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吏治思想的理路述评和当今启示

2020-01-16 08:47罗毓平
湖北社会科学 2020年7期
关键词:治吏吏治韩非

罗毓平

(陕西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汉中 723001)

韩非是战国后期法家最著名的代表人物,他的思想常常作为思想文化资源而给予后世法治运行重要影响。韩非学说的核心是法治思想,而其法治思想的核心是吏治思想。那么,在我国当今吏治安排的现实背景下,我们就很有必要来专门研究韩非吏治思想及其当今意义,毕竟事实上中国传统的思想文化乃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血脉。

一、韩非吏治思想的理论路径

韩非吏治思想的理论路径是:道→人性→治道→吏治,即首先把“道”落实于“人性”,然后在“人性”的基础上形成“治道”,从而建立起“吏治”思想。

韩非的法家学说及其吏治思想中,宇宙万物的本原、本体是道,由此,他阐述了自己的形而上学、本体论。韩非的本体论来源于《老子》,这集中体现在韩非的《解老》《喻老》两篇里,如对于本原、本体道,韩非讲,“所谓有国之母,母者,道也。”[1](p150)(韩非子·解老。下引此书只注篇名)“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1](p156)(解老)可见韩非的哲学思想属于道家。司马迁从学术源流上将韩非的学说归为黄老道家,的确中肯。司马迁在《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中说,韩非“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2](p2612)这应该是司马迁为老子、韩非同篇作传的缘由。

人性好利。韩非以老子哲学的最高概念道,即韩非所强调的“自然之道”,[1](p223)(功名)为理论前提,同时承袭了老师、大儒荀子的“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3](p412)(荀子·正名)的自然人性论,主张人性的特征是“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1](p105)(奸劫弑臣)“恶劳而乐佚”。(心度)[1](p519)在人性的本原、本体道之终极层面,荀子、韩非师生的看法相同,都认为人性自然,无所谓善、恶之分。但在人性的现实特征上,两人观点相异,荀子明确指出并论证说“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3](p434)(荀子·性恶)而韩非并没有明确指出“人性恶”,他论述的是人的好利本质。韩非在人的现实性上的人性好利之说,旨在为他的治道、吏治思想张本,以设计国家权力伸张的实践途径。

“按法以治众”的治道。韩非说,“人之情性贤者寡而不肖者众”,[1](p425)(难势)“圣人之为法也,所以平不夷矫不直也”,[1](p372)(外储说右下)“按法以治众”。[1](p124)(备内)韩非这几句话可以大体展现他的治道思想。该思想以人性好利之说为思想切入点,得出结论“按法以治众”。人的好利本质体现于人文道德、伦理关系方面,人的自私自利动机往往导致品行贤良的人少而品行不好的多,因此圣人立法而国家权力登场,以营造社会得以正常运行的公平正义条件,这样,“按法以治众”即依法治理社会的国家以法、依法治世之方略便成为必然。

韩非法治思想的基本的措施架构是“圣人治吏不治民”。既然韩非论说了国家和社会治理须以法、依法而行,那么他紧接着就面临着要怎样实施这一法治战略的问题。于是,韩非立论:“摇木者一一摄其叶则劳而不遍,左右拊其本而叶遍摇矣。临渊而摇木,鸟惊而高,鱼恐而下。善张网者引其纲,不一一摄万目而后得;一一摄万目而后得,则是劳而难。引其纲而鱼已囊矣。故吏者,民之本纲者也,故圣人治吏不治民。”[1](p371)(外储说右下)韩非从拊本得叶、纲举目张这些极高效的经验事实类推出“圣人治吏不治民”的国家社会法治战略措施。“圣人治吏不治民”,也就是说,法治战略要以这样的三级措施结构来实行:圣人直接治理官吏,官吏直接治理民众;圣人通过治理官吏而治理民众,并不是说圣人不去治理民众。在“圣人治吏不治民”这种架构里,韩非论述了吏治问题。

