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玄淑
(安徽工商职业学院 会计学院,安徽 合肥 230041)
在科学技术的发展及政府政策的引导下,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数字普惠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和实际效果已经先人一步。以网贷为例,从2006年起我国第一家网贷平台建立,截至2019年11月底,我国P2P经历了从无到有并高速发展的时期,据相关统计,累计成交量已达8.95万亿元。然而,由于金融风险变化、金融监管不匹配、数字技术漏洞存在等各种原因,我国数字普惠金融仍面临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1.客户隐私权保护和信息安全存在隐患。数字普惠金融是基于数据对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而言具备更多的商业价值,但数据的分析与应用将愈加复杂,也更难以管理。如:在数据传送过程中,如果被不法分子截取或者恶意篡改,将给金融服务的用户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方面造成无法估算的损失。据《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9)》统计,截至2019年,由于个人信息泄漏、木马病毒、黑客攻击、系统漏洞、信息诈骗、垃圾信息等原因造成网民客户的损失高达805亿元。
另外,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没有明确的界定和划分,因而出现灰色真空地带,一些投机者利用民间借贷作为保护,在网络平台发起非法集资,导致现阶段网络欺诈和网贷跑路现象严重,有些平台甚至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给客户财产和精神上造成了巨大损失,这些都从宏观层面上对整个数字金融服务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
2.数字技术有待于进一步发展和变革。就目前而言,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方式有两种:第一,将互联网与传统业务相结合,使传统业务互联网化;第二,开展金融创新。虽然目前我国数字化技术水平领先于其他国家,但互联网行业整体人口红利正在减弱,互联网巨头之间的市场已然瓜分完毕。针对这一情况,各国政府出台了各种利好政策,数字技术在金融领域的突破与创新成为今后金融行业发展和竞争的焦点。而数字普惠金融的核心在于数字科技的发展,这就要求我国金融领域必须紧跟时代发展步伐,利用数字技术更进一步推进普惠金融,真正实现其普惠性。
3.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到今天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一些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得到一定程度缓解,但都没有彻底解决,融资贵的问题仍然存在;再加上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发展差异和城乡发展差异化,[1]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呈现出不平衡发展趋势。如:我国长三角地区、中部地区的省份和城市普惠金融发展迅速,而东部和西部地区的省份和城市特别是农村地区发展迟缓。[2]
4.金融监管和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不匹配。随着我国普惠金融的高速发展,金融监管在响应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方面呈现出明显滞后,两者之间发展的不匹配突出体现在:应对技术变革和新型金融业态的发展方面,金融监管能力有待于提高,业务知识能力、政策反应速度、监管工具创新等也都面临新的挑战;在国家顶层设计上,对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还没有完全形成长远的规划设计与研究,创新意识缺乏;金融监管机构对于数字普惠金融的监管力度与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不完善。
概括来说,数字普惠金融面临三种风险:一是与数字交易平台相关的风险;二是与数字技术相关的风险,主要体现在用户可能面临隐私泄露等风险,服务商也可能由于非结构化数据的不恰当处理而面临潜在的法律风险;三是与代理相关的风险,数字金融交易平台以及其他依托数字信息技术的金融手段通过与传统金融、非金融行业的链接,实现更广泛、便捷的金融服务,这种不同经济组织之间的资源共享和资源组合,在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同时形成了复杂的合作关系或者代理关系。好的代理关系会帮助不同的经济之间实现“平滑对接”,不好的代理关系,通过规范代理商行为降低与代理相关的风险。[3]
可见,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给社会带来诸多福利,同时,对从业机构提出额外的风险防控要求。
1.强化自我监管机制,推行合作式监管。当代经济规制与行政法中的热点问题即在于如何利用“软法”进行规制。“软法”既包括行政性规范文件、行业惯例等传统规制手段,也包括技术标准等针对数字技术领域的“软法”规范。应对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中最为突出的两大风险——信用风险与信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本身具有极强的自我规制动机,这种动机往往会上升为确立行业标准的动机。
