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小侬,李 超
(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2)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金融的健康发展,才能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两者之间的良性循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当前,我国经济增长的内涵已发生变化,经济从高速增长阶段逐步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迫切需要金融支持适应新的增长方式。
近年来,理论界关于发展绿色金融助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声音不绝于耳,对于绿色金融的起源、内涵和标准体系的建立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深入。而同时,我国也在宏观层面出台了相应政策文件,如2016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发展绿色金融是加快绿色发展、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微观层面,各省、市和商业银行都在积极探索绿色金融实践,“自上而下”的顶层推动和“自下而上”的基层探索形成了合力。目前,有关绿色金融理论研究主要涉及绿色金融的内涵、制度建设和体系建立等。
绿色金融最早发端于西方发达国家,这一概念与联合国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概念有很大的关联,如《京都议定书》 《哥本哈根协议》 和《巴黎协定》等一系列关于旨在减少全球大气排放和保护环境的公约均成为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力量。2003年6月,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推出“赤道原则”,并得到了花旗银行等跨国银行的响应。这一原则的核心要义是金融机构在投资项目时,要对该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运用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在环境保护以及周围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时至今日,随着国内外对绿色金融认识的不断演进,已逐渐趋同一致。绿色金融是指为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金融机构在项目投融资决策中,倾向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等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和项目,同时减少对污染性和高耗能企业和项目的投资。
绿色金融并没有脱离金融的本质,但又是对传统金融的深化。人类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关注,以及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副产品——环境污染的担心,表明金融不仅要支持经济增长,更需要对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方向予以校准。
对于绿色金融的内涵,理论界基本形成了统一的共识,但尚未有官方机构对绿色金融进行确定性描述。国内外对绿色金融内涵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20 世纪90年代,COWAN[1]把“绿色金融”界定为环境经济和金融学的交叉学科;高建良[2]认为“绿色金融”是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金融营运战略,指出金融部门通过金融业务的运作来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而促进环境资源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可见,绿色金融与生态和环境保护紧紧相关,其目的在于促进自然与经济的和谐,有效地促进经济可持续增长。此后,对于绿色金融内涵的研究不断丰富。安同信、侯效敏和杨杨[3]认为绿色金融的理论内涵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生态环境的保护、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金融业务为杠杆而开展的信贷、证券、保险等活动。王凤荣、王康仕[4]认为绿色金融的内涵特征应从供给端和需求端理解,并借助前人的研究,总结出绿色金融供给端的内涵特征是各种绿色金融产品(工具),发展绿色金融是金融业和环保产业的桥梁,目的在于引导资金流向环保产业,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绿色金融需求端的内涵特征是对可持续性项目投融资提供的金融业务和产品。显而易见,国内外研究把绿色金融与生态经济与环境保护紧紧联系在一起,目的在于保持经济可持续增长,这与早期绿色金融的提出是一脉相承的。
绿色金融制度指有关于绿色金融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和行动准则。从全球范围来看,还没有哪个国家制定专门的绿色金融的法律,只是政府将发展绿色金融的理念融入到某些法律法规当中或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除此之外,一些国际性组织制定的“共同声明”“行动计划”和各国政府依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发展绿色金融的政策也都应该属于绿色金融制度的范畴。在国内外绿色金融制度比较研究方面,王树强、庞晶[5]认为国内外绿色金融政策在制定的指导思想、项目全程审查方式、项目筛选标准和项目监控主体均存在着差异。王波、董振南[6]认为我国绿色金融制度建设需要着手完善绿色信贷中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和绿色债券中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促进绿色发展基金形成国家统筹发展与市场化运作等建议。
绿色金融相关制度在国外建立较早。美国早在1980年制定了《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其核心内容是建立一个迅速清除因事故性泄漏危险物质和倾倒危险废物的场所泄漏污染的反应机制。国际社会是绿色金融制度的积极倡导者。20 世纪90年代,联合国环境署先后推出《银行界关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声明》 《保险业环境举措》。在国际性组织的推动下,各国相继修订国内法律,进行金融绿色改革。日本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指出,商业银行对贷款项目具有法定审查义务,对其产生的环境污染负有连带责任,而《绿色金融条例》则对符合环保标准的金融机构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德国政府通过优惠补贴等措施支持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积极推动绿色信贷政策,并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生态银行,主要经营自然和环境保护信贷业务。澳大利亚的金融服务改革法案修正案要求所有金融机构向国家披露有关环境保护因素在选择、保留或实现投资中被考虑的程度和范围的汇报。总的来说,国外绿色金融制度的制订时间较早,而且随着对生态和环保的重视,各国将相关法律条文都进行了修订,明确了银行的责任义务,或将发展绿色金融的内容融入法律法规,在绿色金融的实践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与国外发展绿色金融的举措相比,我国发展绿色金融的制度安排可以分为法律法规与政策,前者以立法的形式规范行为,后者则以办法、通知和意见引导发展绿色金融。
并非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是直接涉及绿色金融,但却是绿色金融发展的必要保障,如有关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有《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反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又如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有《森林法》《草原法》 《渔业法》 《矿产资源法》等。
在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政策方面,早在1995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就发布了《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金融部门在信贷工作中要重视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又联合发布《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充分认识利用信贷手段保护环境的意义,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2012年2月,中国银监会印发《绿色信贷指引》,其中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2014年,中国银监会发布《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2015年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又公开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可以看出,我国有关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是对现行法律法规实施的进一步规定,与法律法规关联性较强。
就绿色金融体系的研究而言,朱寿庆、王烨[7]认为绿色金融体系设计还面临绿色定义不统一、资金的供应和需求间的不匹配、投资活动存在外部性、资金供需方的信息不对称和分析工具及应用能力缺乏等诸多挑战。马骏[8]绿色金融体系建设要达到提高绿色项目的投资回报率和融资可得性、降低污染性项目的投资回报率,降低其融资可获得性和强化企业和消费者的绿色偏好等目标。王亚童[9]认为要使绿色金融体系的“中国标准”成为“世界标准”,必须构建适合我国银行业的绿色信贷业务标准、提高民间资本参与绿色投资的积极性和构建适合我国的绿色保险制度。
其实,就绿色金融的实践而言,国外绿色金融发展较早,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以市场机制为纽带,通过市场主体间的利益传导拓展推进绿色金融政策,绿色金融体系较为完善。一是绿色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健全,二是绿色金融产品十分丰富,包括了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三是实行绿色金融政策采用自愿性原则,金融机构会因为法律约束自动规避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融资,以积极姿态设计相关金融产品,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我国首次明确提出建立中国绿色金融体系是在2015年,并将这一目标上升为国家战略。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推行具有明显的“自上而下”特点,同时又考虑了市场中的企业需求。2016年,我国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对绿色金融体系进行了解释。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又正式发布了《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厘清了绿色产业边界,明确要求各地方、各部门要将《目录》作为基础,根据各自领域、区域发展重点,出台投资、价格、金融、税收等方面政策措施,着力壮大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绿色产业。目前,除已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外,在绿色金融产品的开发方面,我国已推出包括绿色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熊猫债、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绿色地方债和境内主体境外发行绿色债等多种产品的上市与交易,但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绿色金融统计与监管、绿色金融改革创新、业务流程优化和绿色金融激励机制等方面还需要不断完善。
纵观国内外绿色金融理论的发展已逐渐从内涵转向体系研究,从理论转向实践研究。绿色金融发展效率与评价在理论上还有待进一步深化。推动绿色金融既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金融生态良性发展的内在要求。国外绿色金融理论和实践值得借鉴,同时我们也要大胆创新,建立起适合本国经济发展的绿色金融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