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每夫”与“海天”在调味品等类别上构成商标近似,同时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2008年12月19日,方美红曾申请“每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0类:酱油;调味品;冰淇淋;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烹调食品用增稠剂;锅巴;面条;面粉;面包;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每夫”未与“海天”商标构成近似为由,允许“每夫”持有原注册商标。
中国食品工业2020年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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