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梽功, 刘 博, 林志刚, 周晓峰, 曹玲芝
(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北京海淀100081 ; 2. 河北省衡水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河北衡水053000 ; 3. 河北省涿鹿县农业农村局, 河北涿鹿075699 ; 4. 河北省石家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河北石家庄050000 ; 5. 河北省衡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河北衡水053000)
自2018年8月我国发布第1例非洲猪瘟疫情以来,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农业农村部多次下发文件规范生猪调运行为。当前,各地生猪生产正在加快恢复,生猪非法调运时有发生,2020年3月,农业农村部发布3起调运疫情,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跨地区传播风险加大。根据国家要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一步加大了执法力度,有力打击了违法行为。本文就一起违规调运生猪案件的查处过程进行了阐述,并对耳标的卡带时间、动物的补检条件、检疫证明效力、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提高中小生猪养殖企业非洲猪瘟防控能力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供大家参考。
A省B市某养殖场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欲向A省C市屠宰场调运生猪80头,2020年2月6日下午18时,当地官方兽医对80头生猪进行了现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出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在官方兽医工作结束离开现场后,货主又向运输车辆上偷偷多装了8头生猪。于当天晚上21时运到A省C市屠宰场,因官方兽医下班,屠宰场又未回收该批生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货主将88头生猪运进屠宰场。卸车后运输车辆随即返回A省B市,于2月7日上午10时在未申报检疫的情况下又偷装了80头生猪,携带2月6日未回收的80头生猪检疫证明运到了C市屠宰场,企图蒙混过关,在进场时因日期不是当日被驻场官方兽医当场查获。
2.1 询问经过 接到驻场官方兽医报案后,C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立即决定立案查处。执法人员对屠宰场待宰生猪情况逐一进行了核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针对2月7日上午运输的生猪附具的检疫证明日期是2月6日的时间不符问题,当事人承认80头生猪没有经过检疫,但是对这张检疫证明的具体情况拒不交代,执法人员随即联系了开具检疫证明的B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官方兽医,了解到当事人于2月6日申报检疫,官方兽医对检疫合格的80头生猪出具了这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监督当事人对运载工具进行了消毒。根据这一情况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再次询问,当事人迫于压力承认2月6日申报检疫80头生猪,在当地官方兽医离开后,又多装了8头生猪,到达C市屠宰场后,直接运进了屠宰场,因是晚上运来,官方兽医已下班,屠宰场工作人员也没回收检疫证明就直接卸车。2月7日,因嫌申报检疫麻烦且存在侥幸心理,就又装了80头生猪携带未回收的检疫证明运到该屠宰场,想蒙混过关,被执法人员查获。
2.2 核查经过 执法人员对涉案生猪耳标进行了核查。2月6日进入屠宰场的88头生猪中,80头生猪的耳标号与检疫证明的耳标号一致,其他8头生猪耳标与检疫证明不符。2月7日当事人运到屠宰场的80头生猪耳标号与检疫证明登记耳标号都不符。根据现场的检查情况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3.1 行政处罚 因该案涉及案值较高,已达到重大案件标准,C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完毕后,针对案情召开了集体讨论会,形成了统一意见,并报局法制部门进行备案。认为2月6日,当事人运输的88头生猪,其中80头是检疫合格的,附有检疫合格证明,依法放行准予屠宰,另8头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2月7日运输的80头生猪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2月6日8头、2月 7日80头,共88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C市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按照货值40%进行行政处罚。
3.2 行政处理 按照规定对涉案的88头生猪进行了补检。
4.1 思考
4.1.1 涉案动物的来源问题 该案发生在防控非洲猪瘟疫情期间,案件办理时首先应该确定涉案生猪是否来自非疫区,是否来自高风险区域,运输过程中是否经过疫区。如果来自疫区、高风险区或者经过疫区,生猪必须就地无害化处理,造成疫情传播的还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经与产地检疫官方兽医核实并核对耳标,确认该批生猪来自本省非疫区。
4.1.2 适用法律问题 本案中,当事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即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规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参照《C市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给予当事人涉案货值4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补检,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具备补检条件且经检疫合格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不具备补检条件或经检疫不合格的,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该案所涉及的88头生猪具备补检条件,按照规定进行了补检。但是实际工作中如果涉案的生猪无耳标,无法确定来源,不符合补检条件,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关规定”并不明确,实际办案中很难操作。
