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汉语教学中同义复合词误解探析*

2020-01-19 09:01
菏泽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复合词书证同义

童 健

(江汉大学文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64)

在古汉语教学中,碰到同义复合词被误解的情况不少。这种误解,不仅直接影响到对古文献的正确理解,而且还会误导学生,因此需要我们仔细辨别。

同义复合词是由两个意义相同或相近的语素相联合而组成的复合词。在单音节词向双音节词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同义复合”构词方式具有特殊的构词能力,在需要造新词而其它造词方式无能为力时,它大显身手,能济其它造词方式之穷。古人、今人利用这种造词方式创造的新词极多,就是吸收外来词也常用它。如“浪漫”是音译词,但使用的两个汉字,除记音外,还是两个意义相近的语素。更典型的是“忏悔”。丁宝福编《佛学大辞典》说:“有部《毗奈耶》十五注曰:‘云‘忏悔’者,‘忏’是西音,‘悔’是东语’。”①“忏”是梵文ksamayati音译的简略,而记音的“忏”是“悔”的意思,它与意译的语素“悔”组成同义复合词。这种罕见的土洋结合的构词现象,反映了“同义复合”构词方式的强大活力。

研究同义复合词,必须弄清构成同义复合词的两个语素的意义及两语素之间的关系。由于多种原因,对语素(多为其中一个语素)意义的理解容易出错,因而对两语素之间的关系的理解也可能随之出错。这样一来,判断一个复合词到底是否为同义复合词,当然也容易出错。下面举几个例子:

所宜

载舟覆舟,所宜深慎。(唐 魏徵《谏太宗十思疏》)

各种注本多不注“所宜”②。看来,是将“所”理解为常见的助词(或代词)的“所”,无须注释。有的看似注了,实则未注,如《古代散文选》中册第4页“所宜深慎:这是应当深切警惕的。”③“所”字未注,它不可能为“这是”之义。

其实“所宜”是同义复合词,“所”为“宜”义。如:

不庶几,不要幸,先其难乎而后幸。得之时其所也,失之非其罪也,可谓保其身矣。(《晏子春秋·问下二七》 )

张纯一校注:“所,犹宜也。”

乃烦扰道上,疲劳过所。(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光武纪》):

又泰山太守张愿举郡叛,河北骚动,(谢)玄自以处分失所,上疏送节,尽求解所职。(《晋书·谢安传》)

“过所”的“所”,“失所”的“所”都为“宜”义。

徐仁甫《广释词》“所-宜”条云:“‘所’犹‘宜’”。徐书列举了《经》、《传》中的几个例子,兹摘录如下:

《诗·魏风·硕鼠》“爰得我所”与“爰得我直”连言。朱熹《集传》:“直”犹“宜”也,则“所”犹“宜”也。……《左传》僖公二十五年:“亦其所也”。杜注“亦其义也”。按征南以“义”代“所”,“义”古“谊”字,亦通“宜”,谓亦其宜也。又文公二年:“吾以勇求右,无勇而黜,亦其所也。谓上不我知,黜而宜,乃知我矣。”按“所”、“宜”并用,上下文异词同义。杜注“亦其所也”云:“宜见退”。正以“宜”释“所”④。

徐仁甫最后说:“旧于‘所’字无训,今就《诗经》、《左传》比例推知‘所’当训‘宜’,的然无疑。”徐仁甫的见解是正确的。“所”为“宜”义,后世作品亦不罕见,如:

今也天下之人,怨恶其君,视之如寇仇 ,名之为独夫,固其所也。(清 黄宗羲《原君》)

由于“所”有 “宜”义,于是出现了同义复合词“所宜”,并且在古籍中广为运用。如:

赠诗见存慰,小子非所宜。(汉 应旸《侍五官中郎将建章台集诗》)

可谓古之老成,朝之硕德,久处散地,实非所宜。(唐 韩愈《举张正甫代状》)

两例中的“所宜”均为同义复合词。修订版《辞源》未收“所宜”词条,可能是由于编者不知“所宜”为同义复合词;《汉语大词典》收了,并释义为“适宜、妥当”,所举的书证为以上两例。看来编者认识到它是同义复合词了。

