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俊文
(兰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治理”一词在1989年世界银行报告中崭露头角时还是名不见经传。或许是“治理”本身品质与现代性社会元素相契合的缘由,才致使“治理”被现代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所青睐并由此大行其道。从词根词源来说,英语的治理“Governance”一词来源于拉丁语“Guberno”,其原意为统治、引导与制约,其过往含义主要存在于政治哲学和政治科学范畴。20世纪后半期,伴随着人道主义国际救助的发展研究与欧美福利国家公共危机的产生,治理一词才在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与行政学的现代性变革中被赋予了新内涵。
西方政治学家罗西瑙在其著作《没有政府的治理》中首次给治理下了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明确内涵:“与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因此,“没有政府的治理是可能的,即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种规章机制,尽管它们未被赋予正式的权力,但在其活动领域内也能够有效地发挥功能。”[1](p5)在他看来,治理是一种协商合作机制,其主体未必是政府,协商机制也未必是法治框架内的合法渠道与强制力量。其次,罗伯特在给治理界定六种不同使用范畴时指出,“社会——管理”治理机制是指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没有固定的单一权威与权力中心,有的只是政府与社会、群体与个体、公共机构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协商合作机制。[2](p652-667)除此以外,日本独协大学名誉教授星野昭吉在其《全球政治学》中把治理分为垂直治理与平行治理两类,并指出前者是一种正在被现代社会所遗弃的单一国家科层制和权威权力运行的不平等管理机制,而后者在本质层面上是一种非暴力、非强制性的合作机制:“治理是个人与权力机关、社会与私人之间管理共同事务多种方式的总和。”[3](p279)此后,世界银行与全球治理委员会也相继给出了其内涵与特征:治理是“为了发展而在一个国家的经济与社会资源的管理中运用权力的方式”,[4](p3)“治理是个人和公共或私人机构管理其公共事务的诸多方式的综合。”[5](p2)西方治理理论虽然分支众多,但我们能从其纷繁复杂的理论体系中通过抽丝剥茧得出以下共性特征。在治理主体上,超越国家科层制单一治理主体,由来自不同领域的个人、群体、组织、公私机构等权力和非权力的多元主体组成。在治理方式上,参与主体依照互利共赢原则对事关自身利益的国家公共事务进行求同存异、协商合作、化解矛盾。在权力运用上,超越国家权力中心论与权威自主论,国家已不再是单一性权力主体与政治权威合法性单一代表。国家可以参与治理,但必须是非暴力式的协商渠道,国家也可以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政策,但必须放弃一定的权威、暴力手段的自上而下进行立法、决策、行政的相关权力。
“西方治理”在现代意义上的核心理念是非常明确的,即批判传统国家观,规矩以科层制政府为代表的单一国家权力运行机制,以社会多元多中心效益的介入消弭国家的主导型权威管控能力。正如梅理安在《全球治理引论》所承认的一般:现代治理所延展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内涵:“不再是监督,而是合同包工;不再是中央集权,而是权力分散;不再是由国家‘指导’,而是由国家和私营部门合作。”[6](p111)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现代西方治理的根本所指在于国家问题,而基础命题是如何界定国家权能权威的边界问题。既然治理指涉的是国家问题,那就势必不会脱离“国家本质”范畴。但遗憾的是,目前学界既有研究要么事实上都无关于“国家本质”,要么对国家治理的唯物史观理论依据论证,只是依靠他们臆断的所谓的经典作家关于国家本质的理论内含了阶级性与公共性两层面,而国家治理就是国家公共性、公共职能对其阶级性与工具职能的替代与超越。在治理理论上多数表现出权力多元化、国家权能权威碎片化的主张趋势。不可否认的是,西方治理理论本身反映了特定经济条件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历史辩证法。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它是立于自然法则与自由理念之上的单纯性社会本体论、国家公共本质论,所以它所倡导的多元治理理念并不完善,还存在着些许盲区要予以矫正。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国家本质论为基点,试图论证现代西方治理理论所刻意隐蔽的两重误区,以区别于学界从权威主义、市民社会主义、多元主义出发论证国家治理的传统范式。
