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长明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侦查系,陕西 西安710043)
21世纪,人类处在异常复杂的社会环境之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频频发生,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损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因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成为一个复杂的、系统的社会问题。当前,全球联系日益紧密,科技发展日益迅猛,其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的概率大大提高,从而对政府的管理工作带来极大挑战,这就要求政府尽快提升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历经2003年的‘非典’一役,我国政府充分认识到了加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据此颁布了我国首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法律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1]虽然此条例是据“非典”而出,但是这是一项适用范围非常广泛的条例,对于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都适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顾名思义,是一种突发事件,而不是常态事件,一旦出现,必将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极大威胁。2003年的“非典”是我国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里程碑,更是对我国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一次重大考验。从“非典”应对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可以看出我国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还存在着不足,对此类事件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的认识也还有待提升。历经“非典”和2009年的甲流疫情,我国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越来越强。2009年后,各大高校的相关专家、学者,及政府科研部门已开始积极研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问题,各类文献纷纷发表,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方法和管理内容。
在整个应急管理体系中,公安机关地位特殊,这是由公安机关的特殊职能定位决定的。因为公安机关所承担的是维护整个社会安定团结的职能,从组织架构到运行模式,都存在着应急的特性,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往往会第一个响应,这就要求公安机关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权和较强的反应能力;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公安机关由于专业限制,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也必须以配合卫生部门的角色出现,同时应服从政府应急管理的整体要求。经过十多年的积累,公安机关的应急管理能力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在面对2019新冠肺炎疫情时公安机关的应急管理能力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存在差距。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安执法人员的应急管理意识欠缺;应急预案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应急警务专业技能还需进一步提升。因此,为提升我国公安机关应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笔者从公安机关应急处突的政治定位、功能目标出发,重点分析我国应急处置出现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应急管理的建议,从而为公安机关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理论研究尽绵薄之力。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的文明古国,都出现过具有警察行为特征的机构和建制,如出现在古希腊雅典的被恩格斯视为警察的“由步行的和骑马的弓箭手组成的真正的宪兵队”[2],又如,“《周礼》中记载的司稽,禁暴氏,秦朝的中尉,汉代的执金吾,以及隋朝以后的警巡院、步军统领衙门等都可以视为古代意义上的警察”[3]。此间,警察行为除表现为强制性外,还表现为步行和骑马巡查的动态性,这些都是应急处置的基本特征。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形势的变化,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也发生了全新的变化,传统的警务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安定、稳定的需求。“1988年时任公安部长的王芳同志首次提出‘成立精干、高效、有权威的指挥中心’。”[4]1996年,全国第19次公安会议明确提出要建立一套完整、系统的统一协调警务体系,做到资源共享、相互配合,使“大值班室”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指挥中心”。进入21世纪后,我国公安应急处置机制借鉴国外应急处置的指挥模式,对原有的指挥系统进行了综合性的整合。新的应急中心不再追求把各种应用系统集中在一个大厅内,而是借助现代网络技术把分散的各个中心连为一体,从而实现网络平台的创新。中国警方如何适应这种新型的指挥环境,把握自身的定位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将是一个新的课题。
