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障社会工作循证实践模式本土化探究

2020-01-06 08:55易艳阳
社会工作 2019年5期
关键词:助残社会工作者本土化

易艳阳

在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开创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新局面背景下,相较于笼统化、经验式、粗放式的传统残疾人工作,新时代残疾人服务应朝着专业化、科学化、精细化方向转型,以实现残疾人公共服务“共建共治共享”式供给(周沛,2019)。残障社会工作正是推进这种转型的重要依托。近年来,社会工作领域兴起“循证实践”热潮,为促进残障社会工作“循证实践”本土化、有效增进残障社会工作服务质量与效能、精准满足残障服务对象需求、提升获得感提供了重要实践途径。

一、残障社会工作循证实践模式基本逻辑

不同于一般残疾人工作,残障社会工作是指专业化与职业化的社会工作者以专业价值伦理为指引,综合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方法与技巧服务于残障个体、家庭和群体,倡导社区关怀与社会环境改善,以促进残障人士克服自身局限以及环境障碍,发挥其优势潜能,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专业过程。正如社会工作其他重要分支,专业性是残障社会工作的本质特征。

社会工作领域的循证实践(evidence-based Practice)源于循证医学(evidence-based medicine)。循证医学强调将临床医学研究证据、医学临床专业知识与方法与病人需求三者相结合(David L Sackett,1996),以此作为疾病诊断、疾病治疗、医学护理、病后康复等临床医学专业实践的基本依据。社会工作循证实践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亦被称为以证据为本的社会工作实践。1999年,Gambrill首次将循证实践引入社会工作,其将社会工作实践模式分为权威实践与循证实践两种类型。相对于传统的权威实践模式,循证实践模式强调将社会工作实务严格建立在科学证据基础之上,而非仅以现存知识、普遍观念、传统经验、直观感觉或专家意见作为实践依据(Gambrill E,1999)。2004年,国内学者何雪松首次提出以证据为本是“推动社会工作在中国发展并获得社会认同的一个可能策略”(何雪松,2004)。社会工作循证实践要点即强调社会工作者在掌握专业知识与技能基础上,遵循相关最优证据,以实践手册与标准作为参考依据,结合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具体需求与特征而进行的专业服务实践。循证实践是沟通理论与实践的桥梁中介(杨文登,2010)。

残障社会工作循证实践模式是将循证社会工作理念方法运用于残障工作具体实践。其以实证主义方法论为基础,注重残障工作实践的科学性,强调以证据为本进行社会工作介入,为残障者个体及家庭提供专业化与精准化的服务。从实务过程看,不同于传统残障社会工作实务通用过程模式的“接案—预估—计划—介入—评估—结案”(易艳阳,2013)的单向线性推进流程,残障社会工作循证实践模式是基于证据为核心的循环推进过程,证据是循证的出发点与归宿点。从广义上看,除了一般学者所认同的研究证据(杨文登,2014)以外,残障社会工作循证实践模式的证据还可包括对象证据与专业证据。研究证据即建立在社会工作研究基础上所构建的残障社会工作服务相关数据库、案例库、操作指南、工作手册等;对象证据即残障服务对象的现状与所处情境;专业证据即残障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伦理、原则、知识、方法与技巧。残障社会工作循证实践模式强调将这三类证据相关联、相匹配,探寻残障社会工作实践的最优化方案。围绕着证据,残障社会工作循证实践基本实务过程包括证据搜寻、证据匹配、证据应用、证据评估、证据拓展等5大核心环节(图1)。第一,证据搜寻。由于专业证据是社会工作者本身所应具备的专业素养,因此社会工作者主要需要搜寻对象证据与研究证据。第二,证据匹配。社会工作者需将有关残障服务对象的个人证据与残障社会工作的研究证据相关联,通过量化计算与统计分析手段,科学制定与该服务对象最为匹配的方案。在此过程中也需重视残障服务对象能动性的发挥,强调与服务对象一起,并结合最佳证据制定具体服务目标与服务计划。第三,证据应用。社会工作者具体推进经由循证整合而成的服务方案,即开展残障社会工作的实操与介入。第四,证据评估。社会工作者基于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反馈残障社会工作服务方案的推行状况、目标达成度、服务对象的改变等,以评估先前研究证据的可行性与适用性。第五,证据拓展。社会工作者根据证据应用与证据评估结果,修正并拓展残障社会工作证据,而本次循证实践也可成为新的证据,被吸纳到残障社会工作服务数据库即研究证据体系中。至此,一次具体的残障社会工作循证实践完成,同时标志着新的循证实务过程的开始。

