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征地拆迁中村干部的多重身份及其生成逻辑
——以西安市Y区Z村征迁事件为例

2020-01-08 17:30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钉子户商铺村干部

马 晨

(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201620)

一、问题的提出

在土地征用这一类问题的治理上,会产生许多利益争夺与博弈现象。有学者按照利益的密集程度,将农村分为“外生利益密集型”与“内生利益密集型”农村[1]。显然,土地征迁过程的开发商、地方政府、村级组织、村民等必不可少地会进行外生利益博弈。此外,征地补偿又伴随着大量的利益输入与输出,因此常常使征迁工作中断甚至失败。村干部作为征迁工作中联系地方政府与村民的中介,其身份具有多重性,会在不同情况下进行转换,村干部的行为影响甚至决定着征迁工作的开展。需要明确的是,在城中村征地拆迁普遍发生的情况下,村干部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何种角色?背后的形成逻辑是什么?是本研究将会讨论的问题。同时,对作为基层治理重要主体的村干部进行深入探究,有利于对基层社会治理逻辑理解与研究。

二、研究回顾与分析框架

(一)相关研究回顾

既有的对村干部的相关研究形成了一系列极具代表性的论断,诸如“双重角色论”“监护人论”“双重边缘化论”等。徐勇从村民自治实施的视角考察了村干部的角色,认为其具有政府代理人与村民当家人的双重角色[2]。申静在此基础上对村民当家人的角色研究进行了深化,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村干部的活动自主空间的扩展,城市化的推进为村干部获取私利提供了契机,同时市场的介入也减弱了村民对村干部的依赖,这种关系的转变使得村干部的监护人形象被弱化,可以称为“弱监护人”[3]。可以看出,无论是“代理人”“当家人”或是“监护人”都强调在既定结构与制度变化的条件下,村干部的行为及角色的变化。而吴毅认为,静态的分析难以展现出复杂乡村政治的复合局面,因此强调从动态情景中观察村干部行为[4]。村干部角色与行为并非仅受所在环境的形塑,其自身会对村治环境进行适应与选择。因此,通过对村庄发生的“过程—事件”考察可以发现,无论是代理人还是当家人的角色都存在“双重边缘化”的特征[5]。

市场经济和城市化使得乡村经济和政治结构发生了变动,同时也带来了乡村利益结构的变化。周飞舟从乡镇财政的视角剖析了基层政权的性质,其认为税改后的基层政权从过去的“要钱”“要粮”变为“跑钱”和借债,其性质从“汲取型”变为“悬浮型”[6]。后者必然导致基层官员和村干部与农民的疏离,进一步促使了其角色与行动的变化。欧阳静观察到,税改后乡镇政府对村级组织的支配关系增强,体现为对村干部实行工资制、考核制、坐班制和考勤制,进而导致了村级组织的官僚化,即本身是自治组织的村级组织变成了类似乡镇政府下层政府的组织[7]。这一趋势导致了村干部与村民关系的疏离,加剧了村民对村干部的不信任感,进而影响到村级组织的合法性基础。贺雪峰主张从村干部的动力机制去分析其行为模式,不同村庄的既定状况会为村干部提供不同的动力,不同动力之间的组合也会形塑不同的乡村治理结构模式,在这一结构下又影响着村干部的角色和行为[8]。龚春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新的分析框架,认为村干部的总体形象可以形容为“精致的利己主义者”,其会在政府和农民面前根据情况转变角色与行为,时常更换“脸谱”,但“脸谱”下又藏着“利己”的本质与目的[9]。

(二)分析框架

既有研究对村干部角色与行为模式的探讨,不仅为我们进一步深化对村干部的认识提供了理论指导,更有利于我们理解基层治理的多元样态。但纵观既有研究可以看出,无论是对村干部角色与行为模式的探讨,还是对其未来角色定位的展望与预判,都是置于“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下的探讨,一方面,强调村干部的科层身份,即在村级治理中代表着国家的形象,日常与村民的互动中剖析村干部的角色与行为逻辑;另一方面,强调村干部作为村民自治领头人的形象,而村民自治的实施又受乡村治理整体结构变迁的影响,因此遭遇诸多困境,继而导致了村干部与村民关系的恶化。

