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人民政府 林本山
前几天,一辆小型拖拉机在某省道的村庄路段行驶时,挂车的拖杆突然断裂,拖车横在了公路中间。驾驶员下车看了一下情况后将拖拉机主车停到了路边,然后开始打电话找人来帮忙拖挂车或转移挂车上的农产品。正在这时,一辆急驰而来的大货车撞在了横在路中间的拖拉机挂车上,一起事故发生了。
经过事后调查了解到,这次由农用拖拉机引起的事故,完全可以避免。
1.1 拖拉机的拖杆,钢材质量不佳且锈蚀较重,如果仔细检查,就能看出其安全隐患。拖拉机挂车的其它部位,有的地方还进行过电焊维修。并且,那辆拖拉机的拖杆上没有保险链等安全设施。
1.2 据车主陈述,自已的那辆拖拉机在夏收后,就放在了院子里。直到近几天秋收运庄稼,才开出来用。在夏季停驶和前几天启用时,根本没想到检查一下拖拉机各部件是要否安全牢固,只是能启动车,就开了出来。问及在出车前是否注重车辆例行检查时,车主认为:这辆小拖拉机又不出远门,就在自已村庄的附近拉庄稼,不可能这么倒霉出现故障,没必要费事检查。
1.3 据相关部门的认定:一,拖拉机超载,驾驶操作人员在拖拉机的挂车出故障后,没有在50-100 米远的地方放警示标志。二,那辆撞上拖拉机挂车的大货车在经过村庄路段时,存在轻微的超速现象,且处理情况不当。由于双方的过失,引发了这起事故。
事故发生有很多教训值得人们去思考。
2.1 双方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
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来说:首先,拖拉机在停驶和复驶时,一定要进行维修保养与安全检查。在每一次出车时,也应进行例行安全检查。第二,车辆不得超载。第三,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了故障该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0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 米至100 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对于那辆发生事故的大货车驾驶员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牢记心中,在路过村庄路段时一定不要超速。在路况不好和农忙季节通过村庄时,一定要多观察,随机应变,严防事故发生。
2.2 相关的安全宣传和对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不够
相关部门的安全宣传教育也不到位。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农业机械驾驶员都是农忙时开农业机械干农活,农闲时却外出打工或进厂务工,宣传进每一个人的心里,难度较大。
2.3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上存在问题
当前,汽车越来越多,农机维修越来越不受到维修点的重视。相比之下,维修一辆汽车的收益,要远大于农业机械维修的利润。修一辆拖拉机一天的收入,还不如修一辆汽车几小时赚的钱多。很多较正规的维修点,都不愿揽修农机的活。于是一些不合格的小维修点便承担了大部分农业机械的维修。这些小维修点在没有合格技术的情况下,引进了电焊等设备,在不具备技术条件的情况下,私自生产“三无”自制拖斗,私自进行维修机械。为了利益,有些维修点甚至使用劣质钢材,用残次零件或拆解件来组装拖拉机的拖斗或维修农业机械。维修管理的相关部门却没能及时到位的查处与管理。
2.4 农业/农机安全管理执法力度欠缺
2.4.1 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在给新车注册登记时,要进行初次检验。在很多地方,农机监理部门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不是很重视,特别是对拖拉机挂车的检验。在以前,这种私自焊制的自制斗也被通过。尽管近几年来相关的检验已日趋严格,但是很多以前的拖拉机,仍在使用不合格的挂车。
2.4.2 年度检验不严格。临时检验被农业/农机监理部门所漠视。拖拉机在长时间不用而启用时,应当进行临时性检验。可是,很多农业/农机监理部门包括驾驶操作人员并没有真正地去实施。
2.4.3 农业机械报废制度执行的不够好。对于那些应报废的农业机械,没能及时的进行报废,使得有些老旧该报废的农业机械仍旧带病上路,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2.4.4 监督检查执法不到位。农业/农机监理部门不能上省道以上的道路执法,对在省道以上道路行驶的农业机械不能及时地进行执法检查。执法力量不足,难以及时进行源头管理。这些原因,使得有些农业机械出现了监管上的空子。增加了出事故的几率。
面对农业机械易引起事故这个现实,我们的相关部门和社会应引起关注。
第一,加强安全宣传。让安全意识走进每一个人的心中,时刻注意安全。
第二,加强农业机械的管理。严把入口关,拓宽出口关。不合格的农业机械不予注册登记,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给予及时报废。
第三,加强农机安全执法。对农业机械严加监督检查。绝不允许任何有安全隐患的农业机械上路或下田作业。
第四,落实安全责任制。群众利益无小事,加强对群众的服务,做好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安全隐患,保一方群众的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