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霞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 300387)
约翰·洛克作为自由主义思想之父,在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地位不言而喻,但并不是他所有的政治思想都得到了像契约论、宗教宽容思想以及财产权思想那样的重视,以至于他往往并不被当成很深刻和有魅力的哲学家。[1]洛克的平等理论就是未得到应有重视的重要理论之一,究其原因,一是其平等理论内化于自由思想之中。正如其所论述,平等在自然状态中指人们具有同等的自由;[2](P5-6)在公民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服从于按照自然法制定的、公正的、确定的法律。二是其平等理论的基础即“产品论证”(the workmanship argument)①与理性之间存在不一致,历来备受争议。虽然研究西方政治思想史的两个最具影响力的流派——剑桥学派和施特劳斯学派——对洛克的平等理论进行了深刻的解读,但是这两个学派都无力给出一个融贯性解释。因此,深入考察洛克平等理论,平衡洛克的平等理论的基础条件,为洛克平等理论给出一个比较融贯的解释,是本文试图解决的问题。
正如上文所述,洛克的平等理论体现在其自然状态和政治社会中,且正是这两种状态的衔接与过渡、形成与转换构成了洛克的政治理论。所以,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构成了其政治理论的基础和一以贯之的主线。
洛克的平等思想体现为,基于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的能力,个人拥有同等的权力。[3](P3)之后,洛克将这种“具有相同的身心”解释为胡克尔所认同的自然的平等,同时又引申出人们应该具有同等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基于自然的平等而具有同等的权力和义务的平等理论。洛克在《政府论(上篇)》中详细的论述了这一理路:同等的共同天性、能力和力量的人从本性上说都是平等的,都应该享受共同的权利和特权,[2](P56)这就是自然状态中的基于自然平等而具有的同等的权力和义务。政治社会的建立是为了保存自然权利和去除自然状态的弊端,所以政治社会中也具有类似的理路分析。
洛克自然状态中的平等理路分析,是通过自然法与政治社会的平等权力、权利与义务安排衔接。按照洛克所创立的由神法、人法、兄弟法、私人法构成的法律体系,自然法是神法的一部分。神法规定的是永恒的法则,所有法律的内容都要服从于它;作为规定今世权力与获得现世利益与幸福的人法,当然也要服从神法。并且洛克还认为自然法是人法的约束力的根源,同时也是人们建立任何社会交往与同盟的条件。[4](P9)就这样,人与人之间的同等的条件构成了平等理论基础,同等的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理论的内容,自然法是使自然状态与政治社会具有同质平等理论的纽带。
在叙述平等理论的基础之前,应当关注其广义的平等的权利②与义务,即洛克平等理论的主要内容。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具有平等的权利,包括平等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与财产;另外还包括同等的执行自然法的权力,包括同等的惩罚违反自然法的权力与要求索赔的权利。自然状态中的同等的义务包括荣耀上帝、遵守自然法、保存自我、保存社会(包括养育与教育子女的义务、孩子尊礼父母的义务、慈善与救济等)。在政治社会中,人们具有同等的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平等与财产权,以及适时革命权。政治社会中的同等义务除了荣耀上帝、教养子女等义务之外,还有遵守法律及按照国家要求适时执行法律等。
无论自然状态的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到政治社会的权力如何变迁,其平等的基础仍然是自然平等,而这一自然平等的论证理论存在两个基础。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论证了平等理论,也曾明确的指明了这两个方面:“因为既然人们都是全能和无限智慧的创造物,既然都是唯一的最高主宰的仆人,奉他的命令来到这个世界,从事他的事务,他们就是他的财产,是他的创造物,他要他们存在多久就存在多久,而不由他们彼此之间做主;我们既然被赋予同样的能力,在同一自然社会中共享一切,就不能设想我们之间有任何从属关系,可使我们有权彼此毁灭,好像我们生来是为彼此利用的,如同低等动物生来是供我们利用一样。”[3](P4-5)这两方面可以被概括为“产品论证”与同等的能力。[3](P4-5)
