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黑恶势力犯罪综合防治研究

2020-01-09 16:02陈磊
凯里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专项斗争犯罪法治

陈磊

(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学院,四川自贡 643000)

黑恶势力犯罪活动有悖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治理模式,严重影响人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1],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把扫黑除恶作为政治任务来抓,彰显了党中央除恶务尽,坚决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强决心和信心[2]。笔者就基层恶势力犯罪如何综合防治谈谈看法。

一、基层黑恶势力的表现及特点

(一)基层黑恶势力的特点

基层黑恶势力犯罪主体,就其人员组成结构来看,主要来源于社会边缘群体和劣势群体,其成员以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少管人员、无业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为主[3]。我们研究发现,他们拥有共同的特点就是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好逸恶劳,具有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改变自身现状的思想根源。当前,为规避法律打击,以直接暴力手段为主要行为方式的传统型黑恶势力犯罪已逐步向运用各种非暴力手段转化,“软暴力”成为其常见的行为特征。基层黑恶势力的主体活动层次有所提升,甚至出现了模仿现代企业运行方式,以公司、工程队、娱乐、餐饮等形式为黑恶势力犯罪披上合法的外衣,并逐步向经济领域、政权领域进行渗透,其犯罪行为和手段呈多样化发展且具有较强的抗击打能力。

(二)基层黑恶势力犯罪的领域

相对而言,我国乡村经济发展较慢、治安管理体系薄弱、部分地区基层政权瘫痪疲软,留守农村的人员大多法治意识淡薄,防范意识较低,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导致黑恶势力犯罪在乡村地区具备了滋生的条件和土壤,以血缘、亲缘关系为主的宗族势力操纵基层政权,破坏基层选举,进而演化出村霸等黑恶势力横行乡里、欺民扰民,严重破坏当地治安和社会稳定。

新时期黑恶势力犯罪,其犯罪性质由经济犯罪向其他类型的犯罪转变,行为上“暴力”与“软暴力”兼用。更有甚者,为达到其控制基层政权的目的而黑化和腐化国家工作人员,进而出现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支持黑恶势力犯罪,形成“保护伞”恶性效应。更为凸显的是,“黄、赌、毒、娼、抢”等传统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校园贷”、非法放贷讨债、“涉黑涉恶人员和组织参股、控股银行保险机构”“组织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进行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等新型黑恶势力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以及民生领域等广泛渗透、疯狂敛财、无恶不作[4]。这些新型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游走于法律的边缘,以网络通讯方式遥控涉黑涉恶犯罪行为,且参与成员不固定,其犯罪手段越来越趋向智能化,给案件的侦查防治带来很大的困难。

(三)基层黑恶势力的危害

基层黑恶势力生命力顽强且转化能力较强,其犯罪组织及犯罪活动伴随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基层改革的不断深入,其社会危害程度也在不断变化,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与我国社会主义的改革发展理念和执政为民的目的要求大相径庭。

实践证明,当黑恶势力发展到一定规模,往往会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以其非法控制去对抗政府对社会的合法控制,向基层政权不断渗透以影响并削弱其合法性,甚至会发生对基层政权的掌控,基层组织沦落为其“合法”的代言人。长此以往,导致公权力被逐渐架空,政府公信力也会不断丧失。国家权力尤其是司法权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遭到黑恶势力破坏,便会在源头上损害国家和政府的公信力[5]。当黑恶势力资本累积到一定程度,其不会再满足于现状,而是向其他领域扩张,拓展自己的“业务”,为获取更多非法利益创造条件。绑架、杀人、贩毒、拐卖人口、走私等现象就会愈演愈烈,有些甚至发展为跨国犯罪组织,不仅扰乱社会治安,影响正常社会秩序,而且影响人民幸福感、安全感,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二、新形势下基层扫黑除恶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常态化治理机制构建

