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环境伦理治理的合理性
——基于马克思主义环境治理学的视角分析

2020-01-07 19:51曹康康曾建平
关键词:环境治理伦理共同体

曹康康,曾建平,2

(1.同济大学 人文学院,上海200092;2.井冈山大学,江西 吉安 343009)

在过去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人类取得了一些列显著成效,但环境危机依旧是十分严重、威胁人类生存发展的重大问题,这一问题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具体某个环境问题诊治,还需要对依靠谁去治理、治理哪些环境问题、怎样去治理环境等进行深刻的学理反思。“生态环境治理”是由环境治理知识、环境治理价值和环境治理实践组成的综合性治理体系。其中,“环境伦理治理”是环境治理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纯粹的环境治理认知向具体的环境治理操作过渡转变的中间环节,不仅向人们诠释了“伦理”作为环境治理的一种必要形式,也向人们传递了“伦理”作为环境治理的一个必然内容。①田海平教授认为,“伦理治理”在语义上可区分为“超验治理”和“经验治理”两种形态;在语境上有“以伦理治理”“伦理地治理”“伦理即治理”和“对伦理进行治理”四种理解。其中,前三种都属于超验形态的解题路径,其特点是将治理问题伦理化,诉诸、依托乃至等同于伦理同一性(或伦理实体)的治理类型;第四种则属于经验形态的解题路径,反对把治理问题伦理化,主张在明确区分治理与伦理之边界的基础上,将伦理治理诠释为对伦理问题或难题进行治理。参见田海平《伦理治理何以可能——治理什么与如何治理》,载《哲学动态》,2017年第12期。但是,至今仍有部分学者对此存在怀疑,比如环境治理是否存在伦理问题,伦理治理手段是否有存在必要,环境的伦理治理何以可能,这些问题对其存在合理性发起了严重的挑战诘难。马克思主义环境治理学是从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出发,系统地认识、分析和解决环境治理问题,探索、发现和掌握环境治理原理,建构、制定和实施环境治理方略的一门亟需待建的新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①2017年,由人民出版社推出唐代兴教授新著《国家环境治理研究》(共三册,《气候失律的伦理》《恢复气候的路径》《环境治理学探索》),这套丛书率先提出了“环境治理学”的学科建设问题,这既是系统探讨国家环境治理规律、原理、智识、方法的新科学,也是系统研究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更是第一个系统研究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科学,它体现了问题探讨的本土化和学科创建的中国特色、中国话语。参见曾建平《环境治理学探索的实践智慧——读〈国家环境治理研究〉》,载《党政研究》2018年第3期。基于这一新学科视角,“生态环境治理”理应关涉环境治理主体、环境治理内容和环境治理方式三个最基本要素。同样,生态环境的伦理治理的合理性也应当从这三个最基本方面给予辩护:即(1)生态环境治理主体是个体性“伦理存在体”和群体性“伦理共同体”的双重伦理存在,这为环境的伦理治理提供了一种主体可能性的辩护;(2)生态环境治理面临社会域“伦理失序”和自然域“道德缺失”的双重伦理困境,这使得环境的伦理问题成为了环境治理对象的一项必然内容;(3)生态环境治理需要心灵处“伦理范导”和行为端“伦理规治”的双重伦理治理手段,这使得治理的伦理手段成为了环境治理一种必要形式。这三个方面相互关联、融汇贯通,冀以阐明生态环境的伦理治理的合理性。