前面,我们说唐代魏徵“所宜深慎”中的“所宜”是同义复合词,为了使这一论断更具说服力,当然需要多一点唐人的书证。

前面已举的书证中有两例是唐人的。一是《晋书·谢安传》例。因为《晋书》的作者是与魏徵同时的房玄龄、褚遂良等。另一例是韩愈《举张正甫代状》,韩愈是唐人。下面再补充几例:

公卿之内,情有爱憎。憎者唯见其恶;爱者止见其善。爱憎之间,所宜详慎。若爱而知其恶,憎而知其善,去邪勿疑,任贤勿猜,可以兴矣。 (《新唐书·魏徵传》,见《新唐书》卷九十九,列传二十二)

《新唐书》的作者是欧阳修等,但上面这段话是引用魏徵遗书,是唐人文。“所宜详慎”与“所宜深慎”,除“详”“深”字异外,其他完全相同。而“详”、“慎”又是近义词。从中也似乎可以看出,“所宜”一词在魏徵笔下运用的频率较高。

朕虽冲人,安得轻侮!但以知卿岁久,许卿分深,贵存终始之恩,勿贮猜嫌之虑。所宜深省,无更过言!(后晋 刘昫《旧唐书·高骈》卷一百八十二,列传一百三十二)

《旧唐书》虽是后晋刘昫著,但上面一段话是引自唐僖宗给高骈的诏书,属于唐人的文章。

朝廷檄命既下,大事既定,便正以为逆党。邪正失所,进退无据,诚国体所宜深惜。(唐 房玄龄、褚遂良等撰《晋书·周札》,见《晋书》卷五十八,列传第二十八)

《晋书》的作者是与魏徵同时代的房玄龄、褚遂良等。“所宜深惜”与“所宜深慎”,除“惜”与“慎”字异外,其他相同,“惜”与“慎”的词性也相同。

到近古,同义复合词“所宜”继续广为运用。为节省篇幅,下面只举两例。

三宝奴曰:“建储议急,故相召耳。”脱脱惊曰:“何谓也?”曰:“皇子浸长,圣体近日倦勤,储副所宜早定。”(明宋廉等撰《元史·康里脱脱》,见《元史》卷一百三十八,列传第二十五)

松州达鲁花赤长孙,自言不愿为钱谷官,愿备员廉访司,令木八剌沙上闻。传旨至台,特令委用,台臣所宜奉行。但径自陈献,又且尝有罪,理应区别。(明宋廉等撰《元史·崔彧》,见《元史》卷一百七十三,列传第六十)

由以上列举的例句可知,“所”的“宜”义,从上古一直沿续到近古。同义复合词“所宜”至少在汉代已经出现,从中古到近古已经广为运用了。魏徵“所宜深慎”的“所宜”正是这种复合词。如果将其中的“所”理解为助词(或代词),则“所宜深慎”为名词性短语,与上文“载舟覆舟”不连贯。“所宜”为同义复合词,则不仅上下文意畅达,而且劝谏之意显得十分恳切。

“所”的本义为“伐木声”(《说文·斤部》),古今常用的“处所”义是其假借义。“宜”义,可能是从“道理”义引申过来的。 “求得当欲,不以其所。”(《礼记·哀公问》)郑玄注:“所,犹道也。”因为,一般认为符合道理的便是适宜的。“所”取得了“宜”义之后,便有资格与“宜”组成同义复合词了。

刑断

膑至,庞涓恐其贤于己,疾之,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史记·孙子吴起列传》)

唐张守节正义、宋裴骃集解均未释“刑断”,依他们的体例推知,他们是将“刑断”看作两个词。王力、林焘教授校订、郭锡良教授等编的《古代汉语》该文注4:“以法刑:根据法律用刑。”将“刑”与“断”分开,看成是两个词,将“刑”看作是活用为动词“用刑”。朱振家教授主编的《古代汉语》将末句释为“根据法律动刑断了他的两条腿。……刑,这里用作动词,动刑。”同前书一样,将“刑”与“断”看成两个词,将“刑”理解为本是名词“刑法”,此处活用为动词。如果照两书的解释则文意累赘,因为上文“以法”包含了“用刑”或“动刑”,若紧接着又用一个义为“用刑”或 “动刑”之“刑”字,岂非叠床架屋?其实,“刑断”是同义复合词,“刑”也不是名词活用为动词,而是本来为动词“断”、“割”之义。