公安机关作为社会维稳的国家公器,其内部有一套完整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是有组织、有计划,统一协调控制、指挥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公安指挥中心”是“大脑”,是集中指挥中心,是全部实施体系的指挥中心;相关警种是具体的发力点,是强有力的拳头和子弹;地方党委和政府是决策主体,需要作出具体决策;公安机关则起着现场指挥作用;其余各级政府部门的配合参与是后盾,是力量的补充。公安机关的这套应急处置机制,主要作用是高效地处置各种公共突发状况,并将事件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从而确保社会生产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不受影响,并保持经济的稳定发展。公安应急处置的实践性非常强,它与社会的发展程度和文明程度密不可分。当前,虽然我国的公安应急处置机制还有许多亟待完善、改进之处,但是随着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应急处置实践工作的持续开展,及对国外有益经验的积极汲取,我国公安应急处置机制正逐步趋于完善,应急处置能力的进步也有目共睹。
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共有五级党委和政府来负责全国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2003年“非典”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权力赋予给各级党委和政府,由各级党委及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负责统筹处理。进入21世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仍是社会稳定的主要威胁因素。例如2019年12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持续发现多起病毒性肺炎病例,均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截至2020年1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收到31个省(区、市)累计报告确诊病例5974例,重症病例1239例,累计死亡病例132例,疑似病例9239例”[5]。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来势凶猛、破坏性极大,中央及国务院站在全局的高度予以把握处理,从宏观的角度综合考量事件的性质,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全国各级地方党委政府也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差异化决策,这对有效控制疫情蔓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公安机关作为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按照《人民警察法》第2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6]的规定,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必须坚持贯彻党委的领导,坚持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及维护稳定大局为第一要务,充分认识,做好准备,根据上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坚决捍卫国家政治安全,防止公共卫生风险向社会经济领域传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0条规定,在面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公安机关可率先采取措施予以应对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7]由此可见,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安机关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特点,立即采取切实措施予以应对,从而将事件的影响和危害降到最低。在社会和谐稳定时期,公安机关的工作之一是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工作,从而将危机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有备无患;一旦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公安机关要第一时间对事件的性质和类型进行科学研判,立即参与应急救援,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在舆情引导方面,公安机关还要及时安抚民众情绪,以防止社会秩序遭到破坏。“总而言之,在遭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公安机关的作用是全面的,是其他行政机关所不能替代的,这是因为公安机关是社会正常运转的保护神,是国家的维稳公器。”[8]
第一,《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出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9]。一旦疫情危机爆发,公安机关应立即启动应急系统,并进入“战时”状态,根据事件的性质、事件的严重程度,第一时间做出决策和反应,调集相应警种,协调各方资源启动预案,全力配合卫生部门的安排做好疫情救助防控工作。第二,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2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因此,公安机关必须采取严厉措施,打击各种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将案件及时公布,从而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确保疫区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第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5条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舆情危害性的最大来源是谣言和极端言论,如在2019新冠肺炎疫情肆虐期间,坊间流传有10万人感染,酒精、消毒液、口罩等防护物资价格飞涨,导致不少民众抢购生活物资,在局部地区险些造成群体性事件。