在西方经济学中,不管是斯密的“守夜人”国家,还是亚赛柏林的“免于……自由”的“消极国家”,抑或是哈耶克的“内部秩序”,以纯自由化市场机制为导向的分权治理模式是存在着内在缺陷的。因此主流经济学与转型经济学也在其后认识到,由市场自我调节机制所衍生的分权化国家治理模式要比强化国家权能、健全法制所带来的成本更高。在不完善的市场体制中,强势利益集团通过运用法权空白地带在攫取社会资源与转嫁社会风险中使国家政策偏离公共取向并对国家权威与合法性造成隐性冲击已是政治常态。因而对社会分权放权并非是没有界限的,社会与国家、权利与权力并非是非此即彼的零和博弈。
源于西方的多中心治理要求国家放权,但不应忽视过度放权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国家治理应当考虑利益多元与国家权能权威之间的相互关系。虽说国家权力过分集中将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最大败笔,但在阶级社会,国家权力集中与国家本质是相伴而生的。国家集权,特别是垂直型、中心辐射型集权(中央集权),实际上是国家本质的根本要求、内在属性与质的规定性。西方多中心治理一味追求“超阶级”权力分散扁平趋势而忽视两者之间的固有联系显然是有问题的。
就国家、公权与集权的相互关系而言,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公权是国家存在与发展并确保其阶级性存续的深层根源,公权的设立是国家产生的基础,而国家的形成又是公权集中的必然结果,因此国家、公权与集权是相伴而生的。三者的相互关系在人类历史演进历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具有普遍性且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公权最初来源于人民大众,但随着人类社会由自然分工步入社会分工,公权实际上已经异化为了特殊的阶级权力。对此,恩格斯曾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明确提及,这一现有公权已经超出了氏族武装力量的原初含义,而“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设施。”[7](p190)在《集权和自由》一文中,正是意识到只要私有制不灭,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国家就是一方制约另一方的强制力量,恩格斯才会明确认为,古往今来一切国家不管是专制还是共和政体都在不遗余力地实现集权:“集权是国家的本质、国家的生命基础。”[8](p236)国家(统治阶级)之所以最大程度追求集权的初始根源在于阶级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足以自动消除阶级差别和对抗结构,于是“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9](p170)但凌驾于社会之上的这种力量是存在先天缺陷的:国家虽然产生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公共需求,但它却是在与其他社会政治力量的浴血奋战中建立的,因而“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9](p172)这说明阶级国家首先就是一个不能涵盖全体社会成员并且有着生存与发展需求的代表特殊利益的局部群体组织,而且,凌驾于社会之上的这种力量自身就是一种在群体关系对比中形成的制约力量,其使命宗旨在于“使得财产所有者阶级能够保护他们的财产并且掌握政治权力。”[10](p116)这一缺陷也是恩格斯界定国家时为什么说它同时又是一种异化物的原因。通俗地说,自国家产生以来,公权基于制约力量与谋生手段宁可战争流血而只专有不让渡、只强化不削弱,说到底,阶级利益是一切国家集权的根本原因所在。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使得国家与社会关系在超出二元极端对立中出现了微小的协调趋势(政治民主与民主政治),有鉴于此,国内有不少学者曾一度陷入了弱化国家权能权威的西方思维中,而这显然是错误的。无论国家权力体系结构如何多元、公权运行如何分散,它都会存在着一个权力中心,存在着集权。当前国家治理中社会层面的诸多高成本、低效率、甚至是无效领域都恰好印证了国家权能权威的合乎逻辑性,社会自主与国家权能权威在现代治理中应该是并驾齐驱的两方面。
