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中英
(中国海洋大学 海洋发展研究院,山东 青岛 266100)
就概念或者术语而言,今天我们称呼的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在冷战终结时才出现。(1)著名的“全球治理委员会”(www.britannica.com/topic/Commission-on-Global-Governance)成立于1992年,随后该委员会出版其轰动一时的《天涯成比邻》(Global Governance: Our Global Neighborhood, The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不过,当代全球治理起源自19世纪的欧洲。19世纪的欧洲已经具有当代全球治理的最为实质的内容和形式。我把从拿破仑被打败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的整整100年(1815-1914年)叫做全球治理之前的时期,我为之起了一个术语叫做“前全球治理”(pre-global governance)。在以欧洲为中心的世界史、全球史、外交史或者国际史上,这100年有一个著名的名字“百年和平”(Hundred Years' Peace)。正是在“百年和平”这一时期诞生了今天的全球治理的最重要形式——国际会议进程(包括政府首脑举行的多边峰会)。在欧洲,国际会议进程曾叫做“强国之间的协和”(concert of powers),即“欧洲协和”(European Concerts or Concert of Europe)。(2)国内长期把“国际协和”叫做“大国协调”。这是一种错误的或者至少说是不准确的解读。不过,有一些人把“concert of powers”翻译为“大国协同”。这是最接近“大国协和”的,但“协同”还是没有“和平”的直接表达。“欧洲协和”当然是当时的欧洲大国(强国)主导,但是,参与“协和”的其他国家,也十分重要。尊重历史事实,不宜把“协和”只理解为“大国协和”。为什么会有“百年和平”?是因为有强国之间的协和。也就是说,强国之间的协和就是治理,列强通过协和解决了欧洲国家之间的战争与和平问题,产生了许多欧洲思想家希望的、构思的“持久和平”。(3)康德(Immanuel Kant)在1795年发表了《论永久和平》(perpetual peace)。欧洲协和被认为是全球治理的19世纪起源。[1]
本文强烈主张的观点是,在我们思考和研究世界和平的时候,治理(governance or the governing),而不是别的变得十分关键和有意义。冷战结束后世界社会科学的最重要成果之一是对治理的各种研究,认为治理与传统的统治或者政府不同。和平与治理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命题。认为治理不涉及或者很少涉及和平问题,是一个严重的误解,或者严重的忽视。无论在哪个层次,不管是国内还是国际,和平是治理的结果。没有治理,就没有和平。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的第100年,即2014年和第一次世界大战“终战”(The Armistice)的第100年,即2018年,欧洲都有重要的纪念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活动,包括外交活动和学术活动。其中,有些对一战的反思是深刻的和建设性的。一战的爆发是因为“欧洲协和”的逐渐失效到了大崩溃的地步。这为今天的全球治理(对大国之间冲突的治理)提供了最重要的一个历史经验。
1919年标志着作为学科的国际关系(International Relations)在欧洲的诞生。到2019年,国际关系学科诞生正好是100年。在写这篇论文时,我认为,国际关系学科之所以在1919年诞生,首先是因为学者和大学对“国际协和”的研究。百年来,“国际协和”等是历史、政治、经济、国际关系、外交、国际法等社会科学领域不衰的话题,吸引着一代又一代的研究者,对“国际协和”的独钟已成欧洲国际关系学界的长久传统,也是欧洲的历史研究、国际关系研究仍然可以向21世纪的全球和平提供的一个值得骄傲的解决方案。卡尔·波兰尼(Polányi Károly)的伟大著作《巨变:我们时代(指“近代以来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西欧”)的政治与经济起源》的第一章之题目是《百年和平》。德国法兰克福和平研究院原院长、法兰克福大学国际关系教授米勒(Müller)率领的研究团队试图发现“大国多边主义”的21世纪价值——在全球层次上的协和(concert of powers)。他主持的《21世纪的大国协和:大国之间的多边主义和预防战争》研究项目在2011年入列由欧洲三大著名的私人基金会(4)他们分别是德国的Volkswagen Foundation、意大利的Compagnia di San Paolo和瑞典的Riksbankens Jubileumsfond。在2009年发起的《欧洲和全球挑战》(Europe and Global Challenges)研究计划,成为《欧洲和全球挑战》10大国际研究项目之一,并于2015年成功结束研究,其公共政策报告发表于2014年,其学术论文集在2018年出版。