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艳华,吕 欣,史彩霞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目前,虽然各地政府积极制定了针对失地农民再就业保障政策,但实地调研发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新问题。例如,失地农民的就业率偏低,工作流动性大,存在隐性失业现象;绝大多数失地农民文化水平偏低,缺乏就业经验,以从事脏、苦、累和报酬低的工作为主,工作稳定性差,受到冲击和挫折后,容易再次失业;农民自身受教育程度低,法律知识匮乏,遇到劳动纠纷时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隐性就业和不完全就业现象屡见不鲜。为解决这些问题,各地相应出台了失地农民再就业保障政策。
依托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就地解决部分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例如,政府对当地企业给予资本扶持,制定税收优惠减免政策,开通贷款绿色通道,优先推荐失地农民进入本地企业工作;政府与农业专家联合开发项目,推广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模式,以促进本地农村劳动力就业;政府与当地劳动密集型企业合作,安排失地农民从事生产、后勤等工作。失地农民的就地转移政策,使本地就业机会增多,外出务工的农民也积极回乡就业,带动了本地劳动力市场的发展。
在失地农民本地就业转移的同时,政府也制定相关就业政策,实现劳务输出的空间转移流动。通过加强与外省就业服务机构的联系,组建劳务输出办公室,由专人负责,定期进村宣传外出就业信息,洽谈农民工权益保障等具体事宜,确保务工农民输得出、留得住、增收入。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政府坚持按需培训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大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力度,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就业率为目标,开展针对性强、实用性广的职业技能培训,实现失地农民劳动技能的整体提高。把农民的技能特长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培训突出技能的实效性,以增加失地农民就业的砝码,推动农民自身的可持续性发展。
因地制宜,对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开展针对性、实用性、时效性强的创业培训。政府为创业农民提供多项优惠政策,如提供经营场所,帮助他们申请小额免息贷款,聘请专家为创业农民讲课,进行技术指导,做好实地服务,提升创业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从而激发失地农民自主创业的激情,实现充分就业。
政府建立就业服务平台,拓宽就业信息传播渠道,明确工作领域和方向,规范就业服务的详细内容,做好企业和劳动力双方的桥梁纽带。开设服务窗口,为失地农民提供政务、就业服务等咨询,方便其办理各项业务,切实提高政府就业服务能力和水平。同时,政府设立综合业务信息管理机构,开展失地农民就业服务、生活帮扶等全方位精准服务,帮助失地农民再就业。
失地农民就业安置模式的探讨已有十年之久,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失地农民再就业安置效果令人满意,典型地区就业安置模式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北京推行的“农转居”模式是政府主导的就业安置方式,政府委托乡镇企业安置被征地农民,安置单位负责就业培训和缴纳社保。大批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需要补缴社会保险,企业负担会加重,所以辞退农转居人员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北京市相关政府部门要求用人单位不得找借口辞退农转居人员。“农转居”政策的典型特点是突出计划安置,市场因素考虑较少,其最大的难点是社保资金落实和就业问题。这种模式对失地农民的可持续性发展考虑不周,对自谋职业的失地农民给予的创业补贴较少,不利于失地农民自主创业。
目前,厦门市推行“金包银”模式,解决征地补偿及就业安置问题。首先开发“金边”,为征地建设的工业区提供生活配套服务,鼓励失地农民用征地款集资入股建设沿村商铺、沿村公寓等环村商业设施,逐步实现失地农民拥有自住房、经营性项目、可出租公寓等股权。然后改造“银里”,在征地村庄内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如加固拓宽道路,建设环卫设施等,创设村庄现代化生活环境。“金包银”的安置模式是在留用地上开发建设,解决了失地农民生存与再就业的问题,为留地安置模式和解决农民长期生活问题提供了新的发展思路。
长沙多采用集中安置综合开发模式,其创新之处在于组建开发委员会,集中安置农民迁居,统一管理核算补偿费用,利用征地补偿合理规划开发项目,失地农民直接入股参与留地开发。此种模式征地开始前需调查民意,在满足失地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与开发管理部门沟通,成立土地开发委员会,将征地补偿经费用在留地投资建设等方面,既增加了失地农民的工作岗位,又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其核心在于统一规划征地补偿资金,对资金进行科学分配,安置失地农民再就业。
成都市为解决好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开展了失地农民就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扶持、就业信息服务、特困家庭援助四项联合工程。以政府补贴与社会筹资的形式募集培训资金,利用职教中心和农技推广服务中心的教育资源,建立区、乡、村三级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体系。辖区内的服务型岗位优先提供给失地农民。举办专场招聘会,联系用人单位,多渠道为失地农民服务。开展党员联谊制,党员干部一对一帮扶困难失地家庭,给予农民工作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关怀。
浙江省土地换社保的征地改革模式已发展得较为成熟,此种模式“以保障促就业”为发展目的,其核心是征地补偿为终身补偿,以保障性安置为主,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和创业服务。征地补偿款中划出一部分作为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为适龄劳动力提供失业保险,按照年龄段对失地农民进行社会保障安置。近年来,浙江省又提出了土地平整置换政策,通过土地平整复垦或垦荒造田等置换折抵建设用地,使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重新获得土地,开展农业生产。
通过对我国典型地区失地农民就业安置模式的成功经验与不足之处进行分析,为科学制定失地农民就业政策提供参考。
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占用了大量耕地,农民原有的“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根本改变,征地补偿的合理化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关键。中央和各地政府都在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地完善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力求做到公平合理,使可持续性和发展性相结合,切实维护农民利益,解决好失地农民长远的生计问题。
虽然留地安置、就地劳动力转移的补偿政策在有些地方实施效果良好,但是将留地直接交到失地农民手中,没有统一的规划,在留地产权、社区建设、后期效益等方面都会产生很多问题,且建造费用较高。而由政府牵头统一规划则可以避免这些问题。政府牵头开发经营性项目,失地农民拿出征地补偿款参股商业开发,按照股权大小分配利益。留地商业开发,可以提供大量就业岗位,完成失地农民留地安置工作,失地农民也不必背井离乡外出务工。
今后我国征地补偿、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的工作趋向是“以土地换社保,以社保促就业”。加快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推进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点工作。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失地农民生活水平的可持续性提高,是发展城乡经济的重要保障。
保证失地农民充分就业的前提是建立公开、公正、平等、透明的就业秩序。健全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失业保险、劳动纠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约束企业用工和劳务中介组织行为,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之间公开、公平的就业竞争,增加就业市场的透明度。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让农民享有同等的迁移、自由就业的权利。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户籍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让失地农民愿意走出去,到就业机会多的大城市再就业。
政府与企业合作,采用“订单式”培养的就业培训模式,明确培训目标,解决培训后的就业出口问题。此外,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可通过设立小额担保贷款与创业补贴等方式给予其一定的资金支持,并聘请专家为其提供技术指导等创业服务。
综上所述,各地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对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制定并出台了多种保证失地农民权益的政策和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未来应为失地农民在补偿、保障、安居、再就业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综合安置。在综合安置中,尤其应以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作为一切工作的重点和中心来抓,通过定点分类技能培训,提升失地农民就业竞争力;提供及时、便捷的就业服务,帮助失地农民顺利就业;凭借专业指导、典型示范等,促进失地农民创业。只有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才能确保他们未来收入稳定,顺利实现失地农民的市民化,使其完全融入城市生活。此外,由于失地农民自身情况不同、需求各异,未来失地农民安置工作应在充分尊重其意愿的基础上,采取多元化的安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