尽管权力集中是国家本质使然,但集权并不意味着国家公权可以无限放大。因为当公权缺乏规约监督机制而越界膨胀时,权力集中反而会为专制、自由裁量、寻租与政治腐败提供生长土壤。对于集权弊端,马克思恩格斯在肯定集权根源性的同时也意识到集权难以消除的内在矛盾及其对国家产生质变效应。他们认为公权依照初心本应该维护共同利益,但却在私有制社会里被异化了,直接与人民大众分离且对立:“表面上高高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政权,实际上正是这个社会最丑恶的东西,正是这个社会一切腐败事物的温床。”[11](p54)从公权异化的根源层面来说,公权源于人民大众,是控制约束矛盾、维系政治秩序的公共性强制力量。但国家产生后管理国家公共事务毕竟是一个专业化的复杂过程,所以“只能委托给一个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11](p96)而当公权被具备私利的特殊阶级所掌握时,前者就会在自身需求中背离其原始价值取向而成私人工具,其结果就是“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11](p12)一言以蔽之,“正因为集权,才不可避免地使国家超越自己的范围,使国家把自己这个特殊的东西规定为普遍物、至高无上者。”[8](p397)阶级利益让公权在发生变异与脱离本相中成为反向实现政治统治与阶级利益的特殊工具,所有一切都在自然而然中致使国家成了名副其实的虚幻共同体。所以,就其实质而言,阶级性依旧是公权跳跃公共领域走向异化的深层根源。
就集权与分权的关系而言,鉴于集权很有可能在变异失灵中反向危及国家统治,所以以政治民主为载体向社会分权让权就起到制衡作用。对此,经典作家曾言道:“分权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的分工罢了。”[12](p224)但他们同时也强调,以民主、平等、选举为形式的分权模式只是阶级国家虚幻的外在表征。一来阶级利益把国家政权框定在阶级内部而不会共享权力(王浦勋认为,公权基于共同利益的公共非营利性而具有阶级性、专有性与排斥性),二来即使以民主形式让渡权力那也只是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力配置:“资产阶级的宪法说,‘拥有财产的人和乞丐是平等的’这就是资产阶级的自由。这种‘平等’把国家统治权交给了资本家阶级。”[13](p282)因为作为社会维稳机制,分权民主既是阶级统治的高级形式,同时也是外部力量颠覆阶级政权的有利条件,因此这从根源上决定了政治统治的优先性、真实性与社会分权民主的有限性、欺骗性:“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政治国家就消失了。这可以说是正确的,因为在民主制中,政治国家本身作为国家制度,已经不再被认为是一个整体了。”[14](p41)从分权民主产生的历程看,是生产方式的不断变革与协作分工的持续优化致使社会在自身内部的分化与重组中发展壮大,而社会进步则在阶级关系对比中迫使统治阶层不得不在规范自身权能边界中赋予前者一定自主性,并以分权放权于社会的民主形式来保证其政权统治的合法性,如以平等、选举、公决、代议、监督等民主形式来“在国家与人民间建立起双向的权利义务关系。”[15](p2)这一过程实质在于经济发展在引发阶级力量关系对比失衡的情况下,国家通过扩展其公共性来重新调整社会利益关系格局以确保社会安全和阶级利益,而这也同步带来了现代国家的民主政治与政治民主。所以就分权民主的本质而言,它本身依旧被框定于阶级利益之中。可以说,在私有制社会,集权与分权基于阶级利益是内容与形式、本质与表象的关系。
毫无疑问,西方国家治理论的产生与当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迁有着直接的关联性。进入近代以来,随着社会资源与社会风险分配市场化、多元化,社会在持续壮大的同时,其同步增强的自利性、组织性与自主性要求国家在优化管理体系中重新定位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合理边界。确切地说,西方治理理论希冀通过优化国家管理体系来为当今社会复杂问题提供一套合作化、大众化解决方案,其理论中枢在于政治生活的民主化与国家权力的社会化,并力求通过不同阶层、群体、个体之间的协商合作来实现对事关自身利益的国家公共事务管理。然而,它却同时以理想化的思维逻辑忽视了国家本质的规定性与国家权威权能在当今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应当说“集权是国家本质的根本要求”;应当说国家集权程度、权能边界大小与国家“权能效益”并非同一概念,限权不一定会带来高效益,集权也不一定导致低效益;应当说民主参与和国家权能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配套元素应该是同等并兼的,民主政治并非是一个非要削减国家权能权威的矛盾过程,两者对国家治理的实际作用其实是交互相容的。
