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珊艳 邓丽娟
(湖南有色金属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株洲 412006)
为了解释我们在社会交际中话语所遵循的原则问题,语用学作为一门科学在这一方面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先是美国哲学家Grice(1967)在上个世纪60年代提出了会话合作原则(the cooperative principle)及其它的四条准则(量得准则,质的准则,关系准则,方式准则)从而大大推动了会话含义理论的向前发展,也为语用学这门新学科的建立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可以说Grice提出的合作原则是言语交际中一条重要的指导原则,如果在交谈时人人都能严格遵循这四条准则,那么他们便可以进行效率最高、最合理的交际。但事实上,人们并不总是遵循合作原则及其四准则、以直截了当的方式说话,这也就使以解释话语字面意思为主的合作原则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于是,英国语言学家Leech于1983年效法格莱斯的合作原则,提出了另一条语用原则,即礼貌原则(the Politeness Principle)作为合作原则的一条补救策略,他认为礼貌原则可以和Grice的合作原则结合起来,从而解释人们的某些交际行为。因为出于礼貌,说话人在很多时候并不明言,而是有话曲说,故意让听话人推导其会话含义。礼貌原则似乎可以解释人们在言语交际中故意违反合作原则的原因,以援救合作原则。Leech为此还专辟一张,用较大的篇幅论述了它的六大准则中的第一条——“tactmaxim”。国内学者在译介、研究相关理论时大多将其译为“得体原则”。这样就把得体作为一个准则视为其下位范畴。
这些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人们的语言行为进行了分析,具有很强的概括力,但是或多或少存在着某些不足。如:怎样处理合作原则与礼貌原则的冲突,如何解释非“礼貌”用于现实情境之中的可容忍性,如何协调在跨文化交际中的“礼貌”价值冲突等;另外,他们大多都是将不同的原则独立起来或者仅从说话人的角度去分析语言现象,过多的忽略了语言交际中的整体性问题,针对我们现实复杂多变的语言交际,无论是合作原则、礼貌原则还是关联原则,都未能准确的阐明人们不同的语言方式及听者反应,这进一步导致了大部分的研究未能充分考虑交际的双向关系,尤其是未能充分注意到听者从自身角度出发对合作、礼貌或关联的认同。举两个例子来说明:
(1):Philip said:“Oh,Lucy,you are charmer each passing week,I guess no one can help loving you when they see you.”Miss Johnson smiled:“Thank you,Philip,Thank you.”(Apart,William Huxly).
(2)田惠中:……笑眯眯地举杯祝酒:“来,来,今天各位光临寒舍,蓬荜增辉。我代表我自己,也代表我美丽的夫人……”“去,去,去!”章淑娴扬着手,那样像轰一只苍蝇。“……再就是,我们美丽的密斯林远道而来。”“什么密斯林,都老太太了。”密斯林又笑又摇头。(湛容《散淡的人》)。例(1)中,西方男人在舞会上称赞女伴“一周比一周漂亮”,在“男女授受不亲的传统道德熏陶下的中国,直到现在,男人这样说话也会被视为轻佻。而女方受了赞扬后连声说了两次谢谢,类似的情况下,在中国即便是接受西方思想相对较多的知识分子的反应也只是扬着手,然后是否定的“哪里,哪里!”或者自贬:“都老太太了。”可是我们能说例(1)或者例(2)中男士的说话不礼貌吗?能说几个女士的回答不礼貌吗?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不同背景中的说话人,听话人对同样的言语会有不同的反应,产生不同的理解。基于此类情况,那么有没有一条原则可以概括言语交际中的种种问题,解释各种各样的言语现象呢?后来,我国国内的语用学家索振宇等人就提出了“得体原则”。
所谓“得体”,就是“言行恰如其分”。要言行恰如其分就必须要看对象,注意交谈的时间、场合;注意言行的准则(包括谨慎、礼仪等);还要注意言语的表达和效果。
无论是Grice的“合作原则”还是Leech的“礼貌原则”,其实她们都是“得体”的具体表现形式,因为合作原则要求交际双方说话真实,切题,直接而又内容充实,不空洞。做到了这些交际就能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的效果,不可不谓之“得体”。礼貌原则的几条准则说到底就是要求交际各方言行都要遵守“损己利人”的原则。交际各方若能这样做,并得到了最佳交际效果,当然也应谓之“得体”。可是“得体原则”,其内容远比礼貌原则丰富,概括性也比礼貌原则强,所以tact,得体原则能更全面的解释言语交际行为,“得体”应成为语用的最高原则。
既然我们认为“得体”应为语用的最高准则,那么在交际过程中要做到得体,对说话者又会有些什么具体要求呢?我认为至少应遵循以下三点要求:第一,应以说话人身份为出发点。说话人的性别、年龄、职业、身份等都会影响所说话语的表达效果。例如老者可以称另外一名年轻人为“小王”,而如果说话人也是一位年轻人这样去称呼另一位年轻人为“小王”则会被视为“不得体”。即使是称呼与自己关系叫亲密的家人,熟人也需注意。所以得体首先强调的便是语言要符合身份。第二,注意交际对象。汉语中的“对牛弹琴”,英语中有“castpearls before wine”,都是批评说话不着对象。对象不同,所关心的问题不同,兴趣点不一致,所以交际的内容总是因人而异。交谈对象总是千差万别,要做到言行得体,就必须注意确定交际对象的性别、年龄、职业、文化背景、爱好、生活阅历、生活习惯、宗教信仰等特征。这些因素都会影响语言的态度、表达,正是因为人与人之间的这种差异,人们对同样的话语会做出不同的言语反应,所以说话者也要根据听话者这种反应做出不同的言语变化。英语中有“One man’s meatis another’s poison”的说法,将这说法运用到言语交际中,就是:要考虑听话人的喜好及满意程度。举个例子说明:
(3)Open the door.