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在韩非的语境里,“圣人”主要是指具备国家社会精神领袖资质的国君,因而圣明的国君理所当然地是国家顶层的立法者、行政者和裁判者,以国君为代表的国家权力就成为治道、吏治实行之形下动力保障。

韩非将形上之“道”层层落实而至“吏治”这个具体的现实问题,来树立和展开他的吏治思想。韩非的吏治思想内容丰富,我们可通过下述“以吏为师”和以“术”治吏这两个关键方面之解析予以展现。

二、“以吏为师”的合理性

韩非“以吏为师”的观点实际上持续而深刻地影响了秦朝以降两千多年来的治道和官民关系,它也是韩非吏治思想体系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但后世的使用往往偏执于官吏在社会中“师”的地位。我们要系统地揭示这一著名理念的内涵,还其本来面目,以便客观地继承和创新韩非的吏治思想。

关于“以吏为师”,韩非讲:“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无私剑之捍,以斩首为勇。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是故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此之谓王资。既畜王资而承敌国之亹,超五帝侔三王者,必此法也。”[1](p494)(五蠹)在韩非的论域里,真正的“王资”即治国之道是君主政体国家“以吏为师”“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以法为教”两者互为条件而统一于国家的法治活动。尽管从国家法治活动这一现实政治设计的大体上讲,“以吏为师”仅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但就法治的具体实施过程而言,“以吏为师”具有逻辑在先的地位,只有“以吏为师”“以法为教”,国家以官吏作为老百姓的法律、法规教师,才能使老百姓依法行事而国富兵强,以确保国家的安全和发达。

我们可以看出,“以吏为师”主张在韩非的论域里有着明显的形上依据和清晰的逻辑进路。其形上依据就是“道理相应”的宇宙本体论。前面已述,韩非认为,宇宙万物的本原、本体道是“万理之所稽”。在中国哲学史上,他首次将“道”分析为具体事物之“理”的集合而提出了“理”这个重要的哲学范畴。[4](p218-219)那么,他的吏治思想必然要探究官吏存在之“理”。这一问题,韩非是从历史维度来讲的:“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有圣人作,构木为巢,以避群害,而民悦之,使王天下,号之曰有巢氏。民食果蓏蜯蛤,腥臊恶臭而伤害腹胃,民多疾病;有圣人作,钻燧取火,以化腥臊,而民说之,使王天下,号之曰燧人氏。中古之世,天下大水,而鲧、禹决渎。近古之世,桀、纣暴乱,而汤、武征伐。”[1](p483)(五蠹)这里论说的上古圣王以及中古、近古治世者,实际上讲的是以社会的最高统治者为代表的、为天下兴利除害的官吏队伍。韩非认为古代这种社会治理文明实然地、必然地被历史接续为社会治理的基本框架,这就是他探究到的官吏存在之“理”。

