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 玥, 宋慧敏, 石慧慧, 汪云花, 孙 瑶
(江苏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 江苏南京210036)
随着养殖业不断发展,动物疫病仍处于常发态势。为满足部分养殖者片面追求疗效、增加养殖产量等需求,少数不法企业随意改变兽药处方或是非法添加其他药物,以期扩大产品销路,寻求更高收益。近年来,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日益重视,农业农村部对兽药非法添加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大。本文参考近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及风险监测结果,结合在兽药生产、经营、养殖环节的调查情况,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对现阶段我国兽药非法添加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提出相应防控对策。
1.1 添加处方外其他兽用化学药物 最常见的添加方式就是往制剂中添加价格便宜、对某类疾病疗效确切的兽用化学药品。常用于添加的有:乙酰甲喹、安乃近、对乙酰氨基酚、氟苯尼考、喹诺酮类、磺胺类等。农业部2018年全年4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通报共检出非法添加产品19批,其中添加解热镇痛药(氨基比林2批、水杨酸2批)占7批(36.8%),添加抗菌药(乙酰甲喹3批、氧氟沙星2批、恩诺沙星2批、磺胺甲噁唑2批)占11批(57.9%)[1-4]。
有的则添加与标称兽药制剂药理作用相近,或者可以产生协同作用的药物。包爱情等在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中检出磺胺二甲嘧啶,添加量为16.4 mg/g[5];近几年风险监测报道,从多批磺胺类制剂中检出磺胺增效剂甲氧苄啶[6]及二甲氧苄啶。
更有甚者,添加多种不同类型药物,组成“包治百病”的大复方。在2014年全国通报的23批含非法添加的化药产品里,至少添加2种抗菌药及1种解热镇痛药的占9批(39.1%)。2017年本所在监督抽检中从1批硫酸新霉素可溶性粉样品中同时检出了甲硝唑、水杨酸及乙酰甲喹[7]。
1.2 添加禁用药与人用药 根据农业部公告第176号、560号、1519号、2583号和2638号等规定,已有氯霉素、洛美沙星等逾百种药物被禁用于食品动物养殖环节,但禁用药物仍时有检出。早在2005年颁布的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已明令禁止使用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抗病毒药物,2014年周剑等对全国158批市售兽药样品进行抽样检测,7批检出违禁添加利巴韦林,检出率为4.3%[8];张立华等从100批中兽药散剂中检出违禁添加金刚烷胺样品2批,检出率为2.0%[9]。
除了禁用药、限用药外,人用药物也常被检出。曹莹等从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和硫氰酸红霉素可溶性粉中检测出二氧丙嗪和氨溴索2种新型镇咳平喘类药物[10]。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从一批清热散中检出止吐药甲氧氯普胺[3]。本所在2017年风险监测中,从一批恩诺沙星注射液中未检出恩诺沙星色谱峰,但检出1个其他未知色谱峰,经过高分辨质谱筛查确证,确认为新一代喹诺酮类抗菌药加替沙星。
1.3 超量添加辅料 目前我国兽药法律法规中缺少对辅料使用限量的规定,给一些企业留下可乘之机。如具有一定生物活性的烟酰胺,既是维生素类药物,又可做为药用辅料起到助溶和增加稳定性的作用,风险监测中常在注射液中检出[6,11],但是不同生产企业的添加量存在很大的差异,低的不到1%,高的超过5%,其中5%的添加量已达到《中国兽药典》中烟酰胺注射液的浓度。另有文献报道,韩宁宁等采用HPLC-PDA和UPLC-Q/TOF MS法确证氟苯尼考粉中添加苯甲酸[12]。本所在风险筛查中也发现部分中药注射液中添加了超过5%的苯甲酸。查阅文献[13-14],苯甲酸是具有广谱抗菌作用的防腐剂与酸化剂,能够促进动物的生长,且价廉易得,但是苯甲酸本身也具有一定毒性,超量使用后会危害畜禽健康。当前法律法规并未对此类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即便是检出超量辅料,也无法判定其是否违法。
1.4 在中药制剂中添加处方外其他中药成分 除了往中兽药里添加化学物质以外,少数企业还擅自调整中药处方,往中药制剂中添加处方外其他中药成分或中药提取物,对动物安全同样带来潜在危害。范强等报道某企业生产的大黄末中违规添加了大量黄柏,以至于产品颜色与标准规定严重不符[15]。2017年魏秀丽等在抽检的杨树花口服液中检出了黄芩苷,且含量高达15 mg/mL[16]。