(5)见:The 21st Century Concert Study Group, A Twenty-First Century Concert of Powers-Promoting Great Power Multilateralism for the Post-Transatlantic Era, Peace Research Institute Frankfurt, Frankfurt/M., 2014; Müller, Harald/Rauch, Carsten(eds), Great Power Multilateralism and the Prevention of War.Debating a 21st Century Concert of Powers, Abingdon: Routledge, 2018.受米勒之请,我作为主要研究员之一参加了这一国际协作研究。美国学术界也重视“国际协和”研究。兰德公司的一份由欧洲青年学者拉斯寇莱特(Kyle Lascurettes)完成的研究报告也在讨论上述法兰克福和平研究院项目同样的主题。(6)Lascurettes, Kyle, The Concert of Europe and Great-Power Governance Today: What Can the Order of 19th-Century Europe Teach Policymakers About International Order in the 21st Century?.Santa Monica, CA: RAND Corporation, 2017.https://www.rand.org/pubs/perspectives/PE226.html.Also available in print form.这些关于“国际协和”的当下研究说明,为了治理当代世界和平面对的挑战,“国际协和”的重要性再次受到重视。
亚洲不同于欧洲,但是,亚洲也有关于国际协和的不少学术讨论。不过,这些讨论多数都打上了东南亚或者东盟的烙印。(7)Amitav Acharya(1999)“A Concert of Asia?”, Survival, 41:3, 84-101, DOI: 10.1080/00396339912331342933.也许这是因为冷战结束后,在缺少全地区的多边安全安排却有着丰富的此区域多边安排的亚太地区,东盟这一次区域的地区治理在亚太地区的冲突治理上发挥了“中心”的作用。(8)见:Baogang He(2012)Symposium: Power Shif: A Concert of Powers and Hybrid Regionalism in Asia, Australi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47:4, 677-690, DOI: 10.1080/10361146.2012.732208.东盟一直声称其在地区合作,尤其是在东盟与其“对话伙伴国”之间的合作中具有“中心性”(ASEAN’s Centrality),即东盟处在“驾驶员的位置”(ASEAN in a driving seat)。
在国际上,海洋治理有两个层次,一个是全球层次,一个是地区层次。在全球层次,海洋治理是由联合国主导的。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1960年联合国继续召开第二次海洋法会议。“1973年联合国在纽约再度召开会议,预备提出一全新条约以涵盖早前的几项公约。1982年断续而漫长的会议,终于以各国代表达成共识,决议出一部整合性的海洋法公约。该公约在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作为第六十个国家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该公约对有关‘群岛’定义、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床资源归属、海洋科研以及争端解决等都做了规定。”(9)见:维基百科,https://zh.wikipedia.org/wiki/%E8%81%AF%E5%90%88%E5%9C%8B%E6%B5%B7%E6%B4%8B%E6%B3%95%E5%85%AC%E7%B4%84.
尽管各成员国各有各的声明,与其他联合国主导的全球治理一样,面对着改革的任务,但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仍然是全球海洋治理的“根本大法”。(10)Tommy Koh, A Constitution of the Oceans, https://www.un.org/Depts/los/convention_agreements/texts/koh_english.pdf.在维持世界海洋和平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作用仍然是中心的。1980—1982年期间担任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主席的(新加坡)许通美(Tommy Koh)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从三方面促进海洋和平。首先,为海洋建立一个全新、公平与公正的国际秩序;第二,提倡法治;第三,鼓励以和平方式解决纠纷。公约一个独特的地方是,解决纷争是强制性的,没有选择的余地。也就是说,一个国家不能选择不参与公约的解决争端机制。”许通美认为,如下一些行为威胁海洋和平:第一,海盗和其他针对航运的国际犯罪行为;第二,歪曲解读和不当使用《海洋法公约》;第三,不遵守《海洋法公约》的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诉诸武力或单方面行动来达到目的;第四,非法、未通报和不受管制的捕鱼(IUU)。(11)许通美:《维持海洋和平》,新加坡《联合早报》言论版,2017年5月15日,或者Tommy Koh, “Peace at sea”, Singapore: Straits Times, 3 June,2016.