事实上,民主政治由于本身复杂因素而并不排斥国家威能。在治理实践中,来自不同阶层的参与主体实际具备了不同政治资源、素质与伦理价值观,而力量多维的支点平衡与秩序维持就需要依靠权能健全的政治权威来规制管控。以中国治理经验为例。鉴于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权力高度集中一体化并且全能全位的治理模式压制了社会生机与市场活力,所以改革之初国家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是以市场化分权的形式来实现的。这对于突破传统单一过度集权体制与激活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具有正向价值,但这种市场化分权改革方式也存在着明显弊端。如分权改革在制度供给缺失与行政自由裁量市场化的前提下,我国地方政府的利益竞争指标开始架空国家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地方、部门与个人利益最大化致使公权在变异中滋生腐败,国家一度陷入了“诺斯悖论”中的利益国家,社会在贫富差距持续扩大化中一度丢失了公平与正义,社会道德伦理底线在经济利益前一度跨越良知良善而几近崩溃。当然,这并不否认分权治理的伟大功绩,40年改革开放的空前成就也是历史有目共睹的。但同样不能否认的是,我国依旧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无论从现阶段生产力水准、经济社会关系结构、意识形态多元抵触的各自领域来看,还是从市场经济对人类历史文明的贡献来看,国家权能权威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当然,集权必然是适度集权,现代国家集权不同于以往政治独裁,其显著特征就是集权与分权的合理配置。至于两者在国家治理中的边界问题,本文认为事关社会整体利益的政策法律应该实施集权体制以实现公平正义,事关地方权益的具体事宜应该坚持分权体制以实现效率最优。
但就国家事实而言,只要私有制存在一天,只要国家依旧是资本逻辑与产权合法运行的后盾力量,只要国家依然是确立各种制度、打击恐怖势力与维护公共安全的政治权威,那么集权就如恩格斯所说依旧是“国家的本质特征”。在借鉴西方治理理论中,明智之士不应该排除国家本质仅从国家公共性与社会向度的单性层面来进行考量,否则就会以现象论证本质,忽视了国家本质、集权与治理之间的关系,抹杀了国家权能权威存在的客观依据。总之,西方多中心国家治理讲求主体多元化、权力扁平化,这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趋势,但却在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标尺上还得不出公权式微与碎片化的逻辑结论,因为很明显现代社会人们利益的实现形式依旧不超越马克思在《资本论》关于“像野蛮人一样”的经典论断,而这也是国家在人类文明进程中合理性与合法性的逻辑所在。
从西方国家治理的立论逻辑来看,其产生是以资本主义新变化否认国家本质及其工具职能为前提的。国家作为一历史动态范畴,其发展性势必引起质疑。早期批判理性主义创始人卡尔·波普(Carl Pope)曾在其《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强调:马克思曾对法在国家功能中的阐述显示他是一个功能主义者,但从他对国家、法的阶级性批判显示他又是一个本质主义者,马克思“不提他对国家、法律制度、政府的功能有什么要求和建议,反而问:‘什么是国家?’这意味着他试图要发现法律制度的本质性功能。”[16](p787)波普不仅否认国家阶级本质,而且否认国家本质对国家职能的根本规定性,并以此为据在强制分离两者中舍弃了国家本质层面。这种剔除本质以留存职能的研究范式,为其后欧美实用主义鼓吹超阶级国家公共本质论开辟了道路。实用哲学集大成者杜威及其得意门生悉尼·胡克认为:“根据功能性概念来说,国家就是它的所作所为。”[17](p112)而非马克思所谈及的“国家是什么”的问题,因此国家“一项有利于工人的劳动关系法案不顾雇主们有组织的反对而获得通过。”[17](p112)的行为与“国家是什么”无任何关系,更别提“国家是什么政治统治”的暴力机器了。在他们看来,国家只是一个“技术化”“价值中立”的协调各阶层的公共管理机构。对此,欧共创始人之一的卡里略就曾批判到:这种国家“排除政治和社会斗争的领域,仅仅置于技术发展所需的没有阶级性的、有效能的无菌地带。这些观点是对现实的歪曲和混淆。”[18](p16)
那么,现代资本主义真如悉尼·胡克所说是一个公共管理机构吗?西方国家治理趋势真是对国家阶级性与工具职能的否定吗?