1.5 添加生物素、SOD、微生态制剂等活性物质 在走访调查过程中还发现,一些企业在兽药生产中添加生物素、超氧化物歧化酶(SOD)、微生态制剂等活性物质,认为可以提高动物免疫力、起到预防保健功效,也可以加快病畜康复。但是目前尚未出台禁止添加此类物质的具体法规,亦无相应的检测方法,可以说仍处于监管、监测盲区。
1.6 成分不明的非兽药产品与兽药捆绑销售 为了逃避处罚,生产企业违法手段也不断翻新。目前市场出现了与兽药产品捆绑销售无任何成分标识的非兽药(常见标称专用配比液、稀释液)的现象,这种复合包装的售价一般是普通制剂的2~3倍。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抽检的标称四川某企业的注射用头孢噻呋钠产品,在兽药包装内附带的注射用稀释液中检出了恩诺沙星及磺胺甲噁唑[2]。
2.1 提高疗效,扩大市场占有率 一些企业为了提高疗效,增加客户的依赖度,随意添加化学药物,尤其是在中药制剂中。一方面中药制剂成分复杂,添加化学药品隐蔽性强;另一方面中药起效缓慢,加入化学药品后疗效立竿见影,易达到商家宣称的“神奇疗效”。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检出的不合格散剂中非法添加化学药品的占33.3%[15]。
2.2 降低成本,争取利益最大化 随着环保督查力度的加大,许多小型原料药厂关闭,大型原料药厂整顿或降低产能,使得原料药价格一路走高,尤其是一些抗菌药物。有的不法企业使用价格低的抗菌药代替价格高的抗菌药。陆春波等在对一批硫酸黏菌素可溶性粉进行检测时,未检出其标示成分黏菌素,经过UHPLC-Q/TOF MS 和HPLC-DAD双重确证,发现样品中添加磺胺氯达嗪和甲氧苄啶,推测生产企业故意使用成本更低但与硫酸黏菌素临床功效相似的复方磺胺氯达嗪钠粉代替硫酸黏菌素可溶性粉出售,采用这种“顶替”来谋取利润[17]。
2.3 委托生产,产品质量难控制 比如直接采购粉碎好的药材粉末生产散剂;直接使用中药提取物进行投料,更有甚者直接买来半成品进行分装。由于原辅料及生产过程得不到有效控制,产品质量受制于人。有企业在被查处时连连喊冤,表示对于所检出的添加物毫不知情,分析原因可能就是被委托企业管理不严格,导致产品出现交叉污染,混入禁用、限用药。
2.4 标准滞后,处罚依据不充分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已发布了50多种兽药非法添加物检查方法,但相关标准的制定速度仍然跟不上企业非法添加物调整变化的步伐。目前已有多家兽药检验机构出现对于使用非标方法筛查出来的结果,由于无法出具正式检验报告而使不合格兽药难以得到有效查处的尴尬局面[18]。
3.1 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部分兽药生产企业通过非法添加隐性成分,扩大了疗效、提高了销量、牟取了暴利,导致生产企业纷纷效仿,严重扰乱了兽药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大了市场监管的难度。
3.2 增加药残隐患,威胁食品动物健康 非法添加物种类繁多,且添加剂量不固定,养殖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持续使用,一方面给食品动物的休药期增加了不可控制性,为畜禽产品的药物残留超标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动物用药后出现毒副反应的几率。由于兽医无法准确掌握动物真实用药情况,很难准确对病情做出诊断,严重情况下将威胁用药动物的生命安全。
3.3 滥用抗菌药物,增加动物源细菌耐药性风险 兽药中非法添加人兽共用抗菌药、人用抗菌药、甚至添加新型抗菌药,也将导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不断增强,很多细菌已由单药耐药发展到多重耐药[19],且耐药菌的品种也在不断增加,严重影响动物疫病控制。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细菌耐药性问题,如果现阶段仍不能对兽药非法添加的现象采取有效控制,则很难实现《全国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性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预期目标。
4.1 生产企业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守法自律意识 从2017年12月发布的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71号《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规定》,到2018年12月发布的升级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已明确规定“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或者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对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兽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法律法规已作出如此严厉的规定,但是在利益驱动下,仍有厂家冒着巨大的风险知法犯法,为躲避处罚想出了各种方法。