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春艳,吴 畅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1)
法律实务类专业是教育部专业目录中法律实务二级专业类中四个专业的统称,包括司法助理专业、法律文秘专业、法律事务专业和检察事务专业。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取得了很多成绩,比如从2007年开始,该专业先后被确定为省级精品专业、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业、中央财政支持建设专业、省级特色专业、省级专业技能抽考标准及题库开发牵头专业、省级示范性特色专业群(核心专业)、省级一流特色专业群(核心专业),2019年被教育部认定为全国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项目的骨干专业及“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虽然专业建设成绩显著,但在学生专业技能培养方面,大多专业课程也只注重法律实务技能知识的传授,而对于实践性操作本身还处于尝试阶段,还没有成为专业教学中的常态。故文章以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为例,来探讨法律实务类专业教学改革与学生专业技能培养的问题,具有比较典型的意义。
以教育部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中法律实务类专业作为研究范畴,将法律实务技能分为基础性技能和专业性技能。基础性技能包括法律实务知识的掌握、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语言表达能力、计算机运用能力和沟通与协作能力等。专业性技能包括法律文书制作技能、诉讼处理技能、纠纷调解技能、合同处理技能、法律咨询与法制宣传技能、案件调查与汇报技能、法律检索技能、速录技能、秘书技能、文书工作与档案管理技能等。[1]
综观世界各国的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无外乎有两种:一种是在法学教育期间完成法律技能培养;另一种是在法学教育之后的法律职业训练期间的法律技能训练。法学教育期间完成法律技能培养的做法以美国为代表。美国教育理论与实践都非常重视法律职业技能培养,其主要通过案例教学与法律诊所教学的形式来实现技能培养。[2]在我国,法律教育的职业化趋势要求重视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尤其是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是其人才培养的主要任务。在高职法律教育中,必须以法律职业技能训练为核心任务对专业课程进行科学设计,并通过课程教学特别是实践教学培养学生专业技能,比如纠纷调解、简单诉讼处理、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合同拟定与审核、文书制作等基本技能。
从目前情况来看,法律事务专业教学似乎走向了“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法律事务专业教学大多数只注重知识的灌输,只停留在技能培养的初始层次,即过于注重法律实务技能知识的传授,而忽略了实践性操作本身。另一个“极端”则正好相反,过于强调实践性操作本身,只重视会操作能动手,强调操作的形式大于操作的内容,而对于专业知识尤其是专业基础知识的学习重视不够。
法律事务专业教学必须努力避免“两个极端”,以实现教学平衡和进阶层次教学任务,一方面要夯实学生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和实务知识;另一方面要让学生将法律实务知识付诸实践,并通过教学中的训练形成自身的实务操作技能。真实的案例材料分析与角色模拟扮演,以及更为严格与常态化的实训实习活动等是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较为现实的新途径。
法律事务专业教学内容改革,最初仅强调与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名称和教学内容进行区分改革,比如法学本科的课程内容设置为《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而法律事务专业的课程内容设置为《民法原理与实务》《刑法原理与实务》《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等。
法律事务专业教学内容改革,后来慢慢开始强调法律事务专业具体课程内容的安排要深入贯彻职业教育理念,要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不能过于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而要重视高职教育对职业技能培养的需要。因此,在设计具体课程教学内容时具有高职特色,以理论知识“必需够用”为原则,以“职业能力”训练为本位,不再过分强调课程理论体系的完善性,而是根据岗位职业能力的需要来安排课程的具体内容。这个阶段的改革,依据法律事务专业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中的工作项目来设置专业课程具体内容。比如,根据办理民事案件、处理民事纠纷必须要做的事情,将《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的课程内容分为起诉、应诉、举证质证、申请保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等几大任务来安排,而任务设计又以工作过程为线索来进行。[3]让学生在完成具体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发展职业能力。这个阶段的改革,其教学内容突出对学生职业能力的训练,理论知识的选取紧紧围绕工作任务完成的需要来进行,同时又充分考虑了高等职业教育对理论知识学习的需要,并融合了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对知识、技能和态度的要求。