海洋是人类(无论处在哪个国家或者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自然基础之一。但是,利用海洋而获得的人类发展(“海洋发展”)如果以过度地利用海洋自然生态为代价,这样的“海洋发展”迟早是不可持续的。海洋与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之间的关系一直是联合国以及联合国体系高度重视的全球议题。联合国发展系统确定的和联合国大会2015年通过的《2030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第14大目标(Goal 14)是“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和海洋资源”。(12)https://www.un.org/sustainabledevelopment/zh/development-agenda/.2017年6月,为落实可持续发展的第14大目标,联合国举行了首次海洋会议,“就海洋污染、海洋生态保护、海水酸化、可持续渔业、海洋科研能力等议题举行了系列对话会,与会各方促成了一系列成果性文件,各国也纷纷为扭转海洋衰退的趋势做出了自愿承诺,并通过了一项“行动呼吁”。(13)https://www.un.org/development/desa/zh/news/sustainable/ocean-conference-concludes.html.联合国将于2020年6月在欧盟国家葡萄牙首都里斯本举行第二次海洋会议,进一步推进可持续发展大目标第14的落实。(14)https://oceanconference.un.org/.“联合国海洋科学促进可持续发展十年(2021—2030年)项目”将宣布。(15)https://zh.unesco.org/events/zou-xiang-wo-men-xu-yao-hai-yang-hai-yang-shi-nian-mai-xiang-li-si-ben-2020.
在地区层次上,有的海洋治理是有很大进展的,而有的海洋治理则尚任重道远。这里指的是北极地区(北冰洋地区)和南中国海两大海洋地区的治理。我们知道,“北极治理”(Arctic Governance)受到北极地区和全球的关注,取得了相当的进展,至少保证了北极地区的和平。目前,“加强北极治理”的主张一直在持续。(16)如世界经济论坛(WEF)的主张:https://www.weforum.org/agenda/2018/10/why-we-need-stronger-arctic-governance/.在多边体制上,“北极治理”主要由北极理事会(the Arctic Council)代表。截止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13个北极“域外”国家主要以“北极治理”的名义参加了北极理事会(The Arctic Council)。越来越多的“非北极国家”(Non-Arctic States)参加北极理事会显示,北极治理是全球治理的一个更加重要的独特领域。有学者认为可以把北极理事会的模式引入南中国海治理。从世界海洋和平的角度看,这一南海治理意见具有建设性。高之国认为,东南亚国家联盟等现存的地区机制“存在明显缺陷,缺乏实质性合作与正式有效机制。中国南海与北极存在很多相似,可借鉴北极理事会的模式与经验,建立南海合作理事会,如非洲地区、加勒比海区以及欧洲区域的法庭。争端解决机制在全球取得了很大进步,而东亚地区尚有很大发展空间。”(17)“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2018)第五单元第一会场主题发言,浙江大学法学院,见:http://www.ghls.zju.edu.cn/ghlscn/2018/1113/c13700a1142801/page.htm.查道炯认为,“我们应该把态势引回到进一步推动在划界争议的前提下的海域和空域的安全使用合作。再把北极理事会这种模式移植到东海和南海。北极理事会是由加拿大、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瑞典、俄罗斯和美国等八个北极沿岸国组成的政府间论坛。亚洲的中国、日本、韩国、新加坡、南亚的印度,还有欧洲的意大利是正式的观察员国。中方应倡导成立一个南海、东海理事会,不排除美国在东海和南海发挥作用,但它的资格和地位不是他们自身决定的。就像中国参与北极的治理一样,离的远中国就是观察员,不是正式成员,我们的权益就要受到一些限制。”[2]
在美国,这些年来,学术界(包括智库)在密集讨论是否继续了40年(1979年1月1日,美利坚合众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的与中国的合作(engagement with China),且认为与中国的合作失败了的论调甚嚣尘上。(18)在这方面,较早的一篇报告是:Blackwill, Robert D.and Ashley Tellis.“Revising U.S.Grand Strategy Toward China.” 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 Press, March 2015.在媒体方面,John Pomfret, “Engagement with China is failing.Time for ‘constructive” vigilance”, Washington Post, 28 November, 2018.未来的中美关系向何处去?在当前的中美关系恶化中,在美国,不少重量级学者提出和讨论与中国的战争这一可能。当然,在美国,此前,就不乏与中国之间的战争的论述。
在与中国的战争的讨论中,无疑,艾利森(Graham Allison)的“修昔底德陷阱”是最重要的一个中美冲突范式:“中美将走向战争吗”?[3]在研究和回答他的“修昔底德陷阱”之问中,艾利森提到英国历史上的德国问题专家克罗维(Eyre Crowe)和仍然健在的美国的基辛格(Henry Kissinger)关于“政治霸权和海权兴起”(political hegemony and maritime ascendancy)对大国冲突意味着什么。(19)Allison, Graham.“The Thucydides Trap: Are the U.S.and China Headed for War?.” The Atlantic, September 24, 2015.
