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组织在广东乡村基层治理中的多面性及应对
——基于潮州市荆山村与揭阳市G村的研究

2020-01-18 02:05陈海忠温建钦
韩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宗族乡贤山村

陈海忠,温建钦

(韩山师范学院 潮学研究院,广东 潮州 521041)

宗族,一般来说是以血缘纽带的名义整合起来的社会组织,宗族制度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1]新中国成立之后,各地普遍废除族长制,传统宗族在制度上被瓦解,但世代沿袭的宗族文化仍然存在于华南乡村社会之中,并于改革开放之后出现了宗族重建的历史现象,基本的形式有“一是祖墓、祠堂的修治,二是宗亲会的建立,三是新族谱的编写”。[2]重建后的宗族并未能恢复传统的族权制度,也不一定都拥有传统宗族所拥有的祠堂(宗祠或公厅)、族谱与族产,但因其都宣称为某一共同祖先的后嗣,故都可以称之为宗族组织。①厦门大学郑振满教授的《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一书的前言,和哈佛大学宋怡明教授为该书英译本所做的《序》中,对中国宗族研究的学术史,做过详尽的介绍和富有启发性的评述。郑振满认为,“宗族的关键判准仅是在从属同一祖先的、宣称的共嗣关系”,“当宣称为共同祖先之后嗣的一群人无论以何种理由将自身组织起来,这些组织都成为宗族组织”。宋怡明:《英译者序》,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第10页。

从乡村治理的角度看,宗族组织可以被视作为“国家权力在乡村中的一个对立物”,也可以“作为民间调剂政治生活的一个因子”;[3]特别是在乡村社会中,宗族组织一直是乡村社会秩序中不可忽略的客观存在,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有多重复杂纷繁的表现。[4]在2016、2018年,笔者对广东省潮汕地区两个村子(潮州市荆山村与揭阳市G 村) 进行了调研,②因可能涉及到目前还未结束的上访事件,遵照调研时与受访对象的约定,本文以G村指代。通过半结构性访谈(semi-structural interview)、观察(observation)和文档收集(documentation)三种方式进行。宗族是传统乡村社会的内生文化,在宗族建构与运作过程中,宗族文化又与国家权力、主流意识形态时刻交融纠葛在一起,并在各地乡村治理活动中演绎出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本文将结合相关资料,分析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宗族组织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复杂面相,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广东省建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提供参考。

一、潮州市荆山村:与国家权力和谐相处的宗族

(一)荆山村概况

荆山村位于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河内地区,座落于“客鸟尾”峰南麓,距镇政府约9 公里,周围山丘环绕,地势较高。该村山地多、平地少、劳动力少,属纯农山区,村民主要从事种养业,村民经济收入和集体经济收入较薄弱。根据湘桥区委组织部提供的资料,2018年该村居住面积约1 平方公里,全村耕地面积约120 亩,山地面积约3 000亩。现有人口721人,187户,党员17 名,村民代表13 人,是意溪镇31 个行政村(社区)中规模较小的一个。

2006年,该村被市、区两级政府列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点之一,该村按照建设新农村的要求,采取了不少措施,推进建设新农村的各项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2016年又被列为5个省级新农村连片示范点建设项目之一。十几年间,得益于国家一系列的扶贫政策,荆山村在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潮州市市场物业管理总站等省市单位的帮扶下,改善村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村特色农业得到较好发展,集体经济与村民收入状况明显改善。2010 年全村集体经济收入7.5 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5 580元,比2006年翻了一番。[5]根据湘桥区委组织部提供的资料,2017年村集体经济总收入、村民人均收入又比2010 年翻了接近一番,分别达到13.5 万元与9 500 元。该村也先后获得了“广东省卫生村”“广东省巾帼示范村”“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村”“广东名村”“先进党支部”“先进单位”等一系列省市区荣誉称号。

(二)宗族联合组织“老人组”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

“老人组”作为改革开放之后宗族复兴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在负责操办拜神祭祖等传统业务的同时,也在推进公益文化事业、解决纠纷及监督民主等乡村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1.宗族重兴与老人组