“产品论证”,指明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因为所有的人都是上帝摹拟他自己的形象和外貌创造的,使他成为一种有智力的生物,因而有能力行使统治权。[2](P56)洛克运用“产品论证”证成人类同是上帝的创造物,所以没有人可以居于其他人之上,人们有共享一切资源的权力,要遵守上帝的诫命,等等。正如扎克特(Michael P.Zuckert)所言,“产品论证”③本身要证明的东西似乎太多了,例如:一切受造物都是上帝的财产,而作为上帝的财产,人与人之间所必须遵守的种种规则,也应适用于所有受造物之间。[5](P335)这种“产品论证”突出的是人与上帝之间的关系,所有的人都同等的听从上帝的诫命,除非上帝明确授意,否则任何人都没有高于他们的权力。
能力上的平等,指向人与人之间都具有运用理性的能力。人类感官认知与理性这两种能力,教化人类的心灵,并揭示出本性特征,认识到道德原则——自然法。[4](P27-28)具有同等的感官认知和理性认知能力的个人,在同一法律之下,具有同样的认知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权力。所以洛克否认了认识论上的等级制,所有人的学习能力基本平等,因为学习无非是感受和体验。[6]
平等理论的这两个基础,最后交汇之处都是上帝:“产品论证”诉诸的是上帝的诫命,其外在的限制性基础是神圣实定法;能力的平等,诉诸的是人们具有理性的平等,进而诉诸于具有同样理性能力的人们能够认识到自然法,法律面前人们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自然法与神圣实定法共同构成洛克的神法,并且二者也是平等理论所援引的法律基础,但其却面临着来自多方面的批判和争议,例如:人们经常用“产品论证”攻讦人们在政治社会面对的“不平等”,或者用理性能力的差异性来反驳其作为平等理论的基础,甚至用理性法与神法之间的冲突指责洛克平等理论的两个基础不可弥合。这也是洛克的平等理论未像其政治理论那般受到重视的原因。那么,洛克的平等的基础是否存在张力,如何认识这两方面的基础?这是我们接下来要探讨的问题。
尽管洛克的平等理论未受到应有的重视,但是近代西方对洛克平等理论的解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洛克的平等理论及其基础。剑桥学派的邓恩与施特劳斯学派的施特劳斯对洛克的平等理论分别从宗教背景与自然权利两个方面进行了解读。
邓恩对洛克平等理论的解读的最大贡献是重新把洛克的理论放在基督教神学的背景之下。他早期认为,洛克的理论是在神召的影响下构建的,所有人之所以平等是建立在他们是上帝的创造物的基础之上,因此,人们具有听从上帝的命令的义务,获得自然的权利。[7](P53-54)之后,当他谈到洛克的平等理论时,认为洛克的平等理论就是人类权利和义务的代名词;并看到了洛克平等基础的复杂性:既包括平等权利的表征——最高立法者即上帝的意志、完美的判断以及震慑一切的执法威力,也包括理性所能召唤聚集起来的资源。[8](P322)
邓恩虽然关注到了洛克的平等理论的基础的复杂性,但是基于其“语境主义的历史观”对洛克的平等理论的解读仍然仅仅停留在那个时代。“洛克思考人权的方式植根于他自己的假设框架,而这一框架在当时是被广泛接受的。在其历史设定中,人权在当时是具有强大的政治推动力的,但是我们今天不像以前那样看待世界了。”[9]
相较于邓恩,施特劳斯则将洛克的平等理论放到了现代政治哲学危机之中进行解读。与其说施特劳斯解读了洛克的平等理论,不如说他重构了一个“隐微主义的洛克”。施特劳斯基于其“隐微与迫害”的写作艺术,认为《政府论》不过是关于“民政的”(civil)的表述;洛克更多的是作为一名英国人,而非哲学家。[10](P225)根据他的解读,洛克的平等理论是基于每个人具有的同等的自我保存权利。
施特劳斯首先将上帝从洛克的平等理论中驱逐出去,甚至没有提及洛克的“产品论证”。施特劳斯将上帝剥离出去的原因是:如若洛克肯定理性法或者自然法的基础是上帝的诫命,并让启示法成为完整的自然法,其为什么不写一部圣经政治学,而写了一部《政府论》。[10](P216)他认为洛克之所以不诉诸上帝,是洛克已经看到了人们对上帝及神迹的疑虑,所以为了给其政治理论一个确定的基础,因而抛弃了上帝。洛克的平等理论的基础之二——理性也未能幸免其大刀阔斧的改造,施特劳斯认为那种规定人们具有自然义务的、具有约束力的完全意义上的自然法在洛克那里并不存在,因而洛克也背离了传统自然法;他认为仅仅存在一种关于人们幸福的部分的自然法,这种部分的自然法是基于人们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产生的,而理性仅仅是为了人们更好地自我保存,是指导人们和平并进入政治社会的一种指导。[10](P232-240)
