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国公司投资环境责任的国际法规制

2020-01-16 08:54马忠法
海峡法学 2020年1期
关键词:东道国国际法跨国公司

马忠法 , 胡 玲

引言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 TNC)的称谓有多种,如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Enterprise)、国际公司(International Firm)、超国家公司(Super-national Enterprise) 和宇宙公司(Cosmo-corporation)等。从法律角度来看,现有的定义较为宽泛,如有学者指出跨国公司是指由多家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组成的企业;①Calliess, Gralf-Peter (2011) "Introduction: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Revisited," 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 Vol. 18: Iss. 2,Article 1. p604而《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认为,“跨国公司”是指由分别设立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②DRAFT UNITED NATIONS CODE OF CONDUCT ON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1983 version],https://www.cambridge.org/core/journals/international-legal-materials/article/draft-united-nations-code-of-conduct-on-transn ational-corporations/77FAB2464C062A749DED60D7CE847497,2019-06-5:15:48.按照这一定义,全球的跨国公司数不胜数。本文所称的“跨国公司”主要指从事跨国投资且具有较大规模的制造性公司。

跨国公司将其拥有的资本、技术、管理经验、市场销售以及研究开发等方面的优势与东道国当地所拥有的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庞大市场和政策优势等有机结合,从而达到在全球范围内生产要素的最佳配置,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给母国和东道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影响。①迟德强著:《跨国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 年版,第21 页。它们常凭借其强大的经济、技术和管理实力,将其触角不断地伸向全球各地,给全球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诸多公共问题,如环境污染、气候变化、贫困和全球财富分配的两极分化等,其中最突出的是环境问题。跨国公司在国际化投资经营中对东道国的环境造成了很大影响,甚至造成了工业灾难,从而严重影响了发展中国家的生存环境。例如1984年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案,造成印度约2000人死亡,20万人受害,最终也只是由美国公司向印度政府支付4.7亿美元了事。②Roli Varma、Daya R. Varma,The Bhopal Disaster of 1984,Bulletin of Science, Technology & Society, Vol. 23, No. X, Month 2003, 1-9 DOI: 10.1177/0270467604273822.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在1993年的研究表明:“环境污染行业,特别是以资源为基础的行业,在过去二十年中已迁移到环境标准较弱的低收入国家,其结果是各产业的生产能力发生地域性转变,从而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工业污染强度。”该研究还进一步表明:“环境保护水平不平衡国家之间自由化贸易和投资规则可能会鼓励企业搬迁到环境监管水平较低和遵守成本较低的司法管辖区。”③OECD CORE SET OF INDICATORS FOR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REVIEWS,A synthesis report by the Group on the State of the Environment.http: //www.oecd.org/ officialdocuments/publicdisplaydocumentpdf/?cote=OCDE/GD(93)179&docLanguage= En.2019-06-5:21:25.这些现象说明,如果不对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给予明确的规范,它们将进一步损害东道国的环境,加重东道国的环境危机。

一、国际法规制跨国公司投资环境责任的必要性

跨国公司追求自身利益,使其有着一个与生俱来的义务:成本外部化和利润最大化,这是当前世界许多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最终源头。④马忠法著:《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 年版,第291 页。利润最大化是跨国公司一切经营活动的最终目标,而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可表现在跨国公司海外经营的多方面的努力:支撑其在海外的生产、维持其在市场的垄断地位、充分利用东道国的资源等。⑤胡靖著:《跨国公司在华技术转移行为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第36 页。世界会不断向前发展,发展过程中必然产生诸多环境问题,目前环境友好技术是很好的解决方案,而这样的技术大多掌握在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手中。发达国家难以实施目前条约中有关技术转让的规定,更不愿有任何基础性的修改来促进国际技术转让,而这背后的真相是跨国公司等私人部门的意志在主导技术转让领域。而这些国家的政府常以其所谓的“国家经济安全或国家利益”为由,对这些可能威胁人类生存的不正当要求予以肯定,导致今天技术转让领域不公情况的出现。⑥前引马忠法著:《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 年版,第252 页。上世纪90年代,世界银行资助的一项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的污染产业的大幅增加均是由跨国公司行为所致。⑦Low Patrick,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the Environment, World Bank, 1992,P.159.但跨国公司并不直接承担国际义务,不会在国际法上直接成为被追究对象,并且东道国和母国都很难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当前规制面对的困境

