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志君 张 黎
(1.湖南工商大学,湖南 长沙 410205;2.湖南省社会科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3)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早在解放战争之前,党中央在总结各个革命根据地婚姻条例及法律的基础上,就开始酝酿起草《婚姻法》。1950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然而,改造中国封建落后的婚姻家庭观念与秩序并非一蹴而就,作为新生的政权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其宣传、贯彻、执行以及监督等环节都是一个复杂艰难的过程。
《婚姻法》颁布一年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对城乡广大劳动人民进行了《婚姻法》的宣传,合理地处理了许多婚姻纠纷案件。但据1951年10月,中央检查组对《婚姻法》贯彻执行情况检查表明,许多地区还没有把《婚姻法》贯彻下去。新法颁布后,因婚姻问题而引起的虐杀伤害事件仍然不断发生。这固然有封建传统势力的抵制和反抗之因,更与党的各级干部在宣传贯彻过程中的抵触情绪与消极态度有相当的关系。
在1952年西北局负责人马文瑞向中央提交的报告中,提到许多地方没有把《婚姻法》贯彻下去,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领导重视不够,各地党委和政府对贯彻《婚姻法》工作很少进行讨论,或者执行很不认真。西北局对各县的调查显示,对《婚姻法》的执行,过去上级部门很少催,不少地方根本就没有列入议事日程。有些干部认为工作忙,上边催的不紧,下边可拖则拖。有些干部认为:“报上登不如直接指示,来指示不如下来人,来人不如来首长”。[1]就西北局的范围来说,仅靠中央和西北局发指示难以奏效的,要直接上级指示才行。与重视不够相应的是许多老干部也存在旧思想,“他们对婚姻法了解是抽象的,还不了解贯彻婚姻法是反封建思想的斗争,较多地保留着传统婚姻观念和狭隘、自私、漫散的小农意识,误认为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会造成‘天下大乱’”。[2]对于《婚姻法》的学习和认识不足,不限于乡村干部,不少地委书记、委员、县长都没有看过《婚姻法》,更没有认真学习《婚姻法》,存在着浓厚的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残余。
在《婚姻法》颁布初期,宣传工作还相对滞后,宣传员、报告员的宣传未切实动员起来,宣传工作还不够普遍深入,也没有与农村的整党运动结合起来。且在有限的宣传中,一些干部没有深入基层准确把握民情,由此产生了一些错误的认识和判断,进而阻碍了《婚姻法》的贯彻执行。
有些干部认为贯彻执行不力在于地区特殊性,名为地区特殊性,实则是因为怕离婚的人多影响政绩和稳定。陕西扶风一区区长提到:哪一区离婚案增多,就表现哪一区政府工作最落后。由于存在这种不正确的思想,有些干部禁止宣传,不敢宣传。有些干部认为执行不力在于群众觉悟度不够,“自红军手上就宣传上婚姻自由了,到现在还不是一样,一下子实现不了!”[3]因此滋生悲观、消极情绪。这与后来贯彻《婚姻法》检查组深入基层了解到群众对于新法的认可度非常高的情况正好相反。
乡村干部是群众接触面最多的干部,是党和政府在基层不折不扣的代言人,代表着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政策。如上所述,部分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对《婚姻法》了解不够,也不去积极学习,因而难以做到守法,也不排除有干部“知法犯法”。区乡干部违反《婚姻法》的现象比较普遍,宣传一度成为纸上空文,因此引发群众不满:“婚姻法只说不干”“婚姻法管群众,到底管干部不管?”有些区乡干部想按《婚姻法》办事,但难以获得上面有力支持,群众也要求干部与群众上下一致,不要只说不做。实际上群众听到正确的宣传之后,普遍认为:“《婚姻法》真好,要是大家和各地区都实行起来就好了。”[4]
法律是法律,执行是执行,导致许多地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以及早婚现象还很普遍。一些不法事件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对婚姻纠纷甚至对由此引起的命案,也没有及时正确处理,有的还采取非法的手段,干涉群众婚姻自由。
进入新民主主义社会,妇女对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的要求迫切,新社会亟需培育新观念、树立新风尚和建立新的良好社会秩序,在贯彻《婚姻法》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已经成为这一进程中的极大阻碍。
《婚姻法》的颁布和执行,不仅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更是关系到上千万家庭、上亿人口旧思想、旧观念、旧意识的改造,关系到培育社会主义建设者劳动者新人的严肃的政治问题。在法律颁行初期遭受重重困难后,1953年起,中国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波澜壮阔的《婚姻法》宣传运动,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原来各根据地和解放区成功实施各种婚姻条例的经验的基础上,采用了党的成熟的组织原则和机制——民主集中制,用以介入调节推进《婚姻法》,把法律的颁行纳入到党的组织和政治的生活之中,以此克服靠单纯推行法律过程中所带来的种种弊端。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经过党的革命与建设实践检验的科学有效的制度,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群众路线的精髓,是中国共产党的最大制度优势。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只有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正确集中,才能将全党意志、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形成统一意志和行动。