韩非历史维度的官吏存在之“理”并非纯粹的思想建构,而是为了以此来说明“以吏为师”的现实合理性和必要性。韩非生活于战国末期,他看到了“当今争于气力”[1](p487)(五蠹)的强大诸侯国直接兵争以至兼并,已成常态。作为韩国公子的韩非,这时的政治态度是站在韩国的立场而力图维护祖国韩国大体上依附于秦国的既成状况和利益;他虽预见到天下统一之势,但并不关注和谋划天下之统一。这可详见于《韩非子·存韩》篇所载,如韩非出使秦国时向秦王嬴政上书曰:“韩事秦三十余年,出则为扞蔽,入则为席荐,秦特出锐师取韩地而随之,怨悬于天下,功归于强秦。且夫韩人贡职,与郡县无异也。今臣窃闻贵臣之计,举兵将伐韩。夫赵氏聚士卒,养从徒,欲赘天下之兵,明秦不弱,则诸侯必灭宗庙,欲西面行其意,非一日之计也。今释赵之患,而攘内臣之韩,则天下明赵氏之计矣。”[1](p14)当时,秦韩两国的主从关系对韩国的存在和发展至关重要。至于韩非的著作《韩非子》一书,据《史记·老子韩非列传》《韩非子·存韩》以及这两篇的附属注解,我们可以认为,除了《存韩》篇是韩非使秦时向秦王所上之书和时人所记李斯的相关言行,其余五十四篇皆为韩非使秦之前的作品,乃韩非使秦前痛感韩国当时政治腐败,愤而抒志,书写的韩国应然的治国之道。《韩非子》一书并不是为了辅佐秦国,而是为了“存韩”。尽管如此,但事实上《韩非子》中的诸侯国治国之道彰显出普遍的意义,如当时秦王嬴政看了《韩非子》中的《孤愤》《五蠹》两篇,说:“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2](p2621)(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而韩非的“以吏为师”主张就是其《五蠹》篇的主旨。可见,韩非以历史维度所揭示的官吏存在之“理”被他延展为当时韩国应有的、颇具普遍性的“以吏为师”这样一项政治原则。

“以法为教”是“以吏为师”的内容。在韩非吏治思想中,“以吏为师”不仅处于逻辑在先的基础层级,而且是“以法为教”的实现形式。国家社会管理当以“以吏为师”作为形式,“以法为教”作为内容。韩非之所以认为要“以法为教”,其目的在于“以法教心”,[1](p220)(用人)从而为国家社会的长治久安确立应有的规矩。在他看来,由于“倒义,则事之所以败也;逆德,则怨之所以聚也”[1](p417)(难四),则必须整饬人心。只有这样才能将人心定向于国家社会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而法治是最佳途径。我们得注意,“以法为教”的“法”指的是刑法和法令,乃国家法律、法规的统称;“法”对国君、官吏和老百姓皆适用。韩非“以吏为师”“以法为教”互为表里的思想,我们可以将其内容概括为“以法为教”,这一思想得以产生的直接历史因素是当时的变法潮流;这一思想是韩非对当时变法潮流之精神实质的感悟和理解,是他在当时具体的历史关联中所把捉到的国家和社会治理之道。春秋战国时期,与封建制政治改革相匹配的法制改革出现而发展至兴盛,这在思想上的集中反映就是法家思想的产生和发达。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春秋时期有管仲、子产、邓析、郭偃、范宣子等,战国时期有李悝、吴起、慎到、申不害、商鞅、韩非等。春秋末期,法制改革在诸侯邦国间普遍化为变法运动,这一运动一直持续到战国末期。由于变法运动的推动和法家思想的理论贡献,法家在战国时期逐渐成为最有影响的学术派别之一,战国中期与儒家、墨家并盛,战国末期成了政治思想界的主角。我们从《韩非子》一书可见,战国末期的韩非为了建立起韩国新的国家治理体系以提升其治理能力而“存韩”,他积极顺应变法运动,批判地继承了春秋以来尤其是战国前期以来以慎到、申不害、商鞅为主要代表的法制思想,高瞻远瞩地构建了自己的以“以法为教”为内容的法制理论。就中国哲学史来看,韩非是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

韩非的“以吏为师”主张具有主观上、客观上两方面的合理性。主观上,韩非以道家本体论作为理论前提,将其下贯到国家社会治理的历史状况和现实趋势,提出和论证该主张,使其达到逻辑顺畅和理论圆融。客观上,韩非的“以吏为师”主张契合当时的变法潮流,是国君进行统治的理所当然的方式选择。

三、以“术”治吏的迫切性

“以吏为师”“以法为教”互为表里的思想是韩非吏治思想的基础,他从而阐述了以“术”治吏的思想。“以吏为师”与以“术”治吏两者的内容各有侧重,前者主要体现了法治的客观必然性,而后者主要体现了吏治的价值应然性。