对于此类问题应予以辩证视角。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提升与资本国家对社会利益关系的局部调整,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社会结构在产生变化的同时也引发了统治形式的微变。当今资本国家普遍以压缩政府行政权限、干预范围的形式赋予社会自由权利;在担责各种基础设施与创造大众娱乐中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并在国家立法、政策制定、管理体制创新与福利支出上的公共性日趋凸显。但需要明确的是,这种变化并未从根本上超出私有制国家阶级本质,也并未超出唯物史观两位创始人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经典论断(两个绝不会、两个必然)。因为其调控社会利益关系背后的私人生产与社会生产内在矛盾、商品与货币关系规律、雇佣与劳动生产形式、资本流通及其实现规律、剩余价值生产与生产资料占有形式、资本积累与经济危机规律以及贫富两极化格局都一直未曾改变。资本逻辑与阶级利益依旧是隐藏在国家整合社会资源与调控社会利益结构背后的总枢纽。
当今资本主义国家就像“生产利润”一般价值中立,其表面是生产投资预付资本与生产成本之间的前后差额,但实质却是隐藏在生产领域内购买活劳动扩大再生产的增值资本和分配领域内替代剩余价值的剥削形式。西方垄断资本主义代表人物詹姆斯·奥康纳(James O'Connor)曾在其《国家财政危机》一文中提道:当今资本主义社会支出在短期内有效地缓和了社会矛盾,但私有分配机制最终致使公共支出变为了资本的营利性积累与再生产前提。这种既要维稳又要盈利的合法性悖论使国家公共职能空虚化、公共决策集团化、公共管理市场化、公共服务私人化,国家公共管理陷入了“管理危机”,而这种危机“根源于垄断资本主义生产自身的矛盾”,[19](p40)这一理解显然与唯物史观高度吻合。近代以来,伴随着自然科学与技术革新的突飞猛进,西方传统工业开始走向电子信息工业,再加之有条不紊地市场体系,工业资本已经超脱实体转化为了知识、信息、网络金融等虚拟资本,即变为了抛弃一切外观形式影响的“纯粹私有制”。这一纯粹性私有制不但使得资本主义国家成为在阶级社会中最先进的国家,而且这一“利维坦”以最完善的公共职能保护着资本阶层利益。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公共属性与公共职能逐步放大,一来是国家应对社会经济发展复杂性的体现,二来也是国家强化其工具职能的有效形式。国家治理职能的凸显并非意味着国家对其阶级性与工具职能的替代,说到底,这与资本主义现代纯粹性私有制是并行不悖的。这一点,两位创始人在其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早已阐明:“现代国家是与这种现代私有制相适应的。”[20](p583)当今世界,资本国家工具职能的运用虽不像以往那么惯性化、非人道化,但其本质未变。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与阿富汗战争哪个不是国家工具职能的重要体现?又有哪个不是顶着国际利益的幌子为国家利益确切地说是为资本阶层办事呢?有鉴于此,资本主义国家治理首先就不是对国家本质与工具职能的否定。
从关联性上看,国家治理反映的是国家与社会的调试关系,能多大程度调试两者关系实际受到国家本质(阶级利益)的限制,因此资本主义国家治理的调试程度在私有制条件下是有限的。这一论断并不否定现代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巨大变革。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看起,首先是大萧条后凯恩斯主义国家干预政策(如社会工程、公私合营、特许垄断、贷款津贴、局部国有化)和高端科技的广泛实践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在矛盾的缓和留足了空间,其次是以财政支出、社会福利和以金融、关税、累进税等调节手段为形式的国家积极补偿政策又为其社会关系的调整提供了回旋余地。然而,其实质依然是阶级国家维系资本逻辑与阶级利益分配格局的有度调试,因为其积极补偿政策时断时续遭遇了结构性危机与失灵弊病,是私有资本过分占据生产要素所造成的过剩与需求判断失误的结果。为走出困境,20世纪70年代英美国家又在宏观经济政策微观化中恢复了自由主义的历史王座。以伦敦学派、货币学派、供给学派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力求限制国家干预并使国家积极政策市场化,其经济措施在解决结构弊病与市场失灵问题中无疑又同步激化了社会矛盾。进入21世纪以来,西方国家在微观与宏观经济的综合协调中不但克服了各自弊端,而且国家政治也在强化干预管控与协调多元参与中出现了复合型治理结构。虽说当今西方国家适时协调国家与社会关系,但受私有生产关系与阶级利益的双重作用,西方国家其实并未构建起一套能真正调试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持久性治理方案。资本主义所有制、国家政治体系与社会结构之间存在着难以弥合的巨大鸿沟,阶级本性与私有制内在弊病使国家与社会关系被拓上了不可调和的烙印。不解决私有制与建立其上少数人的上层建筑,不管政策措施何等高效,其本身就决定着国家与社会的根本对立与有限的调试范围。这也是为什么西方国家屡次面临社会权责模糊与权益对立冲突治理困境的主要原因。两位经典作家早已论证,一切根源在于资产阶级革命的狭隘性:“市民社会的一部分解放自己,取得普遍统治,就是一定的阶级从自己的特殊地位出发,从事社会的普遍解放。”[21](p12)
既然资本主义国家无法实现国家与社会的真实统一,那么在马克思恩格斯视域中,何种社会何种治理形式才是对国家阶级本质的否定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治理是否应该具备工具职能呢?