(4)Will you be kindly to open the door?
如果听话人是自己的朋友或比较熟悉的人,说(3)即可。但是如果是长辈或者关系不是那么熟悉的人则应选择(4)才算得上得体。第三,注意情景的制约。情景就包括语言环境和社会文化这个大环境。语言环境包括交际的时间、地点、内容、意图、交际方式等。社会文化环境包括交际者的社会地位、交际者之间的关系、交际的正式程度、交际者的文化背景、交际规范等。脱离具体的情景谈“得体原则”将毫无意义。例如,我们知道夫妻间常会有一些昵称或者亲密的肢体语言,而如果是公共场合如在会议、庆典上相互用昵称则会显得不合时宜。再谈谈文化背景:说到价值取向,体现在语言上则是中国人在言语交际中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相对较保守谨慎小心,有话曲说;而西方人则是在同自然界的关系中树立自己的形象且强调个体与个人价值,因而在语言表达上倾向于大胆,直接。所以在交际中中国人较倾向于委婉礼貌而西方人则强调合作。所以,我在想,为什么他们最先提出的是“合作原则”而不是“礼貌原则”或者“得体原则”。对待赞美的反应,中西方也截然不同,西方人会大大方方的接受别人的赞美,并且回答“Thankyou!”而中国人则可能会连忙摆手摇头,并急忙着回答:“哪里,哪里!”或者“去,去,去!”这两种相异的回答,并不存在着孰优孰劣之分,认为它们哪个更得体,我们须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中去分析讨论。从以上“得体原则”对说话者的各种要求我们不难看出得体对说话者提出了加强语言修养和文化知识学习的新课程。可是这些在“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中是体现不出的。在“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中,人们一直强调的是交际者的意图、心理、态度等问题,却忽视了交际者语言能力的问题。可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说话、写作涉及最多的是所使用语言的知识、语言的交际能力和语言的交际原则。我们总是希望说话、写文章能够准确、生动、优美,即“得体”。所以要做到这一点,不断加强自身的语言修养,提高运用语言的能力也是必不可少的。
以上这些是我对“得体”的含义、在语用学中的定位及其在交际中的具体要求做的一个简单的阐述说明。作为一个语用原则,得体原则与语用学中关于指示语、会话含义、言语行为、会话分析、合作原则、礼貌原则及其关联理论等方面的研究一样都是以追求达到最佳的交际效果为目的的。虽然,对于“得体”的理解肯定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人而异,但理论及事实证明,得体原则较礼貌原则具备更全面的内容,更强的概括性。将言语行为的得体性定位于表达者的言语内容与言语形式对交际目的和语境因素的适应程度,并将之视为言语交际的根本原则,具有两大意义:一是能将礼貌、语体、风格、道德规范以及与这些概念没有直接联系但却必须考虑在内的各种因素纳入全方位的研究视野,能避免只顾一点而不及其余的片面阐释;二是其他种种原则均可在这一原则的统辖下发挥作用,即依据言语行为的目的意图和语境因素,该礼貌则礼貌,该使用中性语言则使用中性语言;对审美化语言具有审美感悟的接受者,表达者可使用审美化语言以增强表达效果,面对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信仰、不同性别的交际对象,也可能遵循不同的道德规范。一句话,较之于其他种种原则,得体原则涵盖面最广,解释力最强。
展望未来,在我看来,适应程度说明得体性及其带来的有效性都具有层级性,所谓最佳交际效果只能是个相对概念,表达者的主观目的和言语努力与接受者的最终感受可能完全吻合,或只是部分吻合,甚至截然相反。但一个表达者的主观努力始终应该也只能是遵循言语交际的得体原则,因为语境是由许多因素构成的复合体。所以,相信随着“得体原则”理论的发展,对“得体原则”的深入研究也将会日趋成熟,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