韩非的以“术”治吏思想最集中地表现于他的这段话里:“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1](p433)(定法)“术”指的是国君治国理政的一种权术,具体说来就是国君驾驭各级官吏应该使用的阳谋、阴谋及其手段,包括对各级官吏的任免、考核、赏罚等种种策略行为。事实上,“术”是韩非吏治思想的核心范畴,它与“法”、“势”两个范畴有机结合、相辅为用。如韩非讲,“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1](p40)(有度)“明君无为于上,群臣竦惧乎下”;[1](p29)(主道)“人之情性贤者寡而不肖者众,而以威势之利济乱世之不肖人,则是以势乱天下者多矣,以势治天下者寡矣。夫势者,便治而利乱者也。”[1](p425)(难势)“动无非法”是说国君要使各级官吏(“群臣”)的思想、言论、行为都得守“法”;“明君无为”是讲国君当以自然无为之“术”来赏罚各级官吏,并且使他们面对国君这种深藏不露之“术”而忌惮“法”之尊严以及“法”所规定之国君权威;而“夫势者,便治而利乱者也”是说,“势”即国君和各级官吏的职位及其权力,它虽然具有便治、利乱两方面的功能,但从好利之人性(“人之情性”)这一基本立场来看,实际上大多数人的品行不好(“不肖”),各级官吏的“势”如果没有受到“法”和“术”的有效约束,就会恶化社会风气,尤其在那时的战国乱世,则会成为大多数人用以加剧天下混乱的工具。在这里,“法”是吏治的基本框架,“术”是吏治的基本机制,“势”是吏治的基本载体。概言之,唯有以“术”统摄、沟联“法”和“势”两者,才能实现“法”“术”“势”三者的正向统一而奔向国家的理想目标。

韩非“法”“术”“势”相统一的吏治思想,可以简要地表述为以“术”治吏。以“术”治吏,不仅具有上述理论上的依据,是吏治伦理价值应然性的一种现实的具体的要求,而且还具有历史的具体的迫切性。

在韩非生活的战国末期,诸侯国政治模式发生了重大改变,传统的贵族世袭执政体制大体上已被“现代”的臣民贤能任官体制所取代。[5](p742-744)那么,作为侯国最高统治者的国君得怎样做,才能使这种新的官员体制有效运作,就成了那个时代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战国前期,诸侯以法家学说对此问题的处理,为后来韩非的理论选择提供了历史的经验和教训。战国前期法家最典型的代表人物是商鞅、申不害、慎到,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使落后的秦国国富兵强而在列国中上升到领先地位;[6](p74-76)但是由于商鞅的法家学说重“法”却乏“术”,在秦国开始实践商鞅这一变法理论尔后的数十年间,吏治问题渐趋严重,整个国家的法治成果大多逐渐成就了大臣的私利,国君难以制吏,秦国停滞不前、难成帝业。申不害辅佐韩昭侯变法,他尤其着重于使得韩昭侯以“术”治吏;[7](p7)可申不害的变法理论对“法”的关注度相当低,以致对韩国旧法新法并存的法不一贯的状况失效,其结果是,以“术”治吏未能达到以“术”制吏的目的,吏弊丛生,韩国霸业无望。关于慎到生平的史料很少且是片段,从中我们不能知道他参与变法的具体情况。但根据《韩非子·难势》、现存已不全的慎到著作《慎子》七篇等文献可知,慎到的变法理论的确重“势”,主张以“势”行“法”;然而他疏于论“术”,欠缺对吏治这个重大问题的研究。秦、韩两国分别重“法”、重“术”的变法实践都导致了严重的吏治问题,而重“势”的变法理论没有重视吏治问题。这说明,在战国前期,吏治问题严重制约着变法的成效,却没有用以有效解决的理论。