至此可见,“施特劳斯式”的洛克平等理论的基础既不基于“产品论证”,也不基于理性与自然法,更甚的是,作为二者交汇点的上帝也不复存在。与其说其解读的是洛克,不如说其解读了霍布斯,面对洛克的关于自然法的公认的种种不一致,他认为将其看作是霍布斯的自然法观念,一切问题便迎刃而解了。[10](P231-240)
施特劳斯这样解释洛克,是为了将洛克彻底的任命为现代自然权利的倡议者。施特劳斯将霍布斯看作是倡议现代自然权利的开端,而洛克作为霍布斯的追随者自然与古代的自然法理论完全划清了界限。施特劳斯这样的解读,不仅受到了约尔顿等人的批评,其学派内部的扎克特也对其进行了批评。约尔顿认为,“要不是因为施特劳斯对洛克的这个‘指控’的严重性以及他的研究方法,他的鼎鼎大名,要不是因为只有阐明施特劳斯的那些更为明显的错误才能澄清洛克的学说,花力气来阐明这些误解真是毫无意义。”[11]扎克特则阐明了洛克与霍布斯的区别,并且重新将上帝的“产品论证”付之于洛克。[12](P4-5)
综上所述,虽然当代学者对洛克的平等理论及其基础进行了深刻的解读,但是与“真实的洛克”相差较大,且无力于解释洛克平等理论的两个基础之间的差异与不一致。
通过考察发现,关于洛克平等理论及其基础的解读,都未曾得到很好地阐述,那是否这一问题本身并不重要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正如沃尔德伦所认为,当代政治哲学中存在太多关于平等的理论,但是将平等作为当代哲学的一种价值目标的理由,我们未曾进行深入的探讨。[5](P3-5)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基础,对于平等的基础进行更加融贯的解释是必然的,这需要我们更加详细的考察洛克是如何论述这一基础的。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产品论证”论述了人类是上帝创造的智慧的存在物,在上帝眼中,同受上帝的诫命,所以人类基于此是平等的。那么洛克想提出人们享有怎样的平等呢?洛克在《政府论(上篇)》中批判了菲尔默基于“产品论证”将统治权归于亚当,但是,洛克在此没有引申出人们基于“产品论证”享有同等的权力。这样看来,洛克似乎无意从“产品论证”中推理出政治权力,那么,洛克从“产品论证”中得出的结论又是什么呢?
洛克在提及人类为上帝所创造之后,进而论述了人类作为理性动物对其他动物的统治权,以及人类必须听从上帝的诫命,荣耀上帝。“上帝已经创造了世上的非理性动物,……上帝便考虑创造人类,以及人类对陆上世界应有的统治权……”[2](P21)人类具体听从上帝怎样的道德诫命呢?在上帝将万物赐予人类时,将“仁爱”与慈善加之于人,提醒我们注意“上帝从来没有让一个人处于唯别人之命是听的地位,以致只要别人高兴,可以随意将他饿死”。[2](P34)所以上帝的道德诫命是人类要保存自身及人类这个群体。出于这一目的,人类需要服从官长,友爱邻人,孝敬父母,信守契约,禁止杀人、偷盗,等等。因此,这些诫命都是上帝赋予我们的自然义务。
通过梳理对“产品论证”的相关论述,可以发现洛克无意于用此来规定人们的权利,而更多的是将它与人类同等的自然义务联系在一起。作为接受同等自然义务的客体,上帝将人类看作“人类同族”[13]这样一种集合体。所以洛克的“产品论证”这一平等理论的基础,主要规范的是人类的同等的对上帝的自然义务,洛克将这一平等的基础留在了自然状态。洛克在提及上帝诫命时,主要引用《圣经》,同时洛克也承认这些自然义务是《圣经》中已有明确律令的神圣实定法的具体内容,如摩西十诫。[14](P74)但是,洛克认为,《圣经》中关于政治权力的例子过于特殊,所以不能证成政治权力及其起源。
洛克对人类自然平等的基础之二——理性能力的平等的论述,多用于引申为处理人类个体之间的关系,旨在证成基于人类同等的理性能力,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所以洛克通过人类同等的理性能力,来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然,洛克在此并不是指人类的理性能力都是一样的,正如沃尔德伦对洛克的平等理论的解读那样,理性能力是以能认识到上帝颁布的自然法为基准(简称为“理性-自然法”路径)。洛克曾坦言人类的理性能力已经足够其需求,“足够”的标准,当然就是指足够认识到上帝所颁布的自然法。正如上文所论述的,自然法是洛克联系自然状态与政治社会的桥梁,那基于同等理性认识的自然法是怎样在自然状态和政治社会中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呢?
