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前景展望

2020-01-08 12:55黄文艺
关键词:法理学法理马克思主义

黄文艺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2)

在世界法学史上,以1848 年马克思、恩格斯起草的《共产党宣言》的发表为诞生标志,作为学科知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已走过了170 余年历久弥新的发展历程。 在中国法学史上,以1948年李达撰写的《法理学大纲》的出版为标志,作为学科知识形态的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①①在中国法理学界,孙国华先生较早地明确提出“发展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命题。 参见孙国华、郭华成、陈国清《法理学研究十年》,载于《法律学习与研究》1990 年第1 期,第7 页。已走过了70 余年与时俱进的发展历程。 当前,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正快步迈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大发展机遇,进行新一轮开疆拓土、思想解放、理论创新运动,书写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发展的新篇章,给世界法理学带来新面孔、新声音、新元素。 本文试图以当今世界和中国的大变革为参照系,分析新时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所处的历史新方位,预判新时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所呈现的发展新图景。

一、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必将引领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迈向新境界

在新中国,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作为学科知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 在近百年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实现了三次历史性飞跃[1]。 第一次飞跃发生于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产生了毛泽东法律思想;第二次飞跃发生于改革开放新时期,产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第三次飞跃发生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产生了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从前两次历史性飞跃看,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毛泽东法律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这两个历史时期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创建创新产生了领航定向、正本清源的作用,对这两个历史时期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体系的建立健全发挥了立根塑魂、立柱架梁的功能。 同时,作为学科知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对毛泽东法律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形成起到了概念提炼、理论论证、学理支撑的作用。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出了一系列新决策新部署,领导法治中国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 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将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概括为“十个坚持”[2],这标志着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的正式形成。 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的伟大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这一重要论述是一个系统完备、逻辑严密、内在统一的科学理论体系,贯通了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等各领域,总结了共产党依法执政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法律发展规律,体现了政治性、人民性、法治性的高度统一,体现了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的高度统一,体现了历史思维、世界视野、时代精神的高度统一,闪耀着马克思主义的思想魅力和真理光辉。 这一重要论述,既是关于什么是法治,为什么实行法治的科学世界观、价值观,又是关于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如何建设这样的法治的正确认识论、方法论,指引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在错综复杂中抱元守正、在矛盾风险中胜利前进。

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的形成和完善,必将引领和推动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迈上新台阶。 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最全面、最权威、最精准的阐释,其所内含的新理念、新判断、新战略,其所凝聚的中国思想、中国智慧、中国经验,为创新发展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范畴体系、理论体系、方法体系提供了坚定正确的方向指引和殷实厚重的思想资源。 同时,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也为人类新型法治建设和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了中国方案。 加强对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的法理阐释和对外宣传,既可以让全世界更好地理解和接纳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也有助于提升中国法理学在国际法理学舞台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二、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必将推动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大发展

从实践中提炼理论,又以理论指导实践,是马克思主义一以贯之的认识论路线。 马克思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3]毛泽东提出:“通过实践而发现真理,又通过实践而证实真理和发展真理。”[4]坚持面向法治实践、研究法治实践、服务法治实践,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始终不渝的学术传统。

进入新时代,以党的两次四中全会为标志,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系统提出并持续完善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政治蓝图和行动纲领。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依规治党、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统筹推进,国家法治、行业法治、地方法治齐头并进,自治、法治、德治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国际法治协调发展的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全景图,展示了全面依法治国大思路、大格局、大境界。 这可称作“法治中国建设纲领1.0 版”。

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清晰描绘了一幅包括13 大类制度的内容全面、结构严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图谱,系统提出了一个涉及近400 项制度的气势宏伟、体系宏大的新时代中国制度建设的行动纲领,覆盖了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经济政治法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领域各方面制度,体现出马克思主义大党、社会主义大国建设人类历史上最为先进的制度体系的大担当、大情怀、大手笔。 广义的法治建设包括所有制度建设,因此这可称作“法治中国建设纲领2.0 版”。