4.1.3 一证多用问题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当日内到达有效,类似该案当中,个别市距离较近,来回路途时间2 h左右,如果官方兽医履职不严或者屠宰企业管理不严,入场时未经官方兽医查证验物,屠宰企业不回收相关证明就允许入场,导致生猪贩运人使用同一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两车生猪甚至多车即一证多用的情况发生。
4.2 探讨
4.2.1 修改耳标卡带时间 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 d内加施畜禽标识,但在动物出栏时耳标在饲养过程中脱落或污渍太多难以看清耳标号,官方兽医在检疫时严格按照规定,对没有耳标的牲畜不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货主也不会一直饲养下去,再次找当地防疫人员卡带耳标又嫌麻烦,因此往往逃避检疫,一旦发生问题给追溯造成极大困难。建议农业农村部出台相关规定将卡带耳标时间定在出栏之时,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卡带畜禽标识。
4.2.2 明确补检条件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对动物产品的补检条件分别进行了明确,对动物产品补检不符合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对动物的补检,并未规定进行没收销毁,而传播动物疫病风险最高的恰恰是动物,而非动物产品。第四十条中提到的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也不明确,在实际执法办案中,基层执法人员操作困难,而且承担极大风险,如:未佩戴畜禽标识,视为补检不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没收销毁涉案动物,存在较大难度和风险。建议在修改《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时,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不符合补检条件的,明确切实可行的处理方式。
4.2.3 明确检疫证明效力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过检疫合格、没有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法定证明,是一项行政许可,其时效性非常重要,如果不能严格控制,就像本案一样,被违法行为人钻了空子,一证多次使用。现在全国各地基本都实现了电子出证,河北省的电子出证系统也已联网,实现了全国电子出证系统数据对接,建议农业农村部出台相关规定,要求各地对出证系统进行升级,动物检疫合格证开出的同时,系统自动向目的地官方兽医推送短信或网络通知,内容包括起运时间、地点、动物及产品种类、预计达到时间等基本信息,方便监管和追溯,杜绝一证多用。
4.2.4 加强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和产地检疫工作 当前,生猪生产呈现良好的恢复势头,能够逆转生猪生产加快恢复的最大风险就是非洲猪瘟疫情。产地检疫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工作是降低生猪调运引发非洲猪瘟疫情传播的重要环节。建议进一步加强产地检疫工作,落实货主(养殖场户)检疫申报制度,严格依据检疫程序,规范检疫操作,实施现场或临栏检疫。并积极做好相关政策和科普宣传,提高养殖场户风险防范意识,不得购买无牲畜耳标、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使用备案车辆运输的生猪。加大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力度,督促指导承运人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数量承运生猪。加快完善生猪运输车辆信息化管理,尽快完成车辆备案系统与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平台数据对接,增加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处罚措施,将未进行车辆备案运输生猪造成恶劣影响的车辆列入系统黑名单,加大违规调运打击力度。
4.2.5 加强屠宰企业监管 由于屠宰企业不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屠宰环节的监管是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重点和难点。进场动物和出场动物产品都属于屠宰企业的物品,驻场监管人员是对屠宰企业是否履行动物防疫行为进行监管,而不是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负责。在实际工作中,一旦屠宰企业生产的产品发生问题,其附有的法定证明只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舆论的矛头往往直指驻场官方兽医,监管人员有苦难言。建议农业农村部出台相关规定,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对企业不履行进厂登记、回收有关证明、不登记相关记录等行为明确处理处罚措施,减小驻场官方兽医监管难度。
4.2.6 进一步提升非洲猪瘟防控能力,确保生猪稳产保供 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以后,我国生猪养殖业损失巨大,生猪存栏急剧下滑。为全力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李克强总理提出明确要求,国家多次印发文件、召开生产推进会对全国的生猪稳产保供进行全面部署,但是目前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任务十分艰巨。进一步提升养殖场户特别是中小型养殖场户的非洲猪瘟防控能力尤为重要。建议加大对中小型生猪养殖场户的政策扶持力度,建设生猪标准化、示范场的同时,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防控经验,提升防控能力,抓重点、堵漏洞,稳定生猪产能,打好非洲猪瘟阻击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