斩人肢体,凿其肌肤谓之刑。(《慎子》逸文,《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五引)

“刑,刭也,横绝之也。” 《说文·刀部》段玉裁注:“刑者,刭颈也,横绝之也。”

“刑,刭也。”(《广雅·释诂四》)

刑,直斩其首。(《汉书·淮南王传》 “命从者刑之”颜师古注)

长卿卒,妻防远嫌疑,不肯归宁。儿年十五,晚又夭殁,妻虑不免,乃豫刑其两耳以自誓。……(妻曰)“《诗》云:‘无忝尔祖,聿修厥德’是以豫自刑翦,以明我情。” (《后汉书·列女传·刘长卿妻》)

由以上诸例可知,“刑”为“横绝之也”义,即“断”“割”义。“刑”既可以用于断人之颈,也可以用于断人之其他肢体。“刑”的对象,既可以是他人,也可以是自己。“刑”的“断”“割”义是“刑”的本义,在上古广为运用,至少到中古仍在沿用。《史记》是汉代的书,正处于此义的通行时期。

《后汉书·列女传》中刘长卿妻“刑其两耳” 就是割下两耳,“刑”为割。“豫自刑翦”的“刑剪”义与“刑其两耳”的“刑”意义相同。“刑剪”为同义复合词,“刑”亦“翦”义。如果将“刑”释为“用刑”或“动刑”,则显然讲不通。“刑断其两足”的“刑断”与“刑剪”的意义、结构相同,都是“断”“割”义,都是同义复合词。

败露

窃人之财谓之盗,其始取之也,唯恐其不多也;及其败露也,唯恐其多矣。 (宋 邵雍《鱼樵对问》)

在修订版《辞源》“败露”条释义为“恶事败坏暴露”,将“败”释为“败坏”,将“败”与“露”理解为两个意义不同的语素,所举的书证为上面引用的《鱼樵对问》。

其实,“败”与“露”意思一样,“败露”为同义复合词。

乃败祸奸宄 ,以自灾于厥身。(《尚书·盘庚上》)

孙星衍疏:“败者,《方言》云:‘露,败也’。败亦为露。”

使兵端一开,则其迹败矣。(宋 陈亮《上孝宗皇帝第一书》)

这里的“败”就是“露”,露马脚的意思。

从以上例可知,“败”单独用时的“露”义,从上古到中古一直沿用。“败”的本义是“毁也”(《说文·攴部》)。本义“毁”是改变了物或事原来的完整。“露”是改变了事物的原来的隐蔽状态。两者有共同之处,故由“毁”引申为“露”。“败”取得了“露”义之后,就具备了与“露”义相同或相近的词组成同义复合词的条件,于是“败露”,这一同义复合词就出现了。如:

文士有偶中魁选,不问操履,而辄授翰苑之职,如赵承元,朕闻其无士行,果败露。(元脱脱等《金史·选举志》一)

众僧见事已败露,都吓得胆战心惊。(明冯梦龙《醒世恒言·汪大尹火焚宝莲寺》)

前例的“败露”,所指的是赵承元“无士行”的真相暴露了,不是指赵承元隐瞒自己“无士行”的行为“败坏”了,因为这是官员“不问操履”造成的。后例“事已败露”的“事”是指宝莲寺僧人的阴谋。僧人设子孙堂,谎称求嗣的青年妇女居其中,则菩萨可赐嗣,实则是僧人借此奸淫妇女。这个阴谋因汪大尹设计,使之露出了破绽。此处的“败露”,就是指阴谋露出了破绽。而露出破绽,只是阴谋“败坏”之因,阴谋的真正“败坏”,是后面对僧人的审讯、囚禁、平武装反抗、判刑、焚寺等情节。故这里的“败露”是“暴露”“显露”之意。“败露”是同义复合词。

从现有的资料看,同义复合词“败露”到中古才出现,它一直沿续到近古,直到现代汉语。《鱼樵对问》为中古之书。

既其

王安石《游褒禅山记》:“既其出,则或咎其欲出者”。“既其出”的“其”字不好懂。王安石此文选入《古文观止》,《古文观止》的注本很多,但大多数注本未注“其”。只有极少数注本注了。

其,助词,没什么意义。(《古代散文选》中册)

在上古,助词“其”用于副词状语和动词谓语之间的情况确实不少,到宋代,这种用法虽然沿袭,但用的频率小多了。王安石是唐宋古文运动八大家之一,是赞成“惟陈言之务去”的,他在这里会用这种可以说是“陈言”的助词“其”吗?

