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出具承诺书,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020-01-11 01:09本栏编辑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20年12期
关键词:承诺书债务人海棠

【来信】

编辑同志:

我是哈尔滨市的一名个体工商业主。2020年3月,熟人安贝生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我借款50萬元,并约定于2020年9月15日前全部还清。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安贝生找到朋友曹保田,请求其帮忙担保。为此,曹保田出具了担保承诺书。

后因经营出现问题,安贝生未能按期还款。在进一步沟通过程中,安贝生以“手头资金不足”为由,一再表示没有能力偿还欠款。2020年10月26日,我找到曹保田,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代为偿还借款。曹保田却称,他虽然为债务合同提供了保证承诺,但只是碍于朋友情面出具了承诺书,且承诺书上未约定保证方式。他认为,我应先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经判决或裁决需要他承担的责任,他才承担。

我想咨询一下,曹保田的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读者 张海棠

【答疑】

根据张海棠的来信,本栏编辑特邀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冯春龙律师进行答疑。

保证合同指的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司法实践中,很多人基于面子,为熟人、朋友出具承诺书,却往往忽略了保证背后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张海棠的困惑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保证合同是否成立,二是保证方式该如何认定。

首先,张海棠与曹保田的保证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今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本案中,虽然曹保田与张海棠未签署保证合同,但曹保田以书面形式出具了承诺书,张海棠予以接受且未提出异议,故保证合同成立。

其次,本案中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在保证合同中,通常涉及“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个法律概念。其中,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者的重要区别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在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如曹保田履行保证责任,代安贝生偿还欠款50万元,法律依旧会保护其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对保证人追偿权的明确,赋予了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张海棠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尝试与安贝生、曹保田进一步沟通。若合法权益仍无法得到满足,张海棠可以收集微信、短信、通话录音、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人先后履行借款及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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