法律事务专业教学内容改革发展到当前阶段,按照“模块化、通用化、行业化”的思路要求,基于人才培养工作岗位的多样性,兼顾各高职院校办学特色或人才培养目标的差异性,凝练出五大专业核心技能模块,分别为简单诉讼技能、法律文书制作技能、法律咨询技能、合同处理技能和纠纷调解技能,以对应律师助理、法院书记员、中小企业法务、司法助理员等不同职业岗位的培养目标。[4]按照各技能模块的实务操作要求和行业规范,设置各模块的相应技能点,以此实现学生专业技能培养和技能测试的标准化。这一改革所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通过确立和实施专业技能抽查标准来规范专业教学标准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依托这个改革,笔者所在学院开发确立了湖南省高职院校学生法律事务专业技能抽查考试标准。该标准由湖南省教育厅推广通用于全省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省内开设有法律事务专业的高职院校都以此标准来组织学生技能培训和校内技能测试,省教育厅也是以此标准组织省级法律事务专业技能抽查。从在高职教育领域的示范引领作用来看,该标准成为全国法律实务类专业中第一个省级专业技能标准,对法律实务类专业的专业技能标准开发和专业建设有较强的指引和借鉴意义。
在实施教学内容改革夯实学生专业技能基底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丰盈学生专业技能双翼,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校内实训基地建设、校所(院)合作等多种途径,采取工学结合等形式,充分利用角色演练等方法,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重点培养学生的职业岗位能力。
角色演练,即在专业课程教学中模拟各种司法实践环境,让学生扮演相应的法律职业岗位角色,演练法律实务问题处理过程,以对学生的专业技能实现岗位真实化培养。[5]首先,由“双师型”教师提供自己所办真实案件作为素材,根据实训教学的要求对学生进行分组,以组为单位对案例素材进行角色扮演模拟训练。以《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课程为例,在学习起诉、应诉的内容时,选取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纠纷作为案例素材,这些纠纷也是同学们日常生活中会碰到的纠纷,例如合同纠纷中的民间借贷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将学生以寝室为单位分成起诉组、应诉组。起诉组的同学扮演模拟原告准备起诉状、当事人各方的身份证明(如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等)、起诉所需要的基本证据材料等;应诉组的同学扮演模拟被告,针对起诉组同学的起诉进行具体的答辩,并考虑是否提管辖权异议、可否反诉等。利用角色扮演来模拟和重现复杂的司法实践情景,贴近司法实践的现实,方便训练与之相关的各项法律技能。其次,角色演练可以改变传统的教师“满堂灌”的教学方式,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积极思考,在演练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提高学生动手实操能力,进而增强学生对抽象法条的理解和适用,以强化教学效果。以婚姻法课程中的结婚登记实训为例,通过角色扮演,“办理结婚登记的工作人员在不同情境中处理是否予以结婚登记事宜”[6],来强化学生对结婚条件相关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最后,角色演练不单单包含了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与适用,还包含了法律思维、语言表达和写作以及团队协作等能力的训练。以《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课程中的庭审角色演练为例,既训练扮演法官角色同学的庭审主持、组织、指挥和案件焦点归纳技能,又训练扮演原告、被告同学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能力、法庭辩论时的口头表达能力等,还有为开庭做准备时的法律检索和适用、法律推理、事实分析、辩论词的写作等技能。
通过角色扮演,所有的法律实务类专业课程都可以真正地实现“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让学生对特定的法律职业角色和相关法律职业行为有反复的实践和亲历感,让教师传授的知识和间接经验最终得以转化为学生自身的直接经验,这样就能促进学生更好地领会和掌握相应的法律实务技能,以实现学生专业技能的岗位真实化培养。
法律事务专业在校内建设具备模拟“仿真”条件和真实职业氛围的实训室,比如模拟庭审实训室、纠纷调解实训室、速录实训室等。当然建设仿真实训室只是第一步,为了达到校内实训真实化的目的,必须与行业单位保持实时互动,在及时知晓行业新动态和发展趋势的同时,让学生参与其中,促使学生专业技能与职业岗位的无缝对接。以《人民调解实务》课程为例,在教学过程中,通过与司法局所的常态化联系,就近将基层发生的民事纠纷“搬到”校内纠纷调解实训室开展调解,以训练学生制定合理的调解方案,把控调解程序和节奏,选择运用适当的调解方法手段和技巧,调查案情归纳争议焦点,检索并运用具体的法律规定等纠纷调解所需的岗位技能。又以《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行政法律原理与实务》《书记员工作理论与实务》《计算机速录》等课程为例,可以通过与基层人民法院的常态化联系,根据专业课程教学的需要,将法院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开庭“搬到”校内的模拟庭审实训室进行,让学生参与其中,比如做书记员的工作、原被告代理的工作等,以自己工作的内容与法院实时开庭做对比,事后再做针对性的总结,以发现自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弥补差距,实现自身技能与工作职业岗位的无缝对接。还以《合同法原理与实务》《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公司法务实务》等课程为例,与中小企业建立常态化的联系,将公司的法务工作“搬到”校内实训室完成,让学生实实在在地全程参与公司章程的起草、修订及公司各种合同的谈判、草拟和签订等,真正实现学生专业技能与中小企业法务岗位的无缝对接。通过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常态化联系,还可以把接待当事人、法律咨询等工作“搬到”校内实训室进行,让学生在参与接待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的过程中掌握岗位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