而兰德公司的一份研究报告《与中国开战:不可思议之议》(兰德公司自己的中文标题,非本文作者的翻译)认为,“美方应做好与中方打一场长期高强度战争的准备”,“分析了中美之间爆发战争的可选路径,双方遭受的损失和其他影响,美方应采取的预备措施,以及美国在战争目的与代价问题上的平衡策略。”该报告认为,一旦中美爆发战争,“西太平洋大部分地区会沦为‘战区’”,“从黄海到中国南海的西太平洋大部分地区,对海上和空中商业运输来说将变成危险地带”。(20)Gompert, David C., Astrid StuthCevallos, and Cristina L.Garafola, War with China: Thinking Through the Unthinkable.Santa Monica, CA: RAND Corporation, 2016.https://www.rand.org/pubs/research_reports/RR1140.html.该报告的官方中文摘要见:https://www.rand.org/pubs/research_reports/RR1140.html.
中国在2013年提出和推行“一带一路”(需要指出的是,一开始中国把“一带一路”英文翻译为OBOR,后来中国又把之改为BRI,这一改变是一个重要的改进,意义非常重要。与此同时,人们要问,为什么中国把OBOR改为BRI?这不仅是字面的调整,也并非是因为后者强调“一带一路”的“国际倡议”性质,而是因为“一带一路”是为了不要引起世界误解“一带一路”的和平发展“初心”)。在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之前,是美国奥巴马政府持续的“转向亚洲”(Pivot to Asia)。奥巴马正式宣布“转向亚洲”是在2011年11月在夏威夷首府火奴鲁鲁举行的APEC峰会。[4]“转向亚洲”引发中国的“西进”。[5]而“西进”正是“一带一路”的前奏、前置或者起源。而特朗普政府在2017年1月上台后,取代“转向亚洲”的奥巴马政策难以幸免,却由“印太”(The Indo-Pacific)战略填补。有意思的是,口口声声不同于奥巴马的特朗普也选择在2017年在越南举行的APEC峰会上宣布其“印太”战略。(21)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s-statements/remarks-president-trump-apec-ceo-summit-da-nang-vietnam/.“印太”战略至少在形式上是颠覆性的,就是颠覆了克林顿首先提出、奥巴马升级的美国的“亚太”。“印太”战略的全称是“自由和开放的印太”(free and open Indo-Pacific)。这一战略在形式上是清晰的海洋重心的。
自从特朗普政府宣布“印太”,在国际上,关于“印太”是针对“一带一路”的政府和非政府说法非常多,几乎形成了“一带一路”与“印太”之间的对抗、竞争、冲突这样的国际话语效果。中国已经多次、不断公开否定“一带一路”是战略,尤其是,分别于北京举行的两次“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中国清楚地传达了“一带一路”不具有“地缘战略”意义的国际信号。不过,与“一带一路”同时推进的是中国前所未有的“海洋强国”战略。所以,美国的“印太”战略针对的并非“一带一路”,而是中国的“海洋强国”。
中国面对的不仅是与所谓“守成”(established power)或者“占据统治地位”(ruling power)的大国——美国的冲突,而且与其他亚洲区域的老牌海洋强国(如日本)和“新兴大国”(emerging or rising power),尤其是与同在亚洲、互为邻国的印度之间的冲突。值得注意的是,擅长地缘政治研究的多位印度重要作者使用了“中国的海洋霸权”(Chinese maritime hegemony)这样的术语,而认为美国正在阻止中国实现海洋霸权。(22)BRAHMA CHELLANEY, “US struggles to counter Chinese maritime hegemony”, Asia Times, June 14, 2018, http://www.atimes.com/us-struggles-to-counter-chinese-maritime-hegemony/.