正如吴毅所言,“任何结构或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都难以取代对于村落日常生活场景的考量”[5]。村干部也许不如县乡干部一样是一个数量与规模庞大的群体,但其在乡村政治中同县乡干部一样,也是具有自身利益考量与追求的“战略性群体”[10]。因此,秉持吴毅对村庄政治中“过程—事件”的考量方法,脱离“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强调从具体的治理情景中寻求治理过程与事件对其中的治理主体村干部的多重身份的塑造,进而对其多重身份的形成逻辑做学理上的讨论。

利用动量沉降法来区分固液两相,即假设靶材为多孔材料,材料液相区孔隙率为1,固相区孔隙率为0,单元的孔隙率就等于其液体体积分数。根据材料温度场分布,液体的体积函数(V)可以表示为:

在城中村征地拆迁这类问题的治理过程中,首先可以明确几个参与主体:开发商、地方政府、村级组织、村民。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而地方政府享有本区域内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的权力,为了城市化的需要,综合评估后有权对城中村或农村土地进行征用。从征迁过程来看,地方政府(区政府、街道办)与开发商达成协议后,其意见保持一致,所以地方政府可以代表开发商对下与街道办和村进行计划部署与开展,而联系村民与上级政府的村干部作为中介,一方面代表着上级政府,另一方面又是村民的代表,而村干部在拆迁事件始末作为独立个体有其自身利益追求。因此可以构建一个“地方政府—村干部—村民”的分析框架,在这一框架内讨论村干部在面对地方政府与村民,和作为独立个体时的不同身份与行动逻辑。

三、案例:Y区H街道Z村征地拆迁事件

Y区地处陕西省西安市,是五个城市核心区之一。Z村是H街道下的一个行政村,由5个自然村组成。2004年起,H街道下的村子逐渐被征拆,Z村也获得了城中村改造批准,而Z村由于人口较多,村内户籍人口9000多,流动人口却超过了10万,房屋建筑极其密集,涉及问题较多,体量较大,一直没有合适的开发企业,因此迟迟没有被征拆。2010年起,Z村周边逐渐盖起了高楼大厦,现代化的写字楼与住宅将Z村包绕,但Z村的城中村乱像与周边环境格格不入,陆续不断有周边小区的住户向区政府与城建反映环境与日常生活问题。从Z村现实情况来看,村内道路被各家小商贩占用,上下班、上下学高峰期村子交通严重堵塞,由于道路环境差,暖气天然气无法通入,且部分建筑存在安全隐患。2018年9月,Z村划归国家级开发区G区托管,10月,G区正式开始部署Z村拆迁事宜。

征迁活动的参与者包括三方,地方政府、代表集体的村级组织、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村民。因此可以透视出征迁活动的主要参与主体:地方政府、村干部、村民。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均派出人员与各方进行交涉,每个村都有工作人员入驻讲解政策。拆迁行动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动迁评估阶段、后期收尾阶段。动迁评估阶段的各项工作能够充分反映出拆迁过程中地方政府、村干部、村民之间的互动。也是三方矛盾与利益冲突集中爆发的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可以总结出三件主要事项:

(一)“加盖”事件

征迁事件中的拆迁补偿款无疑是重中之重,由于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土地征迁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村民事先并不能获知具体的补偿标准,只能从附近已经开始拆迁或拆迁结束的村民处打听。对于按照房屋面积赔偿,还是按照人头赔偿无法确定,Z村村民参考原先Y区城中村与邻村的补偿方式,相邻的几个村子在区划上属于西安市C区,都是按面积赔偿的补偿方式,村民不敢确定,却基本一致认为,加盖后如果按面积补偿,收益将会比原先多出很多,因此,在未知补偿方案的前提下,村民都不愿意错过这个“好机会”,抱着赌一把的心态纷纷开始加盖。

于是从2018年中旬开始,Z村村民都开始给自家楼房加盖,有些村民则在前一两年就进行了加盖,大家都抱着一种赌一把的心态,少则一两层,多则三四层,在原有的楼房上加盖,或者扩建撂荒的门面房。在村民热火朝天纷纷加盖的过程中,村干部劝告村民们不要加盖,但对不要加盖的具体原因不做解释,村干部经常说的一句话是“我们都是听政府的”。一方面,村民与村干部的关系由于各种原因本身就处于紧张状态,村民对村干部好像具有天然的不信任,加之村干部无法把不让加盖的原因解释清楚,其实村干部事前并不知情;另一方面,多数村民都抱着跟风心态,觉得自己不加盖就会吃亏。