这两个版本的法治中国建设纲领,提出了许多我们过去想不到、做不到和国外不愿提、不能提的新制度、新体制、新机制、新工程,正在引领新时代中国法理学向广阔的“无人区”进军,向国外法理学未曾涉足的新领域拓展。 比如,对法律制度问题的研究,要从国家法律到党内法规制度、从国家法到民间法、从硬法到软法、从正式制度到非正式制度、从看得见的法到看不见的法的延伸,形成中国式的制度多元主义研究格局。 对法治版图问题的研究,将在深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经济、法治社会、法治文化等方面研究的同时,加强对地方法治、行业法治、军队法治、涉外法治、国际法治等领域的研究,形成中国式的全方位法治研究格局。

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所积淀的大批鲜活经验,将为新时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发展提供独特而丰厚的实践资源。 70 余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数千年法律文明传统的基础上,接力探索一种在很多方面具有原创性意义的新型法治文明,积累了一大批蕴含中国智慧、体现法治规律的操作知识和实践经验。未来30 年,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强国建设进程的深入推进,这种新型法治文明将不断走向成熟和定型,展现出更加明晰的形象和魅力,涌现出更多凝聚本土智慧的实践经验和制度元素。 未来的法理学研究,通过对法治文明新材料、新元素的理论挖掘,对法治实践新经验、新智慧的专业提炼,就有可能产出一系列概念范畴严谨、命题判断严整、结构体系严密的学术成果,构建起在全球独树一帜、引领世界法学前进方向的法学理论体系。

三、中华传统法律文明的当代复兴必将给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增添浓厚的民族色彩

经过一个长期而曲折的历程之后,从政界到学界都普遍认识到,中华民族的法律文明传统,不是中国构建新型法治和现代法学的绊脚石,而是中国新型法治和现代法学成长的沃土和根基。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前所未有地高度评价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性,称之为“中华民族的基因”“民族文化血脉”和“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并要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创造中华文化新的辉煌。在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上,习近平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求“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5]。

近年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领域兴起了中华传统法律文明的复兴复活运动。 政法系统明确提出,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弘扬天人合一的和谐观、家国相通的大局观、仁义诚信的价值观、情理法融合的正义观、德法共治的治理观,从中提炼出体现中国立场、中国智慧的法治理念和方案,让中华法治文明在当代世界焕发光彩[6]。在立法上,各级立法机关更加注重把孝悌仁义、诚信友爱、扶贫济困、和睦和谐、公序良俗等传统法律理念转化为立法精神元素,增强中国法律体系的本土成分和民族特色。 在司法上,各级司法机关更加重视弘扬法理情融合、调解和解、宽严相济、教化人心等司法传统,更好地发挥司法在定分止争、崇德向善、移风易俗等方面的作用。 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七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司法绝不能背离人之常情、世之常理,要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融合起来,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兼顾天理、国法与人情[7]。 在基层社会治理上,地方普遍重视激活乡规民约、家风家训等传统文化资源,复兴乡贤调解、邻里守望等传统自治自律机制,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 比如,安徽桐城讲好“六尺巷”故事,弘扬礼让文化,推出“倾听、辩理、劝导、借力、礼让、言和”六步调解法,有效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 山东济宁发挥儒家文化作用,宣传儒家文化劝和箴言,传播儒家经典和解案例,办好“和为贵”人民调解室,产生了矛盾易化解、和谐易长久的良好效果。

中华民族有着独树一帜的悠久法律文明传统,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法律法学思想成就,蕴含着先民们的制度智慧和实践理性。 从整个民族的发展看,中华优秀法律文明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将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内容。 从法理学的发展看,对中华优秀法律法学思想成就的创新性继承将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发展的必由之路。

四、党的全面领导和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必将带来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大变革

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传统中,政党、国家、法律被视为紧密交织在一起的政治现象。 在列宁的法治思想中,党和法的关系问题已经上升为一个重要的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8]。 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过程中,党和法、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一直是法理学界热议的重点问题。 中共十八大以来,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崭新格局,不仅会引发对这些传统问题的重新思考,更重要的是将推动法理学学术疆域和知识体系的重构。

