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 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纪委
个别的基层党委党组织误认为落实“四种形态”全部是给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要求,党委对党员和干部的管理监督作用发挥不够,事前预防提醒不到位,事后对违规违纪背后的思想根源剖析深挖不到位,警示教育工作不够深入。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个别纪检干部仍未转变工作思想,在工作中未能坚持以治病救人作为工作重点,对执纪问责惩前毖后,教育挽救干部的目的和意义理解不深。对查处违纪违法及职务犯罪问题职责定位不清晰,与公安机关检察院衔接不顺畅。
个别地区纪检部门执纪问责过程中,突出大案要案,将工作的重点放在了查出违法犯罪线索上,对违反六大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违纪问题和蝇式腐败查处力度不足,关注不够。个别纪检干部在落实监督执纪过程中存在不愿意得罪人,人情影响办案的现象。
个别单位存在忽视第一种形态的提醒教育意义,在监督过程中约谈提醒、警示纠偏运用的少,多把谈话作为核查案件的手段方式,少了关口前移,防患未然的预防作用。个别党的工作部门通过谈心谈话深化教育警示成效相对减弱。
纪检监察机关虽然制定了科学、高效的办案流程与制度,但由于内部各业务处室职责分工不同,案件的定位不同,在实际运用“四种形态”查办案件时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判断,不同情况下的处置方式不能做到完全相同,存在落实“四种形态”不够精准的情况。
一是有少数的基层党委认为“四种形态”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内容,党委不是“四种形态”的实施主体,对此未发挥主体责任作用;二是长期受传统观念影响,对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法思维转变衔接的新常态,未能从思想深处转变;三是部分的基层党组织未能按要求定期对关键岗位和部门开展谈话提醒,第一种形态效果未能真正发挥;四是个别纪检监察干部在监督执纪过程中轻视谈话与函询作用,认为这种方式的效率低,没有按照第一二种形态要求发挥教育警示作用;五是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强度较大,甚至有些干部怕受到打击报复,从而在工作中存在一定的畏惧感;六是纪检监察机关相关专业人才仍存在缺失,特别是个别纪检干部由于工作压力等影响选择了离开纪检队伍,纪检队伍专业化人才不足。以上这些情况均是有碍从严治党与“四种形态”有效落实的重要因素。
一是应明确纪检监察的监督责任与各级党委主体责任的关系,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的职责不光在纪检监察机关,各级党委更应该自觉扛起第一责任意识;二是各级党委在落实“四种形态”中应将第一种形态的纠错、教育职能予以发挥,使用约谈提醒等方式帮助党员干部及时纠错,而纪检监察机关应认真收集好第二、三、四种形态的线索,强化案件的研判,各级党委要支持纪检部门依规依纪依法执纪问责;三是准确定位从严与教育之间的界线与区别,纪检监察机关应认真对案件的性质进行判别,精准定性量纪,以保证惩处的准确性与严肃性。
一是纪检监察机关应提高办案效率,使用问题导向原则对案件进行梳理,清晰地界定违纪与违法的区别,将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作为办案的首要工作重点;二是多使用谈话函询处理案件,纪检工作应从小事小案件做起,通过谈话、批评与教育的手段对相关人员进行警示,加大对党员干部的谈话函询力度,通过组织生活会等重要党内形式,提高谈话的严肃性;三是将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作为审查的重点,特别是对于一些社会反响剧烈、性质严重的案件要集中力量进行查处,充分发挥纪委监委的合署办公优势作用,既将违纪与违法有效分开,但也要将两者进行有机的结合。
一是各级党委和纪检机构应强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日常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置党员干部违纪苗头,从源头制止党员干部违纪行为,避免第一种形态向其他形态进行演变;二是定期对关键岗位党员干部进行谈话、提醒,通过党风廉政专题会、廉洁月等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三是把纪律挺在前面,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由从关键少数转向公权力人员全覆盖,防止不同形态之间前后演变。
一是纪检监察机关应结合国家大政方针,特别是将目前扶贫攻坚中存在的违纪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将压力传导至基层党委、纪检监察机关,使国家政策真正落实到位;二是深化党组织基础工作,广泛听取广大群众心声,使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真正落实到基层;三是对一个违法违纪案件进行两方面的查处,查处反映人的同时要对地方党委与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问责,构建起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
一是各级纪检监察系统内应进行广泛的交流,互相交流各自的创新方法与体会,促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到位;二是纪检监察机关应充实干部队伍建设,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的开展培养合格的纪检干部新鲜力量;三是应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关培训,特别是在“四种形态”的应用、办案技能等方面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的业务能力,以适应新时代纪检工作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