因此,公安机关应及时履行职责,及时收集网络信息,积极应对网络舆情,营造公开透明的舆论环境,缓解舆论压力,主导舆论趋势,迅速打击造谣惑众者,止住谣言,并且坚持开放精神,以坦诚的气魄处理事件,将公共卫生事件舆情的本源及早公之于众,第一时间主动发布准确的权威信息,争取引导舆论走向,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在2019新冠肺炎疫情事件中,公安机关的首要任务是参与疫情应急救援防控,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学理上讲:法治主义让位于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之保障,其合理性虽然来源于宪法,但人们也有理由担忧,失去法律束缚的警察权可能对公民权利造成过分的、不必要的侵害,完善突发事件下的应急警务法制似乎成为公众所能抓住的‘最后一根稻草’。”[12]“应急警务法制,顾名思义,就是突发公共事件中,调整公安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权力与责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13],此类法律规范归属于国家的应急法制范畴,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其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层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形式调整属于公安机关主管范围内的特定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规定的要求公安机关承担协助性职责的部分条款”[14]。“我国于2007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这部法律属于国家层级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因此当前我国的应急警务实施还没有单行应急性法律法规来予以保障。”[15]从目前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域多元化,事态多样化,且具体情形和后果难以预测,虽然国家也出台了一些单行法,比如《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以确保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但是此类法规由于专业性太强,其中涉及公安机关应急处置的规定较少。虽然《人民警察法》是一部针对人民警察的单行法,将人民警察作为调整对象,并规定了公安机关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责任和相应权力,然而由于这部法律制定较早,因此在面对政治经济形势日新月异的当前,似乎力不从心。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侧重点也并不适合突发事件下的警务执行。《戒严法》虽然详细规定了人民警察的权力和责任,然而由于这部法律只适用于动乱或者暴乱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其适用范围有限,因此也不适应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在2019新冠肺炎疫情快速扩张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无法依据某一单行法规采取应急行动,再加上这些特定的单行法,缺乏完善的行政程序规范和紧急指导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导致公安机关应急处置的指挥混乱及应急性警察权的被动增加。综上所述,当前我国的应急警务法制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警察应急处置权责范围还需进一步明确。
春秋·左丘明《左传·襄公十一年》有云,“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16],公安机关亦是如此。公安机关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没有科学的预案和扎实的专业功底,就难以有效处置危机。2003年“非典”以来,我国的应急法规、预案层出不穷,数目庞大。然而“量有余而质不足”,存在预案体系不完整、内容不科学,缺乏联合演练等问题。全国各级公安部门的应急预案,多是基于应对“群体性事件”“火灾”“水灾”等,并不适用于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种不适用具体表现为:(1)应急预案存在“局部”性问题,可操作性不强。当前,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往往就局部可能发生的公共危机事件制定了应急预案,而2019新冠肺炎疫情是“全国性灾害”,已有的预案没有把全国性的、复合型的灾害问题考虑进去,“并且已有的应急预案可操作性不强,往往‘大而全、大而空’,多是大线条,只规定一些原则性的内容,没有具体的处置方法及应对细节等”[17]。(2)现行的应急预案存在“狭窄”性问题,独创性不强。公安机关现有预案涉及的突发事件类型及范围还不够全面,导致配套的专业装备建设也不够完善,涉及公共卫生领域的预案更是少之又少,并且常常出现个别单位没有按照本“市县”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预案编制,照搬其他兄弟单位、兄弟“市县”、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应付了事的情况。(3)现行应急预案存在“滞后”性,缺乏协作意识。当前我国公安机关多是在03年“非典”后制定的应急预案,时隔10多年预案内容已经严重落后,并且缺乏跨区域的联合应急预案,缺乏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内容,在面对新的疫情时,因预案滞后根本起不到应急的作用。(4)多年来,虽然我国公安机关一直倡导“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理念,但是由于长期既有的工作习惯,工作重点仍然是基础防范,而对预警防范则缺乏足够的理解和认识,这就导致情报预警工作存在较大缺陷,预警防范体系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在2019新冠肺炎疫情危机中公安机关的情报信息明显与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的情报信息存在偏差,存在预警失灵的现象。
