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生物安全法视角的县级植物检疫工作思考

2020-01-10 00:40余继华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植物检疫站浙江台州318020
口岸卫生控制 2020年3期
关键词:植物检疫安全法检疫

余继华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植物检疫站(浙江,台州,318020)

李羕然 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浙江,杭州,310000)

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应对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 在生物领域能够保持稳定健康发展,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具备保障持续发展和持续安全的能力。 加快《生物安全法》立法工作和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这是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全球大流行的背景下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1-4]。 《生物安全法》制定和实施涉及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海关(进出境检验检疫)、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外交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笔者长期从事基层植物检疫工作,基于《生物安全法》视角对县级植物检疫工作进行了研究与思考。 认为今后县级植物检疫工作只会加强不会削弱,且应该从机构队伍、经费保障、生物安全知识教育、管理对象信用制度、有害生物风险评估、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动态调整等方面加强工作;同时要构建“三大体系”,内检要加强与海关检疫协作,补上有害生物快速检测鉴定技术短板,实现与外检疫情信息资源共享, 这对今后县级植物检疫工作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现简述如下:

1 机构规范与队伍稳定有保障

生物安全上升为国家安全战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可预知的将来国内植物检疫(包括森林植物检疫和动物检疫)与海关检疫合并成为大检疫体制格局,实行垂直管理全国一盘棋[5]。目前作为具体负责国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检疫防控的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是法规授权的执法主体,机构名称要规范,机构性质要统一,人员要专职,检疫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 但2020 年县级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把植物检疫却淡化了,有的称植检生态中心,有的称植保耕肥和生态站,也有的称农业生态保护与质量安全中心, 总之机构名称各种各样;有些地方将植物检疫机构调运检疫与产地检疫许可、 宣传培训和日常执法监管职能切块分散到农业农村局各内设机构,既不规范又不严肃。 植物检疫既有行政执法职能,又有事业技术性质,两者不可分割, 要在机构规范的基础上同时保持队伍稳定。 为此建议基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时应充分考虑县级植物检疫实际, 或是整体打包划转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或是让其单独成为事业法人机构。 同时还要稳定乡镇兼职检疫员队伍。 相信随着《生物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县级植物检疫机构不规范和队伍不稳定问题将会迎刃而解。

2 植物检疫专项经费有保障

《生物安全法》 将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生物安全事业的投入,将植物疫情监测网络构建和运行,应急处置和防控物资储备等相关支出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植物检疫机构除了重大新发突发植物疫情应急防控经费和物资有保障外,对于正常性植物疫情监测与检测、植物疫情普查和已入侵疫情的防控,检疫执法行动和法规宣传,专职与兼职人员知识更新,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平台维护[5]等都将有足够的经费保障。

3 植物检疫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

生物安全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重大安全问题,直接关系着国际和平与发展、国家安全与利益、民众健康与生活[6]。 在经济全球化的新时代,对外贸易快速发展,国际合作愈加频繁,出国交流、旅游越来越多,提高全民生物安全风险防范意识越来越重要[7]。 《生物安全法》将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国内植物检疫和海关检疫一样作为生物安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势必会加强普法宣传与教育。 通过全民教育、继续教育、公务员培训、普法和科普,结合生物安全事件等多种形式普及植物检疫知识,提高全民防范意识,达到从初期的知法守法到主动协助执法护法和从被动接受检疫到主动参与防范[7]的效果。

4 管理对象信用制度建设极为重要

《生物安全法》将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生物安全违法信息应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交通道路四通八达、物流业和快递业高度发达的大环境下,植物检疫监管难度越来越大,对管理对象建立信用制度极为重要。 通过对管理对象制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规范产地检疫、调运检疫秩序。 对遵守植物检疫法规且诚实守信的种苗繁育单位和个人,根据信用等级在银行贷款受信、政府专项资金安排、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等领域予以相应的优惠、优先;而对于违反植物检疫法规根据其违法性质轻重分别纳入“不良记录”和“黑名单”,并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 在银行贷款、专项经费安排等方面严格限制;对于自然人违法失信的采取限制消费措施[8-10],如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 字头动车组列车和其他动车一等以上座位等(最高法司法解释)。2000 年开始曾在浙江实施的《植物检疫登记证》制度,规范了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生产繁育、贮运、经营的检疫秩序,对办理了植物检疫登记的, 在检疫收费时给予适当优惠,在行政处罚上从轻,否则检疫收费不予优惠且处罚从严[11],这或许是国内植物检疫系统对管理对象建立信用制度的雏形。