另外,随着技术的发展与市场业务的细分以及市场规模的扩大,合作式监管也得到蓬勃发展。合作监管的核心在于对平台建立准入监管机制和创新自律式监管模式,通过对平台准入与企业准入的监管,以提升平台本身的自我监管能力。
2.转变传统监管模式,完善“功能性监管”。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今天,金融监管模式发生了转变,它不仅涉及金融监管部门,也涉及其他监管部门的传统职权。市场发展的混合性与目前监管模式的部门分割性并存的现实,要求在金融监管系统内实现功能性监管,如:大多互联网业务是以信息服务中介的形式出现的,由于其脱媒的特性,使得网站审查与监管成为市场准入必然的配套措施,这就在金融监管之外对其应当建立的平台技术审核和信息审核提出要求。从我国目前的监管体系来看,对网站平台、技术和信息处理能力具有实质审核权的部门是工信部。
3.创建良好的市场与规制环境。数字普惠金融发展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如:互联网众筹中的证券豁免机制问题、P2P借贷上的担保抵押问题等。[4]这些问题一部分是由于我国金融监管本身需要创新造成的,还有一些是围绕互联网金融企业而存在的不同法律的创新问题。对于数字普惠金融的监管,不仅是金融系统的监管创新,同时还需要围绕这一问题进行配套的监管创新。主要包括:第一,基础法律体系的配套性创新。普惠金融中重要的服务对象是“三农”,而我国农地抵押问题一直以来是理论与实践中研究的重点。通过更为灵活的农地流转机制的革新,可以部分解决互联网普惠金融可能遇到的信用风险与法律风险。此外,在债权转让问题上,就担保债权的转让中担保如何拆分等问题也都需要担保法等具体法律的革新。第二,金融法律体系的配套性创新。建立完善的合格投资者标准,通过对金融消费者的分类,实现更为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是我国证券法修改的重要任务。此外,对小额证券发行、网络小额券发行的豁免也需要证券法修改的配套。第三,市场政策稳定性预期。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业务的监管政策处于刚起步阶段,这就在事实上带来了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政策的不断变化,但是,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不断壮大与市场的日渐成熟,政策稳定性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尤为重要。
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与深度融合已经成为金融创新一个重要环节,世界各国都在依赖数字技术进步挖掘普惠金融发展的新模式,开拓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新途径。
1.引入新型科学信息技术手段,加大金融科技创新投入。金融科技领域主要涵盖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新科技手段,它为数字普惠金融服务提供商业上的可持续性、价格上可负担、产品上贴合市场需求、技术上的可行性和成本上的可控性。科学技术的革新是金融科技实现创新的方式,普惠金融得到发展的途径,我国应该积极加大金融科技创新的投入,跟上时代发展的变革。
2.推进数字普惠新实践,加快网络借贷的发展。从目前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现状来看,尚有70%的中小微企业、农村地区、低收入群体还未享受到或者未充分享受到便利的金融服务。传统金融机构的贷款客户往往是具有优质资产、风险较低的企业,而金融机构要寻找到这样的客户成本比较高。[5]造成这方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息不对你。因此,要解决普惠金融发展的问题,就需要有效解决借贷机构和中小微企业、低收入群体以及农村地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基于数字技术的网络贷款在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推动我国普惠金融方面大有可为,它简化贷款流程,降低贷款成本,鼓励金融创新。
3.打造互联网财富管理创新模式,促进互联网财富管理的健康发展。伴随着科技及经济的发展,我国个人可投资总额从2008年的39万亿元迅猛增长到2018年的147万亿元,预计2023年个人可投资总额有望达到243万亿元人民币,但目前专业理财从业人员不足50万人,很难满足市场需求。我国应把握先机,利用数字化技术手段,对金融服务对象的资产、负债、流动性进行管理,降低风险,以实现客户财富增值,加强互联网财富管理能力。
4.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健全社会征信体系。从目前我国基础数据现状来看,数据比较分散、不集中,各机构之间的数据相互独立,没有形成数据共享,特别是我国个人征信服务与中小微企业的征信服务市场还在初步发展阶段,整个市场发展还不成熟。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应该与公安机关、税务机关、人民法院等多个部门联合按照法律法规将个人和中小微企业的相关信息进行融合,健全社会征信体系。
5.提高金融监管的能力,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不仅仅依靠金融科技的发展与创新,还要国家政府、中央银行及各大商业银行等给予全力支持与监管。鼓励数字普惠金融创新,政府制定统一数据标准,搭建平台数据库,实行差别化监管模式,构建风险预警模型,同时完善信息保护机制,利用数字化技术手段提高金融监管的水平与能力,健全金融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