图1 残障社会工作循证实践流程

二、残障社会工作循证实践本土化价值

将循证实践模式应用于我国残障社会工作实务情境,对于推动我国残障社会工作发展,以及推进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再上新台阶具有重要的本土化价值。

其一,运用科学化方法,强化本土残障社会工作的专业性。专业性是社会工作一直所强调的特质,按照美国学者格林伍德的观点,系统化的理论、专业的权威、社会的认可、价值伦理体系以及专业文化是构成专业性的基本要素,在西方福利国家,社会工作早已获得了专业性地位。在我国,虽然学术界与实际工作者一直强调专业为本的发展特征,社会工作在介入社会生活的价值优势与技术优势也得到初步凸显。但是职业化远滞后于专业化的现实,导致专业性可能只是社会工作行业内部的自我标榜,而并非普遍的社会共识。尤其在助残服务领域,社会工作专业性显然不如特殊教育、残障康复等得到较为充分的彰显与认知。其主要原因之一即是残障社会工作的实务过程标准化程度低,可重复性差,服务的效果与效率难以量化等。科学性本应是专业性的重要表征,因此将遵照实证主义方法论指引的循证实践模式导入残障社会工作,强调其实践重视数据采集与统计方法的运用,依循客观的证据来开展具体服务,尽力排除经验主义、权威主义与主观臆断,采用系统综述、荟萃分析、准实验研究、个案对照(何雪松,2014)等循证实践常用方法,尤其是量化方法的应用,促使本土残障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从无证可循的碎片化状态走向有证可循的标准化状态(张昱、彭少峰,2015),成为彰显与强化本土残障社会工作专业性的重要手段。

其二,整合研究与实务,促进本土残障社会工作的协同性。我国本土化的残障社会工作研究伴随着社会工作学科与中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而快速拓展。研究者运用西方社会工作的理论视角,比如优势视角(周沛、曲绍旭,2011),抗逆力理论(夏少琼,2014),增权赋能(周林刚、黄亮,2012)等探索中国特色的残疾人就业、康复、教育、家庭支持、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等方法路径。在政府购买服务背景下,大量助残服务机构注册成立,截至2018年底,我国已有各类助残社会组织2562个①数据来源:《2018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9年03月25日。,成为专业残障社会工作实践的重要载体。但是,目前就职于助残社会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更多只是纯粹的实务工作者;残障社会工作的研究主要还是由高校及科研机构的专业科研人员承担,残障社会工作的研究与实务处于事实上的分离状态。残障社会工作循证实践可视之为一类研究型实务,即要求社会工作者以客观的对象证据研究证据与专业证据为基础而开展残障社会工作实践。循证实践要求社会工作者应通过证据评估的过程,检视残障社会工作证据的合理性与适用性,修正与充实证据。而证据的搜集、匹配、评估与修正均可看作为研究的基本环节。因此,残障社会工作循证实践构成了研究-实践-研究的循环往复过程。一方面,循证实践模式促进残障社会工作研究者更加关注现实证据构建需求,使得研究更加接地气,能为残障社会工作实务提供直接的研究证据;另一方面,循证实践模式也鼓励残障社会工作实务者,能动性地总结提炼实践经验,不断修正、丰富与发展研究证据。循证实践模式可成为沟通本土残障社会工作研究与实践的桥梁,促进残障社会工作研究与实践的协同,合力推进残障社会工作的服务效果与效率提升。

其三,规避行政化倾向,增进本土残障社会工作的自主性。作为特定的弱势群体,残疾人一直是我国政府的兜底型保障对象,民政、残联等行政部门和机构是我国残疾人服务推进的重要力量。基于福利需求多元化及供给效率最大化的考量,政府在残疾人服务中的角色正经历着转型,其主要功能定位逐渐明晰为政策制定者、资金支持者、监管评估者、项目发包方等角色。社会工作经历着学界倡导、政府推动、民间孕育、公众参与的发展脉络;政府购买服务成为民间助残社会组织获取支持,开展残障社会工作服务的资源依赖。在“大政府、小社会”背景下,残障社会工作介入残疾人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职能部门行政化力量的影响,作为专业残障社会工作载体的助残社会组织需要协调好行政化与专业化过程的各种关系。在我国特定社会治理情境中,常会呈现出专业服从于行政的倾向,由此本土残障社会工作专业性受到一定限制。循证实践模式要求依循客观的证据,运用科学方法来推进残障社会工作方案的制定与执行,达成严谨的证据评估环节评价过程与结果的合适性。循证要求决定了残障社会工作的专业实践必须以客观的最优化研究证据为基础,减少行政化干预。而客观的证据则有利于专业实践者说服行政权威方,重视专业化属性,保障助残社会组织自主开展服务实践的权利。基于循证,残障社会工作的研究者、残障社会工作的实践者、助残社会组织的管理者与残障服务对象共同行使专业实践权,致力于维护与增进本土残障社会工作的自主性。

