作为党领导下的少年儿童的正式组织,本身就具有启蒙理想志向、培育组织意识和获得实践体验等功能,这为少年儿童利他行为的培育提供了可能。

一、少年儿童利他行为的影响因素

影响利他行为的主客观因素有很多,但在少年儿童有限的认知水平和简单化的生活场域中,影响其利他行为的因素主要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道德发展水平

皮亚杰和科尔伯格的道德认知发展理论详细论证了儿童道德认知发展阶段及其特点。少年儿童大多处于6—12岁之间,个体品德发展尚在他律的阶段,随着年龄的增长,道德情感体验也会逐步加深。如移情,是个体亲社会行为的基础。研究者发现,移情反应随着儿童的年龄呈倒U型发展,儿童亲社会行为逐步增加,而助人等利他行为的倾向也会随着年龄增长而提高。一般而言,个体品德的形成需要经历依从、认同、信奉三个心理过程。儿童阶段的一些个体品德并非出于真心,而是出于外部因素(如奖励和惩罚),其道德行为会随着外部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少年儿童的道德发展水平决定了他们在进行利益抉择时,更易倾向于自我利益。因此,大多数少年儿童在进行利他行为时,愿意帮助能给自己提供帮助的人,这就容易导致其利他行为浮于表面,或者功利化的倾向。

(二)家校环境因素

根据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成人榜样会影响少年儿童的行为,少年儿童更关注的是榜样的行为而非语言。家庭是个体成长和发展的第一外部环境,家长的利他观念和利他行为是影响少年儿童利他行为的重要因素。家庭环境、父母教养方式对少年儿童的品德发展影响深远,良好的亲子关系能使儿童习得基本的知识、技能和价值观,促进少年儿童的亲社会行为;不良的亲子关系会影响儿童的心理健康甚至导致问题行为。家长对少年儿童的利他教育重视与否会影响少年儿童利他行为是否有生长空间。在学校因素中,影响少年儿童利他行为的主要是教师。教师是少年儿童互动性的重要他人,其对少年儿童利他行为的道德评价如何会直接影响少年儿童利他行为的形成与发展。教师不仅在学校有“替代父母”的职责,而且还是学生的道德榜样,其是否具有仁爱之心,是否能够用积极地态度无私给予、不求回报,在道德选择中是否能够正确引导学生的抉择,都会影响少年儿童的行为取向。

(三)社会环境因素

正如陶行知所言,“社会即学校,生活即教育”。社会环境的优劣对少年儿童品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全面深入,网络为少年儿童打开了新的世界,也影响着他们的思维和价值观念。而网络既可能促进儿童品德发展,也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影响。如前所述,少年儿童的道德发展水平较低,复杂的网络空间会让少年儿童尚未成形的品德复杂化;少年儿童缺乏成熟的道德判断,容易盲目跟风;道德意志不坚定,正确的道德习惯难以养成。当今社会环境中,部分错误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暗流涌动,“理性人”、“经济人”的成人化思维以自我利益为中心,不利于少年儿童利他行为习惯的养成,无法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则难以产生坚定的道德意志。简言之,在外部社会环境中,道德生态越是健康、稳定、和谐,越容易涵养出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社会中的利他氛围越强,越容易培育出具备利他人格的人。

二、少年儿童利他行为的问题审视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校在新课改背景下愈加重视德育,通过少年儿童的生活、体验进行了行之有效的利他教育,然而由于少年儿童的认知水平有限和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培育少年儿童利他行为容易陷入种种困境。

(一)少年儿童利他行为功利化

从道德观念上看,人们对利他行为高尚的道德境界没有争论,为他者不计回报的付出行为也并不鲜见。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部分成年人“经济人”取向的引导下,少年儿童在道德抉择中更容易倾向于选择自我利益。“利益是我们唯一推动力。人们好像在牺牲,但是从来不为别人的幸福牺牲自己的幸福……”[1]对功利主义和利己主义道德原则的认同,使得不少家长在少年儿童道德培育的过程中,通过物质奖励激励孩子利他。由于少年儿童道德认知发展水平较低,在利益的驱使下可能会做出利他的行为,如带有表演性质的在家长和教师面前表现出积极帮助他人。而一旦激励消失,少年儿童的利他行为也可能旋即停止。事实上,经济上的等价交换不能简单地应用在道德领域,尤其对于道德认知尚未发展完全的少年儿童而言。