从宗族的角度看,荆山村是以张姓人口占大多数的杂姓村。张姓先祖由意溪镇东洋塭村金鉴堂分流繁衍而出,其他姓氏有刘、雷、温、陈等,其中雷姓村民以前是居住在“客鸟尾”山上的畲族,20 世纪50 年代因修水库而被安排移居到荆山村。各姓氏拥有共同的神庙,有福德老爷、天后圣母(妈祖)、慈悲娘娘、神农大帝等。20 世纪90 年代,潮汕地区乡村宗族活动重兴,其中也包括地理位置偏僻的荆山村。荆山村各姓氏把以前分配给私人或挪作他用的祖厅、祠堂重新明确为“公家”的祖厅、祠堂;与意溪张氏金鉴堂有联系的荆山张姓每年冬至节前后都派人前去东洋塭村参加祖祠统一的祭祀活动。另外,与潮汕地区多数乡村一样,荆山村中一些辈分较高、具有一定声望的热心长者组成“老人组”(有的乡村叫“理事会”),处理拜神祭祖等宗族或全村事务。荆山村老人组由各姓氏组成,虽然不符合“从属同一祖先的、宣称的共嗣关系”的标准,但其处理的事务及处理方式与一般的宗族组织无异,故而可以把荆山村老人组称之为“宗族联合组织”或“宗族联盟”。

与很多乡村不同的是,荆山村“老人组”多数是从村“两委”退下来的村干部。相对于普通农民,他们对党的方针政策、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思路比较了解,容易沟通。他们在协助处理村里拜神祭祖等宗族或全村事务的时候,更加懂得如何引导群众、把握尺度;也由于其较深的资历,使他们容易与现任的村“两委”干部、上级帮抚单位处理好关系。例如,曾任老人组组长的张某年轻时曾在广州工作,是村里少有的“见过大世面的人”,回乡后当过村干部。退休后,张某被推选为老人组组长,十几年来在他与村“两委”干部的共同努力下,荆山村的村容村貌、民情民风都发生积极的变化。

2.荆山村“老人组”与乡村治理

荆山村“老人组”除了操办传统的拜神祭祖活动外,还协助和促进村“两委”工作,对乡村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

老人组成为农村文化建设的“管家”。2006年,广东省机场集团和各有关挂钩单位投入40多万元,在荆山村建设“心连心”广场,为村民提供一个集休闲娱乐、锻炼健身等功能为一体的场所。在广场北侧,建设了一栋2 层面积为300平方米,集党员活动室、老人活动室、锣鼓队活动室、农科技术培训室、农家书屋、会议室于一身的多功能综合文化活动楼。村“两委”把这个活动楼交由村老人组管理,老人组由此组织村民开展篮球、羽毛球、乒乓球、潮州大锣鼓演奏等文体活动,乡村文化活动搞得有声有色。

老人组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的“助手”。老人组与村“两委”一起在“心连心”广场旁建有村民文明公约石碑,内容包括文明礼貌、睦邻相处等。因老人组有威望高、群众信赖、责任心强的优势,他们在参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调处矛盾纠纷、扶贫济困、捐款助学、关爱留守孩童、开展法规政策宣传活动等方面往往发挥了弥补村“两委”工作不足的良好作用。十几年来,该村干群之间、群众之中都没有发生大的冲突事件,村民和谐相处,老人组功不可没。

老人组是村级民主管理的“参谋”。村“两委”非常尊重老人组,老人组也成为村干部征求意见、商讨村级事务的“参谋部”。村两委在村里重大事项作决策前,往往会征求“老人组”的意见以防止和减少决策的失误;在决策实施中遇到阻力时,请他们出面进行排解,推进决策事项的实施,让广大村民更好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使其积极参与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上来。

在调查中发现,该村各姓氏村民之间、干群之间关系较好,一直和睦共处,村子里没有复杂的社会问题。[6]这是个物质上并不富裕的小山村,但这里的村民们却是幸福悠闲的,该村被媒体称为“幸福村”“桃源乡”。[7]

二、揭阳市G村:在农民上访与“维稳”之间的宗族

揭阳市G村属于广东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好的村落,与之相伴随的是,村落内部社情较其他村落更具复杂性。G村的宗族组织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作为农民上访的重要工具,另一方面也为村落“维稳”提供了重要的组织形式。

(一)G村概况

G村毗邻镇区,距离市区十余公里,交通便利。全村分为G1、G2、G3、G4、G5、G6、G7等七个自然村,区域面积约4平方公里,总人口1 万余人。村“两委”现有干部10 人,党员100余人。

G村是当地基础设施与经济发展水平较好的村子。村民主要收入以农业为主,农业收入可以解决温饱,但解决不了发展问题,因而该村还有纸箱制品、毛织、服装加工、自行车配件、加油站等个体私营企业数十家,也有大量的劳力到外地或附近工业区打工。但村子并非所谓的“空心村”,因为该村农民大多数生育子女较多,除了外出务工劳力外,都会有一二个青壮年劳力在家照顾家庭。近年来,G村多次得到上级支持进行基础设施及文化设施建设,村容村貌得到极大改观。据该市政府网站介绍和G 村两委提供的资料,该村在村道、自来水、水沟配套工程等方面先后投入3 000 多万元,在学校、艺术馆、文化广场等教育文化设施上先后投入近2 000 万元,十多年来共有700多人考上大学。因此,G村也是远近闻名的“先进村”,先后荣获国家、省、市、县(区)等授予村集体的各类荣誉称号近二十个。

