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宝联
(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北京 100024)
最近去西部地区处理一个混凝土质量问题,搅拌站总工与我诉苦:这件事处理完以后说啥也不干了,没法干!感觉得出来,搅拌站压力很大。一般情况下,工程一旦出了问题,施工方会很自然地把责任推给搅拌站,大多数搅拌站技术人员没有工程经历,出了问题也找不到原因,特别是现在原材料紧张,合格的原材料极少,大多不达标,也就默认是自己所用原材料所致,反复调配合比、换原材料也解决不了问题,然后只能再把责任推给外加剂,外加剂技术员拎着小料来调整,一般也很难解决问题。找不到原因自然也没法避免,转了一圈,没能解决,只得以技术之外的途径解决——这可是自己给自己挖了陷阱。
我就遇到过一次,某搅拌站有一段时间内桩基抽芯多不合格,去别的检测单位检测,强度都没问题,后来了解到:以前检测单位检测员来抽芯,都会请吃请喝再塞个红包,结果那次没顾上,一批都不合格,费了很多周折才解决。技术问题一定得用技术解决。
施工单位之所以把质量问题一股脑推给搅拌站,很多时候是因为本身对混凝土的认知有局限,对混凝土施工养护的关键控制点认识模糊,总想当然地认为既然买了混凝土,混凝土工程出了问题,自然得混凝土搅拌站来负责。其实这种情况倒是好解决,把原因解释清楚、讲透了,就好沟通,然后按照这个原因制定解决方案,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基本就化解了矛盾,后面的合作也会顺畅。大概十来年前我去两个地方做过专门关于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分析与处理培训,由当地建委或质检局出面召集,搅拌站承办,参加人是来自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单位、搅拌站等相关部门的技术人员。几年以后,我再回访的时候,搅拌站老总见到我说自从那年进行了培训,到现在工程上再出现混凝土质量问题,基本没有找搅拌站责任的事情发生,因为大家都基本了解了一些常见问题产生的根源在哪里。这让我感到很意外,却也在情理之中,施工方也是想干好工程的。但也有不少施工方出于不纯的动机,故意找借口,以达到拖欠或是削减材料款目的,这个时候往往只能以法律途径解决了。
处理质量问题纠纷难度很大,搅拌站作为工程的末端,大多数没有发言权。有个搅拌站总工,能力很强,以前做过施工,对材料和施工都很精通,每次出了质量问题,都能把施工单位甩过来的责任推回去,维护了企业利益。但没过多久却被炒了鱿鱼,原因是维护了搅拌站,但得罪了施工方,市场没了,老板一般宁愿赔点钱,也不能放弃市场,站位的不同也使得技术人员夹在中间很难做。我处理这类问题的原则就是:可以认损失,承担部分工程的损失,但不能认责任,再小也不能认。因为大多数本来就不是搅拌站的主要责任,虽然原材料有质量波动,但基本很少是某一问题的直接诱因,对配合比而言,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任何时候也不能把搅拌站完全排除在责任之外。而往往施工养护环节出的问题是主因,但这也必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之所以一直强调不要轻易认责任,不能因为是弱势方而一味妥协,是因为一旦认了责任,以后与此有关的一系列后续问题就都要承担,后患无穷。当然如果确实是自身责任也不能盲目推责。
一些工程不合理的要求也使得搅拌站无所适从。比如某知名全国连锁企业仓储厂房地面混凝土,无论南方北方和地材如何,要求固定配合比,甚至有些国家重点工程也是如此要求。配合比是原材料的一个合理组合,原材料不同配合比也自然不同,但统一配合比是个根本性的失误,特别要求配合比中外加剂掺量固定更不合理,这固然有限制原材料尽量稳定的因素在里面,但现实情况下,原材料质量的波动是客观存在的,这样的要求无异于刻舟求剑、缘木求鱼,工作性能首先就很难稳定,由此而引发的强度、耐久性问题也频频出现。
大工程,特别是国家重点工程,无论是总包单位还是施工方,素质普遍比较高,再加上驻场监理,质量问题一般发生得就少,而且一旦发生,现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也还是有的,对搅拌站而言压力不太大。最怕的就是草台班子施工方,缺乏技术人员、监理缺失,一般只要供料,几乎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开裂、回弹强度不够的问题,事前的技术交底必须要做。这类工程一般很少签订合同,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而没有事先的约定,解决起来增加了难度,所以要尽可能地签订合同,即便不能签,也要在送货单后面附上混凝土施工养护的注意要点。
签订合同也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商品混凝土是随着土建工程专业化分工而出现的。商品混凝土与普通商品不同,其性能对使用过程的依赖性很大,几乎依赖于使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如混凝土振捣情况,施工的环境温度、养护以及后期使用与运营过程,都会影响混凝土性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混凝土作为商品,商混站对卸料后、现场收料前负全责,对工作性和标准养护 28d 混凝土强度负责,在原材料合格及配合比性能满足购货方要求下,即为合格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售出的产品因存在缺陷造成无法正常使用,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但产品出卖方有责任提醒买方在使用中的注意事项,如卖方已提醒买方,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应由买方负责。
即便搅拌站配合比虽满足购料方要求,若对混凝土施工使用注意要点提醒不足,对质量缺陷的产生也要付有一定责任,这也是我在前面提出在供货单背后印上混凝土施工养护要点的原因。
由于商品混凝土的特性,决定了商品混凝土的使用者与生产者必须密切合作,才能取得预期效果。
在大多数情况下,商品混凝土的性能由使用方提出,搅拌站根据施工方的要求配制混凝土,这些技术要求是双方合作的基础,也是进行质量仲裁的依据,必须规范、完整。
(1)技术合同中应包括施工单位对混凝土所有性能的要求。
(2)技术条款中不应存在含糊其词的指标,或受双方行为制约的指标。
(3)技术条款中既要有性能指标,又要有为了保证性能的实现而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合同中明确界定双方责任:
(1)对新拌混凝土,施工方应提出相应的、完整的技术要求。
(2)对商品混凝土本身质量的评定,应采用标准的方法,而不应该与施工过程有关,搅拌站应对标养环境下养护的试块质量负责。
(3)现场混凝土由于受到配合比、成型、养护、环境因素影响,是材料、施工与环境的共同作用结果,是一个综合反映,不能作为单方责任的判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