1. 东道国层面

在发达国家的多数跨国公司已对环境造成恶劣影响下,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国家却没有较好规制的原因主要有三点:

第一,“发展”问题是发展中和最不发达东道国面临的首要而艰巨的任务,这些跨国巨头在将触角伸向全球以获得高额利润的同时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资本、技术和工作机会,这些正是发展中国家所欠缺的,为了解决生存问题,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在诸如跨国公司的环境监管等层面让步,从而限制了发展中国家作为东道国更改、完善、更新自身环境规则之行为。同时,跨国公司更愿意进入环境法规不如其母国严格的外国市场。①Jorge Rivera and Chang Hoon Oh,Environmental Regulations and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Foreign Market Entry Investments,The Policy Studies Journal, Vol. 41, No. 2, 2013,p247.

第二,含有对东道国进行环境保护干预的不利条款也存在一些双边投资条约中,这使得东道国可能面临违反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而遭到外国投资者的索赔。在Tecmedv. Mexico案中,原告西班牙母公司Tecmed主张墨西哥政府拒绝续签垃圾掩埋许可证构成对其投资的间接征收,违反了双边投资条约。最终,原告西班牙母公司“Tecmed”的主张得到了仲裁庭支持。②TECNICAS MEDIOAMBIENTALES TECMED S.A.v.THE UNITED MEXICAN STATES , CASE No. ARB (AF)/00/2 . https: //www.italaw.com/sites/default/files/case-documents/ita0854.pdf,2019-06-5:10:00.在另一Metalclad v. Mexico案中,原告美国企业Metalclad公司在获得墨西哥官方批准后,投资了一家危险废品处理厂。此后,墨西哥政府认为该厂将损害当地环境而拒绝颁发经营许可证。最后墨西哥政府被裁决赔偿投资者1685万美元。③METALCLAD CORPORATION Claimant and THE UNITED MEXICAN STATES Respondent,CASE No. ARB(AF)/97/1.https://www.italaw.com/cases/671,2019-06-5:15:52.可见,在不少国际投资争端中,东道国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并不能得到支持。

第三,一些发展中和最不发达东道国自身缺乏技术和法律资源去实施环境法规政策,甚至缺乏基本的司法机关配置。因此,发展中和最不发达东道国想让跨国公司因违反国内环境法而承担法律责任面临着尴尬的境地。

2. 母国层面

目前,绝大多数跨国公司的母国都位于发达国家,尤其美国、西欧诸国和日本。考虑到东道国对跨国公司责任规制的缺乏,有人可能认为由母国去规制更适合。然而,母国缺乏国际法上的义务或动力去规制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承担的环境责任。事实上,跨国公司的运营不仅影响着母国的经济而且支持着母国的对外政策。④Richard N. Gardner, The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 and the Home Country, 15 Colum. J. Transnat'l L. 369 (1976),p370.母国并不愿意采用国内措施规制跨国公司域外行为且保护第三国的受害者。此外,由于跨国公司主要在注册国以外地区开展业务,母国很难监管跨国公司。⑤Pannu, Navraj S., Transnational Corporate Regulation through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A Case Study of the Canadian Extractive Sector(2014). Electronic Thesis and Dissertation Repository. 2011.p1.

笔者认为,在现实中,母国对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引起的责任很少干预主要出于以下几种原因:第一,涉及尊重外国的主权问题;第二,避免产生标准适用差异,即可能导致在同一外国和同一工业部门不同跨国公司由于其母国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环境法规制。第三,跨国公司本身拥有复杂的治理结构,这也使得其很容易逃避或转移相关责任。