存在于太平洋和印度洋中间的南海(South China Sea)是各大国在海洋领域的冲突的持续焦点。由以伦敦为基地的国际战略研究所(IISS)主办的香格里拉论坛(The Shangri-La Dialogue)号称亚洲地区最重要的国际安全会议。从2002年到现在,该论坛其持续不变的聚焦之一正是南海问题。美国认为,其海军的“自由航行行动”(FONOPs)在南海遭遇中国的挑战,所以,不断地在南海执行“自由航行(以及自由飞越)”。[6]美国的“航行自由”受到包括印度等海洋国家的支持。这造成了一个印象,好像中国是“航行自由”的主要障碍。实际上,中国多次指出,中国并没有阻止南海的“航行自由”,只是反对美国借口“航行自由”而在南海遏制中国。美国不仅在南海要求“航行自由”,而且在北极地区等,也在发出同样的信号。美国和中国、俄罗斯等在南中国海和北极地区围绕着“航行自由行动”的冲突,属于海洋领域的“冷战”,又并非“冷战”,在未来还将持续。我们知道,中国并不反对“航行自由”,热切认为海洋自由也是中国的权利。2018年1月26日发表的《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指出“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条约和一般国际法”,中国“在北冰洋公海等海域享有科研、航行、飞越、捕鱼、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权利,在国际海底区域享有资源勘探和开发等权利”。根据“《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中国作为“缔约国有权自由进出北极特定区域,并依法在该特定区域内平等享有开展科研以及从事生产和商业活动的权利,包括狩猎、捕鱼、采矿等”。
为了解决南海争端,中国和东盟(ASEAN)于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王国金边签署发表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23)《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文版见:https://www.mfa.gov.cn/nanhai/chn/zcfg/t4553.htm.英文版见:https://asean.org/?static_post=declaration-on-the-conduct-of-parties-in-the-south-china-sea-2.而在2018年,《南海行为准则》(COC)磋商取得重要进展,各方共同形成了“单一磋商文本”。(24)《南海行为准则》单一磋商文本的英文表达:The ASEAN-China Single Draft Negotiating Textfor a Code of Conduct for the South China Sea-COC.中国答应与东盟在未来3年(2018年起)完成“南海行为准则”磋商(谈判)。(25)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见:https://www.fmprc.gov.cn/web/fyrbt_673021/t1613819.shtml.无论是DOC还是COC,都是中国与东盟之间的磋商(谈判)。在中国和东盟之间有关南海问题的协和进程中,东盟的背后有着一系列的“域外国家”,他们主要是全球的或者“印太”的海洋强国。中国反对“域外国家”介入南海问题及其解决方式COC谈判,但是,以权力为基础的南海地缘政治对目前中国和东盟之间谈判的影响是重大的。
如上所述,本文把从DOC到COC磋商之类的多边外交实践视作一种新型的国际协和,尽管这一协和与传统的大国协和有重大差别,因为东盟本身不是国家、更不是大国,而只是国家之间在地区(东南亚)框架下的合作,但是,东盟是正在走向地区共同体——东盟共同体(ASEAN Community)的,已经是受到承认的国际行为体。中国等“域外”国家,主要是东盟的对话伙伴国,视东盟位如同欧盟(EU)这样的国际行为体,发生特殊的外交承认。中国在2009年设立驻东盟大使一职,在2012年设立常驻东盟代表团。东盟的国际权力主要是规范性的(normative power)。从DOC到COC,东盟是主导的,实践了东盟自我定位的在处理与其之外的国际行动者(主要是国家)的关系时的中心性。在南海问题上,中国在COC中的作用表明,中国也是一个国际规范性力量。但是,在与东盟的关系中,中国不仅接受,而且支持东盟的中心性。总体看,中国和东盟是不对称的相互社会化(mutual socialization)的,即东盟主动,而中国则主动地被动,但中国东盟之间关系的规范方面正在发生趋于双边更加均衡的变化。[7]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以来,中国实践“中国特色的大国外交”的理论,但是,尚未提出大国推动的国际协和的理论。这也许是因为有关国际协和以及如何进行国际协和在中国尚未受到足够的研究。中国不是欧洲国家,没有欧洲那样的大国协和的历史经验和知识传统。不过,在实践上,1949年以前,中国是国联(LN)的成员;1945年,中国是联合国(UN)及其安理会(UNSC)的创始成员。1949年以来,新中国一直参与国际协和。主要的例子包括:20世纪50年代,中国参加了由亚洲和非洲国家发起的亚非会议,在形成“新兴独立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原则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也支持和参加了“七七国集团”(The Group of 77 and China),但不是“七七国集团”的正式成员。冷战结束以来,中国积极参加各种多边进程,这些多边进程就是当代的国际协和。在亚洲地区层次上,除了支持东盟发起的区域多边进程,中国在上海合作组织(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的形成中发挥了领导作用;中国主办了关于治理朝鲜半岛核武问题的“六方会谈”。中国也召开了亚信会议。中国探索中日韩三国协调。在跨地区层次上,中国参与了亚洲经济合作组织(APEC)和亚欧会议(Asia-Europe Meeting)。在全球层次上,中国是G20的发起国。(26)G20具有成为一个综合性的全球协和的潜力,见:Pang Zhongying,“G20 set to become a global concert of powers”, China Daily, 2016-08-24.Fues, Thomas and Dirk Messner, “G20: CONCERT OF GREAT POWERS OR GUARDIAN OF GLOBAL WELL-BEING?”,Briefing Paper, 9/2016, https://www.die-gdi.de/en/briefing-paper/article/g20-concert-of-great-powers-or-guardian-of-global-well-being/.G20不仅是关于全球金融治理和全球经济治理的,而且也是关于全球可持续发展的。