比如包装上不赋二维码,或是赋了二维码但是扫码得到的信息和包装不符。为此,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督促生产企业引以为戒;督促生产企业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一是要做到对于各项法律法规心中有数,严格遵守,远离雷区;二是要严格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当涉及到处方及主要生产工艺改变时,应当主动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行业协会应引导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整个行业的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
4.2 兽药使用者应加强安全用药的培训,提高识别假劣兽药能力 近年来兽药非法添加药物现象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大型养殖集团已在招标时明确要求兽药生产企业提供不含有规定违禁药物的检测合格报告,说明使用者也从单一重视价格与疗效上升到对兽药产品安全性的要求。但是现阶段我国中小规模和散养户仍占主体地位,从业人员多、素质偏低,对兽药产品尤其是上门推销及网上销售的产品辨别能力差。政府部门应当利用培训班、科技下乡、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兽药规范使用的宣传[20],发挥舆论的引导作用,公布生产企业“红黑榜”,引导正确的消费观念,提高广大养殖者安全用药意识以及对假劣兽药的辨别能力,从正规的经销商处采购兽药并做好使用记录,增强法律观念和责任意识。
4.3 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执法惩治力度 兽药行业非法添加现象屡禁不止,且农产品质量与广大国民的身体健康直接相关,所以必须由政府出面制定严格的管理政策,并从上到下层层监管,遏制不良行为的产生。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时俱进,多措并举,强化监管。一是及时掌握行业动态,结合各地市场监管、质量抽检及调查情况,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行政执法和处罚有法可依,减少法律盲区,有效提高监管效率。二是加快落实兽药追溯体系建设,健全兽药基础信息的公共平台。监管部门、经营企业、使用者可以通过兽药二维码进行反问追溯查询,掌握产品相关信息。从2015年1月农业部发布第2210号公告推进兽药二维码追溯体系建设已有4年,对于强化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市场上仍有部分二维码信息不规范的产品在流通,此类产品抽检合格率偏低,非法添加检出率相对偏高。三是应进一步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尤其是要加强对线上销售产品的监管,警惕新形式的违法行为,认真落实兽药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规定,提高企业的被查概率和违规成本,形成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硬约束。有效实施“检打联动”,对于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形成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4.4 检验机构要加快制定准确通用的检验方法,让假劣兽药无处循形 目前常用的非法添加筛查方法主要有显微鉴别法、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液质联用法,各有优缺点[21-22]。已公布的检验标准多为针对规定药物特定剂型中的指定非法添加物,通用性不强,导致许多实验结果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应以禁用药物和人用抗菌药物为重点,不断加强非法添加的前瞻性研究和技术创新,考虑建立非法添加物快速筛查和确证方法相结合的通用检查方法,扩大筛查范围,提高监测效率。要加快兽药非法添加监测区域性实验室建设,建立非法添加检测技术研究和监测平台,建成以区域性实验室为技术支撑、各级检验检测机构为主力的监测预警网络,让不法企业的违法添加行为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