根据党中央部署,到2020 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当建立针对黑恶势力犯罪的常态化治理机制。新形势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必须汲取过去打黑除恶中因打击扩大化,片面追求速度而出现错捕、错判而造成部分冤假错案的教训,必须依法进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在法治轨道上追求办案质量与办案效率的统一,最终实现对黑恶势力犯罪问题常态化治理机制的构建。

打击基层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线索,让群众评价专项斗争的实施成效,确保专项斗争得到认可。应当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基层组织治理紧密结合起来,通过规范村委会选举活动,强化村务、组务公开,以重新赢得群众信赖与认可作为根本落脚点[6]。正确处理好专项斗争与常态化治理之间的辩证关系,促进其共同发展,不断探析新时期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治理化路径,从而巩固和扩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成果。

(二)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在《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导意见》中,两高两部要求明确区分涉黑涉恶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之间的关系。制度是一把双刃剑,为防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为少数人侵犯公民权利的工具,必须界定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之间的区别以防止打击扩大化。同时,要对不同区域、不同群体发生的不同类型的黑恶势力犯罪进行科学分析,有针对性地实行不同的处理办法。

刑罚的目的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违法犯罪,并规诫其他人不要蹈其覆辙。教育则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通过感情的捷径把人的心灵引向道德;为了防止有人误入歧途,需要通过法制教育指出行为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而不能仅靠禁止性的命令,命令得来的只是虚假的和暂时的服从[7]。黑恶势力犯罪防治重在根治而非简单的控制,要达到科学合理、长期有效的防治效果,我们应当深入研究其犯罪原因,在惩罚过程中更加注重改造与教育,最终使其更好地实现再社会化,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三)坚持打防并举

新形势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深水区、攻坚区和危险期。从2006 年到2018 年,历时12 年的打黑除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重打击、轻预防的不足,未能将“打早打小”和“打准打实”切实结合起来。“打早打小”不仅是政法机关依法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的一贯方针,而且是将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时消灭于雏形或萌芽状态,防止其社会危害进一步扩大的有效手段[8]。在坚持“打早打小”的同时,要将其与“打准打实”相结合,灵活运用以防止打击扩大化。

要从源头上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不仅要重打击,同时也要重预防,做到打防并举。要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的执法权力,及时准确地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形成打防合力,让黑恶势力难逃法网,受到应有的惩处,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做到打击及时有力、防护扎实有效[9]。同时,我国黑恶势力主要滋生在基层,要严厉打击基层黑恶势力犯罪,必须树立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扫黑除恶共建体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真正做到将黑恶势力打准、打狠、打深、打透。

三、基层黑恶势力犯罪防治的途径

罗素在《正义论》中有言:“权利也和物理的能一样,具有很多形态,如果孤立地研究某一种形态,只能获得局部的成功,正如单一研究一种形态的能,在某些方面是会有缺陷的,除非也兼顾到其他形态。”[10]新时期黑恶势力犯罪呈多态化发展,其隐蔽性更强、范围更广、性质更为复杂,传统的以强制监管和运动式执法为主的刑事惩罚措施已经无法取得高效的实施效果。伴随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不断推广和宣传,通过开通各类举报途径,对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收集也相应激增。面对海量涉黑涉恶线索,各职能部门受自身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所限制,对相应线索的研析缺乏准确判断,对黑与恶之间的理解也存在相应程度的偏差,从而导致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出现工作不力的问题。要取得良好的防治效果,必须综合运用多种防治措施,规范防治程序,各主体间协同处置,方能凸显其优势。

(一)在司法上正本清源

司法腐败、政治腐败是黑恶势力之所以不断发展壮大的发酵剂,法律执行机构严格在法治轨道内行使而不被腐化是预防犯罪的一项重要措施。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矛盾“终结者”,是解决纠纷最权威、最安定、最终局的手段[11]。治理黑恶势力必须与反腐败斗争有机结合、同步出击。同时,要从源头着手,分析黑恶势力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原因,研究其活动规律及未来发展趋势,继而制定相应对策,砍掉黑恶势力犯罪的枝蔓,切断黑恶势力和贪腐官员之间的利益链条,深挖“保护伞”,为彻底根除黑恶势力提供有力保证,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建立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创造有利条件。