2018年10月,接管了Z村的G区正式发布了拆迁补偿方案,村民最关心的补偿方式显示为“综合补偿或重置成新补偿两种方式任选其一”,综合补偿为只丈量不评估,重置成新补偿采取“一证一户”的方式,采取综合补偿方式的村民在距离出方案时间越近的期限内签字会得到更多的补偿奖励,同时“对于违法改建、扩建、新建的部分不予补偿”。由于Z村补偿方案出来没几天拆迁队就进村了,按照村民的话来说是“边拆迁边宣传政策”,但宣传政策明显是拆迁之前需要做的事。于是引起了部分进行加盖村民的不满,村民到村委会讨说法,但村干部的回应只是“我们也是听政府的,人家让我们干什么我们就干什么。”这一过程无疑加剧了村民对村干部的不信任感,村民也怀疑村干部与上级政府早已达成利益同盟。大部分村民认为,“加盖本就是赌一把,现在赌输了也没有什么办法,只能认了。”少部分村民在向上反映与投诉的过程中也无法扭过白纸黑字的既定方案,由于难以形成庞大的群体,村干部会常说“靠你们几个人这个事情不会变化的”。或是被城管和村干部一齐劝说拦下,有的村民每天去村委会,村干部也只能是苦口婆心地劝告,“加盖”事件最终以村民“认了”为结尾。

(二)“商铺”事件

Z村拆迁后盖好的回迁楼中,根据“一证一户”的规则,每户会有一间商铺,拆迁前很大一部分村民以收租为生,考虑到农民拆迁后对村民生活的保障,以自留地的名义分商铺到每户。商铺的补偿方式与回迁楼大体一致,按照商铺的价格划定标准,每户大约会得到40平米的商铺。但在商铺分配上,不同商铺有黄金地段与非黄金地段之分,地段不同的商铺虽然大小相同,租金和售价却差很多,由于村干部在征迁事件中主要负责执行,商铺分配的权力自然落在了对村里情况非常了解的村干部身上。村民对回迁商铺存在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村干部进行商铺分配的传统有异议;二是对回迁盖好的商铺具体情况变化的未知。

村干部作为联系村民与H街道办的中介,村民对其中的细则多数情况下是未知的。因此,对于村干部进行商铺分配,村民一方面是担心村干部在商铺的分配上谋利,如村干部会分到地段较好的商铺,或对于商铺价格的确定上,村干部是否会以各种方式在每户的商铺中抽取利益。在十分注重横向比较的村子里,或许村民分到的商铺情况都不好,但若是有几家情况好于别家,村民一定会有意见。因此村民担心商铺的实际情况不如预期,拿到商铺后不好出租,也无法作其他用途,因此对商铺的态度一直处于谨慎状态。由于村干部本身也是征迁中的利益相关者,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其身份转变成了地方政府代理人。所以对于普通村民考量的事情,村干部或许早已在想解决方案。

对于回迁商铺的事情,全体村干部与各小组组长,通过召集大家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商讨,提出两个解决方案。对于商铺事宜无异议的村民,按照原计划等回迁商铺的交付;其他人可以提交一份申请书,即按照商铺的面积和规定赔付价格放弃商铺,提前拿到补偿款。Z村村干部将方案细则拟好,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与H街道办和G区管委会相关人员进行谈判,在敲定细节以后确定了最终的商铺实施细则。最终有近80%的村民都提交了申请书,卖掉商铺,提前拿到了补偿款。

(三)“钉子户”事件

Z村拆迁从2018年10月起,计划12月31日完工,直至2020年也未能彻底完工。由于Z村地理位置优越,村内房子出租并不难,因此多数村民都将自家房子盖好装修出租,可以获得一笔可观的收入。因此在Z村,大部分是辛辛苦苦半辈子盖起几层小楼的村民,但村内也不乏住着几十年未加修整的平房度日的村民。从这一方面来说,无论采取何种补偿方式,都会有村民对补偿方案不满。村民常常抱怨:“我们辛苦了大半辈子才盖了几层楼,但我家户口上就3个人,XX家就一两间危房住着,户口本上6个人,这能公平吗?”因此,拆迁补偿是一个协调各方利益的过程。钉子户的存在被认为是征拆补偿中常见的治理问题。