(二)少年儿童践行利他行为的场域过于单一

少年儿童的利他行为常常囿于私人生活中。少年儿童生活场域一般为家庭和学校,接触范围主要是亲人和同伴,实行利他行为常常局限于自己熟悉的环境中。如在家帮助父母做家务,或是在校为同伴提供帮助等。尽管这类利他行为时有发生,但这种利他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利他对象的亲疏远近与利他行为的道德价值有直接的关系,利他对象越亲近,道德行为的道德价值越低。同理,少年儿童利他行为在“公”与“私”的生活场域发生,也直接影响其道德境界的高低。尽管少年儿童在私人生活场域的利他行为时常发生,但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可能招致少年儿童对社会责任的推拒、道德冷漠等道德问题的发生。

(三)少年儿童利他行为易盲目从众

从总体上说,少年儿童的利他行为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步增加,但道德习惯整体水平偏低,主要原因在于少年儿童心智尚不成熟,对事物的认知不够全面。阿尔伯特·班杜拉认为,道德行为与其他社会行为一样,都是通过强化和观察来学习的,班杜拉对此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来证明这一观点[2]。少年儿童通过观察学习到很多行为,关注榜样的行为而非语言。对于少年儿童而言,师长和同伴都是其互动性的重要他人,都可能成为自己的榜样。如当自己的好朋友进行了某种利他行为,他们也会想方设法去做出与自己的好朋友同样的行为。即少年儿童的利他行为往往是为了寻求行为上的一致性,而并非在乎自己的行为是否具备道德价值。这种情况下的利他行为,有时甚至称不上是一种道德选择。

三、少先队活动培育少年儿童利他行为的可能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时强调,思想政治教育要“从娃娃抓起”,要帮助他们“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这也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基础。涂尔干认为,“儿童对社会群体的依恋和认同是培养儿童利他意识的重要因素。”[3]中国少年先锋队是党领导下的少年儿童群众组织,是少年儿童借以认识党、认识民族和国家、认识中国革命历史和认识社会的第一个正式组织。在“全员入队”的号召下,确保不让一个少年儿童掉队,这也为每一名少年儿童通过少先队活动培育利他行为提供了可能。通过少先队的德育功能和前文对少年儿童利他行为陷入困境的解析,少先队培育少年儿童利他行为的可能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启蒙理想志向

对少年儿童实施道德教育和思想引领是少先队组织的重要使命,少先队活动是学校组织进行少先队教育的平台[4]。习近平总书记在致中国少年先锋队建队70周年的贺信中谈到,“少先队应该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应该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对广大少先队员提出了“新时代少先队员要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树立远大理想,培养优良品德,勤奋学习知识,锻炼强健体魄,培养劳动精神,从小学先锋、长大做先锋,努力成长为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5]的要求。理想志向是人的精神之钙,能够帮助少年儿童在社会生活中确定行为准则和价值尺度,使人在社会纷繁复杂的价值取向中有所追求。之所以出现部分少年儿童利他行为功利化现象,主要原因可归结于道德目的不纯粹,受功利主义和个人主义等道德原则的影响,万事“利”为先。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根源上净化道德目的。通过少先队活动中的理想志向教育,能够使少年儿童理解少年先锋队中“先锋”二字的分量,使受教育者通过学习先锋榜样树立起对共产主义道德的认同和向往。通过少先队组织开展理想志向教育,能够让少年儿童净化利他行为的目的、凸显利他行为的道德价值,这对消除少年儿童利他行为功利化的现象有着重要意义。