新时代党的领导和建设的新格局之一,是党的全面领导体制的逐步确立。 中共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对各领域各方面工作的领导,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 特别是经过2018 年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党的全面领导新格局已经成型:一是强化了党对重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从党中央至地方党委,为加强和优化党对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经济、农业农村、国家安全、教育、网信、审计等重大工作的领导,组建或健全了一系列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相应工作的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 二是强化了党的组织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企业和其他组织中设立的党委(党组),应接受批准其成立的党委统一领导,定期汇报工作。 三是强化了党的职能部门的归口管理职能。 例如,组织部统一管理机构编制、公务员工作,宣传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电影工作,统战部统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宗教工作、侨务工作,政法委统一领导综治、维稳、反邪教工作。 四是强化了党政机构的统筹设置和联动融合。 为了防止机构重叠、职能重复、工作重合,对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党政机构实行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 例如,党的纪委和国家监委实行合署办公,将国家公务员局并入中央组织部,将国家宗教事务局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并入中央统战部。 这“四个强化”实际上重塑了党与政的关系,要求法理学重新解释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政治角色和法律地位,为解决党政机构职能融合之后产生的新兴法律问题提供理论依据。

新时代党的领导和建设的新格局之二,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加快构建。 中共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治党新理念新战略,大力加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已初步形成了覆盖党的领导和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党内法规具有文件数量多、调整范围广、实际作用大等显著特点。 截至2019 年5 月,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有5989 件,其中,中央党内法规270 件,部门党内法规287 件[9]。 党内法规调整范围涉及国家治理各领域,贯穿于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各方面。 党内法规在很多领域的作用已不亚于国家法律,对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影响至深至远。 近年来,不少高校和社科研究机构纷纷建立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对法理学而言,研究范围不能止步于党内法规研究,还要进一步研究党如何执政治国、管党治党的问题。 可以预见,对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依规治党问题的研究,将是中国法理学最具发展潜力的领域,也将是最具中国特色的法理学知识领域。

五、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必将催生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探索人类未来法律发展的新使命

由马克思、恩格斯缔造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从一开始就是以人类法律思想而非民族法学理论的形态出现的,具有鲜明的全球视野和人类关怀。马克思、恩格斯对人类社会法的起源、演变规律、历史类型和未来发展作出了极具创见性、远见性的理论解释。 特别是作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纲领性文献的《共产党宣言》,向全世界描绘了未来社会“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美好图景。

从马克思恩格斯所生活的时代到今天,已经过去了一个多世纪,人类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21 世纪以来,东西方力量对比开始发生历史性变化,东升西降的趋势在世界经济等领域日趋明朗。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据,从2007年到2017 年,“西方七国集团”(G7)GDP 总值在世界GDP 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从54.82%下降为46.38%,而“金砖五国”GDP 总值在世界GDP 总量中所占比例从13.79%增长为23.09%。 在全球治理体系中,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影响力不断增长,美国等西方国家却频频实施退群、脱钩、去全球化等战略。 种种迹象表明,世界正在发生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世界法律格局也正在进行百年未有之大调整。 在世界法律舞台上,东亚法、拉美法、非洲法、东南亚法等板块都在快速成长,地位日益上升。 未来世界的法律地图不再是西方中心主义的地图,而是各种法律体系共存共荣的地图。

特别是进入21 世纪第二个十年以来,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国日益走向世界舞台的中央。 中国从2010 年起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2011 年起成为世界第一大专利申请国,2013 年起成为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2016 年起成为世界第二大投资国,2017 年起成为世界出境旅游支出第一大国。 诸如此类数据均表明,中国已深深嵌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 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期盼中国在全球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推动建设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 中国已从国际体系的边缘人进阶为共同利益的攸关方,从对既有秩序的服膺追随者转变为对全球经济政治新秩序的探索创新者[10]。

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中国法理学就不能只关注和思考中国问题,而要回归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初心,担当起探索和提供人类法律未来发展方案的学术使命。 特别是全球化进程产生了全球环境污染、地球气候变化、国际金融风暴、世界资源能源安全、太空开发利用、打击恐怖主义等一大批全球性公共问题,急需提供共同治理的法理思路和法律方案。 未来的中国法理学研究,应站在这些研究领域的学术制高点上,提出反映国际共识、符合时代潮流的解决思路,为党和国家在全球治理上发挥更大作用提供法理支持。