一、“主体合理性”:个体性“伦理存在体”和群体性“伦理共同体”的双重存在

“环境危机”是一个人类生存方式中自然的、人工的和社会的复合体,是现代人面临的现代性疾病[1]8。当人类面对这样一个复合型“现代性疾病”时,作为生物圈中“高等生物——人”不可能束手就擒、坐以待毙,更不可能把自己命运上交给不动声色的上帝,或者说寄托在一只活蹦乱跳的猴子身上,这是因为扼住人类命运喉咙的巨手紧紧攥在人类自己身上,这是因为人类不仅是现代环境灾难的终极肇事者,也是现代环境疾病的终极治理人。地球上的生命使得这个星球变得丰富多彩,可是生命的生物性本能规定着所有生命体从事着对其环境剥夺的事业。不同的是,人类还肩负着另一项特殊事业,即重建、修复、保护、治理其生存环境,“这与松鼠迥然有别,后者只是简单地接受它们能够找到的环境”[2]1。按罗尔斯顿说法,这是因为人还拥有“一个理解、欣赏和享受大自然的能力,这种理解、欣赏和享受远远超过了他们对大自然地生物学利用”[2]2。人类这项复杂又特殊的事业,面临着技术、经济、制度等各方面问题,还面临着伦理、道德、价值等深层次问题,甚至还有可能几种问题交织一起共同向人类发起挑战。幸运的是,人类迎战手段也称得上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通常有“技术—物理”型、“法律—制度”型、“经济—补偿”型、“伦理—规约”型等。总之,“现代性疾病”滋生于“现代性的人”,“现代性疾病”制止于“现代性的人”!

首先,从生物个体性分析,人作为一种“伦理存在(体)”存在,这种人的存在为生态环境的伦理治理的合理性提供了一种主体可能性的学理辩护。在伦理学史上,“伦理存在(体)”有两种不同解读:第一种是普芬道夫“人性分割说”,认为“伦理存在体”是一种不同于其他存在物的存在属性。“我们的任务是考察某种属性是如何被赋予事物及其自然运动的——主要被用于指导意思行为,从这些属性产生了人的行为规范,以及装饰着人类生活的卓越的适当性与秩序,我们把这种属性称为‘伦理存在体(entiamoralia)’,人的行为将据此得以评判与节制,如此,他们获得了与动物的粗鲁属性截然不同的特性。”[3]第二种是克尔凯郭尔“人生阶段说”,认为人生不是处于既定存在事实之中,而是处于不断运动造就之中。“伦理存在是人生的第二阶段,作为伦理存在者的个人不再是情感王国的梦游者,而是理性的自醒存在。理性使人意识并承诺普遍的道德准则规范和道德义务,使自己的生活和行动获得某种感觉的形式和一惯性。”[4]480可见,二者均从不同视角来论证个体性的人是一种“伦理存在体”。现如今,作为生物个体性的人都是生活在现代性时空里,或多或少人类不同程度上都表现着现代性的特征,这种现代性特征无法改变人始终是作为一种“实体存在”,既没有妨碍人作为一种“物理存在”,也没有妨碍人作为一种“伦理存在”,只是这种“伦理存在”拥有现代性的标志罢了,既拥有现代性生存攻略,还兼具现代性生存防御。总之,“伦理存在(体)”不仅是人的一种内在属性,而且是人成长的必经阶段,生物性的个体人是一种自始至终“伦理存在体”、彻头彻尾“伦理存在体”。换言之,伦理似乎弥漫着人的身体灵魂,伦理似乎贯穿着人生每个角落阶段,伦理和人似乎是交织在一起的、共在的、同在的,这些都为生态环境的伦理治理的合理性提供了一种主体可能性的辩护。

其次,从社会群体性看,人还作为一种“伦理共同体”存在,这种人的存在同样也为生态环境的伦理治理的合理性提供了一种主体可能性的学理辩护。从概念发展看,“伦理共同体”是从“共同体”概念衍生的复合性概念。“共同体”可追溯到古希腊人的“共餐制”,这是一个与“个体”相对的“群体”概念。“城邦成员在公共餐桌上共同进餐,以促使城邦公民意识到他们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同胞兄弟,因为在他们看来没有什么比在同一张饭桌上分享同一个灶台里煮出的食物更能加强这种信念了。”[5]5-15从概念辨析看,滕尼斯认为,“共同体”(Gemeinshaft)是一种不同于“社会”(Gesellsehaft)的交往有机体,特指那种凭传统的自然感情而紧密联系的交往有机体。“共同体”和“社会”虽然都属于人类的共同生活形式,但只有“共同体”才是真正的共同生活,而“社会”不过是暂时的和表面的共同生活[6]。“共同体”是人类出于“本质意志”(Wesenwille)的有机团结,它体现了人类关系的真正本质,而传统意义的“社会”则是依赖权力、制度、法律等“选择意志”(Kfirwille)形成的机械团结,体现的是人类关系的表象[5]5-15。 现如今,由于受北美“共同体主义思潮”影响,“共同体”被伦理学、政治哲学、宗教学等人文社会科学广泛借用,作为舶来品的“伦理共同体”,在这里特指与个体性“伦理存在体”相对应的群体性概念。很遗憾,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并没有对其给予一般性定义。有学者提出“伦理共同体”的五个特征,即共同性、主观认同性、内部法则、内在性、内生性[7];还有学者提出“道德共同体”,认为道德共同体,就是应该按照道德规范相互对待的一切个体和群体的总和[8]。总而言之,“伦理共同体”,即共同生活在相同道德范式下群体,他们以彼此共同客观利益为基础,以彼此主观情感认同为纽带,遵守着彼此认可的伦理法则和道德规范,从事着彼此认可的道德活动和伦理事业,推动着整个“伦理共同体”的运行和发展,这种共同体同样也为生态环境的伦理治理的合理性提供了一种主体可能性的辩护。