一句话,在国际协和上,中国有大量实践,但缺少理论。未来,中国的国际协和理论将从中国自觉的作为大战略的国际协和的实践中产生。本文的一个目的是指出这个情况和提出这一研究任务。中国的国际关系学者可以提出基于全球的亚洲、基于全球海洋的中国经验的国际协和理论。
进入21世纪,中国持续推进“海洋强国”,即志在成为一个新兴的世界海洋国家(a quest for a new sea power in the world)。美国、日本、印度等已有世界海洋强国对中国的“海洋强国”做出了各种强烈的反应和回应,试图平衡甚至反制、遏制中国的“海洋强国”。中国的“海洋强国”行动和别国对中国的反应正好构成了一个典型的国际关系困境:越是发展海洋力量,中国越是与其他海洋国家之间的关系复杂、紧张而冲突。中国有权利维护广泛的海洋利益,更有权利在世界上可持续地开发海洋资源。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了中国的“陆海统筹”国策,推进海洋经济增长在中国经济增长中的地位历史性地极大提高到系统重要性。海洋发展的天性就是国际的或者全球的。“陆海统筹”加强中国与全球经济之间的进一步一体化。不过,中国的“海洋强国”若要在一个可持续和平的全球环境下进行,中国若是想避免与其他海洋国家之间的系统性冲突(包括“冷战”),必须进行基于亚洲的、非西方的、全球站位的新兴世界大国的海洋外交,即在由海洋利益攸关国家之间进行的海洋协和中发挥中国的作用。
进入21世纪,尤其是2009年以来,中国对全球治理的态度越来越积极。(27)中国政府首次使用“全球治理”是在2009年在意大利举行的G8+5峰会上。中国对待全球治理的态度经历了一个转变的过程。见庞中英:《中国作为国家在全球治理中的一个案例——兼论中国官方对待“全球治理”的态度转变》,载高奇琦主编《全球治理转型与新兴国家-比较政治与全球治理》(第一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目前,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国在国际上主张“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以“构筑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此,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的改革和建设,不断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和中国力量”。(28)陈凤英:《十九大报告诠释全球治理之中国方案——中国对全球治理的贡献与作用》,《当代世界》,2017年第12期;以及秦亚青、魏玲:《新型全球治理观与“一带一路”合作实践》,《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从全球范围看,全球治理一方面处在危机四伏之中,一方面又处在不得不有所作为中。(29)Michael Zurn,A Theory of Global Governance: Authority, Legitimacy, and Contesta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8.该书在多处论述全球治理的下行(decline of global governance)和全球治理的深化(deepening of global governance)。中国对全球治理的大力支持发生在美国特朗普政府相继“退出”一系列全球治理进程(尤其是气候变化治理)之时,(30)Miles Kahler, “President Trump and the Future of Global Governance”, 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 January 31 2017, https://www.cfr.org/blog/president-trump-and-future-global-governance.特朗普总统2018年9月25日在第73届联合国大会的演讲指出:“America will always choose independence and cooperation over global governance, control, and domination”,“We will never surrender America's sovereignty to an unelected, unaccountable, global bureaucracy”,“Around the world, responsible nations must defend against threats to sovereignty not just from global governance, but also from other, new forms of coercion and domination.”见: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s-statements/remarks-president-trump-73rd-session-united-nations-general-assembly-new-york-ny/.有助于全球治理克服危机、有助于深化全球治理。