具有特别意义的是,G 村也是本地重点的“上访村”。在G村近十年来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过程中,该村各种矛盾也不断激化,甚至越演越烈。经常有村民趁着各级召开“党代会”“两会”等时机持续到北京、广州和揭阳市上访,成为当地党政干部开展工作棘手的重点上访村。当地干部每年在若干时间节点期间均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以确保该村问题不致于扩大化,而上访村民的诉求一直未能得到解决,称“自己被他们踢皮球”,加上有关部门对“闹访”“缠访”的打击,下层村民的“气”越积越深,在调查中能明显感受到村子中的紧张气息。

(二)宗族力量在G 村上访事件中的工具性意义

我们一共访谈了33 人,包括村“两委”干部、镇政府干部、老人会理事、乡贤咨询委员会成员、“族长”、中小学教师、普通村民、返乡青年以及部分上访村民14 名。以下的叙述根据访谈记录整理,不再一一标注出处。

1.因土地问题而产生的上访事件

2006年G村以每亩1万元的价格向农民征用农田500亩建造初级中学。由于是用于办学,也可能由于其时地价尚未上涨,征地工作得到村民的支持,顺利完成。但建设学校实际用地仅100亩,村“两委”遂把余下的400亩地暂由有需要的村民复耕。数年后,村“两委”在此400亩地上兴建小产权房性质的生活小区与农贸市场,公开发售或出租。此时该村地价已远远高于2006年的地价,因此,被征地的部分村民要求村“两委”按市场价格补足征地款。村“两委”遂追加补偿款给农民,但远远未能完全满足村民诉求。这导致该村旷日持久的上访事件。据了解,征地共涉及农户300 多户,其中有170 户参与了上访活动,上访层级从最初的镇、县(区),最终到了北京。村民控诉的内容也从最先的补偿征地款扩充到村“两委”干部腐败、村务不公开、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我们注意到,联名写上访信的170 户村民大多是以种菜和打散工为生的下层贫困村民,全部买不起村里所建的小产权小区房。

2.宗族组织成为上访与“维稳”的共同工具

本文关注的话题不是上访事件的是非,而是上访村民如何运用宗族文化资源进行上访动员、组织,以及村“两委”干部如何运用宗族文化资源压制村民上访。G村是一个杂姓村,各姓氏各有宗族组织。我们了解到,上访户自发在各自宗族内争取、团结中层族人的支持,并得到一些人的暗中帮忙,包括通报信息与小部分资金支持;接着,因土地问题而利益受损的各上访户很快形成了跨宗族的G村上访联盟。在村“两委”干部方面,他们一方面利用上访户所在宗族的上层或中层村民,压制、说服或收买上访户,以分化上访村民;另一方面积极联合乡村上层精英(包括外地乡贤),响应政府号召建立乡贤咨询委员会举办相关活动。他们因土地问题上的共同利益也自然组成了跨宗族的利益联盟,构成对受损的下层群体的总体性压制。

目前,村“两委”能够方便地借用上级的权威与强制力量,把“谋利型”上访和“出气式缠访”的帽子套在维权上访村民头上,对上访村民形成严密的压制,上访村民在对抗中的组合正在被逐个击破,无法再有效结成联盟。上访村民由于诉求未能得到满足,怨气已生,加上生活贫困不堪、上访过程中屡遭打压,甚至威胁,已催生了非理性的“仇官”“仇富”极端情绪,与“两委”干部和上层精英关系更加恶化,乡村治理陷入困局。

三、基于潮州荆山村与揭阳G村案例的讨论

潮州荆山村与揭阳G村是广东省潮汕地区两个普通的村子,其共同的特点是两个村子都是杂姓村,并由于某种际遇都有了跨姓氏的宗族联盟。不同的是,一个是人口少、纯农业的贫困村,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解决发展问题;另一个是人口众多、基础设施完善、接近小城镇化水平的大富裕村,面临的主要问题则是解决公平问题。在这两个不同类型的乡村中,宗族组织在乡村治理活动中明显表现出多面性与复杂性,这对于当代宗族研究、乡村社会治理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一)宗族组织在当代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的作用