在自然状态中,人类仅仅需要依靠自己的感官与上帝赐予人类的同等理性,认识到自然法;他们在自然法范围内,按照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3](P3)以保存他们自身以及人类这一整体。可见,自然法之下,人们用同等的自由来裁量自己的事务,由此也突出了自然法作为一种道德法则在个体独自遵守和承担之下发挥着约束力,从而使得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道德关系。[14](P77)每个人同等的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也体现了自然法的约束力不是依赖绝对权威者而是依靠每个人的理性。由于上帝给予同样的理性,上帝让人类为了生活和便利而利用世间万物,同时为了更好的生存,人类可以将此拨归私用,所以基于同等理性能力的私有财产权,至此产生。由此,自然状态中的“理性-自然法”路径产生了自然权利,同时由于自然法的纽带作用,以及其与人法的关系,政治权利基于此而产生。
由此可见,“理性-自然法”路径这一平等理论的基础,在自然状态或者政治社会中证成了同等的权利,且这一权利将人类整体分化成每一个人。而正是每一个具有同等权利的个人构成的政治社会才能够公正的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冲突。
至此,产生了看似可以解决洛克的平等理论的融贯性问题的两种方法:一是,简单的“一刀切”:将“产品论证”放回自然状态,将“理性-自然法”路径作为洛克政治社会中平等的基础。二是,放大“理性-自然法”路径的功用。基于这一平等理论的基础能够横贯自然状态和自然法状态的特性,遂将“理性-自然法”路径看作唯一的平等理论的基础。先评估第二种方法。因为这一方法“以偏概全”的先天缺陷,所以无法涵盖“产品论证”所规范的自然义务问题。而第一种方法也忽视了一些问题含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所以既可以从“产品论证”得出同等的义务中找到踪迹,也可以从“理性-自然法”路径得出同等的权利中找到痕迹。所以这两种方法都过于草率。
为了更为慎重的处理二者的关系,可以从二者的地位入手。“产品论证”的理路是:上帝—神圣实定法—人类的同等自然义务;而“理性-自然法”路径的理路是:上帝—自然法—理性—个人平等的权利。二者可以这样组合:上帝—神法—人类—个人。将“产品论证”放在比“理性-自然法”路径距离上帝更近,是因为人类首先作为上帝的创造物而存在,之后才涉及每一个人的幸福与自由。
所以,作为平等理论的两个基础,各自规定着其内容,“产品论证”更为深刻的规范着人类的同等义务,“理性-自然法”路径规定着作为个人应该享有的同等的权利。但是上帝的诫命是人类无论身处何时何地都未曾忘记的,因为上帝总是关怀着他的充满智慧的与理性的受造物。因此,作为洛克平等理论的两个基础都具有各自明确的规定内容,且其内容也不存在冲突,反而是具有交集、共同作用的两个分支,交汇于上帝这一权威,从而构成了洛克平等理论、政治理论稳定而深厚的基础。
通过对洛克平等理论的考察,可以发现洛克的平等理论主要是指人类同等的权利与义务;这一平等理论的内容根植于“产品论证”与理性这两个基础。虽然二者存在差异,但是二者之间并不存在不一致与张力,因为二者都是发端于上帝,且最终交汇于上帝。上帝赐予人类生命与理性,为了让人类这一物种得以存活,予之以诫命;为了让人类更好的生活,充分利用自己的理性能力,上帝赐予人类同等的生命、自由及财产,给予人类充分的发展空间,建立政治社会。在洛克的平等理论中,上帝是一个严厉又仁慈的造物主。至此,洛克展现了他无比的虔诚。
注释:
①洛克将人看作上帝的创造物,也称“制作论证”。
②霍菲尔德将权利分为广义的权利和狭义的权利。其中,广义的权利包括要求权(right)、自由权(privilege)、法律权力(power)与豁免权(immunity)。参见霍伟岸《洛克权利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3页。
③原文译作“制作论证”,为文意连贯在此统称为“产品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