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的改编权问题研究

2020-01-07 08:14陶昕怡
艺术科技 2020年23期
关键词:改编权影视作品侵权

摘要:随着近十年来我国影视产业不断向前发展,影视作品改编权的保护需要引起重视。然而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影视作品改编权的关注不够,未能提供有效的保护,改编侵权现象频发。因此,本文在现有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分析影视作品的改编权,以期为加强对影视作品改编权的保护提供建议。

关键词:影视作品;改编权;侵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3-0-02

0 前言

据统计,2019年,中国电影票房收入为642.7亿元,票房收入增长34.1亿元。2018年生产完成的电视剧总量为328部,共计13726集。但是,影视作品产量的提高并未与质量的提升相同步。多样化的改编方式导致原作者与改编者在受益的同时也经常需要面临改编权侵权诉讼,严重影响了我国影视产业的发展。一部影视作品凝结了无数创作人的心血,一部成功的影视作品涉及的内容繁杂,影视作品的版权问题也非常复杂且重要。然而,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影视作品改编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因此,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梳理与完善。本文将对我国影视作品改编权的问题进行探讨,为影视作品改编权的维护提供一些建议。

1 影视作品改编权概述

1.1 影视作品的概念

在这次著作权法修改中,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被概括成了“视听作品”,这一概念更符合实际并且与国际发展趋势相衔接。俄罗斯、法国以“视听作品”作为影视作品的类型,意大利与美国采用的是“电影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的概念[1]。“视听作品”这一概念更能体现出这类作品是由画面和声音组合的具有连续性的活动。

1.2 影视作品改编权与其他概念

1.2.1 改编权

改编权是指作者通过改变原作的方式创作新的原创作品。改编权作为财产性权利,既可以由作者自己行使,也可以转让给第三方。作者可以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行使权利,法律对改编权的判定是从其行使方式来认定的。

1.2.2 改编权与其他概念辨析

(1)改编权与复制权。复制权就是指作者享有复制作品的权利,也是财产权利的一种。但是,复制往往是原封不动地将原作品再次呈现出来,复制品与原作品要完全一样。改编权则是对原作品再次创作的过程,赋予了原作品新的内容。改编权是在不改变原作品思想的基础上对作品进行改变并加入独创性的成分产生的新的派生作品,而不是对原作品的照抄照搬。

(2)改编权与修改权。改编权和修改权是著作权中的重要权利,它们的共性在于它们都对作品进行了改动,但两者的区别也非常大。首先,修改权是著作人身权,而改编权是著作财产权;其次,修改权的表现是对原作品的简单修改,而没有改变作品的根本内容;改编则是根据原作品创作出新的作品;最后,二者权利保护期限不同,改编权保护期截止到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而修改权作为著作权里的人身权保护期不受限制。

(3)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意味着作品不应被随意地修改和歪曲。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项重要权利。此外,在影视作品改编过程中,保护作品完整权与改编权一直存在冲突与矛盾。

保护作品完整权与改编权之间的不同在于以下几点。首先,如果改编后的作品具有独创性,那么就属于改编权;反之,如果改编作品对原作品的完整性有损害,那就是侵害了保护作品完整权。其次,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人身权利,它不允许他人以不合法的方式对原作品进行随意删改;而改编权是财产权利,第三人只有经过原作者的授权或许可之后才能对原作品进行“独创性”的改编。

(4)改编与抄袭。所谓抄袭,指的是将他人作品据为己有并利用的行为。抄袭行为,不仅侵犯了原著作人的著作权,同时也容易误导读者,使读者对抄袭作品产生信任,读者会将这些抄袭作品当作原创作品,大大拉低了原作品的水平和价值,损害了原作品及原著作权人的利益。在对作品进行改编时,应当尊重原作品,随意利用原作品、不标注原作者姓名和作品来源的行为,就属于抄袭行为。