3. 跨国公司内部行动准则

目前由于缺乏完整的规制机制,许多跨国公司都采取内部行动准则约束自己,也称之为“公司社会责任”或“企业公民”。 一群备受瞩目的跨国公司和大型跨国公司通过赞助、公关、广告、对话、网络和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以及调整具体的业务政策、管理系统和表现将自己置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典范。⑥Peter Utting,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and the movement of business,Development in Practice, Volume 15, Numbers 3 & 4, June 2005.p378.联合国调查发现:北美、欧洲和日本的169家跨国公司中超过43%公开发布环境政策宣言,它们将会通过管理自身造成的环境影响来履行社会责任。①United Nations (1993:22).但是,污染控制设备采购和运营是非常昂贵的,且处置有毒废弃物也需高昂成本和耗费大量时间,如果跨国公司将这些考虑进成本,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其利润空间,所以跨国公司实际上能完好履行这些责任的情形不容乐观。而且用于公司内部治理的行动准则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主要靠企业的自身道德去约束,如此,实际效果也就一般了。

可以看到,目前无论是国际层面还是国内层面,都不存在对跨国公司行为和其引起的环境责任的统一规制。主要原因是:跨国公司尚不能以自己的身份直接参与到国际事务中来,这也就导致国际规则无法直接约束跨国公司的行为。跨国公司通过国家代理人不断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规则的制定,并且跨国公司从背后不断促使国家在对外谈判中提出在环境责任方面利于自己的诉求和主张;即使相关条约中有相关义务的规定,在造成责任和影响时,由于其不受国际法的直接约束从而能轻易逃避惩罚。通过以上分析,从国际法层面规制跨国公司投资环境责任是目前更为有效的方案。

(二)从国际法层面规制跨国公司投资环境责任的意义

通过前述分析跨国公司国际投资环境责任,其产生的某些责任受到国际法的直接调整成为一种发展趋势。20世纪70年代以后出现的全球化模式严重挑战了传统的以国家为中心的公司监管。②Larry Cata Backer,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Transnational Law: The United Nations' Norms on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as a Harbinger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International Law, 37 Colum. Hum. Rts. L. Rev. 287 (2006),p308.对公司在国际法上地位的学术探讨也可以追溯到1970年,并在1990年得到了进一步发展。③Julian G. Ku (2012) "The Limits of Corporate Right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Chicag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2: No. 2,Article 13.p735.在这一时期,联合国涌现了许多在国际法下研究商业组织责任的报告,跨国公司的实际地位改变了以国家为主导控制的国际局面。此外,目前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统一约束跨国公司的权力和行为,跨国公司自身也认识到统一机制约束的好处,可以避免由于不同国家会有不同要求而带来困难。④Jonathan I. Charney,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and Developing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1983 Duke L.J.748,P749.

如果直接从国际法层面对跨国公司进行规制将有利于跨国公司更好地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1. 跨国公司会依据相关国际条约制定全球环境策略,一以贯之,尤其是采取预防措施。一个真正负责任的公司应该在世界任何地方保持相同的环境保护标准,这些标准应首先由“公司良心”(“corporate conscience”)确定,并确保它们至少与其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一样严格,没有理由在欠发达国家中予以和西欧或北美差别待遇;跨国公司的责任是全球性的,其环境的关注标准必须在其运营所在的任何地方得到统一的应用。⑤Alfred S. Farha, The Corporate Conscience and Environmental Issues: Responsibility of the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10 Nw. J. Int'l L. &Bus. 379 (1989-1990),p394.环境损害一旦造成将不可逆转,事后采取补救措施也是亡羊补牢,效果欠佳。跨国公司可以在制定全球生产经营计划之前,对该计划可能会产生的环境影响采用科学公平方法进行评估。此外,跨国公司也应对其活动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科学持续监测,以便及时发现潜在的环境损害,及早预防。《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也创新性地提出了预防原则。

2. 促进环境友好技术的全球扩散,促进东道国环境改善和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全球范围内的可持续发展。跨国公司之所以能引领全球市场,与其掌握着成百上千项专利技术密不可分。⑥高卢麟主编:《专利——企业家手中的矛与盾》,专利文献出版社1989 年版,第47~48 页。因此,跨国公司在技术转让中的地位无人能够替代,通过它们的代理人即政府在左右着国际技术转让政策的制定。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问题(含气候变化)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气候变暖给人类带来众多灾难让人认识到:人类自身力量的有限和自然震怒时的无奈,人类要不断发展,无法减少能源使用的需求,而唯独可以依赖的就是技术开发及其转让。①马忠法著:《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 年版,第22 页。跨国公司应加大对环保技术的研发投入,更应以优惠条件向缺乏此类技术的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及其企业转让其先进的技术,促进环境友好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转让与传播。由于缺乏先进的环保技术,目前很多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造成了很大的资源浪费并排放了很多污染物,给人类健康及生存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此外,跨国公司在自身的经营投资中,应采取清洁生产政策,充分考虑对供应商和消费者的影响。