六、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汹涌到来必将驱动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法理革命

在马克思主义思想传统中,科学技术一直被视为推动人类历史发展的革命性力量。 针对近代工业革命的技术创新,马克思评价说:“蒸汽、电力和自动纺织机甚至是比巴尔贝斯、拉斯拜尔和布朗基诸公民更危险万分的革命家。”[11]在当今中国,邓小平提出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命题,已成为全民的共识。

近年来,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生命科技等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正在以远远超出前几次科技革命的颠覆性力量,改变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改写法律的生态环境、运作方式、秩序模式。 在这一波法律与科技的运动中,无论是中国法律实务界,还是中国法学界,都走在世界前列甚至处于领跑行列。 法治工作机构特别是政法机关运用现代科技创新执法司法工作的热情高涨,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公安、智慧司法行政等计划正在进入大数据、人工智能新时代。 法学界研讨新一轮科技革命所带来的系统性法律变革,积极提出解释性、预测性的理论学说或者对策性、规制性的制度措施,爆发性地生长出一个以科技为主题的法学知识场域。

就对法理学发展的影响而言,各种突飞猛进并席卷人类生活的科技进步,无疑将扮演“创造性破坏”“毁灭性创新”的革命家角色。 例如,科技进步正在瓦解人与机器的界线。 生命科技的发展,使得自然人的生理、心理、精神要素可控制、可更改,能以优生、健康、增能等美好名义进行基因编缉、器官调换、记忆植入等操作。 自然人正在成为一架从出生之前开始就可订制、可修改、可升级的完美机器。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使得机器人正在获得自然人所拥有的一切能力,甚至具有比自然人更“优等”的品质,诸如不知疲倦、不闹情绪、不计回报等。 这将要求我们重新定义人、人的位格、人的尊严等一切与人相关的法律概念,重新构建人本、人性、人道、人权等一切与人相关的法律理论。 再如,科技进步正在抹平虚拟世界与真实世界的界线。 互联网从信息互联网、价值互联网到秩序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正在创造一个比真实世界更真实、更强悍、更风云变幻的虚拟世界。 而且,这个网上世界已深深嵌入网下世界,正在改变网下世界的资源配置、游戏规则、运行法则、权力格局。 这要求我们重新考量传统的以网下世界为摹本的各种法律概念和理论,特别是时间、空间、关系、结构、正义、权利、权力等基础性概念。

对于这场由科技革命所可能引发的法理革命,许多法理学者正在从各种理论维度进行预测、评估, 已产生了一批有分量的研究成果[12][13][14][15][16]。 但是,现阶段或许只是这场大风暴的前奏,真正的疾风骤雨还未到来。 主动拥抱这场法理革命,并借以实现体系性变革,是新时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应有姿态。

七、部门法学研究的繁荣发展必将给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发展输入充沛的学术资源

在现代法学知识体系中,法理学和部门法学是既有明确分工又有紧密互动的两大学术领域。从世界法学发展来看,一个国家的法理学理论高峰必定是耸立在部门法学所垒起的学术高原之上。 在中国法学界,虽然学者们对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应然关系有着相当分歧的看法[17],但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事实上保持着各种形式的对话交流,总体上形成了互动互补的良性关系。 近十多年来,由法理学者和部门法学者携手推进的部门法哲学(部门法理学)研讨机制,①由张文显教授发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从2007 年起持续举办“全国部门法哲学研讨会”,至今已举办11 届。 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的“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已举办4 届。就是两大领域制度化交流的重要机制。

经过70 余年的发展,各部门法学快步跟上世界法学的前进步伐,不仅构建起了中国特色的学科体系、范畴体系和理论体系,而且推动构建了中国特色的法治话语体系、法律规范体系、法治运行体系。 在未来30 年,随着中国在经济、社会、法律等诸多领域走在世界前列或处于领跑地位,过去我们可以向其他先行国家免费借鉴经验的“后发优势”正在逐步丧失,不得不越来越多地以先行国家的身份开拓性地研究许多新兴法律法学问题。 这意味着,各部门法学及其相应法律领域的中国化趋势将更加明显,从而为法理学提供更丰富的本土学术和制度资源。 例如,在中国民法学界积极参与和推动下即将完成的中国特色民法典编纂工作,将为法理学研究提供重要的制度资源。