5 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制度建设更为重要

《生物安全法》 将对有害生物风险评估作出规定。 我国幅员辽阔,东西疆域和南北疆域相距几千公里,气候类型复杂多样,分布着不同的植物种类,为各种有害生物提供了适宜的生存环境,某些适应性差的有害生物由于长期生活在特定的生境中,一旦生境发生变化就难以适应, 不能形成新的种群,对新入侵地的农作物就不一定造成严重危害。 在南方热带亚热带地区危害严重的某些有害生物,到了北方温带地区就不一定危害严重,有的甚至无法生存,反之亦然[5]。 对有害生物进行风险评估为植物和植物产品跨区域流通以及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控提供前瞻性的科学指导是植物检疫的一项关键技术[12]。 评价有害生物分布情况、传播力强弱(包括气传、土传、有害生物自身)和扩散的可能性、寄主植物潜在的经济重要性和综合治理成本、生态环境影响和生境恢复成本等各因素的风险大小,对有害生物传入进行预警, 一旦传入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处置,将各种风险降到最低程度[13-16]。 例如:柑橘木虱是柑橘黄龙病唯一自然传播媒介, 在1980 年代初期在浙江温州瓯江以南橘区发生普遍,导致该地区柑橘黄龙病发生,并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划定为黄龙病疫区,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柑橘木虱发生边界向北推移[17-19],至2002 年浙江台州橘区由于柑橘木虱的大面积发生而引发柑橘黄龙病的发生。 但是,在没有柑橘木虱发生的橘区即使有个别病株存在,若不在病株上采接穗嫁接育苗,一般不会造成黄龙病的扩散蔓延。

6 及时调整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生物安全法》 将对重大新发突发植物疫情和植物有害生物作出定义。 检疫性有害生物就是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20],也就是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有害生物。 因此,国内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可由 “生物安全技术咨询专家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其发生现状与风险评估结果实行动态调整。 如于1993 年首先在海南三亚发生,1994 年被列为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美洲斑潜蝇(主要危害蔬菜作物), 在几年的时间内迅速扩散到全国多个省、市、自治区[21]。 美洲斑潜蝇的普遍发生影响了蔬菜的南菜北运和北菜南运,随后为保障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畅通和方便蔬菜调运,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审定委员会将名单进行了调整,美洲斑潜蝇不再列为检疫性有害生物,而作为一般植物有害生物防治。

7 基层急需的快速检测鉴定技术有望得到解决

《生物安全法》 将要求植物检疫机构建立疫情监测网络,开展主动监测和病原检测,并统一纳入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近几年国内植物检疫系统开展的阻截带建设,在各地设立了大量的疫情监测点。 但内检系统因机构不一、队伍不稳、人员不专、技术落后和设备缺乏,面对新发现的有害生物(包括未表现典型症状的病害),一般都要送到科研院校检测鉴定, 检测结果反馈需要较长时间,影响了调运检疫和疫情处置[5]。 海关检疫系统集人才、技术和设备优势,还拥有专门的科研机构,拥有先进的检验检测设备, 同时还掌握着世界各地有害生物信息。内检名单大多来源于外检名录,外检人员应先熟悉内检名单。在《生物安全法》的框架下,外检坚守国门阻疫情,内检管控国内疫情,相信今后内检与外检的协作将会不断加强(如近几年浙江所有柑橘苗木黄龙病菌取样检测工作都由浙江检验检疫科学院承担), 目前内检系统快速检测鉴定是短板,以后一定会得到外检的技术支持。同时建议构建“三大系统”:一是基于物联网的害虫远程智能识别系统监测检疫性害虫[22];二是有害生物远程诊断系统,“生物安全技术咨询专家委员会”专家通过视频连线(包括手机APP) 对基层实时监测到的病害症状和有害生物进行会诊;三是现场快速检测系统,对病原物则由外检及有关科研部门提供的快速检测试剂盒在现场检测判断,缩短检疫与处置时间。

8 内检信息与外检信息将会实现共享

《生物安全法》 明确由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将生物安全数据、资料、报告、图表等信息汇交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 这样内检的全国植物检疫信息、森林植物检疫信息和海关检疫的动植物检疫信息都将及时汇交至国家信息平台。 内检可以分享到外检口岸截获动植物疫情数据,外检也可了解到内检在疫情监测与检疫防控方面的情况,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9 小结

新时代生物安全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生物安全立法对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保障农业生产与生态安全将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 从《生物安全法》的角度思考,一定会加强国内植物检疫规范化建设,队伍会稳定、经费有保障;普遍提高植物检疫社会认知度和遵守检疫法规的自觉性。 国内植物检疫与进出境检验检疫将携手前行,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构筑生物安全防线,可为提高我国生物安全治理能力,保障国家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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