最后,“伦理存在体”和“伦理共同体”在何种意义上为生态环境的伦理治理的合理性提供主体的可能性辩护?正如前文所述,“伦理治理”可作“伦理的治理”和“伦理地治理”两种语言学分解,前者“伦理”是作为一种“目的对象”,即对伦理问题进行治理,比如环境治理的伦理根据,人对自然是否有直接道德义务,环境治理过程的公平正义等问题;后者“伦理”是作为一种“手段方法”,即用伦理方法对环境问题进行治理,这是相对于技术、法律、经济、教育等而言的方法治理。无论是作为“目的”的伦理问题,还是作为“手段”的伦理方法,最终必须诉诸作为实体存在的“伦理人”,这就好比政治问题和行政手段必须要靠“政治人”去执行,也好比技术问题和技术手段应该向“技术人”寻求帮助。因此,环境伦理问题的解决和环境伦理手段的执行,我们靠不了上帝,靠不了其他生命体,只能靠我们自己——“环境伦理人”。这是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比动植物更高级,我们每个人都比上帝更灵验,我们不仅可以滋生“征服自然”的心理欲望,还可以产生“热爱自然”的真挚情感,更难能可贵的是我们还拥有“遏制欲望”和“滋生情感”的“实践理性”,这种“实践理性”正是我们作为“伦理存在体”和“伦理共同体”的坚实基础和最高法则。亚里士多德说:一切有生命的实体都有灵魂,人类灵魂除了具有植物灵魂和动物灵魂的功能之外,还有理性思维的特殊功能[9],人的这种特殊功能规定着人的特殊存在,这种存在表明,环境毁于人且治于人,或者说解铃还须系铃人。一句话,我们是生活在特定“伦理共同体”里的“伦理存在体”,不同于其他存在物,我们大脑里充斥着“伦理精神”,彼此间有着坚定的“伦理信念”,彼此能够拿起“伦理武器”,彼此能够应对“伦理敌人”,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治理主体—人”,作为个体性“伦理存在体”和群体性“伦理共同体”的双重伦理存在,这种双重存在的可能——“环境伦理人”的可能,为生态环境的伦理治理的合理性提供了主体支撑和可能辩护。

二、“对象合理性”:社会域“伦理失序”和自然域“道德缺失”的双重困境

“伦理存在体”和“伦理共同体”一定程度上为生态环境的伦理治理提供了主体性可能支撑,但其存在合理性还必须进一步深究生态环境的伦理治理在内容上的必然性,即伦理问题是否构成生态环境治理的对象,或者进一步说哪些伦理问题需要进行治理。在此之前,我们需要弄清楚什么是环境问题。从广义上看,环境问题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原生生态环境问题或第一生态环境问题,指由自然力所引起的生态环境问题”;另一类是“次生生态环境问题或第二生态环境问题,指由人的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所引起的生态环境问题”[10]。从狭义上看,原生生态环境问题属于自然灾害问题,如火山、地震、海啸、台风、雪崩等;环境问题特指次生生态环境问题,如工农业生产消费活动造成的资源能源消耗、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问题,人口增长、城市建设、交通拥挤等其他活动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或由人为原因造成的自然灾害的二次破坏问题等。尽管现代科学表明,某些原生态型自然灾害也并非与人类活动完全无关,但是在这里谈论的环境问题则专指与人类实践活动相关的环境问题。正如饭岛伸子说,“人类的、为了人类的、由于人类的”行为的结果所导致的自然的、物理的、化学的环境的变化或恶化,对其人类社会自身带来了各种各样不良的影响,这就是所谓的环境问题[11]。总之,生态环境问题是具有“危害性”和“人为性”基本特征的,是人类实践过程中“行为—功能”失范产生的环境恶果,是人对环境的作用力破坏了环境内在的自洽性而导致的局面,是人的力量大大超过环境的自我运行的力量而出现的“负态”[1]5。