二、国际法有效规制跨国公司投资环境责任的现实可能性

目前,跨国公司在国际上的体量和影响力越来越大,在参与制定规则时,它们也享有一定的话语权。“商业企业的经济权力(包括寻求选举获胜的政客提供或撤回自助基金,对于政府的诸如贸易、投资、反托拉斯、知识产权和通信等国际问题施加巨大影响)。②Dunoff, Ratner and Wippman, International Law: Norms, Actors, Process,p.206.同时,国际法层面也出现了一个重要发展即出现了许多适用跨国公司的法律。

(一)跨国公司参与国际环境规则的制定

跨国公司的非凡增长也使它们能够影响国际层面的政策成果。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是谋求利益合法化的主要手段,出于保护企业利益和有效引导公共政策利益导向的需求,跨国公司参与政策制定过程的手段和渠道往往是多元的,其中既有正式渠道,也有非正式渠道。③范春辉著:《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的政治功能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129 页。在许多国际论坛上,企业游说团体一直在推行有利于商业企业的政策,让他们摆脱危害环境的局面。例如,在1992年的里约会议期间,企业集团积极界定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并迫切要求他们解释公司作为可持续发展的推动者的意义,以便在会议出版的官方文件中有所体现。④Pratap Chatterjee and Matthias Finger, The Earth Borkers: Power,Politics and World Development,1994.Shah(2002)说:“汽车、采矿、石油和化学工业中各大公司的利益也影响了京都全球气候变化大会(Kyoto Global Climate Change Conference)的成果。”⑤Anup Shah, Corporations and the Environment.Cited online at: http://www.globalissues.org/ TradeRelated/ Corporations/ Environment.asp?p=1,下载日期:2019 年6 月5 日。

(二)相关国际法文件明确了跨国公司的投资环境责任

下述最重要的具有软法性质的四份国际法文件明确规定了跨国公司的环境管理、清洁技术转让等责任,并且产生了重大影响。众所周知,科技进步在保护自然环境层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高科技可以制作出对环境少污染的产品例如节能汽车;通过尖端技术,污染物的排放可以不那么集中。跨国公司既是环境友好技术的最大生产者又擅长环境管理,可以给发展中国家带去很多先进环境管理经验,帮助发展中国家保护环境。

1.《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准则(草案)》(1983年)

该草案“环境保护”一节具体规定了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第一、跨国公司应根据其经营所在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惯例和政策开展活动,并应适当考虑相关国际标准。第二、跨国公司应就其在任何国家引入或拟提出的产品,工艺和服务,应要求或定期向该国主管当局提供当局规定的所有相关信息,这些产品,过程和其他活动的特征,包括可能损害环境的实验用途和相关方面,以及避免或至少减轻其有害影响所需的措施和费用。第三、跨国公司根据经营所在国政府要求,通过与国际组织开展合作,形成和促进国内和国际环境保护标准。①See paragraphs 41-43 of Draft United Nations Code of Conduct on Transnational Corpaorations,[1983 version].尽管该国际法文件没有生效,但这些规定客观上为跨国公司在东道国进行投资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所应遵循的规则及有关国家的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2.《21世纪议程》(1992年)

1992年里约会议通过的《21世纪议程》敦促跨国公司将环境管理视为公司优先事项之一,并将其视为可持续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更鼓励跨国公司积极参与落实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和标准。《21世纪议程》在以下五个方面具体规定了跨国公司在环境责任方面的内容:第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包括增加回收和减少废物排放;第二,制定和实施将环境成本内部化为会计和定价机制的方法;第三,每年报告其环境记录,以及采用和实施促进最佳环境实践的行为守则;第四,制定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公司政策,并为位于发展中国家的子公司提供无害环境技术,无需额外的外部费用;第五,制定与中小企业建立伙伴关系计划,以促进管理技能,市场开发和技术知识方面的经验交流。②See paragraphs 30.6,30.9,30.10,30.22 and 30.23 of Agenda 21.上述规定就跨国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责任做了较为微观的规定,对跨国公司自身的经营活动及有关国家立法或执法均提供了重要参考。