其四,有效满足服务对象需求,凸显本土残障社会工作服务的精准性。残障社会工作服务对象是各类残障个体、家庭及群体。基于社会工作个别化的价值原则,残障社会工作尤其是微观层面的方法高度关注残障服务对象的具体诉求,并以个案管理等方式全流程地解决和满足服务对象的问题与需求。从需求出发,精准化梳理与满足残障服务对象诉求,是专业残障社会工作的出发点和基本目标。在我国的本土化实践中,一方面,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式运作方式,导致助残服务项目往往受到行政权威的主导与限制,有兼顾项目发包方偏好的倾向,而不一定是残障服务对象的真实需求表达。另一方面,现行的残障社会工作中普遍运用的通用过程模式中的需求评估,往往面临有名无实的窘境(彭少峰、张昱,2015);可经检验知识储备不足,缺乏科学的评估方法,社会工作者通过预估所评判的残障服务对象的需求往往是笼统的、模糊的,导致后续计划、介入与评估工作的模糊性与非精确性。将循证实践模式导入残障社会工作实务,以服务对象现状与情境的对象证据为社会工作实践的重要依据,以残障服务对象的情境与需求为核心,从诸多研究证据中匹配出最优服务方案,有助于社会工作者探究出残障服务对象的真实需求,纠正传统社会工作方法需求偏离问题;达到最佳方案计划致力于残疾人的需求满足,以实现需求为本、供需匹配以及助残服务的精准化供给。

三、残障社会工作循证实践本土化挑战

推进残障社会工作循证实践模式本土化,对于残障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发展、助残社会组织的培育以及广大残障人士的福祉提升,均具有积极的意义。在实际工作中,证据为本的残障社会工作本土化实践仍面临着诸多挑战。

第一,残障社会工作专业基础薄弱。残障社会工作循证实践模式是基于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的以证据为本的实践,然而因其服务对象的特殊性,面临着挑战。一是残障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存在着结构性缺口。在社会工作专业就业匹配率低的大背景下,即便有小部分毕业生从事对口的社会工作,其就业领域选择往往集中于社区社会工作、企业社会工作、儿童社会工作、老年社会工作等领域。由于服务对象沟通的困难性、歧视性的社会心理等原因,残障社会工作较少成为社会工作毕业生主动选择的专业就业领域。而残障问题涉及医学、康复、心理、生命周期等多重因素,残障社会工作专业性要求往往高于其他人群服务的社会工作领域。专业人才的需求与供给之间存在较大矛盾。二是助残社会组织的运行举步维艰。残疾人托养中心、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等助残社会服务组织是残障社会工作服务的载体,也是专业助残社会工作者就业的主要场所。然而,相较于老年福利机构、儿童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助残社会组织所获得的社会性支持程度并不高。官方对于社会服务领域的支持存在重养老轻助残倾向。此外,受限于客观生理障碍,残障人士的生产与消费能力不高,助残服务产业化程度较低,难以吸引到有效的社会投资。除个别公立机构或者发展较成熟的民办机构以外,不少助残社会组织往往依靠机构负责人的情怀苦苦支撑,可持续运作能力差,面临着人才、资金、环境、政策等多重掣肘。由此,专业人才缺乏,专业组织发展滞后,基于本土残障社会工作而推进循证实践模式的专业基础尚有待进一步夯实。

