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起诉的识别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7条的思考

2020-01-09 22:38高松琼
昆明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诉讼请求司法解释标的

高松琼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3)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重复起诉的识别作了具体的规定,但依然具有一定的抽象性,结合裁判文书网的案例,司法实践中认定重复起诉的案件不仅包含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同时还包含一事不再理的其他情境。综合运用司法解释的识别标准,结合实质性要素、新事实的审查、诉讼争点共通性,规制重复起诉现象,实现诉讼经济与权利救济的平衡。

一、当事人相同的识别

(一)一般当事人

当事人相同包括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完全同一和相反。日本学者高桥宏志从当事人的角度上看,原告、被告的不同不作为重复起诉的阻碍要件,原告与被告互换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视为相同。[1]王亚新教授认为视为当事人相同略显牵强,而应该直接认定当事人相同。[2]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认定的当事人相同确实并未限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必须相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也认同了这一观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已经解决,被告未行使诉权,则不能再提起诉讼。在前后两诉中,仅仅原被告位置互换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同一性并没有改变,因此可以构成重复起诉。

(二)诉讼继受

诉讼继受指的是诉讼之前或者诉讼中止、终止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承受主体发生转移的情况,有概括继受和特定继受两种类型。继受人以正当当事人的身份进入后诉,法院判决的约束主体是继受人。概括继受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一方的主体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从而丧失了民事诉讼的资格。继受人就同一案件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比如在前诉中,原告以公司为被告,后公司注销以注销该公司的股东为被告应当认定当事人本质上相同。由于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可能产生特定的继受,案外人接受了法律关系的继受再行起诉是否构成本文中的重复起诉?理论上的诉讼承继和当事人恒定对于继受人的地位有着不同的主张,两种论断都肯定了既判力约束的法律效力[3]。司法实务中例如在五寨县万通实业有限公司与山西国泰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债权转让纠纷中,原有的债权人与继受的债权人实质上具有同一性,法院认定案件当事人相同。在诉讼结束后发生的特定继受,继受人就同一案件能否提出诉讼,提出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存在较大的争议。从诉讼经济成本和司法活动的效率考虑,应当认为这种情况构成重复起诉。尤其是发生在继受的当事人对于原有的法律状态已经熟知的背景下,继受人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诉讼的,应当认定为构成重复起诉。

(三)诉讼担当

作为诉讼担当人的非实体性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参加人作为实体权利义务的名义当事人参加诉讼,[4]判断诉讼担当的两方面主体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一方面,从诉讼担当人来说,他不是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代表实体法律关系主体。根据传统既判力的主观范围的重点内容,他受到法院生效裁定和判决的约束;另一方面,诉讼中的被担当人承受了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发生诉讼系属和既判力的法律效果。因此,诉讼担当人和被担当人均构成重复起诉。

在此将合同法中的代位权诉讼予以说明,对于代位权诉讼是否属于诉讼担当的问题,我国理论界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争议的关键在于要求担当人是否为了被担当人的利益而向法院提出救济,我国一部分学者将代位权诉讼归为一种法定的诉讼担当,并将诉讼担当分为吸收类和对立类。代位权诉讼属于对立性的诉讼担当,适用禁止重复起诉的规则,同时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前诉中的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某一项权利之后,债务人的诉权消失,后诉中债务人的再行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为了降低矛盾裁判的发生率,将代位权诉讼归为禁止重复起诉的类型更合适。

在当前登记改革的大背景下,“明确的被告”是形式判断要件之一,[5]降低了诉讼的准入门槛,重复起诉当事人的判断中,应当坚持实质的标准;裁判机关对于原告方的调整,应当对调整后的主体与本案具有实质性的利害关系为标准;若后诉调整被告方,原告对调整后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二、诉讼标的相同的识别