到了战国末期,韩非敏锐地注意到了以前法家学说中吏治理论的现实困境和理论实效,就在原“法”“术”“势”三派学说的基础上构建了“法”“术”“势”相结合而以“术”治吏的吏治理论。这在当时的思想条件下不仅是对以前法家学说的最佳完善和推进,而且是对如何治吏而使那种新的官员体制有效运作此一急迫的时代课题的最佳理论应对。

这样,韩非通过以“术”治吏的吏治价值应然性论证,使得以“术”治吏的吏治理论正确反映了战国末期吏治的迫切性问题。简言之,韩非以“术”治吏的吏治理论实质上表达的是以“术”治吏的迫切性这一思想。具体说来,有三个重要层面。

一是,韩非认为国家的治、乱系于“术”。他强调说:“夫必恃自直之箭,百世无矢;恃自圆之木,千世无轮矣。自直之箭,自圆之木,百世无有一,然而世皆乘车射禽者何也?隐栝之道用也。虽有不恃隐栝而有自直之箭、自圆之木,良工弗贵也。何则?乘者非一人,射者非一发也。不恃赏罚而恃自善之民,明主弗贵也。何则?国法不可失,而所治非一人也。故有术之君,不随适然之善,而行必然之道。”[1](p504-505)(显学)纯粹自然的事物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概率几乎等于零,社会领域里本性善良的人也就难得一见,因而国君必须以“术”治民,方可创造出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伦理条件。韩非这是以他的道家本体论立场将宇宙万物视为一体,再采用类比的思维方法,从而得出“有术之君,不随适然之善,而行必然之道”的结论。这里,韩非的国君必须以“术”治民的思想是否意味着国君直接以“术”治民呢?答案是:不是。我们前面已道,韩非法治思想的基本的措施架构是“圣人治吏不治民”。所以这里韩非的国君必须以“术”治民的思想实际上讲的是以“术”治吏。那也就是说,韩非这段话是讲,国君只有以“术”治吏,才能达到国家治理的目标;否则国家必然大乱。

二是,他制定了抱法处势而用术的吏治用术规范。韩非法家学说的根本要义可被概括为:国君理当抱法处势而用术。[8](p127-128)韩非讲,国君“抱法处势则治”,[1](p428)(难势)“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1](p433)(定法)国君理当抱法处势而用术,这虽是就国君治理全国而言的,然而该治理方式的真正要诀是以“术”治吏。韩非之所以提出这样的吏治用术规范,乃鉴于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法”“术”“势”三派学说指导变法运动之得失。他的逻辑是,既然变法之失集中表现为吏治问题,那么吏治问题的解决就只能靠国君,国君的吏治规范就只能是抱法处势而用术。为什么吏治问题的解决就只能靠国君,为什么国君的吏治规范就只能是抱法处势而用术?这两个疑问的打消是我们理解韩非这一逻辑的两个必备步骤,亦即理解韩非这一吏治用术规范的两个必具条件。

韩非关于只能靠国君解决吏治问题的思想,基于自己的国君观念。前面已引,韩非在《五蠹》篇中说:“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有圣人作,构木为巢,以避群害,而民悦之,使王天下,号之曰有巢氏。民食果蓏蜯蛤,腥臊恶臭而伤害腹胃,民多疾病;有圣人作,钻燧取火,以化腥臊,而民说之,使王天下,号之曰燧人氏。中古之世,天下大水,而鲧、禹决渎。近古之世,桀、纣暴乱,而汤、武征伐。”他认为自古以来社会最高统治者的产生是出于人民利益的需要以及人民自己的选择;也就是说,是人民出于实现自身利益的需要而把自己的权利让渡给了人民自己认为能够为天下兴利除害的人,于是这个众望所归的人就拥有了民族或王朝的最高统治权力。韩非把这一思想落实到战国时期诸侯国国君集权的君主制,遂将侯国君主制看作合乎政体历史演变之理,而形成了他的国君观念。事实上君主制政体最显著的特征是,君主(如王朝之王或侯国之君)集国家和社会大权于一身,统揽全局,终身任职,且大多数世袭。韩非便认为,战国时期关系着诸侯国治乱兴衰的吏治问题的解决,就只能靠国君了。总体上,中国的王朝君主制政体从夏朝到清朝,有着持续长达三千九百多年的历史演变;实际上,古代中国统一王朝存在之标志、关键就是王朝君主的存在、王朝君主制政体的有效实行。那我们就不得不说,王朝君主制政体在古代中国的悠久历史,体现了历史发展的某种必然性;韩非的民族、王朝最高统治者起源说虽然具有明显的猜测性,倒也是对那种历史必然性在特定历史阶段上的一种反映。而韩非对战国时期侯国君主制的认同这一点,乃由于他在“存韩”的政治立场上对事实的态度;我们难以厚非。

