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律师事务所 周兰萍、宋茜、张留雨
2019 年11 月20 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 号,以下简称《通知》),适时调整和规范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以更好发挥项目资本金促进有效投资、防范风险的重要政策工具作用。相较于国务院于2004 年、2009 年、2015 年对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作出的三次调整,本次《通知》对适当降低项目资本金比例和加强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具体如下:
《通知》指出:项目资本金作为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必须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债务和利息。同时,为准确核算资本金是否足额缴纳及某部分资金是否被认定为合规筹集的资本金,《通知》引入了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区分“设立独立法人”和“未设立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分类实施资本金核算管理。
为降低基础设施短板领域投资门槛,发挥项目资本金制度的引导作用,《通知》降低了关键性基础设施领域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明确:除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降低至20%外,对于满足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要求的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的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可在既定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基础上下调不超过5 个百分点,分别由审批部门或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兼顾了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规定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为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充分利用市场化股权融资工具解决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筹措困难问题,《通知》鼓励项目法人和项目投资方通过发行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筹措“基础设施领域和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所需的项目资本金。并且,明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以认定为投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0%”。
同时还通过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发行金融工具等方式筹措的各类资金,不得认定为投资项目资本金:
1. 存在本息回购承诺、兜底保障等收益附加条件;
2. 当期债务性资金偿还前,可以分红或取得收益;
3. 在清算时受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务性资金。
即存在“名股实债”、优先于债权的股权安排等情况的,不得将该等 “股权”资金认定为项目资本金。
为发挥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对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机构稳健运营的调控作用,《通知》亦提出加强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系列政策措施,如下:
项目资本金是对投资项目而言的非债务性资金,因此是否能将特定项目资金认定为资本金,必须根据资金投入方式与项目的权责关系来判断。据此,《通知》明确:项目借贷资金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借款、“名股实债”等资金,不得作为投资项目资本金。
针对政府和国有企业筹措项目资本金时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通知》明确: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不得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相关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由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投资项目资本金筹措方式和有关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在批准文件中就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筹措方式予以确认;对于企业投资项目的,由提供融资服务的有关金融机构对投资项目资本金来源、比例、到位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凡尚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办理备案手续的投资项目,均按《通知》执行。已经办理相关手续、尚未开工、金融机构尚未发放贷款的投资项目,可以按《通知》调整资金筹措方案,并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已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贷款合同的投资项目,可按照原合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