Z村一沈姓村民是村里的低保户,由于自身带有残疾,因此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居住在自己搭建的简陋板房,共五间,其中三间出租,另外两间用于自己居住、收废品、养鸡。沈姓村民对于征迁事宜存在很大的意见,认为自家虽只有几间板房,但平均占地面积很大,自己又是低保户,应该在补偿款上拿到更多。但对于村干部来说,在征迁补偿事项上只是执行上级命令,自己并没有决定权。而沈姓村民坚持要让村干部为自己争取更多的补偿款。由于这时候拆迁队已经进村,村委会轮番派人去沈姓村民家里劝说:“签字早的人,奖励都装口袋了,你现在是最后几个,奖励都比别人少了万把块。”无论是威胁还是耐心劝说,沈姓村民不以为然,认为自己僵持越久越能拿到“国家”给的补贴。村干部考虑到沈姓村民的实际情况,以解决“具体矛盾”为由,从村集体经济款项中拿出一部分用于补贴沈姓村民搬迁过渡,具体细则未公布于Z村村民,只是私下进行,但沈姓村民嫌少,坚持要让“国家”给自己补贴一大笔钱,否则就不搬走。村干部也通过个人关系将这一情况上报G区管委会,而管委会以工作组负责为由,要求村级内部解决钉子户问题,并责令在拆迁队离开前劝说沈姓村民搬离。因此,村干部只能软磨硬泡,悉心劝说,过程中不乏使用强制手段,多次将拆迁用挖掘机停在沈姓村民家门口,而其只是表示自己“上面有人”,而且沈姓村民毕竟是残疾人,村委会认为“不好把事情闹大”。同时,村里还有2家钉子户以各种理由不肯搬离,因此,拆迁的战线拉至两年多长,直至目前还未结束。

四、村干部的多重身份及其生成逻辑

(一)征迁事件中村干部的多重身份

1.地方政府的“代理人”。

从征迁过程中的三个主要事件可以看出,村干部充当着地方政府的“代理人”。在“加盖”事件中,村干部通过劝告村民不要加盖来传达上级政府的意图。而村干部无法实际左右大部分村民达成一致的集体行动。因此在补偿方案敲定以后,村干部也只能在村民的不满呼声中继续辅助推进拆迁工作,并继续充当地方政府的代理人。村民在村委会无法讨到说法,想要向区管委会讨说法,村干部清楚村民做的只是无意义抗争,因此会尽量阻拦,但免不了有层层向上讨说法的村民出现,但街道办和区管委会最终还是会将安抚村民的工作放在村干部身上,正如许多村干部所言“石头从哪里飞起来还是会落到哪里”,所以村干部会用各种方法去“攻克难题”,必要时有背景的村干部也会动用强制手段压制。因此征迁过程中地方政府“代理人”的角色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说,一方面,作为对村内状况最了解的人,上级政府会将治理压力层层下放至村干部肩上,其中不乏一些“难啃的骨头”;另一方面,村干部在分解上级政府治理压力的同时,也是自身资源、人脉的积累过程,这些对于村干部来说是隐形的资源,因此,地方政府的“代理人”的身份,对于村干部来说是固定且必要的身份。

2.征迁过程中的“谋利者”。

征迁用地中除了每户村民拥有的地,还有属于集体用于出租以维持集体经济运转的地,回迁楼和商铺用于对原著村民补偿的条款有细则规定,而归村集体使用的土地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补偿费的分配、使用方向,这一部分政策空白为村干部谋利提供了很大空间。这也是“加盖”事件中村干部无法把劝阻村民加盖解释清楚的原因,村干部会对征迁过程中的细则保留一定的空间,给自己留下回旋的余地,同时也是其谋利的空间。在“商铺”事件的最终解决方案中,村干部通过提出村民可以在回迁楼盖好之前就卖掉商铺,但村民难以获知村干部与上级之间联系的具体细节,而村干部向上级政府进行利益输送却是人尽皆知的事,上级政府也会在利益博弈时默许村干部运用公权力支持征迁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合法性。而村干部在村里会采取各种手段,如在舆论方面,通过各种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渠道打听村民整体舆论动向,并适时放出正面消息。在商铺的分配上村干部也会向自己亲友倾斜,大部分村民对这类事情也习以为常。在“钉子户”事件中,解决钉子户的过程也是谋利的过程之一,利用村集体经济的财产去补偿低保户或钉子户,表面上是特殊问题特殊对待的方式,但村民对具体金额的使用细节难以获知,一方面是村级组织与村民信息不对称的体现,另一方面又是上级政府默许的“灰色空间”。

