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生武, 杜秀花
(1.甘肃省康乐县农业农村局,甘肃 康乐 731500;2.康乐县畜牧技术推广站,甘肃 康乐 731500)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检疫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涉及土地利用,房屋建设,设施设备以及安排驻点人员等诸多问题,需要同国土、财政,农业等多部门共同配合才能完成。目前,康乐县检疫申报点的建设,也只是在原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基础上加挂了产地检疫申报点的牌子。按照1个乡镇设置3个申报点的规划,康乐县需要设置48个申报点。目前,康乐县各乡镇兽医技术人员也只有96名,1个申报点1名检疫员也刚够,而这些人员,在进行产地检疫的同时,还有动物防疫,疫病治疗、饲料、兽药及畜牧技术的推广,精准扶贫帮扶工作。以目前现有的人员根本无法满足产地检疫工作的需要。
在产地检疫14,15,16条中,都有一项“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规定。一方面,实验室的检测,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导,采样工作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来完成,而乡镇畜牧站的人员的管理由县级畜牧技术推广站来调配,一封检测报告,需要3个部门的协调。由于各单位的分工不同,工作内容也不一样,人员的调配存在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对不同的动物,需要进行哪些疫病检测,办法中无明确规定,各地的要求不同,检测的项目不同,需要采购的试剂,检测用品也不尽相同。试剂具有一定的时效性,购少了不够用,购多了经费无从保障。2018年7月,甘肃省兽医局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布的2号公告下发了《甘肃省兽医局关于落实农业农村部2号公告动物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其中第3条,“用于屠宰的畜禽,出具检疫证明时暂不要求提供实验室检测报告”。笔者作为一名检疫员,对此不敢苟同。如果不进行实验室检测,仅凭肉眼,就能检疫出一些潜伏期的疾病吗?如果进行实验室检测,一旦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现误诊,官方兽医依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责任由谁来承担。权限责任不明,在具体的操作中,致使一些官方兽医不愿承担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风险。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补检,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第二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验合格证明》,不符合的,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处理。(一)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一方面,对畜禽标识符合规定的,当然可以出票,那不符合规定或者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农业部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这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由于畜禽标识不符合规定而不具备补检条件,如果根据《动物防疫法》进行处罚后,当事人仍然没有检疫合格证明,违法行为依然存在,与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首先纠正违法行为的原则相违背。一方面,在补检过程中对畜禽如何进行控制,没有规定具体的措施,另一方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没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未经检疫的动物,却没有授权隔离或者留验的措施。
整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一些功能,将乡镇畜牧兽医站作为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人员经费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在此基础上,加挂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和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牌子,设置官方兽医,具体承担动物卫生监督和产地动物检工作。
对“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要符合要求”的规定中的疫病,给出具体病种,官方兽医依据检测结果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现误诊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责任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
主管部门应开展产地检疫工作申报工作的评价机制,定期总结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形成奖优罚劣机制,提高工作人员积极性。加大经费投入,将申报点的建设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申报点建设顺利进行。
完善《动物检疫管理条例》,规范动物检疫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处理过程中发现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加施的,应当先移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动物防疫法》第79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再进行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