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宇萍
(东华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中国古代在监察制度上对于官员的多数称呼为“御史”,其中,“御” 一字反映的是古代中国最高统治者皇帝个人拥有和个人占有的现象。君主在统治的过程中,早已慢慢将监察制度作为解决与官僚之间冲突的工具,以清除所有与皇权抗衡的对手。因此,可以说,古代的监察制度是完全为封建统治服务的。古代监察制度是在维护现有的统治阶级的利益上,维护国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的统一,来监督政府官员在其位上的行为举止,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国家监督制度。
第一,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形成了单线垂直的特征。在与行政机构的关系上,监察机构逐步与其分离,比如:在汉武帝时期,把全国分成13 个地区作为监察的地域,这些地方名为州部,每个州部设立特殊官职即刺史直接听命于皇帝,对其负责[1]。第二,在中国特有的政治制度下,要更有效地行使监察权,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换句话说,就是要有一定的地位使被监察的官吏能够信服。从这个角度出发,要求监察官员的地位崇高,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俸禄要高得多。也以汉代为例,监察地方郡县的州部刺史,即便拿六百石俸禄,也不会顾忌拿二千石俸禄的官员,甚至会对其进行弹劾,这样能有效地行使监察职权。第三,对监察官员的选任,比一般行政官吏的标准更高。因为监察官员所担负的职责更大,不仅要求直言敢言,刚正不阿,而且要有丰富的从政经验,博学多识。仅唐代对监察官的选拔就有6 条规定,如 “清要”“疾恶” 等。宋元时期,为预防出现权臣控制监察官来实现其不轨意图,规定监察官员不许宰相推荐,由皇帝亲选或御史长官自选,体现了监察官员来历的正当性和品行的纯良性[2]。
中国古代的监察思想产生于古代的权力制约思想。虽然古代中国实行的是封建专制制度,但对权力问题的探讨是个禁区,然而,在对经济、政治、文化的普遍关注中权力制约问题也得到了研究,监察制度的思想渊源由此萌发[3]。第一,儒家思想通过 “道德自律” 的途径,提出君、臣、民需要共同遵守的道德要求,即 “德治” 思想。孔子在谈及为政的问题时,认为君主作为一个最高统治者,必须要有自身端正的品质,不然难以令人信服。孟子也提出执政者的道德品质是影响他人修养的重要因素,只有至贤至德的统治者才能创造出 “一正君而国定” 的局面。同时,儒家还主张 “仁”,认为 “仁” 是道德的最高境界。孟子在此基础上,主张君子还要养成 “浩然之气”,也就是至大至刚。这对监察制度的权力制约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要求,为制定担任监察官员的选拔标准提供了参考。此外,儒家还主张 “谏议”,即言谏制约。“谏议” 是在君王违反了“仁”的情况下,臣子对君王的行为进行规谏,甚至是挺身抗争。“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 就是对臣子谏争之权的赞同,由此发展到后来的谏官。比如:隋朝设立的言谏机构为门下省,其主要职责就是百官奏事、驳正违失、“献纳谏正”。
法家思想产生于社会变革时期,这个时期腐败问题比较严重,所以对于权力制约问题更加注重。管仲认为,立国有三本,其重心之本在于 “吏治”,即任用官吏来治理国家和百姓。但是,法家对人性是不信任的,主张对臣下要有防范之心,制约之举,通过整饬官员队伍来实现统治。韩非子提出,“术” 有两个作用,一是控制臣,二是防止为臣下所控,概括为君子防奸术、君主察奸术和君主制奸术,使后来的君王运用 “明”“暗” 两种策略,通过监察来制权。比如:商鞅为防止官吏腐败,在利害关系不同的人之间建立相互监督的关系,以此维护专制统治,特别是在秦国的变法中实践了这一思想,建立起了强大的监督网,由此为设置回避制度提供了新思路。法家还主张以法律制约权力,“治法明,则官无邪”,用具体的法律规范来制约官吏的行为这一思想,有利于客观监察标准的建立,使监察活动更加规范化,实现监察目标[4]。
在道家文化中,老子以 “道” 为主旨,主张 “道法自然”,提出“无为而治”。用“道”制约权力,因为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君王在统治的过程中不可任意妄为,而是应被“地”“天”“道”和“自然” 所限制。“无为而治” 其实是老子辩证法式的一种思考方式,并非主张不作为,而是在遵循自然规律和事物本质特征的基础上因势利导,不刻意地进行干涉。如果违反了,就会出现一种“其政察察,其民缺缺” 的现象,这主要是由于权力的运用不规范和权力范围的扩大,导致权力不能真正发挥其自身的效用,违背了当权者进行社会治理的初衷。还有比较重要的一点是,老子还提出了 “百姓心” 的国家治理要求,虽然并没有清晰提出与近代的人民主权论完全一致的观点,但从侧面反映出了要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以人民的需求为依据来合理使用权力,同时认为在 “圣人” 和 “民” 之间有矛盾的情况下,只有以 “民” 为保障,带着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的大局思想来治理国家,才会拥有 “天下莫能与之争” 的格局[5]。老子的这些思想,使君主的权力运用从老百姓的利益诉求出发,通过这种方式治理国家,以此达到政治清明、人民安居乐业的目的。
古代监察制度在历史上的地位尤为重要,从战国、两汉时期的早期形态到唐宋元时期的基本定型,再到明清时期的最后发展阶段,其形成的监察文化在中华民族的历史长河中独树一帜。这种薪火相传的制度符合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规律,其中的历史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监察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权威,这也是古代监察文化的政治要旨。与西方的三权分立模式不同,我国古代有独特的传统管理方式。这主要是因为在封建社会,我国一般实行的是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采取何种国家体制必然影响国家的监督制度,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维护统治,所以监察御史从产生起就担负着维护权威的神圣使命。第二,监督官员、规制权力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职能。朝代的更迭让历代的统治者吸取教训,无限的公权力会带来无限的腐败,而监察制度对于权力的监督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我国古代从秦朝的御史府到西汉的少府衙门,从唐朝的御史台到明朝的都察院,虽名称有所不同,但监察机关的根本职权不变,在国家的治理体系中,始终扮演着权力制衡的重要角色。第三,道德自律、德法结合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又一重要色彩。官吏的道德自律要求他们在履行自己职责的同时,延伸到平居生活,秉持儒家的思想,追求 “格物致知,诚意正心” 的品德,以此来实现 “修身治国平天下”[6]的理想。在强调道德核心作用的同时,监察文化也体现着法治对人的刚性作用。我国古代制定了诸多惩治贪腐的严刑峻法,这些法规的约束主体庞大,规制内容众多,违法后果严重,是对官吏 “重典治吏” 的系统体现。早在西周时期,为确保司法审判公正,出现了 “五过之疵” 的规定,严禁司法官犯 “唯官、唯反、唯内、唯货、唯来” 五过,否则与罪犯同等处罚。治吏反腐的法律规范在古代从未间断,起到了预防和警示的作用,也是整顿官吏、肃贪倡廉的重要途径。
经过历史的沉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成为一笔珍贵的历史财富,值得我们认真加以总结和借鉴。这一制度的形成具有深厚的文化渊源,对社会历史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能够为中国现今的监察制度提供借鉴,让法治文化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