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问题,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农业再保险的发展为普惠性农业保险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当前农业再保险还处于发展阶段,在不断推广过程中也遇到了问题,我国正在积极建设新型的综合农业再保险制度,以使更多的农民得到农业保险的保障,同时分散保险公司的风险。
【摘 要】农业;再保险;分散风险
引言
2020年9月28日,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京成立。中农再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农业再保险的发展进入新阶段,其建立是贯彻实施中央决策和部署的具体表现。中农再的主要功能是分散农业保险巨灾风险,促进建立和全面管理国家农业保险巨灾基金。中农再需要加快建立农业保险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全面支持农业稳健发展,执行国家相关农业保险政策,使保险公司真正办理好农业保险,农民真正受益于农业保险。
1.农业再保险
1.1概述
农业再保险涵盖了农业生产活动中面临的多数农业风险。再保险是在原始保险合同的风险太大时,将部分风险分配给保险公司或其他组织,是农业再保险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或组织共同承担农业风险的一种保险形式。由于农业风险的垂直分布特性,原始保险公司会选择与再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进行合作,签订再保险合同,分散自身风险。
1.2农业再保险的必要性
(1)保险逆选择风险较大。我国农业保险具有较高的逆选择风险。投保人偏向于投保风险指数较高的植物,保险公司面临极大的赔付风险。受此影响,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寻找到合适的再保险公司支持,就会出现原保险公司不主动甚至消极承保的问题。为降低风险,农业再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扩大业务范围来降低风险,同时改善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
(2)保险道德风险较大。我国大多数农业规模较小、分布范围较广,因此很容易传播道德风险。例如,在信息不发达的山区,农民出于一些原因很容易受到保险公司高额赔付金的诱惑,引发骗保赔付行为。由于农作物的生长较为复杂,核保难度偏大,伪造农作物出现问题的现场以骗取保费的行为并不困难,保险欺诈的概率较高。为最大限度降低道德风险带来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以提高免赔额、增加保费以规避道德风险。
(3)农业保险的弱可保性问题。农业风险规律难以循迹,在多数保险中,保险的风险可以通过大数法则计算出来,精算师可以较为准确的计算出保费。但是,有许多难以估计的因素会影响农业,包括天气,区域性气候和突发性自然灾害。出于此类因素,保险公司在进行农业保险产品设计时通常定价偏高,多数农民被价格劝退,农业保险的覆盖率很低。保险公司在再保险公司的保障下可以设计更为合理的保险方案,降低自身承担的风险水平。
2.中国农业再保险的现状与问题
2.1中国农业再保险的现状
根据《保险法》相关阐述,再保险就是保险人通过转分保的方式将其承保的业务风险转移约定的一部分给再保险公司的保险模式,2007年,我国就将“农业再保险”列入中央“一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自此就已开始逐步建立健全再保险发展制度,如今,我国农业再保险的发展已逐步契合我国农业发展状况。在我国再保险市场的运作和运行中,国家宏观调控不会直接干扰农业再保险市场,而是建立再保险的农业保险实体,建立共同保险并通过风险分散意识和利益共享原则来减轻农业保险的风险。
2.2农业再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至今,我国的农业再保险已经有了积极的发展,农业再保险体系已经逐步形成,但是仍然存在问题。一方面,参加国内再保险市场的主体很少,在再保险市场上运作的机构较少的问题阻碍了中国农业再保险的发展,导致竞争性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农业再保险的发展极易受到政策影响,政府的支持不足极易导致农业再保险发展受困。必要的财政支持是发展农业再保险的重要条件。
3.农业再保险发展建议
3.1成立农业再保险局
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业务开展并不积极,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才能填补市场空缺。如今保险市场上的再保险公司数量较少,且多数为商业机构,作用有限,国家相关部门应充分支持中国农业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在美国的再保险市场发展模型中,市场上的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在已承保商业保险后仍向政府提供再保险服务。政府在与商业再保险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同时,也可以运用相关财政政策,收取一定保费投入再保险基金,基金应交由专设的投资机构管理。
保险公司与国家设立的再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签订,分散自身风险,专设机构可以协调管理并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在帮助国家商业保险公司运营其农业再保险业务的同时,逐步创建完善国家农业再保险业务。
3.2加强财政对农业再保险的支持
相关部门可以在两个方面提供支持:财政方面的补贴和税收方面的优惠。(1)政府和地方为劳动力补贴的主要机构可以设定不同的分配方式,地方政府需要区分其职责。(2)要增加财政补贴的项目,在仅保障当前的作物生长风险后保障更多农作物,切实分散保险公司的风险,同时建立健全一个国家农作物保险保护机制,(3)在再保险机制建立实现的同时,政府应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政府可考虑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保险公司与政府合作执行相关政策,政府合理地减少税费,为这些公司筹集节省资金,以提高公司服务水平。在政策层面上向农业再保险基金提供财政支持,有利于为再保险公司提供资金,向参与农业生产和购买农业保险的生产者推广商业和其他政策便利,为其业务的顺利展业做好保障,确保保险公司的切实利益,保障农业保险的未来发展。
3.3完善农业再保险监管制度
农业再保险需要专设部门的监督,法律对农业保险的监管和管理制度尚未有明确的定义。政府机关需要设立相应的专职监管部门,当前的农业再保险监管机构仍不够完善,中资银行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都在进行相应的的监督,设立相关监管机构确保制度从始的安全性十分紧迫。另外,由于一些管理人员参与运作,监督方面仍存在缺陷,因此建立专门的农产品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十分必要,以监督农业再保险的运行,管理农业再保险业务、农业再保险项目,在监管文件中应明确业务范围。
4.结语
农业保险的风险不同于普通保险,分散风险仅靠政府融资、财政支持的传统方法难以得到满足。农业保险至今供需之间的不平衡问题仍较为严峻,农业再保险建立多元化体系非常必要,以便提供多种方法来实现农业再保险的体系架構。同时,基于政府政策的再保险补贴制度十分关键,多层风险转移、分散机制以及巨灾保险证券化作为补充也是亟待完善。如今,我国政府已将保险措施从灾后筹资降低风险转移到了灾前保险风险控制,农业再保险也将得到长足的发展。近期“中农再”的设立也在向外界传递农业再保险发展已进入框架完善的信号,在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推进下,农业再保险发展将迎来政策与时代的春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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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赵攀杨(2000.01-),女,河南漯河人,河北省石家庄市河北经贸大学金融保险专业,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