第二,残障社会工作“研究证据”缺乏。证据是残障社会工作循证实践模式的核心要素,循证实践主要流程均围绕着证据而展开。社会工作及循证实践源于西方,西方残障社会工作所积累的研究证据具有其特定社会文化背景,将其直接移植到我国可能并不适用。我国本土残障社会工作循证实践需要依循本土化的研究证据。残联等官方主导的残疾人服务具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其所积累的经验与专业社会工作的话语体系存在着较大差距,需进行整理或改造,使之成为研究证据。部分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可能以个案记录、工作记录等形式积累了部分残障社会工作服务案例,但这些记录往往仅是单纯的服务过程描述,而较少进行专业性反思,简单化、程式化倾向明显,研究性明显不足。残障社会工作的本土化研究证据呈现出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的局面。高质量的残障社会工作案例库、数据库、操作指南、标准化规范等远未构建完成,难以构成支撑循证实践的资料与研究基础。

第三,残障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特殊。残障者是特殊弱势群体。相较于青少年、老年人、妇女等正常人服务对象,由于身心障碍的限制及事实上存在的社会排斥环境,残障者所遭遇的困境更具复杂性。一方面,残障服务对象的问题与需求往往不是单一的,生理康复、心理调适、关系重构、环境适应、能力增进、权利赋予等均是残障者所亟需的服务。另一方面,我国残疾人被划分7大类别,每一类别又划分为若干不同等级,不同残障类型与残障等级的服务对象所面临的问题各异。处于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残障者,比如残障儿童、成年残障者、残障老人的需求侧重点也是大相径庭,这些都导致了残障社会工作实务开展的特殊困难性。基于循证实践要求,社会工作者首先需针对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年龄阶段等变量将残障者进行分类,然后针对服务对象的问题与诉求进行分析、梳理与排序,识别出相关对象证据,最后将对象证据与已有的研究证据相匹配。然而,残障社会工作的循证实践所需依循研究证据可能将不足以支撑诸多特征各异、程度不同、需求多元的残障人士服务,很多时候可能呈现无证可循的局面。残障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带来了残障问题的复杂性,加大了残障社会工作循证的困难。

第四,残障社会工作循证实践中固有的矛盾冲突。不同于医学、心理学等自然科学类学科,社会工作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在运用源于医学的循证实践方法时,不可避免地遭遇价值与方法上的矛盾冲突。一类是证据与价值之间的矛盾冲突。价值观是残障社会工作的灵魂,残障社会工作者被称为价值注满的个体,除了平等、参与、共享等我国残疾人工作的普遍性原则以外,尊重、个别化、接纳、生命影响生命、助人自助等均是残障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伦理。而循证实践的关键词则是证据与匹配,循证的方法往往不得不采取类型化、标准化策略以求得匹配,以评估一般性原则对特定的残障服务对象的适用性,这与残障社会工作的个别化、去标签化等伦理准则产生矛盾冲突。另一类是客观方法与主观证据之间的矛盾冲突。基于实证主义方法论的循证实践方法要求排除权威、经验、直觉、臆断、想象等主观因素的影响,依循残障者的生理、心理特征及需求等客观性,做出专业的判断与介入。循证实践所依循的证据是来自于实践者或研究者的个人整理与归纳,虽然价值中立、客观准确一直是社会研究所强调的基本原则,但由于研究的主体与客体都是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微妙性的个体,研究证据中难免渗透着研究者自身的情感、理解、诠释与体验,而难以完全避免主观性。循证实践方法本身所固有的矛盾性,致使社会工作专业内部尚未形成对于循证的一致认同,从而加大了循证方法在本土残障社会工作领域的推行难度。

四、理性循证:残障社会工作循证实践本土化路径

作为一类社会工作实践模式,循证取向的残障社会工作尚处于探索与经验积累阶段,需要进一步通过研究与实践,理性探索适应我国特定政治社会文化场域的本土化实践路径。结合残障社会工作的现有实践,我国残障社会工作循证实践应探索理性循证之本土化发展路径,即在理性促进残障社会工作专业发展基础之上,开展适度循证,并着力于本土化研究证据的系统性充实的循证准备与循证探索。

理性循证之专业保障:促进残障社会工作的专业成长。实现残障社会工作循证实践本土化发展的基本前提是夯实专业基础,理性促进本土残障社会工作的专业成长。在残障服务领域,专业社会工作的理念与方法是保障残障者个体尊严、增进残障者能力、拓展残障者交往、维护残障者权利的重要途径,是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本土残障社会工作的专业成长,需从制度、财政、人才、组织等方面理性推进。一是从顶层设计到细化措施,加大对残障社会工作的重视与支持,推进专业社会工作的成长:加大财政支持,提升助残社会工作者的福利待遇;加大宣传力度,改良关于残障的歧视性文化语境,提升社会公众对于专业残障社会工作的认知;优化制度设计,增进专业残障社会工作的职业发展空间等等。二是增进专业自信,强化专业认同。优化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培养机制,强化包括助残社会工作者在内的专业社会工作的实务能力与研究能力,逐渐形成研究型实践的实务惯习。三是扶持并规范助残社会组织发展。助残社会组织是专业残障社会工作服务实施的载体,在加大政府支持的前提下,应逐步规范助残社会组织的法人结构、财务制度、服务标准等,实现助残社会组织的专业性自主发展。

