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微腐败”问题表象和特征剖析

2020-01-17 18:11王建设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微腐败三资村干部

王建设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4)

0 引言

进入21 世纪,中国的发展已经打破原有的“二元结构”,二三产业蓬勃发展,与新中国成立时相比,工业增加值增长超过970 倍,我国已经成为全世界唯一拥有联合国产业分类中所列全部工业门类的国家[1];李克强总理在2019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讲到,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接近60%,相比全国各行业、各产业的快速发展,农业的发展是相对滞后的[2]。要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须关注“三农”问题。从2004 年开始,连续15 年,中央1 号文件均聚焦“三农”问题,把“三农”问题作为中央工作的重中之重,重点解决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在中央的关注和大力支持下,农村变成了一片热土,政策、项目密集,建设不断推进,人力、物力、财力的汇聚,以及各种利益、资本的渗透,使得农村市场经济的潜在价值日益提升,农村的利益空间迅速扩大。农村经济市场快速发展和农村治理体制滞后之间的不协调,致使中国式的“微腐败”滋生蔓延。农村腐败虽多为“微腐败”,但具有普遍性、伤民心、影响坏、易蔓延等特点[3]。如果任其发展蔓延,不仅会阻碍国家强农、惠民政策的落地生根,还会损害8 亿农民的切身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公信力,甚至会影响社会的稳定。

1 农村“微腐败”的六种表象

1.1 侵占集体“三资”

农村集体的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是振兴“三农”的物质基础,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三资”被侵占问题,是爆发最集中,农民最关注、 反映最强烈, 严重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主要问题。 农村“三资”问题很复杂。 农村市场潜力不断增大,农村资源不断增值,国家对农村的扶持资金日益增加,农田基础设施的建设也日益加强,但农民对集体“三资”的关心、关注却较少,加之管理方面存在着人员更迭、账务不全、台账缺失、交接不善、管理混乱、监管不力等诸多问题,这些因素诱发了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对“三资”越来越强的贪欲。 “三资”侵占的形式花样百出,侵占资金的形式有坐收坐支、假账套取、公款吃喝、私自挪用、公款私存、公款放贷、私人收益等;侵占资产的形式有直接占有、故意流失等;侵占资源的形式有私自出售、擅自出租、低价变卖、强制征用、截留钱款等[4]。

1.2 扭曲民主选举

农村选举存在“一选就乱”的现象,中纪委入木三分地刻画了基层村干部选举中的不良行为, 如伪造选票、拉票贿选、暴力威胁等,干扰、破坏选举,老百姓对此深恶痛绝[5]。 农村实行的是村民自治制度,农村的事情由农民自己做主,带头人应该是有知识、有文化的年轻人,如回乡创业的大学生;或者是村里的能人, 有一技之长, 愿意也能够带领大家劳动致富;或者是有威望的人,为人处世公道、有公心,令人信服。但是,在农村利益市场的诱惑、驱动下,部分农村选举开始变味,不少“家族强人”“村里富人”“乡里恶人”等,开始热衷、染指、操纵、破坏村委选举,出现了“家族式选举”“自利型选举”“贿赂式选举”“暴力式选举”“干预式选举”等现象。他们或是为了家族利益和声望,或是为了给自己谋利、建立利益人脉,或是为了给自己建立保护伞, 但均源自于他们膨胀的私欲,一心只想着为自己谋利、为小家谋福,根本做不到为民服务。 以上种种做法使得村民民主选举成为一种形式,农村民主自治更无从谈起,这些变异的选举结果从一开始就给村官腐败留下了空间, 给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

1.3 滥用自治公权

“村民自治” 是1982 年修订颁布的 《宪法》第111 条规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1994 年民政部规定的,目的都是让农民直接行使自己的权利,自己的事情自己处理。村委会只是代表农民进行管理的一个常设机构, 其基本职能只是执行农民形成的集体决议, 发挥职能的前提是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但是,“经是好经,都让歪嘴和尚念歪了”, 一些村干部对国家的制度政策根本就是一知半解或是一无所知,甚至是曲解歪解,热衷于“拉亲信、搞圈子、建势力”,俨然把村民赋予的公权当做发号施令、欺压百姓、牟利树威的“尚方宝剑”。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但某些干部的“初心”从一开始就走偏、变异了,“当家”的目的不是为民服务, 而是想着做农民的主人, 做 “土皇帝”,作威作福、谋取利益。 这些人掌权后就把村民赋予的众望、组织赋予的责任当作自己的特权,认为个人可以决定任何重大事项,权利不受约束,一手遮天,独断专行,监督形同虚设。 应该召开村民大会的不开,应该征求村民意见的不征求,应该公开的村务不公开,管理混乱,账务混乱。 有的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贪占、截留、私分、虚报、冒领土地补偿款和救灾、救济、扶贫等资金和物资;有的村干部在进行工程建设发包、 企业和集体山林土地承包时,利用手中的权力收受贿赂;有的村干部在处置集体资产(如企业改制、资产转让等)的过程中,非法占有集体资产; 有的村干部在财务管理方面利用自己的身份特权吃喝挥霍、随意开支等。这些行为都直接侵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 使得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受了损失, 也严重破坏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村局势的稳定。