上文提及,马克思恩格斯把集权视为国家本质特征,是与社会的内在缺陷密不可分。这点尽管沿袭了西方政治哲学传统(尤以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和霍布斯丛林状态为显),但马克思恩格斯并未使用抽象思辨去解决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现实矛盾。相反,创始人基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主张建立一种代表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新型“社会共同体”来实现对国家阶级本质的彻底否定。在这一共同体内部,不但生产力高度发达、社会财富充分涌流、人的发展即人的本质。而且这时的国家与社会同体同构,国家不但在“自行消亡”中实现了其阶级性向其公共性与公共职能的全面复归,而且全体公民都能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平等管理。
两位创始人的“社会共同体”思想的现实原型为巴黎公社。后来他们在《法兰西内战》一文总结革命经验时就提及:巴黎公社之所以超越“虚幻共同体”,原因在于它“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11](p59)而这一真实共同体的目的在于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暴力机器代之以工人阶级政权,并通过工人专政来消灭阶级差别与建立其上的阶级压迫、阶级剥削。因此,相对于以往任何阶段上的任何国家形态,特别是对于资本主义国家这一人类阶级社会的“最后对抗性”政治形式来说,“社会共同体”的实质意义在于“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11](p95)这种新型社会或国家(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自原始社会后期国家与社会分离对立以来在人类历史上两者矛盾的真正解决,它以阶级利益的彻底摒弃和国家公共性的终极回归代表着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与根本利益。“社会共同体”思想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为何具备阶级性以及何时扬弃其阶级性的科学理论,它除了能给当下西方治理理论当头棒喝外,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治理发挥工具职能(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依据。
在当前国家治理问题上,国内有部分学者借引西方理论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具备工具职能是持否定态度的。他们片面认为国家治理与政治统治根本对立,以现代政治文明为标准,专政是与民主、法治背道而驰的早已被历史丢弃的糟粕因素,所以建设法治国家、民主国家就应该排斥具有专政性质的政治统治。[22](p60-70)可问题在于国家治理与政治统治、民主法治与人民民主专政是根本对立吗?放弃了政治统治,谁又能问心无愧的给中国革命、建设与改革做出伟大贡献的爱国者一个合理的交代?谁又能为中华民族光辉历史的绵延存续与万古长青负起责任?中国国家治理之所以不能放弃政治统治,其根本原因在于现阶段生产力水平还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我国依旧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国家运用工具职能的依据在于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制度,利益分配不均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真实写照。”[23](p53)而这与两位创始人的“社会共同体”思想、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不谋而合。
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建立“社会共同体”思想在1848年欧洲革命前后存在着一个明显的转变。《共产党宣言》以及此前相关文献言道无产阶级历史使命是参加民主革命,并通过建立各阶级联合执政的“社会共同体”来完成消灭阶级压迫的终极任务。但这一思想伴随着1848年欧洲工人革命的失败而变为了通过“无产阶级专政”来实现。对此,马克思曾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德国革命与反革命》等著作中提及:民主革命没有完成的情况下,资产阶级就已经开倒退车了,工农联盟成了革命的牺牲品,因此无产阶级革命战斗口号应该为“推翻资产阶级!工人阶级专政。”[21](p400)尽管这一时期马克思已经阐明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任务:“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9](p547)但却并未与共产主义发展阶段理论结合起来,这一情况直到1875年《哥达纲领批判》一文才得以系统论证。他指出,由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刚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脱离出来,因而前者“在各个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离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24](p304)不可避免地保留了些许诸如社会分工、体力与脑力劳动形式差别、城乡差距、贫富差距等“资本主义权利”,所以“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24](p304)(关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文比较认可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文中将马克思所讲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称之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划分)。