早在《婚姻法》起草的过程中,就受到了毛泽东的重视,建国初他两次亲自主持召开有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委员会委员、政务院总理、副总理及全国政协常委等参加的联席座谈会并讨论草案,对贯彻《婚姻法》提出了许多指导性意见。中共中央1950年4月30日下发《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把保证婚姻法正确执行的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当作目前的和经常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对基层组织和党员提出严格要求,强调“如果共产党员有干涉男女婚姻自由行为以及因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被干涉者的伤害或死亡的行为,将不仅应负民事和刑事的责任而受到国家的法律制裁,并且首先将受到党的纪律制裁。”[5]
除对党内发出通知之外,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妇联等五大群众团体也于1950年7月,联合发布《关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给各地人民团体的联合通知》,要求各级群团组织干部积极配合工作。如全国妇联把工作重点放在调查研究和政策宣传上,派干部参加《婚姻法》执行情况调查组,召开有司法、宣传部门、各大区及省市妇联领导人参加的婚姻问题座谈会等等,以此最大限度的调动各社会团体、各阶层的积极性,保持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的高度一致,行动上高度一致,实现正确集中,保证《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和执行。
贯彻《婚姻法》,废除几千年来相沿成习的封建婚姻制度,无疑是中国社会历史上的重大改革,从这个层面上讲,贯彻《婚姻法》就是一个反封建的社会改革运动。但是,这个社会改革不同于乡村中的土地改革和其他社会改革,它完全是人民内部的事情,目标是解决广大人民头脑中关于婚姻方面的思想问题,绝不可以采取和土地改革一样的阶级斗争方法,必须广泛动员群众参与,扩大民主参与面,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夯实民主基础。
妇女同志作为群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婚姻法》涉及的重要当事人,如果不把封建婚姻制度下的主要受害者——占人口一半的妇女发动起来,《婚姻法》的贯彻将无从谈起。因此,发动妇女参与成为完成各种中心工作的重要保证条件。事实也证明,妇女动员起来后,无论是在土地改革、生产、镇压反革命、捐献、民主运动、抗旱等大的运动中,还是在批判封建婚姻观念、宣传新的婚姻家庭观念和思想等方面都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于党,贯彻《婚姻法》也是如此。发动群众,扩大民主,首先就要在各种代表会议上作出决议,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是在党代会上作出决议。党代会作出决议之后,号召党团员坚决贯彻执行,只要广大的党团员带头,其他一般群众就可以带动了。发动群众的一个最重要手段是发现和培养大批的妇女积极分子,然后在此基础上提拔大批的妇女干部参加党政机关基层(区、乡)的组织。给予妇女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可能与机会,让妇女群众变成贯彻《婚姻法》的中坚分子,无疑有利于形成宣传《婚姻法》的气势与底气。以河南省鲁山县为例:“全县有560个女共产党员,27749个女共青团员。在政府的基层组织内,也有大批的妇女参加。有186个副乡长,5个女正乡长,384个女乡政委员,一个女区长”。[6]这些先进分子和基层干部不仅是各种运动的领导和带头者,更是贯彻《婚姻法》的骨干。妇女“半边天”走上前台,参与新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和经济社会生活,扩大了民主基础,带动了群众思想觉悟的提高、斗争意识增强,这些无疑加快了新法的推行。
准确理解民主集中制的制度优势,发挥民主集中制的制度规制作用,促进工作规范化运作,为《婚姻法》宣传贯彻执行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严格履行议事决策程序,处理婚姻案件,不论大小,都必须谨慎从事,要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广泛寻求各方面群众意见,并切实执行请示制度,这样才能避免决策工作陷入被动。如《婚姻法》贯彻过程中的婚姻案件公审,必须事先充分准备,并十分注意实事求是,不能教条主义强求每个地区都开一个公审大会,必要的时候可以几个区联合召开,不可硬凑。必须积极地全面地宣传《婚姻法》的全部立法精神,对过去错判的婚姻案件要重点检查。对于群众中存在的婚姻方面的突出的严重的问题,依法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处理婚姻案件,既要经过实事求是的调查,发扬民主,考虑群众的呼声和社会的影响,又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执法,把法与情、法与理结合起来。对极少数虐待虐杀妇女和干涉婚姻自由造成严重恶果,致民愤很大的犯罪分子必须经过法庭审判,依法给予应得的惩处。处理极少数犯罪分子时,应当掌握“过去从宽,今后从严”“群众从宽,干部从严”“党外从宽,党内从严”的原则,并应经过群众讨论,领导批准,把民主和依法制裁两者结合起来,用民主集中制促进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的权威。
《婚姻法》贯彻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这就需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首先在干部中进行普法,促使其从思想上扫除认识和执行《婚姻法》的阻碍。其次,不断加强民主集中制修养,把握民主集中制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增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顺应时代潮流和人民意愿,确保民主集中制刚性执行。
