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鸿雨
(西南交通大学心理研究与咨询中心 四川·成都 611756)
心理咨询师和来访者第一次会谈时,咨询师就要设法创设一种相互支持、理解与信任的氛围,同来访者建立平等友好的咨访关系是至关重要的。恰当的咨访关系是咨询顺利开展的必要前提,而遵守咨询的伦理原则是实现这种良好关系的重要保证,来访者接收到不恰当、不胜任的心理咨询后,可能会导致自己的状况变得更加糟糕。几乎每一位咨询师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都有跨过伦理界限的时候,在学校心理咨询的现实情境下,咨询师往往会面对保密原则的伦理困境,保密作为咨访关系的基础,也被称为“神圣的责任”。《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明确的规定:“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咨访关系相较于其他关系有其特殊性,在一段咨访关系中,来访者往往会认为咨询师是可以信赖的,并且会为自己保密,如果咨询师没有事先让来访者了解保密原则,那么在涉及一些突破保密限制的情况下,来访者在心理上将会有一种被深深背叛的感觉。研究发现,参与咨询的来访者大多数都希望自己与咨询师交谈的所有内容都能够被严格的保密。因此,咨询师更应该从专业的角度出发,去捍卫来访者的隐私,让他们充分相信对咨询师暴露自己的信息是安全的。然而,国外有调查结果显示,保密和突破保密限制问题是咨询师最常遇到的伦理困境。在一项研究调查中,有18%的咨询师表示经常会面临这一类的问题。另外一项调查结果显示,73%的咨询师在一年之内都会面临大部分与保密原则有关的伦理困境问题。因此本研究认为对保密原则的伦理困境进行探讨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在学校心理咨询的情境下。本研究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之上,试图探索学校心理咨询保密伦理困境的成因和应对策略。
学校心理咨询在现实情境中往往会面临法律法规、伦理规范、文化传统、师生关系、同事关系以及学生父母等多个方面共同作用所产生的阻碍。
作为心理咨询师的职业角色,对于保密原则这一块,只有在来访者知晓并允许或者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考虑时才可以公开咨询内容;咨询师也不能用某一来访者的尴尬隐私作为促进与成人交流的谈资。但作为教育工作者的角色时,面临这种文化的冲突,常常感到困惑,因为教育工作者需要和同其他同事一起探讨,促进教学能力的提升,他们需要得到学校其他同事的接纳与合作,但是当被问及有关学生在咨询中的隐私时,因为保密原则,却又不能透露信息,常常会使其他教育工作者误解,甚至是抵触心理咨询。从职业道德上看:学校咨询师在保密原则方面常常徘徊在咨询师的职业操守与教师责任两者之间的尴尬境地。此外,大多数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会有新生入学筛查,通过筛查对一些在量表上分数高的学生进行名义上的“新生约谈”,排查心理健康状况,并对重点学生进行关注。这一举措一方面对维护学生安全确实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或多或少会将学生的信息泄露给其他老师和同学,违反了保密原则。作为学校咨询师而言,通常拥有重大的职责就是保护学生的安全。涉及到有自杀倾向的学生时,需要去评估问题的严重程度,同时也会遭遇很多伦理问题。
学校咨询师和青少年父母对保密的态度可能会不一致。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中国父母对于孩子代表着权威,普遍认为自己有权利知道孩子的一切隐私,孩子咨询的隐私也不例外。但是对于咨询师,只有出现一些危急的情况时,比如自杀,才会选择打破保密。另一方面,在当下运行的教育体制之下,学校的管理者在应对学生问题时,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很多时候不会考虑到保密原则这一伦理原则,遇到了问题首先就想到及时地通知学生家长和相应的老师。