3.《全球契约》(1999年)

联合国于1999年宣布了著名的《全球契约》(global compact),该文件聚焦企业社会责任,旨在鼓励全球企业采用可持续和对社会负责的政策,并报告其实施情况。联合国全球契约是一个以企业为基础的原则框架。其中有三项原则直接涉及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即原则七——应采取预防性方法来应付环境挑战;③Principle Seven: Environment, https://www.unglobalcompact.org/what-is-gc/mission/principles/principle-7.2019-06-5:10:05原则八——在环境方面主动采用更负责任的做法④Principle Eight: Environment, https://www.unglobalcompact.org/what-is-gc/mission/principles/principle-8.2019-06-5:10:05.和原则九——鼓励开发和推广无害技术。⑤Principle Nine: Environment,https://www.unglobalcompact.org/what-is-gc/mission/principles/principle-9.2019-06-5:10:05.该契约促使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并为其参与国际事务提供了良好平台,同时,也扩大了企业在全球的知名度。

4.《OECD关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指南》(2011年)

OECD通过的《OECD关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是直接规制跨国公司行为的最新成果,该《指南》规定OECD所有成员国一致同意由在本领土内经营的跨国企业遵守这些原则,且该《指南》要求企业管理者在其业务经营中应关注环境问题。目前该《指南》被认为是世界上最重要的企业自愿行为准则之一。《指南》“环境”部分明确规定了企业应在其经营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惯例框架内,并依据相关国际条约、原则、目标和标准,考虑保护环境,公共卫生和安全,并且以有助于实现更广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方式开展活动。该指南对跨国公司提出了具体的要求:(1)跨国公司建立并维持符合自身的环境管理系统;(2)评估并在决策过程中解决与企业整个生命周期中的流程,产品和服务相关的可预见的环境,健康和安全等相关影响;(3)基于科学和技术的风险判断是否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时,也应考虑到人类健康和安全,不要将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作为推迟采取具有成本效益措施的理由;(4)具备应急计划,以预防、减轻和控制其运营中的严重环境和健康损害,包括事故和紧急情况和立即向主管当局报告的机制;(5)不断采取措施改善公司的环境表现;(6)对雇员加强环境健康的教育和培训等。(7)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制定有环境意义和经济效益的公共政策,例如,通过加强环境意识和保护的伙伴关系的倡议;(8)企业向公众提供其活动可能带来的环境、健康等影响的信息和预防措施等。①See“VI. Environment” of the 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2011,该《指南》中的一些重要内容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形成国际投资惯例,例如关于技术转让。企业应极力促使技术转让,同时可以采取保护知识产权的各种措施,根据合理的条款与条件进行技术许可。

总体来看,以上国际法文件的规范对跨国公司履行环境责任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对环境保护问题上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如投资前的环境评估报告、环境监测;第二,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包括采用更环保的生产技术、对职工的培训等等;第三,跨国公司应定期报告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第四、向位于东道国的子公司转移清洁技术。应该说,以上这些国际规则尚未对跨国公司构成真正的法律约束力,但其所蕴含的一些原则已经或很有可能成为习惯国际法或一般法律原则,从而约束跨国公司的行为。此外,这也为不久的将来相关国际条约的建立奠定良好的意识和制度基础。除此之外,一些直接规范跨国公司活动的国际法规则越来越多,如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建立国际经济秩序行动纲领》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皆对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此外,国际劳工组织制订的《关于跨国公司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 联合国贸发组织起草的《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的多边协议》与《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等也对跨国公司行为规范进行了细致规定。此外,一些国际投资协议也规定了投资者和东道国在引进FDI(国际直接投资)时应注重环境保护。