3.征迁村村民的“当家人”。

从Z村征迁事件之始,村干部就负有“集合民意,反映村民意见”的责任,由于征迁过程事务繁杂,每家每户都有需要解决的问题,村干部在能力范围内对村民问题进行回应与解决,或者收集村民对征迁过程中的意见,汇总到上级政府,有些事项则需要街道办和上级政府协助解决。“商铺”事件的解决可以看出,作为村民“当家人”的村干部一方面是村民日常事项处理的负责人,也是代表全体村民去和上级政府沟通的人。在召开村民会议后,村民一致同意商铺问题的解决方案,由村干部与村民代表去H街道办和G区管委会谈判,最终“商铺”事件以完美解决告终,这一事件中,村干部履行了村民当家人的角色。征迁过程中,作为群体的利益博弈是上级政府和村干部以及村民,而村民之间也会有利益冲突与博弈,这类博弈与冲突在村庄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例如相邻的两家对于边界处的土地与附着物有争议的现象,村干部则充当着其中的调解人,协调双方,避免两方直接对峙产生冲突。村干部在不同事件中有可能充当任何村民的当家人,同时也是整个村村民的当家人。Z村征迁过程中,相邻的几个村子属于C区,已经拆迁完毕,处于盖回迁楼的阶段,由于拆迁会产生建筑垃圾,以及电路水路上的问题,村干部会与邻村进行协调,以便拆迁正常进行。从“钉子户”事件中也可以看出,考虑到沈姓村民的实际情况,村干部会尽可能为其争取补偿,同时代表其和上级政府交谈。

4.拆迁钉子户的“游说者”。

征迁过程中,钉子户的出现是利益博弈从隐形变为显性的过程,而解决钉子户也是征迁过程中的首要治理问题。村干部作为钉子户“游说者”,这一身份定义是广泛意义上的,“游说”只是为了达到正常拆迁完成这一目标的最常用手段,并不排除村干部对钉子户其他措施的采用。Z村拆迁过程中,对于沈姓村民的问题,村干部多次求助于H街道办相关工作人员,而得到的答复始终是:“尽力在村一级做好群众工作,不要让村民上访,对于个别村民尝试采取各种手段。”从一开始,村干部一般是以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按照规则对待,即劝说钉子户接受现有的补偿标准。而更多的是采取逐个击破的方法,即将具体矛盾的化解放在第一位,适当满足钉子户的需求,以便继续征迁的过程。对于Z村沈姓村民,当规则之治已经不起作用时,村干部从村集体经济中调用款项,但到头来还是要想方设法填补这一漏洞,以及后面动用外部强制手段去解决,对沈姓村民的“游说”已经转变为就事论事,逐个击破的处理方法。村干部作为钉子户“游说者”的身份可以说明,不仅是作为上级政府的“代理人”,以规则之治去解决问题,更多时候村干部在村庄中可以动用外部强制力量去解决“难题”,这也体现了村干部避免将钉子户的村内利益诉求转变为对外、对国家的利益诉求。

(二)村干部多重身份的生成逻辑

1.“地方政府—村干部”与村级组织官僚化的逻辑。

从组织建制来说,村组法规定,村级组织在村内实行以村委会为领导的村民自治,村委会与乡镇政府是“指导—协助”关系,而非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因此,从村民自治实施以来,有学者将农村基层治理结构概括为“乡政村治”[11]。

而从实践状况来说,乡镇政府对村级治理存在各方面的干预与介入。从村干部层面来说,虽然没有授予村级组织正式的行政级别,但对村干部的管理已经在形式上纳入了正式的行政官僚体系。以前的村干部有自己的工作,兼任村干部处理村内事务,而现在对其实行坐班制与考勤制,其工资与日常绩效考核也由上级政府评定。因此,村级组织的官僚化,影响着村干部与上级的互动。从村级治理来说,乡镇政府的干预导致了村干部与农民的关系逐渐脱离与恶化,由“村干部与村民”,转变为“地方政府—村干部”这一利益共同体,村干部与村民的利益纽带断裂,导致了村民对村干部的信任感降低,而村干部也需要与乡镇政府保持良好的关系。因此,村干部的身份也发生了变化,村干部对村民的“当家人”身份责任感降低,同时其“代理人”与“谋利者”的身份被强化。