美国学校咨询守则明确指出:如果学生的状况表现出明确而紧急的对自我或他人的危险,需告知父母/监护人或者合适的权威人士。这样的判断需要建立在深思熟虑的基础上,如果有可能,要与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协商。当学生出现需要危机干预时,咨询师需要立即启动危机干预机制,但是有一些情况需要依赖于咨询师的判断能力和丰富的经验,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可能会增加来访者利益受损的几率,另外一方面对学校管理的责任问题造成困境。
相较于个体咨询,团体咨询能够帮助更多的学生来访者获益,学校的团体只能由学生参加,这就导致参加团体的学生之间可能相互认识,增加了保密的难度,另外一方面,在中国当前对心理咨询还存在诸多误解,学生对于心理咨询的了解还不全面,参加心理咨询的学生可能被其他没有参加咨询的同学视为是“有问题的”,从而对参加咨询的来访者造成一定的伤害。学校咨询师要在自己能力范围内提供指导,聚焦于团体所讨论的问题并避免把心理教育或者支持性团体变成心理治疗团体。
在学校心理咨询中,可能不止咨访双方参与到咨访关系之中,学校管理者、学生班主任或者辅导员以及学生家长可能参与到咨询中;此外,学校心理咨询师也可能是心理健康老师,甚至是学生的班主任,这种双重关系甚至多重关系无疑增加了咨询的复杂性,这些都增加了保密的难度。
传统文化的影响无疑是根深蒂固的,中国自古以来重视权威,崇尚尊师重道。父母通常充当着权威的作用,认为自己有权利知道自己子女的隐私问题,对于心理咨询的保密原则有时候难以理解;另一方面,中国是个人情社会,人情关系是一个和心理咨询界限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因素。
当咨询师需要出庭作证时,或者法庭要求咨询师作为顾问对处于法律程序中的当事人进行评估时,有可能无法再对信息进行保密。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咨询师面临着是否要保密打破以及衡量泄露哪些信息的困境。
(1)伦理培训可以增强咨询师的伦理意识,更好的去坚守保密原则。另外,咨询记录的保存也是一个基本而关键的工作。对于纸质咨询记录,相关的咨询工作管理规范和制度要完备,除了咨询师以外的人员在没有合法性的前提下无权查看咨询记录,同时,电子记录也需要妥善的保管和加密,尽可能防止泄密,维护来访者的利益。
(2)督导是提高咨询师伦理意识和专业胜任力的有效途径。通过专业的督导,咨询师可以促进自身的专业成长,提高伦理素养,同时能够更好地去帮助到自己的来访者解决问题。因此,不断推进和完善对学校心理咨询师的督导制度,促进高校心理咨询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是未来高校心理咨询工作的一个重要工作。
(3)知情同意不是一次性的行为,而是在整个咨询阶段,循序渐进的去引导来访者,并且将保密的注意事项和限制都要告知来访者。在咨询过程中,一旦出现需要来访知道的情况时,都需要告知其实际的情况,让来访者有权自己做出选择。
伦理教育工作的开展有利于让学校其他科任老师和学生家长更多的了解心理咨询的设置和伦理考量。由于学校这一特殊的情境,双重关系、自愿原则可能无法很好地规避,但是保密原则、知情同意原则等可以运用伦理教育工作,逐步地推进和完善。
“产生于真正本土心理学的伦理学法典才有生命力。”心理咨询起源于西方国家,其伦理规范的某些方面在我国的文化背景下可能不太适用。因此,在多元文化的基础上构建我国学校心理咨询伦理体系是十分必要的。伦理规范要及时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新情况,相关部门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心理咨询法律法规和伦理守则等以便有效推进学校心理咨询工作的健康和谐发展,维护咨询师和来访者的权益。
当下学校咨询师在面对心理咨询中保密原则的伦理困境时要如何恰当地应对依旧困难重重,且任重道远。对保密原则这一问题的研究还需在文化的基础上不断深入,心理咨询师要将相关的伦理原则进行理解,并随着心理咨询行业的不断发展和个人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更加灵活地应用伦理原则,从机械的应用伦理守则到努力寻求专业伦理与个人伦理的平衡。因此,心理咨询师要坚持在多元文化的背景下保持对来访者的敏感和工作效能,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咨询伦理,更好的为来访者谋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