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法实施价值及构建评析

2020-01-13 22:22霍筑杰
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 2020年6期
关键词:经济法环境治理法治

霍筑杰

(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 550001)

1 引言

循环经济法制定与实施作为我国现代化法治文明建设的核心之一, 是我国法学界必将瞄准的研究主战场和核心地带。我国循环经济发展顺应时势,与社会经济、 科学技术、 价值观念的改革发展息息相关。我国循环经济法治建设起步晚,但是取得的成果显著,与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法治建设相比,我国循环经济法治建设既有其独一无二的特点, 也出现了与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治建设类似的问题。 循环经济法在我国实施过程中取得了巨大的经济、社会、环保价值, 但我国目前仍处于循环经济法建设初期阶段,循环经济法的构建仍有不足。 本文分析总结当前我国循环经济法实施价值与构建, 为未来我国循环经济法治的发展提出针对性的且具有实践性的建议。

2 循环经济与循环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2.1 循环经济的概念及特征

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是当前新型经济发展模式的核心,1962 年循环经济的思想就出现在了美国生态学家卡森的著作《 寂静的春天》当中。 循环经济模式的核心是资源的重复利用,淘汰“ 高能耗、低产出”的粗放型产业模式,但凡以资源循环利用为主旨,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并重的经济模式均可归于循环经济模式当中。以我国循环经济模式为例,我国循环经济建设就结合了“ 德国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和“ 日本的循环型社会战略理论”。 循环经济强调以“ 资源—产品—再生资源”为构架,平衡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绿色发展模式。当前循环经济模式的建设及发展毫无疑问证实了早期经济学家对未来经济发展模式的设想。 21 世纪循环经济是全球各国政府关注的重点, 循环经济建设必定是当前经济建设的主流方向。

2.2 我国循环经济法的含义与特征

循环经济法属于新型的法律部门, 学界对于循环经济法的界定存在不同观点, 蔡守秋教授对循环经济法的界定是“ 有关调整循环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 法律规范和法律渊源的总称”, 孙佑海教授则对循环经济法的界定更为细致,其认为“ 循环经济法是调整人们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领域,从事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绿色消费等活动时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本文认为,循环经济法是以《 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基础,在循环经济建设过程当中,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强调资源的循环利用,平衡协调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例如,生态文明城市贵阳在进行循环经济建设模式探索的过程当中出台的《 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 深圳市的《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均可列入循环经济法治体系的范围当中。

循环经济法作为顺应全球发展形势出现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其出现具有强烈的时代特色。 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提出循环经济建设的倡议早,如今已建成了较全面的循环经济法制化体系。 我国循环经济建设起步晚, 因而循环经济法的制定也相对较晚。 我国循环经济法具有以下特征:( 1)综合性强,兼具经济法、环境法的特征。( 2)时代性强,是人类社会进入一个高水平发展阶段, 针对自然环境对人类最大承载力的思考总结。( 3)实行的前提是社会生产力、科技水平高度发展,其核心价值就是以最少的投入收获最大的产出。低耗能与高效益是其追求的目标,循环利用是其提倡的方式。

3 我国循环经济法实施价值评析

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实施, 必然会推动我国法治文明建设向深层次、高水平的阶段发展,对我国传统产业进行升级优化,对法律带来新的理念改革,都是循环经济法实施带来的价值。 总结循环经济法实施的价值,是推进循环经济法实施的动力。

3.1 循环经济法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及产业结构升级的指导性价值

法治是现代文明的产物, 法治文明建设更是当今时代发展的主题, 各行各业的生产行为都被纳入法律规范框架当中。 循环经济模式建设的核心是产业循环、 城市基础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障,《 循环经济促进法》也应将这3 点纳入循环经济立法的中心范围,使现代化建设与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法协调统一,达到实现产业循环、城市基础内循环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 并且传统法律部门对生产活动的规制效果难以为继, 针对我国工业产业长期以来“ 高能耗、高污染、高浪费”的弊端,必须制定出台一部新型法律加以规制,《 循环经济促进法》应运而生。进行法律创新建设, 制定出台循环经济法可以大大节约社会发展的成本,提高循环经济发展的效率,加快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

3.2 循环经济法的实施对环境法体系与经济法体系发展的协调价值

环境法体系与经济法体系的建设是我国法治文明体系建设的两大板块, 环境法所保护的法益与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在社会发展过程当中时常出现相驳甚至对立的情况, 两个领域法律体系的建设虽取得一定成果但仍存在许多改进空间。 例如,19—20世纪为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环境保护, 导致我国环境污染严重,工业污染巨大,舍环境求经济效益的情况普遍存在。 随着时代的发展,环保意识的提高,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并重, 甚至舍经济效益求环境的观念愈加被重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 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循环经济法体系的建设与实施最根本地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的理念, 循环经济法的实施协调了经济法与环境法的共同发展, 促进了二者法益的协调, 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重正是循环经济法的法益所在。

3.3 循环经济法的实施对我国社会主体贯彻绿色环保理念的提升价值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重大战略部署, 其中在环境保护方面明确提出“ 推进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由此看出,我国未来绿色环保理念的普及是社会发展的重点方面。 循环经济法将与宪法、 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环保条例共同推进我国社会主体贯彻绿色环保理念, 共筑中国绿色经济发展道路[2]。