因此,从地方政府与村干部在村级组织官僚化这一现状下的互动中可以看出,官僚化导致的村干部与村民利益纽带的断裂,同时搭建并强化着地方政府与村干部之间的利益联结,导致“当家人”身份继续存在但明显弱化,而“代理人”的身份强化,同时也为“谋利者”身份的存在提供了必要空间。

2.“村干部—村民”与村民自治的逻辑。

1988年起,村民自治逐渐在村级推行开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级组织是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自治组织,村委会由村民选举产生。因此,村干部自然承担起了“当家人”的身份角色。而村民自治中的四大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发展存在不平衡的情况,这一不平衡的发展导致了村干部多重身份的产生与变化。

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核心,也是群众选出为自己当家做主的干部的渠道。而在村级组织官僚化的影响下,乡镇政府与村干部的利益纽带被建立起来,乡镇政府左右村干部的选拔,村干部也为了在上级政府官员面前留下好印象而继续建立或加强利益纽带,导致群众对村干部的选举逐渐沦为形式,群众的参与度降低。而作为核心的民主选举实施状况陷入困境同时,其他民主形式也并不受重视。对于村庄日常治理来说,村内事务的决策和管理难以做到民主,因为达成集体行动的成本较高,所以共同决策和管理并不现实,导致大部分村庄都形成了少数“精英治理”的局面。而这一现实状况也使得村干部“当家人”角色被弱化,在少部分人进行决策与管理时,村干部只有在诸如“钉子户”出现时作为“游说者”的身份出现。而与村民利益联系的脱节给村干部留下了在村庄内部谋利的空间,强化了其“谋利者”的身份。

因此,从村干部与村民在村民自治这一制度框架内的互动中可以,村干部“当家人”的角色是在村民自治制度框架内的必然身份选择,而制度未能按照原定轨迹良好实施又导致了村干部“谋利者”与“游说者”身份的生成。

3.“村干部”与理性经济人的逻辑。

在村庄中,村干部作为“代理人”与“当家人”的角色都是从其公共身份的角度来说的,这种公共身份带来的是经营和管理村庄的合法权力,但同时村干部作为个体又具有理性经济人的属性,这种私人属性导致了村庄经营活动中的逐利行为,两种类型的角色共同存在于村干部身上,即“政权角色和经济角色的混合”[12]。

从公共身份来说,作为村民“当家人”角色的村干部具有代表全体村民经营和管理村集体经济的权力与责任,而村集体经济并非是一个纯经济组织,其自身带有象征着权力的性质,而这一性质会导致村集体经济比其他经济组织受到更多的认可,或者能够以更低的价格获得其他经济组织无法获得的原料等,在市场上与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着不公平竞争,长此以往,村干部就会追求对“集体利益”的扩大,但村干部依旧是“合法”的村集体经济经营与管理者。作为“代理人”身份的村干部同时也是理性经济人,与上级政府官员的来往与交流也是其积累社会资源的过程,社会资源的获得对其地位与声望的提升起决定性作用,而为了获得一定的社会资源,村干部会运用自身权力进行运作,或者与上级政府形成利益联盟。因此,村干部具备的公共身份本身就包含着其“谋利者”身份产生的空间,再加之理性经济人的逐利倾向,会导致谋利空间的进一步扩大。

从村干部自身具有的公共身份角色和私人的理性经济人属性来说,“代理人”与“当家人”角色产生于公共身份中,其自身的理性经济人属性加强着这两种身份,同时也产生了村干部“谋利者”的身份。

五、结论与讨论

本文关注城中村征迁过程中村干部这一重要角色的多重身份和生成逻辑,通过Z村征迁中的三个主要事件提取出了村干部所具有的四重身份,四重身份来源于“地方政府—村干部—村民”这一互动框架下不同群体之间的互动,互动发生在村级组织官僚化的背景、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以及村干部理性经济人的属性下,在框架下形成了四重身份的生成逻辑。

正如吴毅所言:“中国的政治文化具有同质性,事情发生的时间和空间可能不同,运作的基本逻辑却大体相似。”[13]个案研究虽然受所叙述个案的特殊性限制,但其可以作为理解复杂场景的一个重要线条。因此,对具体情境下的村干部身份与生成逻辑的梳理有助于理解其行为特征,进而对基层治理的逻辑与特征作更深刻的理解。转型期的社会带来了治理资源的下沉,同时基层治理环境发生着巨变,村干部如何在多重身份中寻求协调与平衡,关乎着基层治理的成败,也体现着转型社会对村干部治理能力与绩效提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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