新闻媒体的本职职能之一,就是及时、客观地报道新闻事件,并接受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然而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各大媒体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甚至有的媒体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抛弃了新闻媒体人该承担的社会职责,迎合一部分人的需求,只追求新鲜、刺激,不顾后果。公安机关可借助新闻宣传,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公信形象,这也有利于公安机关更顺畅地开展工作,增加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力。公安机关是“武”,而新闻是“文”,不论是文还是武,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其根本目标是一致的。然而由于当前公安机关对媒体机构的重视程度不够,并未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因此,客观上说警队与媒体间可能会产生隔阂与摩擦。例如在对2019新冠肺炎疫情宣传报道时,公安机关希望媒体从正面进行宣传,媒体应该多多宣传工作成效,从而确保民心安定和社会稳定。然而,有些新闻媒体所追求的是社会关注和新闻的轰动效应,试图通过报道疫情的严重危害性及死伤人数等,以引起全社会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视,但是过多的负面报道势必会引发人民群众的恐慌,尤其是不明真相的人,极易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及媒体虽然都是从国家利益出发,但是两者的工作方法却明显不同。
警务工作保密条例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等信息不能向公众公布。然而上述几个方面由于保密性比较强,因此反倒引起了大众的好奇,而有些不良媒体则为了吸引眼球,不惜以身试法。尤其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化时代来临,传统媒体逐渐被新媒体取代,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已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信息的传播速度太快,短短几分钟可能就有成千上万人知道,因此信息的管控难度非常大,稍有不慎,负面舆论就会满天飞。与之相比,公安机关的应对则稍显滞后,只有在形成大规模舆论时才会站出来被动应对,此时其实并不利于事态的控制。
公安机关一线民警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主要参与者,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其所暴露的问题也是非常明显的:第一,专业应急知识欠缺。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公共危机屡见不鲜,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尤其是公安机关必须将危机的预防管理常态化,必须将专业应急知识的学习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来看待。然而,总有一些领导或者一线民警的工作思维模式停留在传统模式上,缺乏应有的危机意识,缺乏对风险灾害的认识,平时不学习专业应急知识,从而导致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就手忙脚乱,甚至束手无策,这样的应对必然是被动的,甚至是无效的。还有些公安机关领导及民警因为对专业应急知识一知半解,导致在防疫抗疫中因防护措施不到位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牺牲。第二,缺乏各种专业应急警务技能。公安民警无法及时、高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原因在于专业的应急警务技能不足,专业的技能来自于专业的训练,一个重要的检验技能的方法就是开展模拟训练和演习,进行各种仿真的模拟演习和训练,以便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能够有效地减少损失。公安机关应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训练,规范化地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综观国内外的各种应对经验,是否经过演练培训,结果会大不一样,组织得力、针对性强的演练和演习,不仅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完备性,而且可提升公安人员的心理素养,遇到突发事件就会临危不乱。开展应对训练和演习还可以提高公安人员的应对能力,降低实际操作过程中人为的错误,同时节约现场调配资源的时间。而我国公安机关在应急演练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一线警务工作者缺乏应有的应急警务技能培训,并且当前我国没有一支专业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警察队伍,防暴队、特警队等应急力量在医疗急救、医疗装备的使用等应急技能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公安机关更加科学地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社会治理创新的要求,它并不是社会治理的内容或者方式等简单的形式上的创新,也不是单一力量所能完成的,它涉及面非常宽泛,既有公安内部的改革,也需要引导社会力量的参与和革新。在当前社会治理创新的大背景下,公安机关要想建立完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首先要坚持党和政府的领导,在此基础上加强公安机关队伍建设,提升公安队伍的基本素养,并处理好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做到配合密切、资源共享,同时还要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从而推动社会治理的多元化发展,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管理的能力和积极性。建立健全公安机关的应急机制,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正如学者所言,“健全的法律体系是社会治理创新的根基和基础,也是公安机关科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依据”[18]。“不论是社会治理创新,还是公安机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机制,都需要法律这个‘刚性’的大刀。”[19]实践表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的欠缺,会导致公共危机管理的效率低下,效果不尽如人意。当前还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有关应急法律体系,使应急管理中的责权利更加明确,从而做到管理有法可依。
