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路径探析
——基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视角

2020-01-09 19:01孙红卫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11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学律师

■孙红卫

(浙江工商大学 杭州商学院,浙江 杭州 311500)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强调各高校应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探究新型教育模式,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长期以来,我国在教育事业的发展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有力政策,使得教育教学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面对日益增加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应用需求,各高校应积极探索、应用全新的实践教学路径,提高教育活力。

一、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要素

公开资料显示,2018年全国律师的教育程度属于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本科以下的人数分别为31.1万人、8.2万人、1.0万人和1.9万人,占比分别为73.49%、19.38%、2.47%和4.65%。由此可知,目前本科院校仍旧是律师人才培养的主要阵地。以下对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要素进行介绍。

(一)观念要素

应用型法律人才区别于传统型法律人才,具有较高的法律基础和思辨能力。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教育目标是使人才具备坚实的法律知识基础和大量的实践应用技巧,同时拥有相应的创新能力和社会适应技能。以此为前提,教师应在教学过程中充分转变教育观念,解放学生思想,扩大学生在课堂中的实践操作空间,打破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框架,让学生拥有宽广的独立思考环境。

(二)创新要素

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可有效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推动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工作,满足学生的学习心理和学习期望,提高学生专业素养。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应积极更新教育思想,探究新型教育路径,灵活应用多种教育模式,使学生能够在学习法律知识和具体实践操作过程中实现核心素养的发展,完成理论与实践的融合。

(三)资源要素

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区别于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具有更高的现代化特征,该课程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课程,为提高人才培养有效性,相关院校应积极整合实践教学资源,如诊所式教学资源、模拟法庭教学资源等,为实践教学的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原则

国家统计局、司法部资料信息显示,2010年~2018年,我国专职律师人数分别为17.62万人、19.25万人、20.84万人、22.50万人、24.40万人、26.75万人、29.36万人、31.68万人和36.40万人,专职律师人数占全国律师人数的85.89%,具有稳步上升趋势。基于我国对应用型律师人才的应用需求,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在实践教学中应严格遵循相关原则。

(一)强化基础与拓宽专业相结合的原则

应用型律师人才与其他律师人才相比具备更为坚实的法律知识基础和更多的实践经验。因此,在法律人才培养中,教师应合理制定教学计划,适当加强学科基础、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教学深度,使学生具备律师基本素质。为满足社会对应用型律师人才的业务要求,在教学中还应拓宽教育视野,使应用型律师人才能够具有更高的社会适应性。

(二)强化实践能力培养的原则

应用型法律人才最突出的能力是其实践应用能力,因此,在教育过程中应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力度,适当增加实践能力教学比例,使学生能够在实践学习中将法律基础知识转换成实践应用经验,不断加深对法律和法学的理解,继而在工作岗位上展现专业能力。

因此,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提出的“立德树人”根本教育任务,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在实践教学中应严格遵循强化基础与拓宽专业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强化实践能力培养的原则,提高人才培养有效性。

三、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措施

(一)调整教育目标

我国各高校在法律专业人才培养中积累了丰富经验,致力于满足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在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工作的持续推进下,高校现有法学专业人才教育方式已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步伐,不利于法治社会的持续建设和健康发展。因此,在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应调整教育目标,积极借鉴美国和德国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经验,提高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起点,优化人才培养层次。

例如,目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存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现象,人才培养目标与法律职业渐行渐远,基于这一发展现状,院校教师应立足于学生学习水平、学习期望以及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迫切应用需求,合理调整专业理论课程设置,打破传统专业理论课程中单纯重视基础理论教育的框架,将教育目标设定为夯实学生基础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思辨能力、社会生活问题分析能力、法学知识应用能力,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转换成实践经验,使专业课程能够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体系中发挥应有作用。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10年—2019年,我国民事案件代理业务规模分别为156.9万件、169.4万件、177.9万件、188.7万件、210.0万件、247.6万件、274.5万件、387.3万件、396.9万件和410.4万件,可见,民事案件代理业务规模仍旧具有扩大性趋势,以此为基础,独立院校法学专业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应积极整合民事案件教育资源,使学生能够在分析民事案件的过程中积累民事案件法律处理经验,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人力媒介。

(二)优化课程设置

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09年—2018年,我国律师事务所数量分别为15888个、17230个、18235个、19361个、20609 个、22166个、24425个、26150个、28382个和30647个,律师事务所数量的增长,意味着法律普及工作已取得显著成就,同时也代表着我国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仍旧具有扩大性趋势。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要想取得实质性教学成果,应积极优化课程设置,调整法学课程中专业理论教育和实践操作教育的占有比例。

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实践操作能力明显优于普通法学人才的实践操作能力,其实践操作能力来源于教育经历中的积累和社会工作中的体会,为打破传统教学体系中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的孤岛性限制,院校负责人员应积极拓展教育视野,将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建立密切联系,使学生能够在理论学习中联系工作实际。例如,可在人才培养中制定创新型课程教育机制,设定多门体验式法学实践教育课程,预留一定的体验式教育时间,学生可在充足的时间内对相关法学课程进行体验式学习,继而在体验式学习中对法学建立实践基础,从而合理选择个人兴趣范围以内的法学课程进行深入学习。另外,为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院校还可积极采用产教结合的教育方式,为学生提供到相关企业中进行实践学习的机会,学生可在实际工作环境中进一步接受和积累法学实践经验,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在产教结合教学过程中,院校也应积极吸引社会企业参与到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中来,以课堂教育为主阵地,积极传输社会经验和法学实践知识,拓宽学生的就业视野和法学接触面。通过优化课程设置,法学专业的学生能够具有更为宽广的学习空间和更为独立的学习思想,可根据个人的学习能力、学习需求,选择学习内容,实现法学实践能力的健康发展,在法学领域中具备长期学习基础。