那么,生态环境治理的对象是什么呢?从外部形态看,生态环境治理最主要的是对人类实践过程中不合理行为产生的“环境恶果”的修复补偿,或者是改进规治不合理的人类行为来防止“环境恶果”产生扩大,这是因为环境问题是一个与人类行为及其后果紧密相关的问题,是人类不合理活动引发的生态结构损坏、自组织功能失灵以及生命系统肢解,从而威胁人类生存发展的现象。从内在根源看,生态环境治理最根本的是对支配产生不合理行为背后“环境恶欲”的节制,这是因为“环境恶果”的内在驱动力是人类内心的欲望膨胀。更重要的是,“外部行为”是“内部心灵”的外在展现,“行为指向”受到“内心取向”的影响制约。正如池田大作所说,人“一旦失去内心世界本来的韵律,生命能源就会出现不畅快的波动,变成破坏性的、攻击性的、支配下性欲望和冲动的能源。……外部地球的沙漠化与人类生命的‘精神沙漠化’是分不开的。”“从‘内部环境’被污染,出现沙漠化的人的内心深处喷发而出的利己主义变成对文化、社会环境以及自然环境所构成的外部环境的支配、掠夺和破坏。”[12]由此可见,“生态环境治理”不仅要治理人类不合理的行为结果,还要治理人类“不正当意图”,不仅要关注环境问题的外部形态,更要肃清环境问题的内在根源。其中,自然域“道德缺失”和社会域“伦理失序”正是这个“环境恶果”和“环境恶欲”得以产生的最深层次根源,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生态环境治理面临社会域“伦理失序”和自然域“道德缺失”的双重伦理困境,这使得伦理问题成为了环境治理对象的一项必然内容。

生态环境治理的第一个伦理问题是社会域“伦理失序”问题。我们知道,人类心灵外化成为具体行为,不外乎关涉社会域和自然域两片土地,前者是用来描述人与社会(人)的关系,后者是用来记载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人类生存发展的两大最基本关系。其中,“伦理秩序”反映的是一种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及其相应的伦理规则,一般呈现为“某种形式的社会公共伦理规范、日常生活准则、社会风俗习惯以及社会成员或国家公民的公民美德等具有公共特性的伦理文化体系”[13],渗透于其他非伦理的社会关系之中,“承担着价值批判并提供价值合理性基础的责任”,“是一种较为隐形,较具惰性的稳定的内在精神秩序”[14],这种精神秩序维系着整个社会有序运行和良性发展,对于推动社会朝“好”或“善”的方向发展具有重要引导作用。社会精神性伦理秩序一旦发生混乱,一切物质性非伦理秩序势必会发生混乱,比如经济领域的生产秩序和消费秩序,它们是维系整个社会发展运行的物质基础,它们是与自然环境直接相关联的两大社会环节,前者表现为“向自然攫取”,后者表现为“向自然宣泄”,无论是哪一环节发生混乱,失去伦理价值的规范引导,或多或少都会造成不同程度上的环境问题。比如说“自然攫取”的生产端,它一旦失去伦理约束,在资本逻辑和金钱利益驱使下,势必会大刀阔斧地向自然进军,整个资本主义工业史是最好的证明;再比如“自然宣泄”的消费端,它一旦失去伦理约束,过度型消费、奢侈型消费、炫耀型消费、享乐型消费等接踵而来,现代消费主义的热潮则是现实的例证。因此,社会域“伦理失序”是造成现代环境危机的道德根源之一,它理应成为环境治理的内容对象。