首先,科学合理地设定公安机关应急处置的权责范围。公共卫生危机应急处置的核心部门应当是医药卫生部门,公安机关应以执法维稳、参与救援的角色出现,所以必须明确公安机关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应急管理地位,明确其权责范围,确保公安机关在危机处理中能更加准确地选择合理的手段和方法。在出台相应的法律细则的过程中,一定要全面细致地明确公安机关参与应急救援防疫的具体工作内容,例如:第一,明确公安机关应在第一时间封锁疫区,依法设立警戒管制区限制人员出入,设置哨卡对高速公路、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进行交通管控,保障铁路民航和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开辟绿色通道,保障应急物资的运输安全;第二,明确公安机关必须对医院等重点医疗场所和重要医疗物资设备进行保护,防止破坏医疗秩序的事件发生,确保医疗救护秩序的快速运转。并且配合医疗部门做好感染者的收治,及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等各项工作,并在必要时使用强制措施强行隔离,从而真正实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从源头上预防疫情的进一步扩散;第三,公安机关应强化社会面巡逻防控,配合医药卫生部门设立临时防疫检测站,充分发挥治安检查站、交警执法站的临检作用,加强对出入人员、车辆和各种物品的检验检疫消毒工作,切断病源传播渠道。严厉打击各种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同时采取严厉措施打击各种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以确保疫情防控的正常进行,确保疫区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其次,要严格规制警察应急处置的权责大小,限制警察权的随意扩张,从而使警察参与应急救援的权责清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迫性,可能导致警察在参与应急救援防疫中出现权利的扩张性,比较有代表性的行为就是概括授权与程序简化”[20],其优点是平息事态速度快,不排除一定的合理性;但缺点是会导致警察权的偶然扩张,甚至产生警察违法行为并损害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科学合理地规制警察权,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保证。并且必须设定相关权利监督及权利救济的内容,任何一部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地规定警察活动的全部范围,特别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为了体现警察权在运行过程中的公平正义,就必须对各类警察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行为进行惩罚,为此我们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国家赔偿条款实现权利救济,确保人民群众权益得到保护。
作为我国“一案三制”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急预案是公安机关在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的依据,因此在问题的认识上,公安机关任何时候都不能思想放松,必须认真进行调査研究,学习相关专业知识,严格科学地制定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预案,并且要适时修订应急预案,最终实现预警能力的提升。
首先,加强学习研究,提高对重大疫情处置预案建设的认同度。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虽然有不确定性,但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学习研究,提升对重大传染病疫情产生、发展、消亡规律的认识,可以通过建立预案,将重大传染病疫情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公安机关可以积极联系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邀请相关专家组织开展多种多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预案讲座及研讨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建设的必要性。其次,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编写预案。公安应急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预案应包括:应急处置的指导性原则及基本思路;应急指挥调度机制及组织体系;应急处置期间的不同警种任务分工;职责警区的划分;警力布控方案;应急装备保障及应急物资调配计划;本区域内的警务支援计划等等。同时,应充分考虑到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细节标准及实际操作的注意事项问题。再次,坚持预案的评估及修订常态化。通常随着国家经济的增长,社会发生变迁,人口也会随之发生迁移变化,这势必会影响原有应急预案的效果,因此必须及时修订应急预案。要想科学、合理、准确地修订应急预案,就必须科学地进行应急预案评估。评估内容包含:预案当前的可操作性;预案与当前国家法律法规的兼容性;预案实施的经济性;预案所需的警务人员数量等等。任何预警机制的制定都必须有科学的理论的支撑,而科学的理论恰恰又来源于实践,又能指导实践,所以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应急预警理论的研究,最终实现制定应急预警机制的科学有据。