2 认定影视作品改编权侵权存在的问题

2.1 影视作品改编权侵权类型

对影视剧本的展现就是影视作品展示的核心与重点,因此,是否构成影视作品改编权侵权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是影视剧本的内容。影视作品改编权侵权类型有以下两种:

2.1.1 片段性字面侵权

片段性字面侵权指两部影视作品中的某些画面、情节是雷同的,改编者直接使用了原作品中最为核心、最具有辨识度的部分。某个特定情节或者某个特殊人物关系的出现可能会成为一部经典影视作品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点睛之笔和价值所在,这一部分集中体现了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展示了其创作高度,而完全照搬这些重要的內容是对原作品是一种诋毁。同时,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影视作品的传播速度更快,导致片段性字面侵权的现象也更为常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从复制数量和质量来判定片段性字面侵权。

2.1.2 综合性非字面侵权

综合性非字面侵权是指从表面上看两部作品没有出现字面相似或者相同的片段,但是,两者却存在相似的实质内容或者结构。综合性非字面侵权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度大,因为其侵权的形式比较繁杂,需要从作品的情节发展以及人物关系进行实质性细节的比较,而不能简单地从台词情节画面等显而易见的方面来认定。

2.2 影视作品改编权侵权认定存在的问题

影视作品改编权在立法和司法两方面都有待完善,下面笔者将从这两方面对影视作品改编权的问题进行分析。

2.2.1 立法层面

首先,改编权相关规定缺失。改编权在法律中的规定并不够具体,也没有规定权利的保护范围,作品种类中也没有明确地将改编作品纳入进来,对改编权的侵权和认定等相关问题没有具体明确,不具有可操作性,导致司法审判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司法认定侵权存在相应的困难。

其次,改编作品是改编权实现的结果,能够最直接地表现原作品的改编权,然而现阶段我国的立法并没有明确地将改编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作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并没有界定作品的具体内涵,并且未将改编作品纳入其中,作品的定义是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才有规定,其中也没有将改编作品纳入其中。此外,改编作品的构成要件也需加以明确规定。

最后,独创性规定不明确。每一个作品与其作者之间都有着区别于其他人的独特又紧密的联系,这就是独创性的体现。影视作品改编虽然也能体现独创性,但这种创新改编到什么程度属于合法的创新,什么程度属于过度地利用原作品进行改编创新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规定。我国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作品应当是作者独立完成的、凝聚作者智力成果的创造性作品,只有这样的作品才具有独创性,因此,独创性应当包括独立性和创造性。然而,我国在独创性上的研究基础比较欠缺,对于独立性与创造性的认定及其相互关系在立法中也需要明确。

2.2.2 司法层面

首先,思想与表达在司法实践中划分不清。判定是否構成作品改编权侵权的一个重要判断方法就是“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如今世界各国司法实践中都广泛应用了这一方法[2]。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思想与表达无法清晰地划分,法官没有法律依据,对于什么样的形式应该界定为思想,什么样的形式应该判定为表达判断不明,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会按照自己的理解使用“思想表达二分法”来对影视作品侵权案件进行审理,进而导致同案不同判或者不同案却同判的司法混乱现象,进而导致司法不公。

其次,实质性相似规则的判定方法不明确。实质性相似规则与改编权密不可分,它是在长期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判定著作权侵权的重要规则。我国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在规则适用时却存在逻辑瑕疵,对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方法没有根本的把握,并且没有遵循严格的适用流程。法院在司法实践适用中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没有对这一规则进行清晰的判定。

最后,主体标准不统一。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有时会以专家的角度判断是否侵犯原影视作品的改编权,有时又会以大众的观感来判定。专家大多会从非常专业的角度对两部影视作品的核心内容进行对比,而大众则多是从观影感受角度来判断,这两种主体立场完全不同,进而导致法院不同的判决结果。

3 保护我国影视剧作品改编权的建议

影视作品改编权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必须得到重视。因此,结合上文提到的问题,笔者将给出立法与司法方面的建议,以更好地维护作者的权利,促进我国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