(二)获得实践体验

活动育人、实践育人是少先队最鲜明的特点。少先队活动注重少年儿童的主体参与,帮助其在实践中获得内心体验和实践能力。少年儿童通过少先队活动不仅能够学习文化知识,还可获得做人之理、处事之理,特别是能够获得如何看人、如何处人、如何助人等的认识,要求少年儿童在少先队组织和实践中获得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所应具备的实践能力和道德义务。尽管新课改要求下的小学思政课同样以儿童的生活为本,但这种常规的系统文化知识学习与活动学习和社会实践学习仍存在很大的区别。少年儿童利他行为是一种道德行为,重在践行。而少先队活动正是一种通过体验实现的实践活动,且这种活动不限于学校和课堂,甚至不局限于学校内部,而是通向社会。少先队活动,不仅能够帮助少年儿童从家庭、学校生活中,更能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寻找自己的价值、获得实践体验,从而确证道德认知,形成道德行为,养成道德习惯,树立道德信念,通过多样化的少先队活动实现全面自由的发展。少先队活动的这一优势,能够有效解决少年儿童利他行为活动范围小的问题。

(三)促进自我教育

少先队组织是少年儿童自己的组织,少先队员在组织中进行自我教育,体现在少先队员自觉主动、形式多样的全面发展过程。少先队队章中明确指出,少先队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这里的“学校”不同于普遍意义的学校,它是自下而上的“自动化”自我教育的学校,当然这并非是指少年儿童自发的教育,而是在少先队辅导员的组织和指导下的自我教育。少先队学领域倡导的“自动化”辅导法就是一种形式。在辅导员的精心指导下,少年儿童能够学习民主管理、学会自主自动,从而在自身的参与中实践、体验,获取生存发展的技能,实现由“客我”向“主我”转变。小学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使少年儿童形成一定道德信念支配下的自觉地道德行为,并养成道德习惯。要达成这一目标,行为主体对行为的自我强化、自我调节是非常必要的。也就是说只有当少年儿童把社会、教师、家长的标准要求内化为自己的标准,并通过这些标准进行自我评价、自我监督、自我调节时,少年儿童才能形成较稳定的道德行为。少年儿童利他行为容易从众,正是因为只追求行为表征,没有将道德认知内化和升华为道德意志,因此也需要通过这一过程实现其道德价值。

四、少先队活动培育儿童利他行为的路径

如前所述,通过少先队活动培育少年儿童利他行为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少先队活动是少先队组织和领导下,以玩和学为核心的各种形式活动的总称,少先队活动以少先队员为主体,由少先队各级组织发起和领导管理,既是联合的、群体性的又是实践的、快乐的。少先队活动分类众多,多样的构建途径为少先队活动培育少年儿童利他行为指明了方向。根据对少先队活动的类型及功能研究,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催生少年儿童发展利他的道德情感,助力培育少年儿童利他行为。

(一)榜样育人,用理想信念净化利他目的

少年儿童利他行为的养成过程是一种学习的过程,模仿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通过模仿的过程获得社会行为的能力,为了能够达到“正确的”行为,需要一些实践知识,这类知识需要感知、身体参与的知识能够形成和发展少年儿童的亲社会行为。[6]班杜拉的实验证明少年儿童的道德行为主要通过强化和观察习得。少先队活动育人中,榜样教育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少先队活动中常常会通过树立榜样的形式培育学生的道德认识,强化道德行为。少先队榜样教育的特点在于,通过树立理想志向远大、崇尚利他主义和集体主义取向的榜样,帮助学生达成正确的认识、观念。针对推出的榜样,要强调榜样践行共产主义道德的高尚性,合理利用“道德楷模”、“感动中国人物”等评选平台,帮助学生树立远大的道德理想;要善于挖掘和凸显榜样在道德行为中的利他目的,培育少年儿童树立向善的目的取向。榜样可以“高”“大”“远”,也可以“平”“近”“小”,在少先队活动中能够树立的利他榜样不仅可以是政治名人、道德楷模、人民英雄,也可以包括少先队的普通队员,让少年儿童见微知著,从小做起,由易而难。