理性循证之认知基础:避免残障社会工作中唯循证主义倾向。我国残障社会工作领域的循证实践基本处于空白,将循证实践模式导入助残服务实务,是促进残障社会工作专业性与科学性提升的重要途径。然而,在推进循证实践的同时,也应避免另一极端,即谨防残障社会工作循证实践中的唯循证主义倾向,而应形成关于循证实践的理性认知。循证实践模式具有显著的本土化价值,但是,实证主义的循证方法是供本土残障社会工作实务选择、探索与运用的重要实践模式,却并非是可应用的唯一模式。多元理论模式并存已成为社会工作学界的共识,统一的、普适的、普遍认可的残障社会工作实务模式的构建是虚幻的、不现实、非理性的。在实践中应避免唯循证主义倾向而排斥其他有效实务模式的实证霸权主义。同时,需处理好循证实践与人本主义的关系。以实证主义导向的残障社会工作的循证实践并必然不排斥人本主义理念。以心智障碍者、重度残障者等特殊弱势群体为服务对象的残障社会工作实践更需从人道主义及人性化出发,在循证过程中也强调残障服务对象的需求表达与行动参与。同时,残障服务对象的特殊性与异质性更加要求残障社会工作者以个别化、人本化的工作理念开展服务。此外,关于服务对象的对象证据的搜集工作本质上也是社会工作者投入性理解的过程,这些均渗透着人本主义色彩。因此,形成适度循证的理性认知,防止循证过度,避免残障社会工作者沦为依赖与迷信证据的理性技术专家(张昱、彭少峰,2015),亦是本土化残障社会工作循证实践的重要基础。

理性循证之实践重点:残障社会工作本土化研究证据的充实。在残障社会工作专业基础薄弱与研究证据缺乏的本土背景下,我国目前的残障社会工作循证实践更应被理性定位为一类循证准备或循证探索工作,比如理念确定、理论探讨、澄清概念、厘清方法、搜集证据等,为后续实质循证工作奠定基础。针对我国本土化残障社会工作研究证据严重缺乏的局面,残障社会工作循证实践本土化推进的第一要务即是研究证据的搜集与积累,进行残障社会工作的案例数据库建设。建议在有关专业协会的牵头下,统一拟定残障社会工作服务案例的撰写框架与规范;助残社会组织中的专业社会工作者依据框架、规范,根据实务工作经历,以研究性的思维,撰写具体服务案例,逐渐积累本土残障社会工作研究证据。同时,相关研究者可将各级残联、街道、社区等已开展的中国特色残疾人服务工作,依照专业社会工作的框架进行案例改编,以充实本土化研究证据,促进循证所必需的研究证据在数量上的迅速增长。针对残障服务对象类型、需求与问题的复杂性,除了在数量上对研究证据进行积累以外,还需对残障社会工作的研究证据进行缜密的分类梳理,如根据性别、残障类型、残障等级、年龄阶段、城乡状况、自理状况、家庭状况、就业状况、经济状况等变量对残障社会工作案例进行编码、整理、分类、汇总,为残障社会工作循证实践提供精细化的研究证据,以实现本土化证据的系统性充实。

结语

专业社会工作作为服务性福利的重要供给方,在增进民生福祉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周沛,2018)。在中国特色的残疾人事业中,将循证实践方法引入残障社会工作,一方面提升残障社会工作本身的专业性与自主性,另一方面增进残障社会工作服务的协同性与精准性。由于专业基础的薄弱性、研究证据的缺乏性、服务对象的特殊性以及方法固有的局限性,循证实践的残障社会工作面临着本土化挑战与困境。在本土化的残障社会工作循证实践探索与推进中,应遵循理性循证的发展路径,夯实专业基础,提升专业自主性;同时避免唯循证主义倾向,正确处理好实证主义与人本主义的关系,以研究证据积累为实践重点,积极开展循证探索工作,以期推动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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