在现实的司法实务中,常常将黑与恶相互混淆,没有将两者进行明确的区分,甚至为了完成指标、追求政绩,将扫黑除恶扩大化,导致出现错抓、错判酿成冤假错案。其实,“黑”必然“恶”,“恶”却未必都是“黑”。而“黑恶势力”的提法却没有将两者予以区分,因而就会将一些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拔高当作黑社会性质的犯罪[12]。不仅不利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进行,反而为司法体制的改革制造羁绊,影响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必须统一司法标准,这并非是对涉黑涉恶犯罪认定标准的放宽,而是扫黑除恶长效机制能够科学构建的重要环节。再者,即便在同一黑恶势力犯罪集团中,其各个成员之间的情况也是不同的,要根据不同犯罪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大小采取不同打击对策,根据不同情况采用区别对待方式。对黑恶势力犯罪的组织领导人员、积极参加者、黑恶势力保护伞,要严格依法处置、坚决扫清以树立典范。对于投案自首者且犯罪情节较轻的,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要坚持因人施教原则,根据其认罪态度在刑事上充分应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区分黑恶势力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分,注重刑法的谦抑性,不轻易定罪,有针对性采取治理犯罪措施,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注重保障人权,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在执法上稳准有力

2019 年10 月22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针对黑恶势力犯罪新动向、执法办案过程中准确适用法律困难等问题,“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黑恶势力坦白自首立功等重磅案件办理意见,“两高两部”联合监察委印发针对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执法部门办理相关案件,依法、准确、及时打击黑恶势力有了法律政策指引[13]。在此依据下,公检法司及相关监管部门在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的同时,不能各自为营,要积极主动密切配合、高度融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紧紧围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和开展工作,在实践中充分发挥政法队伍带头作用,各部门间协调联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以部门领导为主的长效工作机制,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切实将通知落到实处。同时,由于我国各地区间经济发展及文化间的差异,导致各地区间黑恶势力组织形式也会有所不同,各地区要细致分析并明确重拳出击范围,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打击黑恶势力。

伴随我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不断深入,扫黑除恶工作队伍在数量上壮大了很多,但大多由各部门临时拼组,有些甚至是刚入职的新人,缺乏办案水平及实战经验,不利于接下来向更深层次开展工作。要建立对黑恶势力犯罪防治高规格领导机制,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扫黑除恶专项机构,由扫黑除恶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个人素养较高的人员组成专业队伍,为稳、准、狠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专案保障。

(三)在行政上创新管理模式

黑恶势力犯罪防治必须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当前我国农村的现状就是大量精壮劳动力外出务工或者经商,学有所成的知识分子不愿返还家乡,滞留农村又德才兼备的常住人口少之又少,因而导致很难选举出具有较高素质的村干部。再者,我国农村基层政权中的村干部身份不够明确,处于参公人员和农民身份的不断转换之中,没有国家公职编制,工资报酬也较低,很难保证其在制度化管理下恪守职责。在这种环境下,乡村黑恶势力往往趁机滋生,并随着乡村空心化不断发展壮大,严重危害乡村治安环境并弱化基层政权。基层岗位公职化尤其是农村干部的职业化管理、报酬的工薪化及其增长机制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从2015 年开始大规模选派机关优秀干部到贫困村担任第一书记,据《2016-2017 中国大学生村官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6 年底,全国在岗大学生村官102 563 人。“有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共有19.5万名第一书记奋战在脱贫攻坚第一线,实现了党组织软弱涣散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村全覆盖。”[14]2020年我国将有20多万名第一书记奔赴中国最贫瘠的土地,奋战在第一线。“第一书记”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成果和社会效果,为社会所认可。进一步完善第一书记机制建设,加强农村优秀人才引进战略,国家出台相应政策鼓励优秀大学生及优秀党员干部入村、驻村,共同参与基层管理与实践,共同投身农村治理与发展,使他们不只入村、驻村,更会留村。基层乡村风清气正,这将从根源上使属于重灾区的乡村地区黑恶势力的滋生无可乘之机、失去发展壮大的温床,有利于不断推行和完善乡村治理创新机制,扩大基层党组织在群众中的影响,稳步提升乡村基层政权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四)联动联防、综合治理