(二)阵地育人,用社会活动拓展利他范围

实践活动阵地是服务于少先队员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对少先队员产生凝聚、吸收、辐射、影响等多方面作用的具有磁场效应的教育场所。原有的少先队活动的阵地主要是指有专门内容,专门组织形式和专门场地,经常、固定的活动,但一些学校建设并不具备客观条件为学生创设专门的场域,满足不了少年儿童的需要,并且将少先队活动的阵地局限在学校,也使得少年儿童的道德行为缺乏实践的空间,利他行为对象缺乏,难以实现“推己及人”。因此,拓宽少年儿童利他教育范围,加强少先队活动的阵地建设十分必要。“乐群贵和”是中华传统价值,群也是人的本质属性。只有当人觉悟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种社会化的群性并体现于一定的行为时,人才能成为真正的人、高尚的人。在少先队活动阵地的创建中,可以利用非营利性的社会机构共建阵地,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建立稳定的联系。如开展与敬老院一对一的帮扶活动;访问动物救助站;参观救助服务组织等。通过拓展阵地,通过儿童经历和体验,让少年儿童感受利他的社会环境,在利他环境的引导下,催生少年儿童的同理心,懂得在道德冲突中将心比心,换位思考他人的处境,产生利他的情感和行为。

(三)仪式育人,用体验强化利他习惯

德国人类学家伍尔夫将仪式定义为一种表演文化,它与宗教、政治、社会和集体、经济和法律教育与教养的产生都有密切的关系[7]。在小学阶段,仪式是具有较强感染力的形象化的组织教育。通过少先队的仪式活动育人,可以让少年儿童真正走出私人生活,进入“社会人”状态。少年儿童的模仿性学习首先是以身体为核心的学习,包括手势与姿势、表达与表演。少先队员向国旗行礼致敬、佩戴红领巾与队长标志、整理队列、出队旗、吹鼓号、三级报告、呼号、宣誓、唱队歌等,还有少先队的一些主题活动,都是用手势与姿势、表达与表演的方式的体现。例如,在出队旗、吹鼓号、敬队礼时,大队辅导员规范少先队员们的站姿、敬礼手势以及望向国旗的正确角度,并且时刻提醒,使这种仪式显得更加庄重。正如涂尔干所言,“仪式是一些行动法则,规定一个人如何令自己的行动与神圣事物保持一致。”[8]少先队员们通过庄严、肃穆的仪式,不仅会对自己的身份感到认同,还会产生荣誉感、自豪感等积极的道德情感,同时也强化了集体意识。少年儿童的经历可以促成他们“知、情、意、行”的综合发展,可以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独立存在;通过活动体验,使体验者获得丰富的感性认知,有利于体验者道德规范知识的内化,使体验者在体验过程中触景生情、陶冶情操。少先队仪式活动既增长了儿童经历,又实现了体验教育,兼具有理想志向的引导性,这是在普通的德育课堂中难以获得的。通过少先队仪式活动,可以帮助少年儿童自我发现、自我认识和自我超越,为少年儿童提升集体主义观念,学会处理个体间的差异,明晰自己的道德行为会与他人息息相关。通过仪式和标识(红领巾)确证自己的身份,能使少年儿童在自我的利益与集体利益或他者利益发生矛盾时,强化少先队员这一身份“正确的”道德行为(利他)。总之,借助少先队仪式活动这个模仿性平台能促进少年儿童利他行为的发生和养成,实现个体社会化,从而形成利他的价值观和道德信念。

综上所述,少年儿童的知识和能力是通过社会化的过程逐步发展和建构起来的,离开具体的生活情境训育利他行为,通过简单的灌输和道德告诉等形式,会使德育缺乏亲和力和针对性,难以打动和说服少年儿童,也不能入脑入心,无法实现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目的。少先队活动为少年儿童的道德培育提供了良好的平台,通过少年儿童经历和体验,让少年儿童在实践中得以内化利他的道德认知,强化利他道德情感,催生利他的道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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