宗族组织在当代基层社会治理中具有工具性作用,一方面能够为维护基层稳定起到一定作用,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导致基层紊乱的重要因素。宗族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究竟是发挥正面作用,还是负面作用,主要与基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基层政权引导及基层政权的决策等因素有关。

1.宗族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向取决于基层政权的影响与引导

宗族作为农耕社会中以男系血缘关系为基础而结合形成的宗法共同体,曾经构成传统中国社会的基础,宗族与国家政权密切联系,形成了“家国同构”的传统中国社会。理想化的宗族制度有一套理想化的、规范化的规范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功能,但这一套制度随着时势转移而变化。例如,明代潮汕宗族建设的主导者、引领者是地方士绅,宗族的教育、教化功能较为突出。到了清代,商人成为地方社会的主导力量,地方宗族的经济功能则较为明显;晚清时期,中央权力弱化,宗族在维持地方社会秩序、维护地方社会利益方面则发挥了重要的作用。[8]新中国成立后的三十年,由于国家政权强力进入乡村社会,宗族组织则几乎无立足之地。简言之,宗族文化以“忠孝”为核心的价值追求与国家正统意识形态并行不悖,宗族组织在与国家政权的互动中获得了自己的生存空间,相应发挥着组织、维持、教化、社会救济、文化传承等功能,由此形成了绵延中国社会数千年来的宗族制度文化,构成了中国“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9]当代宗族复兴之后,宗族组织可以在乡村社会中承担政府做不了、不愿做或遗漏了的事务,对维系乡村社会秩序既可以扮演积极的角色,也可以起到负面的作用。

潮州市荆山村老人组与村“两委”基本上同心同德,村“两委”干部退休后加入老人组,成为新一届“两委”的帮手与“后台”,继续在乡村公共事务管理中发挥辅助性作用。这种模式能否成为新时期加强基层政权对传统宗族力量影响的有效途径,有待进一步的探索与研究。在揭阳市G 村,由于村“两委”与上访村民利益的冲突,宗族资源实际上被对立双方所分化,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行动主体。宗族在同一个村子中同时发挥了自相矛盾的作用,一方用以上访,一方则用以打压上访。所以,一个好的基层政权将是乡村繁荣发展的火车头,也是乡村稳定有序的安全阀。宗族力量只有在乡村政权涣散、基层党组织权威缺失的情况下,才能够发挥主导性影响。

2.贫富两极分化、阶层相对固化及其引发的阶层对立是真正威胁乡村社会秩序的“火药桶”

古语云“不患寡而患不均”,这种心态仍然广泛存在于乡村社会中。特别是在市场化进程中,由于乡村公共资源分配、占有程度不均匀,乡村阶层分化越来越明显,阶层意识也越来越强,表现为中上层村民对下层村民的公开歧视开始形成,下层村民“仇官”“仇富”情绪日益增长,要理性地解决乡村固有问题变得越来越困难。

在以上两个案例中,潮州市荆山村规模小,经济相对落后,村民经济均质化程度高,村干部与普通村民、富者与贫者经济收入相差不大,我们尚未观察到明显的阶层分化现象。全村最大的问题是发展不充分的问题,而非公平问题,故该村并不存在严重的治理问题。当然,我们也不能由此断定,该村如果将来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一定不会出现类似揭阳市G村的社会治理问题。在揭阳市G村,规模较大,经济发达,村民中贫富严重不均。在小产权房性质的小区建成后,村“两委”也考虑到公平问题,优先给住房困难的村民分配购买名额。尽管有一定的优惠幅度,仍然有很多贫困村民无力支付购房款获得房子;因而原本给这些村民的房子就被高价卖给上层村民或有关系的外村人。近几年,房价、地价持续快速上涨,有小区房村民与无小区房村民的贫富差距拉得更大,更加强化了贫困村民的被剥削感,也使征地补偿问题更加难以解决,G村成为了一个随时都可能爆发社会冲突的火药桶。

3.注意乡贤咨询委员会的副作用

近几年间,潮汕一些地区陆续在乡村中推行乡贤咨询委员会建设,将乡贤融入基层治理中,为乡村治理凝聚“乡贤智慧”,提供“乡贤方案”。乡贤咨询委员会的制度设计是以群众为主体,以需求为导向,以“共商、共建、共享”为目标,发挥乡贤在基层治理中的参谋建议、桥梁纽带等作用,激发群众自治活力。[10]委员会人员由籍贯在当地(指本村、社区),或成长、工作在当地以及姻亲关系在当地,有德行、有才能、有威望、有影响的社会贤达组成,甚至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民间人才、在本地创业的优秀外来人才。[11]