生态环境治理的另一个伦理问题是自然域的“道德缺失”问题。至于人与自然存在物之间的道德关系问题,或者说人是否对自然有直接道德义务,这是现代西方环境伦理两大派别争论的焦点。其中,以诺顿、默迪等为代表的“人本位主义”,认为人只对人自身以及人类后代负有直接道德义务,人对人之外的其他存在物则是一种间接义务。与之相对的“自然本位主义”则认为自然存在物理应受到道德关怀,比如:以辛格、雷根为代表的“动物福利论”,以动物天然赋有与人类相类似的“感知力”为道德理据,认为道德义务的边界应该扩展到所有具有“感知力”的动物;以史怀泽、泰勒为代表的“生物中心论”,认为“有感受力”的动物和“无感受力”的植物基于“生命目的”都应该被赋予道德关怀;以利奥波德、奈斯、罗尔斯顿为代表的“生态中心论”,从生态系统出发,将道德权利拓展到整个自然界,认为生命共同体之外的山川河流等无生命物质也应当受到应有的道德关怀。对于这场无休止的内部争论,在这里不作过多评述。但是,这场激烈论辩也达成了许多共识,比如“环境危机的实质是文化危机和价值危机”,“人是地球上唯一的道德代理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这场激烈论辩向人们传达了自然域“道德缺失”这一事实,正是因为忽视了这一道德事实,人们对待自然存在物就缺乏了对待人自身的那种道德理性,就缺乏了像对人那样的道德情感,就丧失了关爱自然物的道德理性,从而在思想上产生了“肆虐自然”的反伦理倾向,在行为上暴露了“制用自然”的不道德行为,比如:对森林、草场、矿产、海洋等资源的疯狂掠夺,对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的肆意排——对穿山甲、大象、犀牛等野生生物的大量捕杀等。这些都足以表明,自然域的“道德缺失”也是造成现代环境危机的道德根源,也理应也成为环境治理的内容对象。

三、“手段合理性”:心灵处“伦理范导”和行为端“伦理规治”的双重治理

“伦理失序”和“道德缺失”在治理内容上为生态环境的伦理治理提供了必然性辩护,但其存在合理性还需在治理形式上继续探寻环境伦理治理的必要性,即伦理治理手段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或者进一步说伦理手段是如何进行治理。同样,在此之前,我们要理清生态环境治理手段有哪些。正如前文所述,生态环境问题不只是简单地归结为自然自身不平衡引起的“天灾”,而是反映人与自然之间关系裂变产生的“人祸”。自从人类开始意识到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发展的重大问题时,人类就开始四处寻找医治环境疾病的有效良方。通常可作以下划分:从治理进程看,生态环境治理可细化成前期预防、中期治疗、后期保养三个阶段;从治理机制看,每个阶段还对应着三个层面,即针对实际存在的环境问题的“一阶治理”,针对导致环境问题的行为的“二阶治理”,针对产生不合理行为的意图的“三阶治理”;从治理体系看,生态环境治理还包括器物层、制度层、思想层三个层面,比如说生态技术治理属于器物层面,生态法律治理属于制度层面,而生态伦理治理则划归为思想层面。但是,这里有一点需要澄清,精细地划分是基于研究的需要,实际上,每一项环境治理都是各种层端的交叉治理。

首先,生态技术治理不彻底性反映着生态环境的伦理治理的必要性。“技术治理”是一种“水污染了治水”的治理形式,这是因为技术治理通常是指针对实际环境问题,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的等多种方式来弥合已经被肢解的自然,来重建恢复昔日生机勃勃的自然生境。此外,“技术治理”还可以理解为针对导致环境问题行为的“二阶治理”,这是因为技术治理可以通过特定技术来延长或改进人类手脚,或者说是对人类行为或活动的升级改造,使自然环境避免更多的肢解破坏,从而在一定尺度上保存自然生境。不可否认,生态技术治理被誉为当今环境治理最直接有效的手段,这是因为“技术如今已经成为世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已经深深地介入、渗入人类的一切活动之中,影响着人们的观念、意识、行为、态度和生活方式等。现代人类的生存是离不开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条件的。”[15]此外,新一轮技术革命正席卷全球,比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创新手段使各行各业以及特定行业内部的各个环节实现了有效的互联互通,这些新技术手段与解决方案正逐步运用到环境治理领域,使环境治理手段实现了从前端监管到中端生产再到末端治理的全方位根本性变革,从而使我们拥有足以适应未来的环境治理能力”[16]。可是,还应该看到,技术压倒一切的神话并非如此完美无缺,因为大数据能够提供自然环境监测数据,却监听不到人类内心声音;人工智能能够模仿人的智慧,却复制不了人的心灵;技术可以建构具体时空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却永远不可能造就守护天蓝、地绿、水净美好家园的人。

