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爱仙
(武夷学院 商学院,福建 武夷山 354300)
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飞速发展,使我国一跃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我国企业对境外发债融资的需要也不断增加。因此,如果企业境外发债融资得当,有利于企业运用境内外两个不同的资本市场来拓宽企业发展的融资渠道,从而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1]。但笔者在梳理企业境外发债融资中发现结合境外发债的模式存在部分问题,这些问题会直接的影响到我国企业进行境外发债融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我国企业的发展。
1.我国企业境外发债融资制度框架中部门规章层面
对于我国企业境外发债融资来说, 随着时代的发展,早已出台了相关的制度来制约和保护我国企业境外发债融资,这不仅规范了我国企业境外发债融资,在一定程度上还能起为我国企业保驾护航的作用。在我国企业境外发债融资的制度框架中,早已制定并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并规定我国企业境外发债融资的相关内容。早在2003年1月,我国就出台了由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及外汇局联合发布的条例《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外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地将我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中出现的债券列为外债中的一种国际贷款。这种国际贷款是指在境外机构中,以外币为主体的债务,这种债务跟人民币无关,只是与当地货币相关[2]。因此,各种企业在进行境外发债融资时应该注意外币的汇率谨慎投资,避免因为在境外发债融资过多而出现资产不良状况,从而导致企业无法存活并发展。
2.我国企业境外发债融资制度框架中规范性文件层面
我国企业境外发债融资制度框架中规范性文件层面有三种,一是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文件;二是人民银行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三是外汇局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下面针对这三种规范性文件进行简要地介绍和分析。
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文件中有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在2012年发布的《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这个文件明确规定了境内企业如果想要去境外以人民币的名义发行债券,必须要经过国家发改委的允许[3]。具体流程是,中央管理企业应该不通过其他手段而应该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请,地方企业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省份发改委提出申请。在省级发改委审核通过后,再报至国家发改委,然后由境内企业向发改委备案。另一部分是2015年发行的《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此文件明确表示要取消企业发行外债中额度审批的相关内容。
在我国企业境外发债融资制度框架中人民银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即2016年4月,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这个通知表明企业在进行境外发债融资时可以根据自身的能力来开展跨境融资。在开展跨境融资的业务中可以包括企业在境外发债融资中进行本外币的跨境融资。
外汇局的规范性文件即国家外汇局在2016年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通知》。 国家外汇局发布的此项通知表明,境内企业在进行外债资金融资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办理结汇手续。
我国企业境外发债融资的模式包括直接发债模式及间接发债模式两种。由于这两种境外发债融资模式的不同,采用这两种不同方式进行境外发债融资的企业也不同。在选择合理的境外发债融资模式时,一定要根据自身企业的具体发展情况。下面将针对企业境外发债融资的两种具体方式进行分析。
1.直接发债模式
直接发债模式相比间接发债模式具有时间短而且方便快捷的特点,直接发债模式的办理并不需要太多繁琐的手续。这种发债模式一般应用于交易结构比较明了、容易受投资者欢迎的企业。但除此之外,这种模式同样也需要境内企业有比较丰厚的资本。这种模式需要境内企业缴纳投资者预提税和增值税。因此,对于其他小中企业来说,这种发债模式往往不会被采用。目前,进行境外发债融资的企业大部分都是中小企业,只有小部分背后有大企业扶持的企业,才有能力进行这种发债融资模式。由于小中企业本身就没有过多的资本来缴纳这些税,采用这种直接发债的模式将会提高境内企业发债融资的融资成本,因此,往往不会被发债人广泛运用。
2.间接发债模式
间接发债模式在《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行前,由于要经过的审批程序繁琐,而且对发债发行人的要求过多,因此往往造成企业在进行境外融资时难以获批的状况。除此之外,要想通过间接发展模式在境外进行发债融资,也需要办理很多手续。并且办理这些手续还需要很多的时间,在每个办理环节都需要经过审批,只要一个审批不通过,那么就无法进行间接发债模式来在境外融资,因此,这种间接发债融资模式也对很多企业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在现实中,大部分的企业一般采取在境外成立子公司的方式,利用子公司进行发债,也就是间接发债模式。间接发债模式在上述文件发行之前应用较多,在上述文件公布之前,运用间接发债模式不仅可以避开我国发改委的审批,而且还可以减少融资成本,缩短融资时间使企业发展得更加完善,因此,间接发债模式是融资人的首选方式。而在间接发债模式中,融资人首选的也是成立境外子公司来进行发展。成立境外子公司,不仅能在某方面不缴纳多余的税款,同时,又能使境外发债融资手续更加快捷,不被时间所困扰。