三、国际法有效规制跨国公司投资环境责任的完善建议

从以上规定跨国公司投资环境责任的国际法文件可以看出,哪怕发达国家政府作出了相关承诺,但如果国内没有配套的立法来促使私人主体转让技术,则条约中涉及的技术转让条款无法得到落实。政府层面以批准条约为主要形式的承诺与企业营利行为是问题的不同方面,政府的承诺最终能否得到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等私人部门的合作与执行。在那些跨国公司所在国不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法规来促使本国企业转让技术的情形下,发展中国家采取的第一步可能就是团结起来以增强其与跨国公司的谈判能力,并针对跨国公司活动制定统一的政策。②[英]约翰.H.邓宁,萨琳安娜.M.伦丹著:《跨国公司与全球经济(第二版)》,马述忠、曹信生、柴宇曦、许光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634 页。另外,从某种意义上说,不论发达国家政府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它们在应对全球公共问题的情形下有更多的共性,在处理环境问题上更容易达成共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政府不能只采取“斗争”或“谴责”方式,还应加强与发达国家政府的沟通、交流,建立互信、合作关系,推动或促使发达国家政府制定一些政策、法律鼓励本国私人部门自愿、积极而非被迫、被动地转让技术。③马忠法著:《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 年版,第330 页。目前,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因给东道国造成环境灾难而遭到有效追责的寥寥无几,长此以往,东道国环境问题只会不断恶化,进而损害东道国自身发展和人民的健康,最终也给全球环境保护带来消极影响。笔者认为未来在制定跨国公司投资环境责任的国际规则时应当作出以下考量。

(一)将跨国公司纳入国际投资环境责任规制谈判中

如前文所述,实践中,跨国公司积极参与有关国际规则制定,通过国家作为其代理人将自身利益相关主张体现于国际规则之中,但这种“背后推手”式的参与很难将其真实和完整的主张表达出来。笔者建议在关涉跨国公司投资环境责任相关国际规则制定时,可以将跨国公司纳入规则制定过程中,让其表达自身主张的同时,也能更好地倾听东道国的意见建议,让其真正从“幕后”走到“台前”来。如在双边投资协定签订时,谈判双方可以将本国相关跨国公司纳入谈判体系,对投资涉及的环境问题尤其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引起的环境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一旦有了这样的沟通机制,这些跨国公司会立足于自身经营实际提出改善东道国环境问题的措施,如向东道国转让相应环境友好技术及输出先进的环境治理方案等;而东道国也能立足本国国情,完善国内环境立法和建立惩罚机制,毕竟东道国环境问题的妥善解决更需要从东道国自身寻找答案。提供或构建这样的公开沟通平台,跨国公司和东道国都能更清晰地知晓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诉求,也就能更好地制定和履行环境责任标准。

(二)直接规定跨国公司的投资环境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履行要求

现存的国际规则涉及跨国公司投资环境责任时,虽然在内容上有一些直接规定了跨国公司的责任,但是这样的规定往往只约束缔约方政府,其具体实施还需由缔约方的国内法来实现,这样会使条约对跨国公司难以产生直接的约束力,跨国公司自然也不用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此外,这些国际规则在规定跨国公司投资环境责任时,大都是概括式的规定,笼统地规定了它们该做些什么,但是如何“做”及如果不“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多没有规定,如此使得这些规定常是倡议性的而使其在落实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建议在日后的相关国际规则制定、修改时,除了规定需要做什么,也应制定具体的履行要求以及不履行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具体条款谈判可参考以下因素:1. 在有关国际环境条约或投资、贸易协定中,规定跨国公司在遵循环境标准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在母国和东道国进行生产或制造时,如果东道国的环境标准低于母国,甚或东道国没有相关的环境标准时,就应该按照母国的环境标准进行。2. 在相关国际规则中除了规定跨国公司应履行向东道国转让环境友好技术的义务,更应明确环境友好技术转让的具体条件,促使东道国及其企业能真正用得起这些环境友好技术。3. 在相应国际规则中明确跨国公司应将保护东道国环境责任纳入公司内部规则体系,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环节都应采取具体措施对东道国环境实施保护。