其次,生态法律治理不彻底性也反映着生态环境的伦理治理的必要性。除了直接针对环境的“水污染了治水”技术手段之外,人类还诉诸直接针对人的“谁污染了治谁”的法律手段。环境立法工作伴随着环境问题一步步展开,在过去,环境法律诉求及其举证是正在遭受或已经被遭受的环境污染的人,希望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生存权益,此时的法律强调的是环境法律制裁;现如今,环境立法及其举证责任落到即将可能制造环境污染的人身上,国家为所有的私人行为、企业团体活动以及国家自然开发都设立了环境保护的最低标准,此时法律则侧重于环境预防治理。我国环境法律治理体系日益完备,环境法律治理能力日渐提升,各种环境法律条文琳琅满目,比如《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基础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防污专门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资源保护法,《清洁生产法》《循环经济法》等其他专门法等。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创新体制机制,明晰责任权利、划定生态红线,守住生态底线、完善法规制度,强化法律制裁、运用财税杠杆,加大经济约束、绿化政绩考核,责任终身追究”[17]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在法律制度层面为环境治理指明了方向。正如习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18]。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法律制度的量体裁衣最终还是难以尽善尽美,比如“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普遍存在证据和证明的取证难、鉴定难,以及认定难的‘三难问题’。”[19]比如“生态环境监管存在着不同主体间难以协调、制度难成体系、信息数据不共享等碎片化问题。”[20]还有就是再完备的法律治得了犯了法的环境破坏行为,却管不住不犯法的环境破坏行为;再完备的法律治得了犯了法的人或企业,却治不了犯了法的心或图纸。

最后,何谓生态环境的伦理治理?环境伦理治理无法像技术那样直接针对环境污染物,也无法像法律那样直接对人进行制裁,而是一种针对人的软约束,这种软约束是一种深层的、持久的、全方位的思想约束,这种伦理功效一旦形成,将会是思想的巨大改变。关于这种伦理思想的软约束,通常有两种不同看法:理性主义者认为伦理约束源自于人性中道德基因,是一种善良天性的萌发唤醒;而经验主义者认为伦理约束归结为人的趋乐避苦,人之所以接受伦理约束,是因为可以获得一个等量的快乐报酬。可见,前者倾向道德内在约束,是一种自律约束形式,后者侧重道德外在约束,是一种他律约束形式。但是,这两种约束似乎是不够的,“伦理治理”应该是内外兼修,二者兼顾,既要对“应当成为什么样人”进行内引,又要对“应当采取什么样行为”进行外导,即心灵处“伦理范导”和行为端“伦理规治”的双重治理。心灵处“伦理范导”强调人的内在品性的改造,这种控制疏导人之品性的基本方式是教育,因为“教育的意义本身就在于改变人性以形成那些异于质朴的人性的思维、情感、欲望和信仰的新方式”[21]。那么,环境伦理治理则需针对人的环境知识、环境情感、环境意志以及环境行为进行全方位教育,从而唤醒人们内在敬畏自然、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良知”。行为端“伦理规治”则是侧重行为的外在控制,行为发生机制是内在心灵与外在环境的综合,除了环境伦理规则制定之外,还应该重视社会文化设计,这是因为“环境刺激和强化作用之于人的行为的决定性意义和特有的作用方式,给我们指明了一条科学而严格地描述和控制人类行为的道路”[4]852,人类可以通过外在文化环境设计来影响人的行为活动,使得行为控制与环境控制相协调,从而防止出现滥用自然、征服自然、破坏自然的“不生态行为”。总而言之,生态环境治理需要心灵处“伦理范导”和行为端“伦理规治”的双重伦理治理,这使得伦理治理手段成为了环境治理一种必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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