诉讼标的就是诉讼对象,作为诉的客观构成要件,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诉讼标的决定审判的对象,也与审判者与诉讼当事人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主流观点坚持旧实体法说作为民事诉讼标的的判断标准。同时在特定的情形下以案件的特殊情节作为判断的标准。传统的诉讼标的理论认为诉讼标的就是起诉人的实体请求权,并主张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为审理的重要内容,将实体权利作为诉讼标的的唯一判断。[6]新诉讼法说中的二分肢说主张结合起诉人的事实进行明确确定。一分肢说由德国学者提出,仅仅将原告的声明作为诉讼标的的判断。[7]新实体法说重新从实体法的视角分析诉讼标的,以案件的原因事实为判断请求权的标准。[8]诉讼标的的认定是重复起诉的重心,在大陆法系国家存在诉讼标的的相关理论争论,这对重复起诉的识别产生了很大的影响。2012年民事诉讼法及2015司法解释颁布,以法律关系或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居多认定民事争议的诉讼标的。研究中国裁判文书网的2017—2019年的案例,并以重复起诉、民事案由为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对于诉讼标的的解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颁布前,法院有以纠纷事件作为诉讼标的的,也有以诉的类型作为诉讼标的。(1)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841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68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四终第2号美国EOS工程公司诉山西新绛发电公司等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75号兰州神骏物流公司与兰州民百公司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再249号辽宁和欣公司与张立强、乌鲁木齐辰光旅行社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http://wenshu.court.gov.cn/,2019-10-01.综合司法实务,旧实体法说有利于较大限度地实现裁判标准的统一,符合裁判者的思维方式。[9]根据各地裁判实例看,该学说与司法经验一脉相承。然而,在当前法律关系纷繁复杂的背景下,以法律关系作为诉讼标的的识别会加剧同案不同判的局面。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裁判中,坚持旧实体法说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具体判断,并以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所请求裁判的事项及其所依据的法律事实确定。在青岛中金实业股份公司与中铁置业集团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诉讼标的形式上都是股权合同法律关系,但由于后诉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与前诉有明显区别,因此两诉的诉讼标的实质上不具有同一性。[10]同时可以根据当事人诉的声明实现诉讼标的的确认,通过事实要素的融入,并以完整的生活事件作为基本的支撑,对后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进行判断。

三、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否认前诉判决结果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以诉讼标的为基础而提出的具体请求,也是当事人提起诉讼解决纠纷的主张,采用旧实体法说或者一分肢说,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具有同一性,采用二分肢说则将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区分。[11]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7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将诉讼请求单独列明作为判断重复起诉的基准。以此为基点作重复起诉的并列条件,这足以表明立法将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区分开来。

(一)诉讼请求相同

诉讼请求相同要求裁判者区分为全部的诉讼请求或者部分的诉讼请求相同及后诉的诉讼请求蕴含在前诉的先决问题之中。前诉法律关系已经经由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没有新事实,当事人又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提出与前诉实质相同的请求。部分诉讼请求相同,比如原告就部分债权提出的请求并获得了胜诉判决,采用分割的诉讼请求涉及诉讼标的及既判力理论,可能导致认定为重复起诉,以分割债权的行使受到了理论界的关注,并产生了部分请求肯定说与否定说。肯定说包含全面肯定与限制肯定两种类型。[12]

(二)后诉的诉讼请求否认前诉的判决结果

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结果完全相反,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认前面的诉讼所涵摄的诉讼请求。上海某置业公司与某投资有限公司、海口某置业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前诉中的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法院作出认定被告不构成违约,后诉原告要求确认合同解除,符合后诉的诉讼请求否认前诉的判决结果。(2)参见裁判文书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琼民初34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抗字61号民事裁定书,http://wenshu.court.gov.cn(2019-10-23)。后诉的诉讼请求否认前诉中的生效裁判既包括生效的民事裁判,同样也包括生效的行政、刑事裁判,这种生效裁判对后诉的羁束力源自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理论一般认为,既判力的范围只及于相同的当事人及相同的诉讼标的。[13]但是在有些案件中,判决遮断的效力与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可能存在错位的情况,当前诉案件的诉讼标的成为后诉的先决条件,后诉起诉中的诉讼标的虽然与前诉不同,但后诉原告“利害关系”问题已经为原判决所遮断,后诉依然构成重复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结果的否认必须要求法院已经对案件作出实体性的处理。否则不构成重复起诉,比如在高某诉余某合同纠纷案中,合议庭经过程序性的认定,并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这种情况,相同的当事人再次起诉的,虽然从表面上看,当事人的起诉否定了“驳回起诉”的裁定。但是仅仅从程序上认定当事人的诉权丧失,并未对原告提出的诉讼主张进行实体性审理,则当事人的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实践中存在基层法院对案件并没有实质性审理,但依然认定当事人构成重复起诉的情形。