既其出:结束了那出洞的过程。既:动词,指一件事情完了。(《古代汉语》,郭锡良等编,北京出版社1981年9月版,1983年5月第2次印刷)

将“其”释指示代词“那”,句意虽可通,但使人觉得累赘、生硬。

“其”到底应怎样解释呢?“其”在这里应该是“既”的意思。“既其”是同义复合词。

裴学海《古书虚字集释》“既”字条说:“‘既’与‘其’为牙音双声字,故‘既’训‘其’,‘其’亦训‘既’。”裴学海列举了六例,这里只选三例:

《史记·贾生传》“已矣,国其莫我知,独堙郁兮其谁语?”上“其”字训“既”。《屈原传》:“世既莫我知兮,人心不可谓兮”,文例同此。

《荀子·议兵篇》引《诗》:“徐方其来。”《诗·常武篇》“其”作“既”。

《书·禹贡篇》“堣夷既略,潍淄其道。”《史记·夏本纪》“其”作“既”。

在裴学海之前的训诂学家也谈到“其”与“既”互通。清人孙星衍在其《尚书古今文注疏》中,在训释《书·禹贡上》“潍淄其道”时说:“史迁‘其’作‘既’。史公‘其’作‘既’者,经典通字。”

“既其”在上古的情况已如前述。“既其”在中古广为运用。王安石是宋代人。我们选几个宋代的例子。

若宗之未会,观之未深,深观乃会其宗,的言必明其旨。旨宗既其明会,言观何得复存邪?(宋 普济《五灯会元》卷第二“永嘉玄觉禅师”)

前日王孝杰自河源军徙耽尔乙句贵置灵州,既其叛,乃入牧坊掠群马,瘢夷州县,是则迁中土无益之成验。(宋 欧阳修《新唐书》卷二二一上,列传第一百四十六上,西域,吐谷浑)

作者之意,既其如彼,后学之见,又且如耕石种稻,缘木求鱼,期于有获,难矣!(宋 张君房《云笈七签》卷七十金丹部八(3),术上篇》)

以上三例中的“既其”都是同义复合词。

同义复合词“既其”在近古仍然沿用。下面,只举明代的两例。

一切欺天罔人,苟一时之得,以猎取声利之术,若管、商、苏、张之属者,至不可名数。既其久也,斗争劫夺,不胜其祸,斯人沦于禽兽、夷狄,而霸术亦有所不能行矣。(明 王阳明《答顾东桥书》)

故其所就,沉著坚定,非口耳所到。既其老也,每出一诗,必令予指疵,不指不已。(明 李东阳《麓堂诗话》序)

以上两例中“既其”中的“其”亦“既”义。“既其久也”的意思是:(以上情况)“已经很长时间了”,“既其老也”的意思是:“已经年老了”。

“既其出”与“既其久”、“既其老”的结构一样,“既其”都是同义复合词,可译为“已经”。“既其出”的意思是:“已经出来了”,上下文意连贯、顺畅。

畅茂

教学中也遇到这样的情况:将某词看作同义复合词的判断无误,但对其中一个语素意义的解释欠准确。这里要谈的“畅茂”就属于这种情况。

草木畅茂,禽兽繁殖。(《孟子·滕文公上》)

《辞源》修订本“畅茂”条的释义为“繁荣旺盛”,所引的书证为上例。“畅”字义项“‘旺盛’,见‘畅茂’”。“见‘畅茂’”的意思是:书证也与“畅茂”同是“草木畅茂,禽兽繁殖”。“畅”字义项“长。《诗·秦风·小戎》:‘文茵畅毂,驾我骐馵。’传‘畅毂’,长毂也。”