(三)创新教学方法

近年来,我国坚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立德树人”根本教育任务为教育体制改革工作和教育创新提供了基本遵循,要想切实提高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效果,应积极创新教学方法,以下对其提出相关建议。

第一,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以全新的教育目标为基础,审视原有教学规划和教学设置的不合理、不规范、不人性化的环节,将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放在重要位置上,严格落实“生本”教育思想,以学生为教育主体,分析学生的学习需求和学习期望,使教育教学方式能够深入贴近学生学习心理。例如,可积极采用情境教育模式,设置虚拟法庭,让学生在虚拟的情境教育环境中设身处地地感受法学应用条件,在虚拟法庭中通过解决民事诉讼代理案件、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案件、行政诉讼代理案件,对课堂中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进行实际应用,进而具备优良的实践应用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

第二,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基本能力是实践操作能力,通过积极创新教学方法,学生将在课堂中对法学知识具有更高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师应深入贴近学生的学习心理,在教学中设置学生感兴趣的学习内容,引导学生进行自主思考和问题分析。例如,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代理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民事诉讼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最为迫切,教师可在理论教学中例举相关民事诉讼代理案件,按照“组内异质、组间同质”的分组原则对班级内的学生进行合理分组,让学生在小组内对该民事诉讼代理案件进行讨论,明确案件条件和案件背景,积极整合法学理论知识,实现思辨能力、问题分析能力、问题解决能力培养目标。

(四)改革考核方式

在法律普及工作的持续推进下,人们的法律意识得以持续提升,律师行业具有了优良发展空间和宽广发展平台,国家统计局、司法部信息显示,2010年—2018年,我国诉讼案件数量分别为215.09万件、231.51万件、239.85万件、253.73万件、283.20万件、327.99万件、354.83万件、465.20万件和497.80万件,增长率分别为7.64%、3.60%、5.79%、11.62%、15.81%、8.18%、31.11%、7.01%和17.6%。由此可知,法学人才培养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和影响。为实现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各院校应积极改革考核方式,增加考核内容,细化考核方向。例如,独立院校法学专业原有的考核模式单纯针对法学人才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进行,这种考核模式将在潜移默化中使法学人才产生理论知识重于实践经验的学习偏见,不利于法学人才成长为应用型法律人才[1]。因此,在改革考核方式中应增加实践操作内容的考核,院校可根据不同阶段学生的教育需求和教育目标设定实践操作内容的考核比例。例如,针对大一年级学生的考核,可将实践操作考核比例设置为20%,针对大二年级学生的考核,将实践操作考核比例设置为40%。通过调整实践操作考核比例,有效引导法学专业学生提高对实践操作的重视程度,继而合理规划个人在实践操作中投入的学习时间,实现实践操作能力有效发展[2]。另外,在考核方式改革中,为提高学生参与实践操作考核的积极性,教师应创新实践操作考核路径,如可在大一年级的实践考核中应用小组式考核机制,在大二年级的实践考核中应用虚拟法庭考核机制,多样性的考核机制可为教师调整考核重点提供有力支持,考核也可成为学生成长为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优良动力。

(五)细化质量评估

教育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德政工程,教育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发展潜力和发展水平,我国的教育目的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人才在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中做出的贡献是教育价值的有效体现[3]。为有效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各高校应充分细化质量评估,质量评估主要是指教学质量评估,教师是学生眼中“吐辞为经,举足为法”的典范,教师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将直接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因此,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中,各院校应积极构建教育质量评估机制,将学生作为教育质量评估的参与主体,质量评估内容应包括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用的教育方法、教育理念以及在课堂教学中设置的实践教学比例。通过整合质量评估内容,教师可深入开展教学反思,并以此为基础调整教育规划,不断提高教育水平。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我国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技术得以广泛应用,在教育质量评估过程中,各院校可搭建信息化平台,提高教学信息反馈效率,在信息化平台中,还可设置学生反馈端口,支持学生对教师和教育规划提出有利建议,促进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4]。

四、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趋势

“教育兴则国兴,教育强则国强”。高校作为我国重要的人才培养基地,源源不断地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持,基于我国日益扩大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缺口,相关高校应围绕“立德树人”根本教育任务,切实创新教育环境,更新教育路径,提高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有效性。我国正处于建设法治强国的关键阶段,高素质、专业化的律师队伍是建设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人力基础,根据工作性质,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其中专职律师是指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而兼职律师是指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根据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律师又可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和军队律师。目前,律师行业存在职业地位模糊、规模化程度不高、内部管理粗放、产业结构不优等主要问题,基于此,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中应积极借鉴美国和德国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建立密切联系,提高高等院校对法学教育实践的重视程度,转变法学教育理念,完善实践教育的监管和考核评价体系的建设,构建优良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平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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