(三)建立跨国公司投资环境责任的监督和追责机制

跨国公司由于其本性,必然将成本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作为其追逐目标,在实际经营中很难将东道国的环境保护作为其重要策略和义务,并划拨成本承担这一义务。要让跨国公司切实承担投资环境责任,必须在相关国际规则制定时,建立监督和追责机制。首先,有必要建立专门的投资环境责任监督委员会和评价机制,定期接受跨国公司投资环境责任履行汇报并做出评价。对于那些能严格遵守规则,切实采取措施保护东道国环境的跨国公司评出相应等级并在官方渠道公布,以便鼓励其继续积极履行相关环境责任同时也为其它不达标的跨国公司作表率,同样,那些不能达标甚至造成东道国环境灾害的企业也应及时评出等级并公布。跨国公司在全球经营势必要考虑其商业信誉,而环境问题事关生命健康,一旦发生环境灾难,必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谴责,为了赢取消费者信任和履行相应社会责任,跨国公司会慎重对待在对外投资中引起的环境问题;如此则会产生如下效果:如果一家跨国公司基于自身的技术和管理优势,在获取经营收益同时主动采取措施保护东道国环境,必然会获得东道国政府和人民更多的支持和信任。此外,为了解决实践中跨国公司对东道国造成环境灾难而难以被合理追责的困境,在制定相应国际规则时,应赋予前述监督委员会相应职责协助东道国向跨国公司追责,给跨国公司形成压力,如以监督委员会自身名义在公开渠道给造成环境灾难的跨国公司发函件,同时为东道国和跨国公司及其母国商谈解决方案提供平台。

“人类命运共同体”既是人类不可分割的共同利益追求主体、更是无法替代的自然生态系统维持主体。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 存活在自然生态环境系统中的人类,为了维护其世代生存、延续和繁衍的共同愿景,产生了共同利益和诉求,即持续维持人类赖以生存和延续的自然生态系统及生态功能的完整性。这一共同利益的追求主体和维持主体就是“人类整体”,即“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享有环境权,同时也必须承担起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自然环境与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权的实现与此息息相关。在全球范围内保护环境、消除贫困、实现可持续发展,进而维护人类的共同利益,是人类共同的责任。而完善相关国际法律制度的构建,发挥法律在保护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非常必要的。

结语

从上文可以看出,跨国公司活动的扩张导致了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良反应并造成多重紧张局势,在很大程度上,这可归因于国家和地域市场之间日益增长的经济依赖。①Walter Kolvenbach, The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and the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 5 N.Y.L. Sch. J. Int'l &Comp. L. 253(1984) ,p253.环境问题是可持续的核心问题,它不是某个人、某个群体或某个国家可以单独解决的问题,而是全人类面临的公共问题。而导致环境污染出现的主要根源在于制造或生产类的跨国公司的营利行为,其解决单靠国家是不太现实的。随着全球贸易的开放,跨国公司继续进行大规模的资源开采来扩大其经营,同时造成了环境状况的恶化。②前引MicheloChilwalo, MSW,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versus Environmental Problems,European Scientific Journal June 2016 edition vol.12, No.17,p244.解铃还须系铃人,跨国公司的积极参与与在环境污染控制方面的积极主动,至为重要。况且,成为一家成功的企业,拥有良好的声誉和赢取公众的信任是至关重要的。③Chan, Lok Yiu,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2014). Global Honors Theses. Paper 18. Chan 6.因此,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需要在有限范围内承认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通过其直接参与国际法规则的制定,并将其履约、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内容纳入国际规制,能有效解决目前跨国公司规制的困境;我们需要建立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国内法(主要是东道国的)约束和国际法约束的双轨制。由于跨国公司具有跨国经营的特性,但其并非国际法上的主体,长期以来在国际上缺乏有效规制跨国公司行为的规范。近几十年来,随着生存环境的逐步恶化,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了严峻挑战。其中,人口、消费和技术是影响环境的三大因素。而为消费进行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则是造成环境损害最重要的环节,消费的增长加剧了对环境的污染并破坏了生态系统,跨国公司在全球的生产和销售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活动对环境有着重要影响。因此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就必须实现经济和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为此,我们必须完善相应的国际法规制来促使跨国公司须为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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