从《辞源》修订本义项排列先后的体例看,编者认为“畅”的“旺盛”义产生在“长”义之前,至少在同一时期。

《汉语大字典》编者对“畅茂”之“畅”的释义与《辞源》相同,为“旺盛”,所引的书证也同为《孟子》“草木畅茂”。只是将“畅”的义项“长”置于义项“旺盛”之前。

从两辞书对“畅”、“畅茂”的解释和所引书证,可以看出,两辞书都将“畅茂”看作同义复合词,这是正确的;将“畅”、“畅茂”释为“旺盛”,也基本正确,在《孟子·滕文公上》中也可讲通。但辞书的释义应具有较广的概括性。从这一点看,则欠准确。准确的解释应是“美丽高大”或“美丽高大,旺盛”。为什么应该如此解释?我们先探讨“畅”词义的源流。

《说文》未收“畅”字,当然不可能释其本义。据现有古文献,可以肯定,“畅”已知最早义为“长”,因为我们现在还没有发现比《诗·秦风·小戎》更早的用例。此例中的“畅”,不仅毛传注为“长”,后代训古学家,如陆德明、朱熹等也注为“长”,此“长”为“长短”之 “长”义。“畅”的“长短”之“长”义,后代沿用。如:

畅毂埋辚辚之辙。(南齐 王融《三月三日曲水诗序》)刘良注“畅,长也。”

俴秦车于畅毂。(北周庾信《哀江南赋》)

“畅”的“美丽高大”义,在《孟子》以后,也仍沿用,如:

案草木之生,动摇者伤而不畅。(汉王充《论衡·道虚》)

“畅”的“美丽高大”义的用例,战国以前未见,(表示此意,往往用“条”“长”等字)。“畅”的“长短”之“长”义远早于“美丽高大”义。修订本《辞源》“畅”义项的先后排序不当,《汉语大词典》先后排序是正确的。

那么“畅”的“长短”之“长”义与“美丽高大”意是什么关系呢?

前面,我们看到的“畅”的“长”义都是用于形容车毂的。下面,我们再看看它用于形容树木:

黄壤千里,沃野弥望,华实纷敷,桑麻条畅)(《文选·潘岳·西征赋》)李善注引《广雅》曰:“畅,长也。”

此处的“畅”释为“长”,但用“长短”之“长”难以讲通。当然,“长短”之“长”义在此也未完全消失,而是另加了“美丽”义,而且,“美”义是主要的。“畅”和“长”都是“美丽高大”义。此义是“长短”之“长”的引申。这一点,清代训诂大家段玉裁早就指出了。如:

格:木长貌。(《说文·木部》)段玉裁注:“木长,言木之美也。”

由此可知,《西征赋》“桑麻条畅”之“畅”是指桑麻美丽高大。

“长”的“美丽高大”义到中古仍然沿用。如:

臣闻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思国之安者,必积其德义。(唐 魏徵《谏太宗十思疏》)

连山绝壑,长林古木,振之以清风,照之以明日,……(宋 苏辙《黄州快哉亭记》)

以上两例中的“长”都是用于形容“木”的,表示树木的美丽高大。

形容树木的美丽高大这个意思,有时也用与“长”(美丽高大)义相同的“条”字来表达。如:

厥草惟繇,厥木惟条。(《书·禹贡》)疏:“言草茂而木长也”

疏以“长”释“条”,“厥木惟条”意思是树木美丽高大。《书·禹贡》的原文与疏,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长”有美丽高大义。

综上所述,“畅茂”之“畅”为“美丽高大”义,此义是由“畅”的“长”义引申的。“畅”的“美丽高大”义上自战国,下至少到唐宋一直延用。“畅茂”应注释为“美丽高大”或“美丽高大,旺盛”,为同义复合词。

注释:

①丁宝福编《佛学大辞典》上海书店出版社 1991年12月第一版 1991年12月第一次印刷)释“忏悔”(2905页至2906页)。

②如清吴楚才、吴调侯选注《古文观止》,中华书局1959年9月版 1981年7月第3次印刷;冯其庸等选注《历代文选》,中国青年出版社1963年8月北京版,1979年12月北京第4次印刷。

③《古代散文选》,人民教育出版社1963年7月版,1980年3月第5次印刷。

④《广释词》,徐仁甫编著,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年5月第一版,1982年12月第二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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