全球治理的第一的或者主要的对象是战争或者冲突,争取的首先是世界和平及其可持续性。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对于世界和平具有系统重要性。而美国退出全球治理则无助于世界和平。
全球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在全球层次治理海洋问题,即全球海洋治理。全球海洋治理不仅仅是对海洋领域存在的一些全球问题,例如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气候变化等的解决,更加重要的和优先对待的是海洋和平。当然,海洋问题,不管是何种海洋问题,如非法、未报告及未受治理的渔业(IUU),或者缺少国际治理的海权增长产生的国际困境(包括国际安全困境),如果长期存在且得不到治理,都将对世界和平构成隐患、风险和危机。
在争取海洋和平方面,在中日关系、中国和东盟之间的关系中,中国提出了“和平之海”的概念。但是,到底如何形成“和平之海”?海洋协和,即全球海洋治理是走向“和平之海”的主要途径。为了解决中国与亚洲和亚洲之外的海洋国家之间的冲突,中国需要构筑基于《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中国与一系列地区性和全球性国际组织之间的已有安排形成海洋协和体系——地区海洋治理和全球海洋治理。
海洋是一个和平系统与安全系统。2019年4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建军70周年庆典时,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会见来参加庆祝活动的外国海军代表团这个国际场合正式向国际社会倡议“海洋命运共同体”。在理解“海洋命运共同体”时,这一背景很重要。对“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解首先要从世界和平与国际安全的角度进行。中国真正投向海洋的力量,即中国海权(尤其是现代化的、具有同时期国际可比性的中国海军)还是新事物。中国海权崛起是中国崛起的一部分。这一崛起不管现在处于何种阶段、是否已经完成,都已经引起了其他世界海洋力量,尤其在亚太(Asia-Pacific)或者印太(Indo-Pacific)的其他海洋强国的各种强烈反应。“海洋命运共同体”意味着中国主动避免海洋领域的“冷战”,着力强化海洋领域的相互依存,形成走向海洋和平的新型国际规范和新型国际制度。所以,我把中国领导人在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建军70周年时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首先看作是中国的海洋协和的意愿和行动。
在21世纪的今天,和平仍然是首要的。中国海权的进一步发展、中国海洋经济的进一步增长、中国与世界海洋之间的深度相互依赖,面对的国际阻力(这些阻力有“关系性的”,更有“结构性的”)可能更大更多。所以,中国主动与其他海洋领域的行动者或者攸关方之间的协和十分必要。
如同欧洲共同体(欧盟的前身)是为了解决欧洲的和平问题一样,“海洋命运共同体”要真正解决问题,应该是塑造或者构造安全共同体。二战结束后,在全球层次和区域层次上(尤其是在北大西洋)出现了本质是海权之间的联合的安全共同体。在设计和运作上,“海洋命运共同体”应该以构建新型的海洋安全共同体为目标。如何成为海洋安全共同体?这里遇到的一个大问题是,中国与其他海洋强国之间在包括外交政策在内的体制上的差异,即提议中的“海洋命运共同体”不是诸如北约那样的海洋安全共同体,而具有强烈的混合性(hybridity)。从20世纪50年代起,中国就一直主张和探索“不同政治、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在一个世界。“和平共处”仍然很重要,但是,在“百年未有的大变局”下,中国与其他之间的“和平共处”显然已经不够,不同于北约那样的,但一样是安全共同体,才是破解、解决中国与世界之间围绕海洋展开的问题之方案。这样的安全共同体到底怎么建立起来?其实,上海合作组织、东盟地区论坛、东亚峰会,都具有一定的混合安全共同体的意义,可以此为基础整合为亚洲海洋安全共同体。总之,“海洋命运共同体”首先应该是混合性的海洋安全共同体。建立这样的海洋安全共同体是前所未有的。没有这样的海洋安全共同体,中美和中国与其他世界海权之间的关系可能要继续紧张。
其次,“海洋命运共同体”是发展共同体,即所有依赖海洋进行发展的国家要避免发展之间的冲突,遏止海洋发展的不可持续性的恶化势头,走海洋可持续发展之路。发展共同体的概念尚未提出,但是,中国已经提出“共同发展”的原则。2015年,联合国已经通过以2030年为目标的可持续发展17个大目标(SDGs)。其中的第14个大目标是海洋领域的可持续发展。为此,联合国于2017年首次举办了海洋可持续发展会议。“海洋命运共同体”只能理解为海洋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合作。在海洋可持续发展方面,可以进一步构建“蓝色伙伴关系”,即“共同发展”。已经进入新阶段的“一带一路”要以“海洋命运共同体”为其规范之一。“21世纪海上丝路”即21世纪的世界“海洋命运共同体”。
美国前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亚洲前董事长、现耶鲁大学(Yale University)教员、《失衡:中美相互依赖》(Unbalanced: the Codependency of America and China)一书的作者斯蒂芬·S·罗奇(Stephen S.Roach)在《辛迪加项目》上发文认为,“中国特色的可持续发展道路:通过改变经济模式、转变燃料来源、建立新的交通系统、拥抱生态友好型城镇化,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成为了全球领导力的典范,并值得世界其他各国深思熟虑”。“在过往的十二年,中国的经济结构已经从过度依赖粗犷型制造业,迅速转向低碳型服务行业”。中国在利用非碳可再生能源方面正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正在赢得一场更为重要的可持续发展之战。