在我国企业进行境外发债融资中,无论是采用直接发债模式还是间接发债的模式,由于要进行的是境外发债,一定会有关于企业的信用的问题,因此,在境外发债融资中,谁承担我国企业的信用非常重要。如果由银行担保发债企业的信用,那么将大大提高我国企业进行境外融资的成功率[4]。银行担保,不仅是财力的象征,同时,也是对我国企业的认可。因此,适当地增加我国企业在境外发债融资中的信用担保不仅能够方便我国企业尽快进行境外融资,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我国企业进行境外融资的额度。这样可以降低我国企业境外融资成本,促进企业的利润增长,而我国企业的发展又能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其中境外发债的增信措施具体有以下几种。
1.境内企业为发债企业提供担保
在我国企业进行境外发债融资时,可利用某著名境内企业作为担保人并出具担保函的形式,为境外子公司在进行放贷融资时增加信用。对这种增信形式,我国外汇局下发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该文件规定了我国境内企业作为担保人,签定合同后必需要向当地外汇局进行登记,在没有经过外汇局批准的情况下不可以为境外子公司支付担保[5]。除此之外,如果是要通过境内企业为我国发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那么担保周期也比较长。这种模式显然间接的限制了我国企业进行境外发债融资。因此,在进行增信时采用境内企业为发债企业提供担保,由于这种情况会使得担保周期增长,从而增加企业的境外发债融资成本,这种情况并不常见。
2.营造维持良好运营协议
维持良好运营协议又称为维好协议。这种协议由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共同签订。该协议规定了境内企业要想得到境外企业的融资必须要承诺境外发行人股份占有一定比例,同时境内企业就可得到境外企业的融资支持,可在境外企业的保证下不会出现破产情况。但由于维好协议只是一种条款声明并不是担保。一旦企业发生违约事件,虽然境外企业可以要求子企业进行违约赔偿,跟母企业并没有关系。因此,营造维持良好运营协议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子企业,而在国际上缺乏公信力。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进行境外发债融资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的影响着我国企业在境外进行发债融资,极大地限制了我国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壮大。这些问题多为市场发展跟我国企业境外融资间产生的问题。以下是笔者将针对以上问题提出的相关建议。
1.境外发债融资文件过多
我国企业想在境外进行发债融资,肯定是由于境外市场有利可图。但由于市场是不断变动的,而且境内企业在进行境外发债融资时往往要结合我国不同部门出台的很多种不同文件进行备案操作。我国所出台的关于境外融资的文件就随着市场的变化在不断更新。
目前,由于我国出台的有关境外发债融资的文件更新速度快,让多数我国企业普遍对境外市场发行债券的流程不熟悉、不清楚,从而造成时间上的浪费和程序上的繁琐,增加了企业进行境外发债融资的成本。但同时也衍生了一个商机“中介机构”,目前,市场上涌现出来很多中介机构专门帮助我国国内企业进行境外发债融资的咨询。这些中介机构会定期学习并研究我国相关法律文件,针对我国相关法律文件和当地的法律文件来研究相应的对策并协助我国中小企业进行境外发债融资,以此来收取回报。一般企业进行境外融资时,往往会找到中介机构,而中介机构往往服务费较高,还不一定能够保证融资成功,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企业进行境外融资,从而限制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要想改变这种情况,先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一个良好的境外发债融资环境。我国有关部门应该出台具体相关的政策,不应该让境外融资在审核流程上浪费过多时间。
2.职能部门工作亟待加强
目前,我国发改委的备案登记管理,跟市场化的管理方式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企业要想进行境外融资,那么首先就必须要在发改委进行备案登记。因此企业想进行境外融资时,由于备案流程过于复杂,而且耗费时间长,很多企业就打消了境外发债融资的想法。在我国《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证明》中可以看出,从我国企业想要融资而邮寄资料到收到证明的时间往往在20个工作日内。但由于企业每天不断运转,会一直消耗人力等资源成本,20个工作日加上相关受理时间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运转负担。除此之外,我国发改委进行备案登记时由于相关管理人员的工作态度问题,会影响到相关企业的积极性。因此,也不利于我国企业进行自主发债融资。在一定程度上,还阻碍了我国企业进行境外发债融资,但市场是瞬息万变的,很可能因为登记流程的复杂而严重地影响了我国企业的发展,直接导致境内企业在进行融资时的成本增加等问题。
3.我国企业进行境外发债融资的税务成本过高
现在企业在直接对境外企业发债时不会产生税务问题,但在境内债务人向境外债权人支付利息的同时,就需要缴纳不少的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以及教育费附加,这会大大增加融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我国企业进行境外发债融资[6]。并且这些税款也需要按时缴纳,不得拖欠。但这些税款对于刚刚成立起来的中小型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种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国企业进行境外发债融资的成本。所以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应该加强对这些境外融资企业的扶持力度。
综上所述,针对我国企业进行境外发债融资的具体分析,要从我国企业境外发债融资的制度框架和我国企业进行境外发债融资时的具体模式出发,制定相关境外发债的增信措施,寻求我国企业在进行境外发债融出现问题资时的解决办法。以期我国境内企业进行境外发债融资时,选择适合并合理的融资方式来避免融资成本的损失。除此之外,我国企业在进行境外发债融资时也要注意提企业升自身的信用等级,并采用合理的方式增信,以便在境外资本市场合理融资,将企业发展的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