现在便易于打消国君的吏治规范就只能是抱法处势而用术之疑。我们已知,治吏靠国君,国君须以“术”治吏。至于“法”和“势”对于国君治吏的功用,韩非曰,“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1](p358)(外储说右下)“势者,胜众之资也”,[1](p470)(八经)“夫有材而无势,虽贤不能制不肖。”[1](p223)(功名)“法”“势”是国君治国之具,当然也是国君治吏之具。可见,韩非认为“法”“势”“术”都是国君治吏的工具。而韩非在《定法》篇中说,“君无术则弊于上”,因此“法”“势”“术”三者之中“术”就有着突出的地位。加上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法”“势”“术”三派所提供的理论资源,韩非便认为,解决当时棘手、迫切的吏治问题的方略选择就只能是国君抱法处势而用术,以“法”、“势”两种吏治工具作为“术”这种吏治工具之工具,来凸显和实现“术”的功能。这样,韩非制定了抱法处势而用术的吏治用术规范。

三是,韩非阐述了循名责实的考课之“术”。他道:“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1](p106)(奸劫弑臣)国君应当按照各级官吏的职位名称及其职责要求(“名”)来考察他们的职务作为(“实”),根据他们是否名实相副、言行一致而予以升降赏罚。这就是韩非探寻到的循名责实的考课之“术”,就是说,国君在以“术”治吏的过程中要遵循循名责实这一考课标准。他还进一步论说了这个标准实施的许多细则,以期循名责实体系能够成为国家条例而得以贯彻实行。因此,韩非一再强调“法”的重要作用,如他认为得“因法数,审赏罚”。[1](p39)(有度)另外,战国前期变法运动中吏治问题严重之历史教训以及祖国韩国变法不彻底而政治腐败(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之现实弊病,韩非从中充分看到制约侯国发展的瓶颈是吏治问题,亟待国君抱法处势而用术地去处理,以使官吏能够服务于富国强兵的国家发展战略。所以,韩非主张的循名责实考课之“术”就是要以“因法数,审赏罚”的策略来纠正官场之失、整合官吏行为。如韩非指出:“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今为臣尽力以致功,竭智以陈忠者,其身困而家贫,父子罹其害;为奸利以弊人主,行财货以事贵重之臣者,身尊家富,父子被其泽。人焉能去安利之道而就危害之处哉!治国若此其过也,而上欲下之无奸,吏之奉法,其不可得亦明矣。故左右知贞信之不可以得安利也,必曰:‘我以忠信事上,积功劳而求安,是犹盲而欲知黑白之情,必不几矣……’”[1](p105)(奸劫弑)国君如果不用循名责实之“术”,就必然摧毁良吏的功过善恶观,误导官场价值追求的方向而使奸吏败国。

总之,上述“以吏为师”的合理性、以“术”治吏的迫切性,是韩非两项最典型的吏治思想。它们分别论证了官吏的客观地位、吏治的现实需要。韩非的吏治思想,我们若置身于韩非的战国末期侯国立场来看,可谓是吏治上一种相当妥当的理论安排。

