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头顶上的安全”

2020-01-13 07:57:18郑超陈霄
宁波经济(财经视点) 2020年1期
关键词:坠物抛物侵权人

■郑超 陈霄

2019年11月29日,上海宣判了首例因高空抛物入刑的案件。

据报道,因家庭矛盾,蒋某在父母家住的14 楼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扔出窗外。其扔出的物品散落于小区公共道路并“击中”楼下停放的三辆轿车。

法院认为,蒋某熟悉案发小区环境,为泄愤仍肆意将财物抛下楼,其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性明显。虽然没有造成人身伤害或严重的财产损失,但危及了小区内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法院一审判决蒋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以下简称 《意见》),提出了16 条具体措施,旨在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

上海这起高空抛物案刚好“撞在枪口上”。

法院应加强“释明”和“职权调查”

现代城市高楼林立,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频发,已经成为危害城市公共安全的一大问题。

2016年,令人瞩目的湖北汉阳高空抛物致女婴伤残案经二审后维持原判,事发地附近3 个门栋的80 名住户按份补偿女婴36 万余元。

这样的判决结果,在外人尤其47 名不服上诉的住户看来,是“吃了冤枉官司”。

“想讨说法,但不知道该找谁。”这是不少高空抛物、坠物受害者面临的困境。正因如此,“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案例层出不穷。

有律师说,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实际上很多时候在高空抛物、坠物侵权案件的实务操作过程中,最大的难点是确定具体的侵权责任人。”

但是,首先此类案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追加所有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作为案件的被告本身操作难度很大,对律师和当事人来说可以说是增加诉累。其次,如此操作实际上很难对具体的责任人起到实际的惩处作用。

有专家认为,《意见》 正是针对这种情况,规定了“人民法院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应向当事人释明,尽量提供具体明确的侵权人,尽量缩小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

不能说我在楼底受伤就告全楼,应说明在楼底下东南西北的哪个面,大致哪个单元的方向应该弄清楚,有的法院没搞清楚这个问题,就把整栋楼的人都弄过来了,而实际上能够实现从里面扔东西而砸到当事人的,可能没有几个户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吴兆祥曾表示:“可能造成损害的业主责任人的范围难以确定。另外,判决这些业主承担补偿责任以后,执行非常困难。所以,整个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不是太好。”

有律师认为,针对调查取证难、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现实情况,此次 《意见》 明确规定要“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这是一个有针对性的“新”内容。

以前作为裁判者,法官往往只是居中裁判,由当事人自己收集证据提交法院。而这次司法解释强调了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等沟通协调,加大以职权调查取证力度。

并非对高空抛物加重了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曾披露过一组数据:2016年至2018年,全国法院审结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1200 多件,其中近3 成因高空抛物坠物导致人身损害,而同期受理的刑事案件仅31 件。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的《意见》,就是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教育功能。

在 《意见》 中,一个引人注意的“新”内容就是将故意高空抛物行为界定为刑法第114 条、115 条中的“其他危险方法”。

放火罪、爆炸罪等都是重罪,没造成实质损害后果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意见》 把故意高空抛物行为与放火、决水等行为的危害性相等同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故意高空抛物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也就不作为犯罪处理了。

《意见》 发布以后,一时间,媒体报道多以“高空抛物入刑”“高空抛物可判死刑”之类的标题报道,公众认为对高空抛物的处罚加重了。

有专家指出,“高空抛物入刑”的说法是错误的:“并不是说以前的高空抛物行为从未认定为犯罪,《意见》 只是对所涉及的相关罪名作了更加科学、准确的界定,执法标准更加明确和统一。现在,从民众的角度看,会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高空抛物非常危险,绝对不能随意而为,否则可能面临严厉的刑事指控。另外,刑事司法的过程中,指控、辩护和判决对这类行为的性质更容易判断,法律依据也更明确了。”

高空抛物顽疾治理的路还很长

从高空抛、坠下的物体小到烟头、水果,大到酒瓶、花盆,从高处坠落的后果往往超出大家的认知。

据报道,为了防范高空抛物或坠物,民间也是智计百出,有的小区组建“防空队”,进行人肉监控;有一些小区则安装了上百个“朝天监控”,实行24 小时无死角监控。

虽然有的举措效果不错,背后反映出的却是治理高空抛物顽疾的种种难处。目前,这些举措还存有争议,是否涉嫌侵犯他人的隐私一时没有定论。

“头顶上的威胁”并不只源自高楼居住者有意无意地“随手一扔”。一个违规搭建的广告牌,一面疏于保养的外墙,甚至是一片松动的玻璃,每一个看似无关紧要的“无心之失”,都可能酿成悲剧。不少人认为,物业管理不够尽职尽责,也是高空抛物坠物频发的一个原因。

《意见》 首次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在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的责任。

原来是笼统说所有人、管理人怎么样,而这里说的物业服务企业,就是把物业公司的法律义务设定得很明确,同时对它承担侵权责任以后的追偿权予以明确。

有专家认为:“《意见》 明确了物业公司在未尽到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义务,一方面使物业公司引起重视,在未来对小区的维护、管理的过程中对小区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多加注意,有利于从源头上避免此类恶性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如此规定也会促使物业公司在发生坠物恶性事件后积极调查侵害事件的直接责任人,或为受害人为提供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具体信息,减轻了受害人的负担。”

《意见》 发布了,现在关键的是司法解释要落地生根,各级法院应该真正吃透吃准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把握正确的核心价值观,真正做到司法为民,搞公正司法。一方面在个案当中确保受害人获得公平、及时、足额的赔偿,同时要打击犯罪,对于在在行政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法院也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司法建议,给当地政府提醒,让他们高度重视对高空抛物的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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