1.4 贪污助农专款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 全面小康社会的逐步建成,中央对“三农”的支持力度更是空前,农村的发展空间、利益空间日益加大。中央出台了很多强农、惠农、助农政策,拨出了大量强农、惠农、助农资金,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类资金、涉农补贴类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和社会化服务建设类资金、农业综合开发类资金、农村综合改革类资金、农业防灾救灾类资金、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类资金、财政扶贫开发类资金、库区移民类资金、支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类资金等。 而农民对这些资金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关注不够、使用和管理意识不强,再加上公开不够、监管不力等, 这些都为某些村干部贪污提供了可乘之机和腐败土壤,最终造成这些资金去向不明,被某些干部暗中侵吞、中饱私囊,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1.5 乱摊乱收乱罚

一些村官欲壑难填,侵占“三资”“专项”还不满足,竟倒行逆施,不仅不为民谋福利,还把敛财目光瞄准了村民。 于是,出现了名目繁多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等恶行,详加追究,这些行为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没有制度依循,既不合理又不合法,就是一些村干部利欲熏心,在巧立名目,攫取农民的财产、人力。 他们一是打着政府的旗号, 二是以奉献社会的名义,三是钻信息闭塞的空子,四是利用农民的无知,把各种不合理收费、 流氓摊派等堂而皇之地加在农民身上。诸如环境保护费、综合治理费、河道管理费、村容管理费、电网改造费、污水排放费、厕所改造费、水利设施改造费、乡村公路养护费等等,名目繁多,说法五花八门。 而对于村民打架斗殴、计划外生育、开荒建房、私拉乱扯、私烧秸秆等违法违规行为,则处处“以罚代教”,目的仍是敛财,搞得农民怨声载道、民怨沸腾。

1.6 腐化恶化涉黑

腐化容易恶化,恶化必然腐化。受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 一些村干部俨然把自己当作族长、 地主老财,以为这社会就是凭金钱说话、凭势力说话、凭拳头说话。 于是,一些屯匪村霸就凭借着恶势力,成为村级领导人,其他村民无力、无意,也不敢去竞争村级领导人,这就形成了“恶人治村”的奇怪现象,而大家对这种现象也见多不怪、 习以为常。 这些来路不正、动机不纯的人“当家”之后,更加肆无忌惮、为所欲为,广大村民敢怒不敢言,打落门牙肚里咽。“恶人治村”影响极坏,往小处说,它破坏了农村的稳定和谐,往大处说,它动摇了党的执政根基[6]。

2 农村“微腐败”的六种特征

总体上,农村“微腐败”呈现“两大”“双升”的趋势。“两大”是指腐败的圈子越来越大、腐败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大,“双升”是指村级腐败案发率逐年上升,村级腐败的严重程度也呈上升趋势。更可怕的是,在全国反腐败斗争的高压态势下, 一些掌握农村政权的人“毫不畏惧”,把自己当作赌徒,把涉腐当作赌博,贪念泛滥、不稍收敛、心存侥幸。综观近年来发生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主要以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三大员”为主,案件由个案向窝案、串案发展,共同犯罪现象严重,农村“微腐败”出现蔓延之势。 农村“微腐败”问题的具体特征突出表现在以下6 个方面。

2.1 涉腐范围广泛

涉及规划、土地、基建、农林、水利、民政、拆迁等多个领域, 特别是一些重要领域、 热点领域发案较多。 一些村干部一旦起了贪心,可以说“鱼过刮鳞”“雁过拔毛”,无利不往、无处不贪。