当今中国虽然不存在阶级根本对立,但受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建立其上的所有制结构、社会关系结构与意识形态结构的制约,我国依然具备使用国家工具职能的现实基础。新时代国家治理,面对利益失衡与利益固化;面对价值观渗透与伦理道德颠覆;面对民族分裂与台独势力;我们只有捍卫好马克思主义与无产阶级专政;只有捍卫好中国共产党的核心地位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努力把国家权威、国家整合同人民民主、人民参与相结合;我们才能走出一条既符合中国国情,也符合时代形势,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特色道路。
在唯物史观两位创始人看来,只要国家存在的基础尚在,国家依旧只是少数人维护特定利益的暴力工具。作为国家公共职能,国家治理具备国家的一切特征,国家才是其本体与主体。西方治理理论通过否定国家本质,旨在代表局部利益的虚假民主范围内来实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根本统一。确切地讲,在私有制与阶级民主范围内,企图通过构建遮蔽对立结构的市民社会公共价值体系与掩盖阶级本质的政治民主体系来调和国家与社会在根本上对立的关系,这纵然是经济发展与统治需要,但不得不说这一理论由于不符合国家本质而很难得到实效落实,即使能落实,也是困难重重。因而它所主张的多中心治理、权力扁平化逻辑只是掩盖国家本质、缓和阶级矛盾与润色社会浮躁情绪的虚妄言论。我们应该据此明白,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国家既是民主权利不彻底的阶级国家,也是从根本上不能协调统一的对立型社会。在那里,条件与存在、价值与本质、自由与法治的对立纷争是社会发展的一贯常态。正是有此国情,它们才会在国家与社会的现实问题上强调民主化互动机制与多元协商治理格局,因为别无选择。现阶段资本主义国家的部分治理措施及其有效性大部分原因归结于科学技术进步与国民价值引导为其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带来的巨大的潜力与空间,但其根本归向依旧是既有生产关系结构与阶级利益分配格局,因此西方治理理论虚有其表。
作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共同体”治理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体现,与资本主义国家治理观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方面,我国始终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尽管采取了代议制的间接民主而非马克思恩格斯眼中的直接民主,尽管政治文明建设依旧面临着一些不可抗拒的时代因素与发展条件,但我国宪法规定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任何守法公民都有权利义务通过合法渠道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其本身含义范畴已经超越了西方多中心的有着雄厚经济实力与巨大政治影响力的多个资本集团共同参与的治理本质。另一方面,尽管我国根本大法规定全体公民享有平等权利,尽管我国阶级性体现为全体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根本诉求,国家治理是维护人民民主、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镇压敌对势力的国家特殊形式。但受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制约,无限夸大国家公共性而否认国家工具职能与削弱国家权能事实上不符合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与中国现阶段基本国情。源于西方治理的多元主体论,一来与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治理主体内涵、性质、范畴不同,二来治理主体多元论忽视了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阶段性,未认识到国家在现阶段治理中依旧是超越社会、市场、群体与个体等多元主体进行整合社会资源与调整利益结构的权威自主力量。
马克思主义国家观表明,国家治理只有跳出私有制结构,在“社会共同体”中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与人民当家做主,才是对国家阶级本质的彻底扬弃,才是对国家与社会、阶级性与公共性、权力与权利关系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改革转型期间党和国家反复强调“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绝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因此我国国家治理绝不能简单移植西方理论。新时代国家治理理论的构建,应该基于国情,结合时代,发展出一套既能体现国家权威又能保证社会自主性的综合性理论方案,从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与最终真正实现“社会共同体”社会提供不竭的复合型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