3.4 循环经济法的建设对我国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的监督价值

2020 年3 月3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2)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3)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4)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5)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6)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7)健全环境治理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8)强化组织领导。针对以上几点,强调环境治理主体责任, 全方位深层次的环境治理体系在我国将被展开,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循环经济法的实施更是其中健全环境治理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的核心之一,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同步进行,是循环经济法存在与实施的现实意义[3]。

4 我国循环经济法构建现状及重构建议

循环经济法体系是我国当前现代化法治文明建设所必须关注的重点之一, 循环经济法构建模式方向大体确定但仍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如何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实践问题, 作出适时的调整策略,取得更好的循环经济法治建设成果,完善循环经济法新时代、新发展下的构建,是当前研究循环经济法的主方向之一。

4.1 我国循环经济法构建现状

我国循环经济法治建设相较于美国、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起步晚,由于人口、科技、社会观念、教育层次等相关因素的影响,我国在近20 年才开始提出循环经济法治的理念。 1997 年颁布的《 节约能源法》可以看作是我国循环经济法治建设的开端, 经过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例如《 清洁生产促进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多部法律的共同作用在早期为我国循环经济法治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直至2008 年《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循环经济法治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并对我国未来循环经济发展指出了方向,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保障。我国循环经济法的构建,目前是以《 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基本,结合以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为核心的相关法律、部门规章、政策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共同构建的一个体系,综合了环境法体系与经济法体系, 针对的是解决新时代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的问题,凡是以此为法益追求的,皆可归为循环经济法结构当中。因为《 循环经济促进法》具有指导性、普适性、基本性的特点,可将《 循环经济促进法》归为循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法,其主要作用是指导循环经济建设大方向, 确定循环经济发展的原则,其可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相结合,从各方面规制循环经济发展。 针对具体循环经济领域的规制,除《 循环经济促进法》外,还有多部单行法。 单行法具有针对性强、操作性高的特点,以《 循环经济促进法》为统筹,各部单行法具体分制,共同完成了我国当前的循环经济法的构建。

4.2 我国循环经济法构建面临的问题

我国循环经济法构建仍处于发展摸索阶段,在法律定位、监督部门、具体实施、法律衔接上仍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引起了诸多学者对其法律定位的争论, 其应当归属于经济法、行政法,还是自成一派,这一直没有达成共识。第二, 我国还未成立专门针对循环经济发展的监督部门,《 循环经济促进法》 将大部分监督职能归于政府,由于循环经济建设涉及财税、环保、城建、金融等多方面, 政府能否完成对循环经济建设的监督有待商榷。 第三,《 循环经济促进法》出台后,其中惩罚标准、具体规制行为与相关环保、经济法律不统一,又由于其定位不明确, 导致具体实施中有可能会出现对同一违法行为存在不同处理标准的情形。第四,循环经济法是新时代法治文明的产物, 其法益是为了追求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统一, 但我国产业浪费、污染严重的问题积重难返,要进行循环经济改造必将付出巨大改革成本, 并且循环经济法目前的着重点仍是生产后期处理,对于生产前期行为,循环经济改革优惠的规定较少,导致难以取得预期效果。

4.3 对我国循环经济法重构的建议

针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发展的现状以及我国循环经济的特点, 对我国循环经济法的构建提出几点建议:第一,将循环经济理念纳入宪法条文当中,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进行实施。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性,将循环经济理念纳入宪法,可以明确循环经济的地位,并且统筹各地方性循环经济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为各循环经济单行法实施提供依据和制定基础,并且,纳入宪法后, 可以增强循环经济法体系建设的法律依据,更有效地进行循环经济法建设。第二,将《 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为基本法,将其第一章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作为整个循环经济法构建的核心价值,并且《 循环经济促进法》将“ 投入—生产—流通—消费”的过程纳入规制的范围,既强调资源的高效利用,也注重对环境的合理保护,针对非循环经济行为进行惩戒, 全面支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明确该法的基本法地位,是协调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条件。第三,确立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明确了基本发展原则,法律构建才会具有灵魂,并且整合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当前循环经济领域制定专门的单行法, 支持各地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循环经济法, 有关部门出台专门条例及部门规章[4]。 循环经济法是我国现代化法治文明社会建设的核心之一, 要想健全地发展循环经济法, 其基本原则与各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应共同推进[5],只有这样一个完善的循环经济法构架才具有科学性与实用性。第四,成立专门针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查处部门,并且依据当前《 循环经济促进法》将监督查处权力归于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循环经济建设进行双层监督,加大力度查处违法行为,提高监督效率。 第五,加大循环经济法宣传力度,并且将优惠政策纳入法律规范当中。宣传不到位是当前循环经济建设的阻碍之一, 循环经济法没有进入社会主体的普遍认知当中, 仍有许多社会主体为追求短期经济效益而忽视循环经济建设带来的长远利益, 追求违法收益而忽视循环经济法的惩戒手段,只有加大宣传力度,将循环经济和循环经济法深入社会主体的观念, 树立循环经济建设的社会观,并且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循循善诱,使违法主体意识到违法成本远远大于违法收益, 循环经济建设有长远持续利益, 才会从根本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6]。

5 结语

循环经济理念的提出以及循环经济法的实施,为我国带来了不可估量的价值。 循环经济作为新时期经济的发展模式, 需要企业自身的探索和国家手段的规制, 法律制度的保障是循环经济有效发展的必要条件。在不断摸索前进的过程中总结经验,制定针对性强的法律制度和科学的发展模式是良性经济的前提, 我国循环经济法建设历程中总结的经验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为今后循环经济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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