3.1 立法层面

首先,要明确改编权及改编行为的规定。改编权的定义表达模糊,过于简单,法院对影视作品改编权进行保护时首先需要对改编权加以理解,因此明确改编权的内涵对于保护作品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此外,改编作品作为改编权的客体,对其构成要件也需要加以明确。因此,建议我国在《著作权法》中完善改编权以及改编作品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改编作品构成要件。

其次,明确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作品具有独创性是基本要求,而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具体规定独创性的具体要求以及如何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我们要知道,对原作品独创性的保护是对影视作品保护而言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一环,因此,建议我国在《著作权法》中明确作品的独创性具体要求及判断标准。

3.2 司法层面

首先,要规范“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使用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思想与表达难以区分,影视作品中故事发生的主题背景、人物关系的构思等可能属于思想部分,但这些部分可能会通过剧情安排而成为表达。法官如果只使用“思想表达二分法”来区分很有可能陷入混乱的境地,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先使用实质性相似规则或者独创性来判定作品是否侵权,或者将几种判定方法结合使用,这样才能得到更加合理合法的结论。

其次,实质性相似判定方法的完善。对两部影视作品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相同或相似的比较时,应当根据不同的影视作品类型,选择性地结合适用整体感受比较法和部分区别比较法这两种方法来进行侵权的认定。对于综合性非字面的相似比较时,法院在判定是否侵权时,应当结合运用两种方法来审查,这样能减少司法混乱的局面,侵权认定也会更加严谨合法。

最后,应当以大众的立场对作品是否侵犯影视作品改编权进行判断。两部影视作品是否相似或者雷同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改编权侵权判定时常会借助专家意见或者鉴定来进行判断,然而这种做法可能有失偏颇。对于影视作品感受最深的应当是普通观众,影视作品是丰富广大人民文化生活的产物,因此,普通观众对影视作品有最直观的评价和判断,因此在法院审理该类侵权案件时,应当以普通观众的角度来判断是否侵权。

3.3 执法层面

首先,各方要加强执法力度,影视行业监管者应加大对影视行业版权的监督,对违法违规利用、抄袭、改编、滥用影视作品的行为进行警告并处以罚款,建立相关部门联合打击影视作品侵权的协同机制,使全国执法部门形成合力共同保护影视作品。

其次,健全影视作品登记制度,对影视作品登记环节进行严格把控,对影视作品各项细节进行登记完善,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加强对影视作品内容的严格审查,对改编的影视作品进行重点审查,确保改编合法。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影视作品予以说明,必要时可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最后,规范影视作品改编权转让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对影视行业转让改编权行为的流程、登记许可、交易价格进行规范和限制,禁止影视行业改编权随意无下限的转让,以免影响影视行业的平衡发展。

4 结语

在影视作品改编权中如何平衡原作品作者与改编人之间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值得继续思考和研究的方向。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影视产的发展迅速,信息传播的快捷性也决定了我们无法阻止影视作品被改编、被利用。因此,对于影视作品改编权的保护方式也应当不断完善,使影视作品改编者与原作品者都能明确权利和义务。作为影视作品改编者要知道,影视作品虽然可以被引用、借鉴,但只是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合理使用。法律要在维护原作品作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尊重影视作品改编者的创作自由,使各方共同受益,这也符合著作权法立法的根本目的。但是,如果对原作品进行无限制的“利用”,侵犯原作品改编权,法律的警钟也要因其长鸣。影视作品改编权的保护需要改编者和原作者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文化事业的繁荣。

参考文献:

[1] 卢海君.“电影作品”定义之反思与重构[J].知识产权,2011(06):18-25.

[2] 钟娟,王月璇.“思想表达二分法”在文学作品相似侵权判定中的适用[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2(05):42-47.

作者简介:陶昕怡(1997—),女,湖北襄阳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行政法学与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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