四、韩非吏治思想的当今启示

韩非的吏治思想是一个巨大的思想宝库,直到今天还需要我们努力挖掘,它对当今中国的吏治事业不无启示。

(一)国家要健全和完善自上而下的治吏体系。

韩非吏治思想中的以“术”治吏说虽然讲的是国君以“术”治吏,但国君并不只是作为国君的那个人,而更是国家和社会权力行使之主体的总象征和总代表,他象征和代表着君主制政体这种国家权力(国家)组织形式。而国家权力的行使具有强制性,向来都是由上级到下级自上而下地进行的。那么,韩非的以“术”治吏的迫切性这一典型的吏治思想就蕴涵着这样的信息:国家权力应该以任免、考核、赏罚等种种策略行为来治理各级官吏,国家应当健全和完善自上而下的治吏体系。这种信息可资我们今天的吏治实践。

今天,我们国家的治吏体系已经相当健全和完善,而就国家权力行使的强制性方面来看,治吏体系建设还是要凸显“自上而下”性,使干部队伍自上而下的自我管理成为治吏体系的主渠道;毕竟,治吏的方式如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等,都须仰仗国家权力系统自上而下的节制才能够落到实处,实现干部的忠诚干净担当。

机制的切实建立是治吏体系建设的关键。如果没有形成治吏体系有效运行的机制,就会产生韩非所说的“官之失能者其国乱”[1](p35)(有度)的恶果,官吏结党营私而官场风气污浊;那我们的治吏体系就形同虚设了。也就是说,治吏体系有效机制之要害在治,即在于能治;一套不能治的机制必然致使治吏体系生命力的丧失。因此,我们要根据“能治”的要求来建立治吏体系有效机制。这种机制基本的工作表现应当是,干部职事的切实考课和干部阶层的合理流动。国家权力要自上而下切实地考课干部职事以分别其等差,使奉公守法又德才兼备的干部得到相应的奖励、晋升,“官之失能者”必受惩处。这样,就可以防止治吏体系失灵而使得官场正常秩序遭到破坏以至颠覆的危险。

(二)国家干部当以高素质来匹配党和国家事业的需要。

韩非之所以大讲关于以“术”治吏的问题,就是因为他事先做了“以吏为师”的相关论证。他的“以吏为师”主张实际上讲的是以社会的最高统治者为代表的、为天下兴利除害的官吏队伍,他认为它是社会治理的基本框架。“以吏为师”“以法为教”互为表里,即国家以官吏作为老百姓的法律、法规教师。这至少从理论上肯定了国家干部是在国家事业上奉法求实之骨干的事实,值得我们今天借鉴。所以说,国家干部的素质决定着国家的治乱存亡。

现代社会的国家都由政党掌握,则国家干部由执政党直接或间接管理。在当今中国,国家干部是由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直接或间接管理的,国家干部当以高素质来匹配党和国家事业的需要。韩非说:“由是观之,大奸作则小盗随,大奸唱则小盗和。竽也者,五声之长者也,故竽先则钟瑟皆随,竽唱则诸乐皆和。今大奸作则俗之民唱,俗之民唱则小盗必和……”[1](p164)(解老)官风引导民风,古来如此;干部们一旦释国法而谋私利,就必然使国家衰亡。打铁还得自身硬,[9](p101)干部要自觉地严格要求自己,坚持以思想政治素质修养为重点的学习和实践,使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转化成自己的信仰而用行动表率于民、服务于国、忠诚于党。如此,干部们就能够从思想到行为、由内而外地武装自己,高素质地成为人民的公仆,成为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成为完成党和国家各项任务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成为党和国家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10](p173-200)

当前,我国由于社会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样式加速地多样纷呈,干部们更要以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本职工作能力来适应、主导这种社会生活的要求;否则干部成了群众的绊脚石,党和国家的事业大受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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