(31)见https://www.project-syndicate.org/commentary/china-demonstrating-climate-leadership-by-stephen-s-roach-2019-09?barrier=accesspaylog.但是,在海洋领域,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是否也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本文认为,海洋可持续发展应该成为在世界上独树一帜的中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海洋是受到“人类活动深刻影响的复合地质系统”(Anthropocene)之一。海洋面对的“公域悲剧”(oceans’ tragedy of commons)包括和平问题、安全问题、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的损失、过度和非法的不平衡的利用海洋资源、资源的诅咒、发展的不可持续性等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目前生效的最有力的国际环境条约之一。“海洋命运共同体”意味着对我们人类共同的星球的海洋环境的更大责任。我们只有一个地球,我们只有一个“海洋命运”。“海洋命运共同体”更加突出了海洋对于解决诸如气候变化等生态挑战的重要性。我们知道,即使是在联合国层次,关于气候变化治理,也只是最近才专门突出了治理海洋问题的关键性和中心性。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于2019年9月25日在摩纳哥发表特別报告,(32)https://www.ipcc.ch/srocc/.首次在有针对性地了解了海洋和冰冻圈(cryosphere)的气候变化的情况下,认为温室气体排放量持续上升,地球将发生灾难性后果,“目前的抉择对海洋和冰冻圈的未来至关重要”。2019年由智利轮值的联合国气候大会(在马德里举行),是首次“蓝色气候大会”(Blue COP),(33)https://unfccc.int/cop25.气候变化与海洋变化联系在一起考虑,智利气候变化与治理海洋问题结合起来,海洋走入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中心,这是一个重大突破。这与2019年中国领导人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一致的。
自由海洋孕育了自由贸易,自由贸易带来了真正的海洋发展。中国坚定地支持自由贸易和治理自由贸易的全球多边贸易体制(WTO)。“海洋命运共同体”意味着中国对总体的全球海洋自由的积极态度。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贸易大国,拥有全球前10大港口的8个(上海、宁波舟山与新加坡港几乎并列全球第一)。正是因为存在全球自由贸易和自由航行,才有“一带一路”,而“一带一路”则将全面巩固世界的自由贸易和自由航行。
最后,“海洋命运共同体”是关于新的海洋秩序的。海洋秩序是世界秩序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解决海洋问题的最好途径是全球治理——全球海洋治理。海洋的主体仍然是、必须是公域(commons),即海洋,主要是公海、深海、远海,必须是属于全人类的财产,决不能私有化。全球海洋治理的最大原则就是要确保这一原则不折不扣地得到维持。任何自然资源民族主义宣称瓜分世界海洋带来的只能是在世界海洋领域的无穷无尽的冲突和灾难。世界海洋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共同的国际规则基础上。
从全球海洋治理的角度,“海洋命运共同体”可丰富已有的海洋国际规范和国际规则。“海洋命运共同体”可以与其他海洋国际规范,如“航行自由”等并存,以在对现存海洋国际秩序的改革中发挥作用。
“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提出显示中国在全球海洋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换句话说,呼吁“海洋命运共同体”就是发挥中国的作用。
这里的关键词是“共同体”。但是我们一定要意识到和认识到,目前,在全球层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奠定的、在冷战年后得到实质性的大发展的全球治理——全球的世界秩序正在陷入大的危机,主要是因为各国的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大国对抗等的再起。在区域层次,几个一度成功的共同体,如欧盟(其前身是欧洲共同体)正在遇到根本的挑战(包括英国脱欧)。在海洋领域筹组“命运共同体”可能对于支持世界的可持续和平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中国的“海洋强国”是“百年未有的大变局”的一个因素。中国需要主动提出海洋协和的倡议,加强现有的包括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到气候变化到东盟组织的地区对话进程的多边会议、多边进程,以构造全球的海洋协和,实现21世纪的海洋和平。中国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是走向海洋协和的重大步骤。接下来,中国必须从世界和平的高度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近期,中国可以以提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路线图,在南海COC的谈判中注入“海洋命运共同体”规范;而在全球层次,中国推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改革,可以发起成立以全球海洋治理为使命的世界海洋组织(World Ocean Organization,W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