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爆发后,公安机关需密切关注的舆情有两个方面:第一,公众对事件本身的看法和认知;第二,公众对公安机关所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的态度。公众的消息来源主要是媒体,由此可见舆情的三方——公安机关、媒体和群众,必须立足事实,形成良好、互信的互动关系,这才是公共舆情导向的关键所在。为了更好地引导舆情走向,公安机关需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交流,实现良好互动。新闻媒体的影响力是不可估量的,媒体的舆论导向是否正确,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安稳和公安机关的维稳工作顺延与否。然而,当前我国公安机关在媒体引导方面做的还不够,要么是职责不清、组织不力,要么是不能及时引导媒体,不能与媒体形成并肩作战局面。出现种种问题的根源是公安机关和媒体双方之间不能及时有效地沟通。因此,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公安机关就必须与媒体建立一套完善的沟通机制,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从而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双方同心同德,劲往一处使,拧成一股绳,将事件发展推向良性局面。然而,一旦出现公安机关与媒体之间关系紧张、不和谐的情况,就势必会造成资源浪费,职能无法充分发挥,最严重的情况就是事态朝着恶化方向发展——媒体恶意揣测、臆断事件发展,谣言满天飞。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场面。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就不得不浪费更多的人力、物力来阻断各种恶性谣言。因此,第一,公安机关应设置专门的信息小组,专门负责与媒体的协同沟通,将信息及时披露给媒体,引导媒体的舆论走向,并可加强舆情监督,了解媒体的动向。公安机关还可通过警务平台,及时发布事件进展动态,便于媒体引用或者公众了解事态进展,从而确保信息的透明、公开。第二,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媒体和个人的管控,一旦发现失真报道或者谣言,要及时予以处理。对于媒体要予以告诫——媒体需遵守应急管理规定,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要报道不实消息或者小道消息;加强对广大群众的正面引导,以及相关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整体素养,对于已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会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其次,公安机关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以及对警种的不同需求,制定差异化《媒体协作手册》,从而有针对性地指导基层公安机关和一线民警的工作”[21]。健全公安机关的信息采集、报送渠道,保持信息渠道的畅通、高效,控制好舆情信息的入口关;还要严格控制公安机关的新闻出口,坚决执行公安机关的新闻报道纪律。根据现代新媒体的要求,“加强公安机关应对新闻媒体采访的培训,按照媒体采访规律,出台警务对外宣传指导措施,吸取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的长处,借鉴其营销方式的长足之处,推进我国警务工作的宣传工作,增强公安机关在公众中的威信力和信任”[22]。
再次,完善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当前我国公安机关缺乏应对媒体采访的专业人才,在媒体采访时缺乏专业化技巧,很多基层民警无法娴熟地应对媒体采访,看见摄像机就“懵”了,面对面的记者采访更是避之不及,这种种现象,已严重阻碍了公安机关和媒体的有效沟通。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第一,“应将新闻发言人的职责明确化,充分发挥新闻办的公关职能,进一步加强其职业意识培训”[23];第二,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进一步充实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队伍,提升其新闻专业素养,加强人才培养,提高公安机关网络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精心培育一支强有力的舆论宣传队伍,通过制定《公安机关网评员建设管理规定》来确保网络评论的导向正确。公安机关采用新闻发言人制度,不但可第一时间将消息告知公众,确保事件的透明性和信息的公开性,还可起到引导舆论导向的作用,对新闻媒体的报道给予大方向上的指引,从而实现公安机关和新闻媒体的双赢。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经济、政治、文化水平的不断提升,突发公共事件趋向多元化、多样化,这就要求一线民警必须具备多方面的工作能力,不但要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的储备,还要具备应急处置技能,就是不但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不但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有风险意识……这种种能力都依赖于日常的学习和训炼。
首先,在民警的知识培训方面,一定要强调系统性和全面性。既要使其了解疾病、防护、装备使用方面的基本常识,又要加强其实践应用操作练习。时时强调风险管控,将脑子里的风险“弦”绷紧;把好警门关,从整体上提高一线警员的应急素质。
其次,提高科技含量,加强科技练兵。以科学的训练内容和训练手段,实现练兵的科技性,用科技提升战斗力。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立足现有应急装备,探索更贴合实际的应急作战方针,并主动进行创新,充分发掘应急装备的潜在作用,将高科技的部分补充进去,进行跨地区、跨警种的合成训练,增强快速集结和协同配合能力,将体能型训练转变为智能型训练,从而满足综合应急警务的多元化需求。
再次,加快我国应急警务专业人才的培养速度,建立一套完整的应急警务学科体系,从硬件设施到软件,从培养方案到师资力量,不但需要专业警界专家的努力,也需要学者们的不断探索,从而促进应急警务专业的发展,开创一条应急警务专业人才培养通道。各大公安院校应加强对在校学生的应急警务专业知识传授,从而为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奠定坚实的基础。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学校应与各基层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和交流,切实把握用人单位的用人标准和要求,建立双向反馈机制,做到有的放矢;一线警务单位也可借此了解应急警务的发展动向,并紧跟形势发展需要,增强警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使政府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24]因此,公安机关应急处置公共卫生危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行政,勇敢地面对疫情,科学合理地参与治理,确保国家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