乡贤咨询委员会是传统宗族文化在新时期的表现形式(一定意义上与古代的乡绅相类似),同杜赞奇在研究近代华北社会时所指出的“保护型”与“赢利型”乡绅一样,[12]也具有正面与负面的双重作用。乡贤一般都是有一定经济实力或社会影响力的人,他们在乡村社会发挥影响力有两条最直接的途径,一是与村两委等上层精英结合成“利益共同体”,一是与同宗同族的人联合结成“宗族共同体”。他们能否发挥正能量作用也有赖于强有力的基层党组织的引导与制约。如果缺乏强有力的基层党组织,乡贤与上层精英结合成利益共同体,对于底层村民而言将是一场噩梦。

揭阳G 村也邀请在外乡亲组成“G 村乡贤咨询委员会”,为乡村集体建言献策,为乡村发展出资出力,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乡贤”一般都是在市场化进程中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G村的部分乡贤在为该村公益事业出资出力的同时,也谋求一些经济上的回报,占用了一些公共资源。乡贤们谋求回报,如果合情合理合法,本属无可厚非;但如果村“两委”在程序上稍有瑕疵,则容易引起底层村民形成“官商勾结”的印象。更严重的是,目前G村乡贤在该村土地问题上与村“两委”已形成利益共同体,与上层村民组成了超宗族的上层联盟,使G村的社会阶层更加固化。

基于以上问题与分析,我们应该正视宗族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工具性意义,对宗族组织既不能妖魔化,也不宜寄予太高的期望,应该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手段,充分运用宗族组织能够紧密联系群众的优势,使其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乡村社会治理格局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二)引导宗族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正面作用的途径

要发挥宗族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正面作用,必须加强中国共产党在基层社会的建设,并适当利用宗族“话语”解决公共资源分配,还要建立预判等应对机制。

1.要大力发挥基层政权的正面引导作用

必须不遗余力地加强乡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好乡村集体带头人,配强班子成员。要正视宗族力量在乡村社会中的工具性角色,创新工作方式,在思想、组织、人员等多方面强化党组织对宗族力量的影响。①历史上我党在广东处理党建与宗族关系上可供借鉴的例子可参见王奇生:《党员、党组织与乡村社会:广东的中共地下党(1927—1932年)》,《近代史研究》2002年第5期。总体而言,党建强,则宗族力量为党所用,遵党之规,从党之路;党建弱,则宗族力量分化,为各利益主体所用,甚者可以走上歪路、邪路。

2.要采取多种分配方式分配好乡村公共资源,确保公平正义

乡村的发展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但市场化容易导致乡村社会阶层分化,形成相对剥夺感(Relative deprivation)。因此不能再以单一市场化进行乡村公共资源(如小产权房、宅基地、学校、市场、养老、医疗等)的再分配,以免刺激阶层之间的矛盾,使富裕村里产生更多赤贫群体。可以借鉴传统宗族分配资源的方式,以达到基本公平效果。在传统社会中,宗族掌握了乡村公共资源的再分配权力,其方式一般是按照宗族成员所占的“份”进行分配,份数由人丁数或户数确定,对于当代社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3.长远策略上,要建立乡村社会治理问题分类指导、提前预判、逐步解决的工作机制

目前各地出现的乡村治理问题,种类繁多,原因各异,处理方式也因时因地不同,但从发展的角度看,这些问题大体可以分为“发展型问题”(如潮州荆山村)与“公平型”问题(如揭阳G村)两大类。对于解决发展型问题,唯有加快投入,实施精准扶贫,完成扶贫攻坚任务。在精准扶贫工作解决了贫困村发展问题之后,脱贫村是否会滋生新的“公平型”问题呢?这就需要早作准备,提前预判,把可能随之发生的公平型问题消灭于萌芽状态。对已发展的乡村“公平型”问题要有逐步解决的策略与计划安排,特别是要注意宗族力量的发展是否偏离了正确的方向。

四、结 语

乡村社会治理的本质是妥善处理好乡村社会这个特殊“场域”中的各种权力与利益关系,使各种权力、利益处于均衡状态,推动落后的村子整体得到发展,已发展了的村子中上层村民与下层的弱势群体同享公平正义,共享发展成果。乡村社会治理,关键在执政党。实实在在地加强执政党基层建设,就是牵住了乡村社会治理的牛鼻子。我们要正视宗族力量是乡村社会中的客观存在,既不要片面夸大宗族力量对于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的作用,也不宜对宗族力量“妖魔化”,视之为封建糟粕而唾弃之;要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充分发挥宗族力量在联系各阶层群众上的天然优势,逐步构建起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

(鸣谢:感谢我校粤东乡村研究所所长阮极博士给我们的田野调查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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