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探究

2020-01-08 10:48河北经贸大学赵明雪
河北农机 2020年2期
关键词:坦白量刑被告人

河北经贸大学 赵明雪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自愿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法条分析,所谓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地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情况。所谓认罚,是指认同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的刑罚没有异议,包括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所谓从宽,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从宽,特别是减轻、免除处罚,均不能突破现行法律规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关于定罪和量刑的重要制度,其目的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进行实体上从简程序上从宽,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衔接问题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均有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关方面的阐述。关于定罪是对案件的性质进行定性,需要证据确实、充分;量刑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案件情节的考量。准确的定罪和恰当的量刑是对司法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同时也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最为有利的保障。

2.1 认罪认罚与实体法的衔接

《刑法》总则部分涉及认罪认罚的部分主要是在刑事裁量章节中的自首与坦白的规定。自首、坦白与认罪认罚联系比较密切,但又有所区别。笔者拙见,认罪认罚与自首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容竞合关系。一般认为,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笔者认为,认罪认罚与自首是可以同时成立的,但是从宽的幅度只能在情节当中评价一次。认罪认罚与坦白在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是一种包容关系。坦白,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行已经掌握初步的证据,只是在司法机关的审讯之下如实交代事实,承认所犯罪行的认罪表现。坦白的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坦白可以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适用。比如《刑法》第164 条的有关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是可以认定为自首或者认罪认罚的,在量刑方面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比如《刑法》第383 条的有关规定,犯贪污罪的,如果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可以适用认罪认罚的,在量刑方面则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笔者拙见,该法条的一般规定与认罪认罚是有密切关系的。可以在诉讼的过程当中分情况分阶段的加以考虑。

2.2 认罪认罚与程序法的衔接

认罪认罚案件当中被害人者处于弱势一方,如何有效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人权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程序法中运行的重要环节。

首先,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参与,是刑事诉讼法体现公平价值的应有之义。如果刑事诉讼中不能保证被害人的参与,不能够要求被追诉人对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遭受到迫害的社会关系则无法得到有效地修复。其次,防止制度运行中出现异化。比如在案件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当事人请求法院组织就赔偿方式、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以此求得被害人的谅解。如果被害人接受了被追诉人的赔偿,可以出具调解书并对被追诉人进行从宽处理;如果被害人拒绝谅解,不能再对被追诉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最后,在上诉案件当中也应正确的适用认罪认罚。

笔者认为,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加以限制和剥夺。人民法院在审理认罪认罚的上诉案件时,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坚持上诉不加刑的原则。笔者认为认罪认罚案件的正当性依据是被害人的人身危险性的降低以及社会危险性的有效防范,认罪认罚制度在刑事诉讼法程序当中必须做到无缝衔接。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所在

认罪认罚的制度改革将推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迈向一个新的台阶。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从宽处罚既符合传统仁爱、宽恕理念,又符合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要求,而且对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惩罚犯罪、强化人权保障、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繁简分流、提升诉讼质量效率、完善多层次刑事诉讼程序体系等方面有重要作用。

首先,有利于程序繁简分流,提升办案效率。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覆盖到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通过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帮助,可以有效地保证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涉案行为进行理性的思考,从而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提高办案机关的工作效率。防止效率提高对司法公正矫枉过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提升办案效率,但是在效率提升的同时应当更加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真正有效保障。应当注重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发生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为了尽快摆脱诉讼程序而认罪的现象,尽力避免产生冤错案件。其次,有利于扩大检查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所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些都是对于自由裁量权扩大的体现,同时,这样做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再次,有利于法律援助全覆盖的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开展,需要律师进行辩护案件的数量会增加,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一般性的法律帮助。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能促进辩护权内容增加,有利于律师在侦查阶段相关权利的落实。最后,有利于实现审判中心主义。我国司法实践当中长期存在“卷宗中心主义”问题,这与我国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密不可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激励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实的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从而大大提升审判效率。如此,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对案件的分流,法院可以对其他少数的被告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进行“精细审理”,对这部分案件实现审判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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