后诉的诉讼请求否认前诉的判决结果的认定必须要求后诉的诉讼请求完全否认前诉实质性的判决结果,则要求前诉法院必须对后诉诉讼请求作出全部的实质性裁判。在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前诉为确认《施工合同协议书》无效为确认之诉,后诉请求解除协议,并提出返还原有的财产并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一定的赔偿属于给付之诉。两者裁判对象不同,后诉的请求并不被前诉所完全性地包含,无论前诉合同是否被确认为有效,都不影响另一方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四、司法实践重复诉讼识别的其他思考

(一) 前诉发生法律效力后新事实的审查

前诉发生了明确的法律效力后出现了新的事实的审理在当前的诉讼意义重大。这一点和既判力的时间范围具有密切的联系。[14]发生了新的事实则不受裁判的影响,这与证据制度具有密切的联系,在认定重复起诉上也具有重要影响。又例如法院做出了有效地判决,当事人自愿选择判决的履行方式并成立的特定的协议。这种协议的达成可以认定为新事实的出现。新事实的出现需要法院在案件的前后衔接中进行认定,并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作出新的判定,进而判断后诉的诉讼标的与前诉是否实质相同。

(二)诉讼争点共通性的审查

日本学者新堂教授主张法院如果对当事人的主要争点做了审理,如果该争点又出现在后诉请求中,法院做出的判决具有通用的效力。[15]对于当事人的争点的同一,可以从当事人提出证据的高度重合性进行判断;从当事人争点适用的法律来进行判断;前诉与后诉的时间跨度很小,没有出现新的案件事实。

争点经过法院的实质审理,不得再次起诉。对于争点是否经过实质性审理需要结合裁判的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16]当然在自认、合意或者缺席裁判的背景下,法院对诉讼中的争议焦点可以作出终局性的处理。如果当事人已经进行充分的辩论,则应当认定已经经过实质审理。一个案件中可能出现多个争点,如果判决已经对起决定性作用的争点做了审理,当事人在后诉中不得就单独的、无关紧要的争点进行起诉。[17]根据我国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3条第一款第五项证明效力的规定,即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在另诉中主张免除证明责任。以此为基点实务中以诉讼争点的审查来识别重复起诉并不难。

(三)正确发挥后诉请求否认前诉判决结果的作用

司法解释该条在发挥既判力作用的基础上,扩大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为了减少由于范围扩大导致的程序权利的侵害,应当合理设定有效的条件实现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平衡。[18]根据现有的案例,在既判力理论之外,后诉的诉讼请求否认前诉的判决结果的设定目的是实现后诉与前诉上的解决问题上。能够弥补旧实体法的理论将权利争议的核心限定在判决书的主文。在运用上需要对先决问题进行分析,明确重复起诉的类型,明确该类重复起诉的本质属性,以发挥后诉否认前诉的判决结果的调整作用。在此之外,实践中有法院依据当事人相同、基本事实相同,前诉发生后必然会通过后诉抗辩反诉否认前诉的判决结果,为了节约司法资源、统一司法认定及裁判标准,将后诉的诉讼请求为前诉裁判结果所包含进而认定后诉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在运用此项说理时,应当明确告知后诉提起人可通过其他程序寻求救济。

民事诉讼中的禁止重复起诉制度具有重要的地位。重复起诉违背了诉讼经济原则和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可能造成前诉与后诉的矛盾裁判;会加重被告的诉累。无法定情形,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适用一事不再理。[19]但是诉讼的经济性原则具有一定的弹性,需要在公平正义与诉讼经济之间平衡,并紧密切合实质标准助力法治秩序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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