2.2 多为经济腐败

在村级经济贪腐、失职渎职、作风腐化三类腐败案件中,经济腐败案件占半数以上,其中又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型职务犯罪最为突出。这也符合一些农村基层干部的趋利本性和自利属性。

2.3 偶现蝇官巨腐

随着农村基层干部拥有的对集体资金、 资产和资源的管理权、处置权不断扩大,腐败案件涉案金额也愈来愈大。 特别是一些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农村,例如一些城中村、资源村、旅游村、交通要塞村以及集体经济比较壮大的村子,一旦发现村官贪腐,数额一般都是巨大的。

2.4 涉腐风险低

村官腐败的风险成本比较低。上级部门对村级干部监管的弱化以及村民代表小组对村干部监督的缺失,使得村官的腐败行为不易暴露。再加上,党风廉政建设在村里的弱化, 惩治腐败的机制体制尚不健全,腐败发案的几率小,惩罚的力度小,付出的代价小。这就是一些村官“前腐后继”、屡禁不止的原因。

2.5 腐败多为窝案

因为利益驱使,一些村干部形成利益同盟,结成腐败伙伴[7],存在“池塘效应”“鸡鸣效应”和“角马效应”。 一只蛤蟆的鸣叫能引起满池塘蛤蟆的喧腾;一只不安分的公鸡能引起全村公鸡的骚动; 一头角马冲进水流湍急的河流会诱使一群角马争先恐后冲入凶险丛生的河流。由于一些村级带头人自身不检点,再加上负面示范作用,诱使其他村干部纷纷效仿,所以村级腐败往往呈群体化发展态势。

2.6 腐败隐蔽性强

由于农民对上级政策、集体财政状况不了解;村民各人自扫门前雪,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上级监管不到位;村民监督弱化;村“两委”自律不强甚至狼狈为奸、心照不宣等原因,造成村级“微腐败”非常隐蔽。

3 农村“微腐败”问题的危害和预防建议

3.1 危害

农村基层“微腐败”问题危害极大。 一是不利于全国反腐倡廉建设的深入推进。 反腐败斗争要彻底做到“零容忍”“全覆盖”,必须重视农村“微腐败”问题。二是损害党和国家形象。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出台了大量的强农、惠农、助农政策,要确保这些政策很好地落地,就必须惩治农村基层“微腐败”行为,决不能让党和政府给农民的实惠被中间截留,否则会极大地损害党和政府在农民心中的形象。三是伤害了最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我国13 多亿人口,有近8 亿农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三农”是关键,农民为国家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农民的感情和利益伤不得。 四是阻碍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农村的振兴和发展需要干净清爽的基层干部队伍和政治生态,农村“微腐败”不除,农民的积极性就调动不起来。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必须保障农民的权益不受侵犯,才能顺利实施国家的兴农方略。

3.2 预防建议

预防农村“微腐败”问题,建议做到“六抓”,即抓干部源头、抓政策宣传、抓村民自治、抓党风廉政建设、抓经济审计、抓“三资”监管。抓干部源头就是,一定不能使村民选举走样变味, 决不能让村民选举变成乱选、胡选,决不容许出现贿选现象,一定要把治村能人选上来,一定要把热爱农村、具有奉献精神的人选出来。抓政策宣传就是,要把党和国家的政策宣传到位,让广大农民充分了解国家的政策,杜绝“政策棚架”,挤除腐败真空。抓村民自治就是,一定要让村民自己决定村里的大事、自己管理自己,充分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成立村民监督委员会,让一切村务都实行阳光操作。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必需的。 目前,村级党风廉政建设弱化,反腐倡廉的威慑力还不够, 农村基层干部由于没有干部编制,对党风廉政建设缺少敬畏,再加上村干部素质和自律能力不强,所以要重点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经济审计就是, 一定要抓好村干部的离任审计工作, 不能使农村经济工作变成一本糊涂账,要做到经济上旧账清楚、新账明白,不能新官不理旧账, 一定要让农村经济良性发展的环境清朗起来。抓“三资”监管就是要求乡镇政府尽到责任,不能形成上级不愿管、没空管,村民不敢管的局面,“三资”是农村经济的命脉,上级有关部门必须尽到监管责任。

4 结语

农村“微腐败”不容忽视,但是“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氛围在农村还没有完全形成。清除农村腐败,必须切实把“微腐败”表象和特征弄清,这是解决农村“微腐败”问题的前提和关键。 必须按照中央关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融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处于一体的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新机制, 才能从根本上全面有效地遏制农村“微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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