新时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要脱虚向实、根深叶茂,就必须更加重视对各部门法领域学术资源的开掘提炼,形成更多贴近部门法运行和操作实践的法理范畴、命题,承担起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提供法律认识论和方法论的使命。 毕竟,法理学首先应当是法律人的法哲学,而不应变成纯粹的政治哲学、道德哲学。

八、大众法理学和草根法理学的兴起必将给新时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带来新能量

推动理论大众化,让理论转化为改变世界的力量,是马克思主义思想传统的重要特质。 马克思指出:“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18]毛泽东强调,任何思想“如果不为人民群众所掌握,即使是最好的东西,即使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也是不起作用的”[19]。 改革开放以来,推动法理学走近大众、贴近生活,向全社会输送和传播现代法治观念,一直是很多法理学者的自觉追求。例如,在张文显、姚建宗教授的倡议下,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基于“由生活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生活”的宗旨,从2002 年开始持续举办“生活中的法理”论坛,①有关讨论成果,参见黄文艺主编《生活中的法理(第一辑)》,科学出版社2006 年版;杜宴林主编《生活中的法理(第二辑)》,法律出版社2013 年版。构建一种回归现实生活世界的法理学。 近年来,一些著名法学家提出了“法理中国”、“法理社会”等重大构想。 张文显教授认为,以良法善治为本质特征的法治中国,在理论上最精确的概括性表达就是法理中国,因而主张同时实现“法理中国”和“法治中国”[20]。 徐显明教授提出,中国法理学研究要践行大众化路线,使法理学成果更多地惠及普罗大众,推动中国社会进入“法理社会”[21]。 无论是法理中国,还是法理社会,都意味着法理学不再是法理学者们独占独享的高级俱乐部,而要发展成为普罗大众共建共享的知识超级市场。

其实,在古今中外的法律文明社会,都存在一定意义上的大众法理学、草根法理学。 关于中外历史上法律谚语、俗语的研究表明,它们以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的形式传递了民众的法律经验、呐喊、抗议,可以从中发现法理、阐释法理和证成法理[22][23]。 关于中外小说、戏剧、影视等作品的法学研究也表明,这些作品以文学艺术的手法表达了民众的法律认知、期盼、信仰,可以从中提炼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法理。 可以说,大众法理学、草根法理学存在于一个民族有关法律经验的各种形式的语言文字作品之中。

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成员文化素质和法治意识的提升,特别是一批受过法律教育的人员从事新闻媒体、文艺创作等工作,标准意义的大众法理学、草根法理学正在崭露头角。 这些非法理专业的人士,运用平易简朴的语言娓娓道来,如何以法理思维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向公众传递法理力量和法治能量。 例如,近几年,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微信公众号,持续推出了一系列以评论法律案件为主题的具有大众法理学意义的文章,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正义的成色,必须是十成!》一文对福州赵宇案件进行评论时提出:“这世上没有让正当防卫者痛楚的法律,更没有让见义勇为者伤心的道理。”《张扣扣杀人案:这只有违法犯罪没侠义恩仇》一文提出:“法治是丈量一切的尺度”,“没有法治的世界遵循丛林法则”。 《奔驰车主维权:好的社会治理,是让老实人简简单单当个老实人》提出:“有句话说‘善良的人也应有锋芒’,法律才应该是保护善良人的锋芒。”《惩治犯罪“魔童”,只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够了吗?》提出:“每个孩子来到世界时,都是无瑕的”,“从某种程度上说,未成年人犯罪意味着家庭教育的失败,意味着学校监管的失守,意味着社区治理的失灵”。

在这样一个大众呼唤法理、生产法理的时代,法理学界不仅需要推出像马克思主义哲学家艾思奇的《大众哲学》那样的法理学作品,更需要认真对待和充分尊重更具群众基础的大众法理学、草根法理学。 只有推动专业法理学、大众法理学、草根法理学的互动互补、同向同行,法理中国、法理社会的构想才能化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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