1.坚持走群众路线。人民群众是基层黑恶势力犯罪最直接的受害者,这决定了人民群众将会成为执法机关进行黑恶势力犯罪防治工作的亲密协助者。要构建基层黑恶势力犯罪综合防治体系,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参与犯罪综合防治治理。加强法治宣传、防范提示,增强群众的风险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不断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进一步筑牢社会治安防治体系建设的群众根基[15]。依托信息化、网络化,发动全社会全民参与,打造多层次防治机制,同黑恶势力打一场人民战争。

2.多方协同、综合治理。首先是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基层黑恶势力犯罪的线索及证据并对检举揭发人员严格进行保密,对提供有效线索者,给予相应程度的物质奖励。鼓舞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同公权力机关一起为建立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同黑恶势力斗争到底的热情和勇气。对于投案自首且帮助执法机关成功破获案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人员,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激励更多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弃恶扬善,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其次,单纯依靠国家力量防治黑恶势力犯罪容易面临响应不足的问题,很难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和长期的防治效果。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治理办法,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对国家力量进行支持、共同协作治理。在治理方法上,既强调对基层黑恶势力犯罪作出迅速反应,又注重对诱发犯罪的社会因素进行综合治理,从而实现对犯罪条件的祛除和犯罪动机的消解;在打击基层黑恶势力的同时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及时惩处与黑恶势力相勾结的腐败分子,清除“保护伞”;重视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对犯罪人的社区矫正,帮助其实现再社会化[16]。最后,在信息网络飞速发展的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运用新技术及相关信息数据来进行犯罪防治还未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信息获取的不及时、不充分使得整个黑恶势力犯罪防控体系很难保证系统化和完善化,各部门之间、各部门和人民群众间,很难做到高效的无缝对接。因此,充分利用手机网络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拓宽基层警务网络、完善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的建设以强化对基层黑恶势力犯罪动态及防治情报的收集。

3.重视舆论的力量。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舆论宣传措施,向全社会揭露黑恶势力的丑恶嘴脸,加深人民对黑恶势力严重危害性的认识,激励、引导人民自觉支持并协助执法机关开展扫黑除恶行动,在破获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时,积极做好教育宣传工作,营造黑恶势力可耻、有黑必除、防治黑恶势力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在思想上杜绝黑恶势力犯罪的滋生。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要进一步拓展法治宣传之广度和深度,加强法治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讲座,使广大民众知法、懂法、守法,提高民众法治意识,针对基层政权官员,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法治理论、法治实践教育,增强他们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通过文化、教育政策引导,运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普法教育,逐步形成从上到下依法治理、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17]。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使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理念,扼制黑恶势力犯罪的生成途径。

四、结语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幸福感、安全感的有力实践,在司法、执法过程中必须以法治为主线,依法进行。据全国扫黑办数据显示,截至2019 年10 月25 日,全国依法打掉涉黑组织2 421 个、涉恶犯罪集团8 365 个、破获刑事案件298 237 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犯罪防治长效机制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新时代背景下,为进一步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进行,建立基层黑恶势力犯罪防治综合体系,要用发展的、全面的眼光,运用科学合理、长期有效的防治策略法治思维依法、依归办理案件。各部门间其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坚持走群众路线、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大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发动全民、全社会参与其中。在明确打击范围的同时注重打防并举,切实将黑恶势力打准、打狠、打深、打透,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将黑恶势力从根源上扫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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