各级干部践行群众路线,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断改进宣传工作的方式方法,当时贯彻执行的典型经验有:宣传上大张旗鼓,坚持苦口婆心谆谆告诫的态度,坚持长期地耐心宣传教育的方针,并须有步骤的进行,即先干部,后群众,先作正面的普法教育,后作思想批判,先宣传好典型,后讲坏典型,严防因宣传不慎,给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发挥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新宣传工作方式方法,采取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如举办普法展览会、宣传棚、小型巡回展览等;引入情境式宣传,通过具体处理婚姻纠纷及公开审判典型案件进行宣传,同时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宣传内容、宣传方法,进一步提升宣传效果,进一步扭转了群众中存在的封建思想观念以及对《婚姻法》的误读,有力推动了《婚姻法》的贯彻执行。
尽管《婚姻法》在颁布后的贯彻实施中出现了种种困难和阻力,但中国共产党不愧为一个政治上日渐成熟的大党。在全国执政之初,在总结以前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完善与落实民主集中制,充分把握好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并使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婚姻法》贯彻真正做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既宣传了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又使干部群众接受了一次民主法制教育,对于人民群众婚姻观念的转变、社会持续的稳定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都有着重要意义。
革命战争各个时期,各解放区政府均颁布了一些关于妇女解放、婚姻自由方面的政策、法规,初步宣传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思想,动摇了一些封建传统观念,但仍不足以动摇传统婚姻制度的根基。新的《婚姻法》一经颁布,“男女权利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即作为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对于几千来的封建传统婚姻制度来说是根本性的改革,也标志着传统婚姻制度的瓦解、现代婚姻制度的建立,这是一次质的发展和进步。
经过大力宣传《婚姻法》和建立婚姻登记制度,新的婚姻观逐步建立,群众对于婚姻法有了正确的认识,早婚的现象变少,自由恋爱逐步获得认同。以河南省鲁山县为例,全部188个乡中已经有150个杜绝强迫包办的婚姻,实现了婚姻自由,模范夫妻与家庭大量出现。[7]《婚姻法》的颁行使封建的婚姻家庭关系得以废除,女性从男尊女卑的封建传统伦理中逐渐解放了出来,婚姻家庭和谐度增强,推动了现代婚姻制度的构建。
《婚姻法》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颁行有其自身特殊的背景。国家正值起步期,百废俱兴之际亟需一场全方位全领域的变革,思想观念的变革往往是革命的先导。先进的思想和观念足以鼓舞士气,起到为国家建设凝心聚力的作用。与人民群众紧密相关的婚姻家庭领域成为民主改革的首要战场,这也使得《婚姻法》不同于其他法律,呈现政治色彩浓、革命意义大的显著特色。
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前提。通过《婚姻法》所带来的民主改革的洗礼,祛除了国民党时期传播的“共产共妻”谣言所带来的惶恐,民主和睦、团结互敬的新式家庭不断涌现,封建传统禁锢被一一打破,人的天性得以极大的解放,尤其是妇女获得解放,其权益和安全得到了社会和法律上的严格规约和保护,这充分调动了妇女的生产劳动积极性,促使其在生产劳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出了新生的强大的力量。《婚姻法》推动了中国社会趋于稳定、文明、合理、进步,为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各项建设事业提供了重要保障和支撑,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婚姻法》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以《婚姻法》的颁布为标志在新中国掀起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为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婚姻法》实施初期虽遭遇困阻,但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发挥民主集中制的优势,攻坚克难,促使《婚姻法》成为宣传、贯彻、执行的样板法、示范法,为我国后来制定颁布执行一系列法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婚姻法》维系了家庭的和谐,奠定了社会发展的基础,其立法精神至今影响巨大,既体现了司法为民情怀,又体现了对于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社会主义新政权的法治奠定了基础。
总之,中国共产党运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挥民主集中制的优势,经过短期的困难后,推动《婚姻法》得到了有效的贯彻落实,这对于满足广大妇女群众的婚姻自由,争取平等的人格和经济上的独立、促进社会的进步和新民主主义中国向社会主义中国的转变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