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政府安委会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以下简称《约谈制度》),明确了安全生产约谈主体、承办单位、约谈对象、约谈形式、启动程序和约谈程序等,以进一步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约谈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约谈,是指省政府安委会主任、副主任,省政府安委办及省政府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负责人,分别约见市、县(区)人民政府、监管部门、企业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约谈制度》明确规定,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未按要求落实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由省政府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3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或6个月内发生3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其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的;国务院安委会和省政府安委会督办的重大和较大事故、交办的举报案件,未按规定要求完成调查或核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未按照要求完成国务院安委办和省政府安委办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由省政府安委会副主任约谈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对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缓慢、未完成任务的;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1个月内工矿商贸行业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省级以上领导批示、主流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危害程度高,社会影响恶劣的涉险事故、事件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突出,未认真对待安全生产方面举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瞒报事故、应急处置不及时造成事故扩大或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落实不到位的。出现上述情形之一则由省政府安委办主任、副主任或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约谈制度》还规定,约谈及其整改情况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发布《煤炭分质分级梯级利用试点意见》,标志着山西省煤炭分质分级梯级利用试点工作启动。
山西省煤炭资源丰富,煤种齐全,除无烟煤、炼焦煤等优质煤种外,在晋北地区分布有大量的低阶煤资源。通过中低温热解对低阶煤分质分级提质,实现梯级利用,是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重要途径,可有效降低低阶煤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排放,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
同时,可分离出部分经济价值更高、资源比较紧缺的油和气,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我国油气对外依存度。
基于煤炭分质分级梯级利用技术特点,山西省将重点在朔州等晋北低阶煤资源富集区域开展试点工作。以低阶煤中低温热解转化为抓手、产物分质分级梯级利用为方向、绿色环保节能高效为重点,加快低阶煤利用技术突破,开展百万吨级工业示范,促进资源清洁利用和能量梯级利用。
山西省煤炭分质分级梯级利用试点任务包括:
一是加快提高中低温热解等技术成熟度。中低温热解技术、工艺、装置是解决山西低阶煤清洁高效利用的关键所在,通过试点项目的实施,重点研究适应山西煤种的中低温热解技术;研究快速热解、加氢热解等新一代技术,提高油气产品收率;研究高效降尘、抑尘或除尘技术,开发相应装备,攻克粉煤热解气液固分离难题,解决设备堵塞、下游工序处理困难等问题,提高装置运行周期和稳定性。开发经济、高效的热解废水处理和回用技术,以及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技术,有效解决污染治理难题。
二是开展大型化、规模化工程验证。提高单台设备处理能力,开展百万吨级热解工业示范,为热解产品的规模化加工转化奠定基础。在各单项技术突破的基础上,加强系统优化和集成,加快热解与锅炉燃烧的技术耦合,鼓励开展煤化电热多联产的低阶煤分质利用工业示范。
三是探索中低温热解产品高质化利用路径。利用热解提质煤挥发分、水份、硫含量降低,固定碳、反应活性、发热量和燃烧效率提高等特性,鼓励在高炉喷吹、气化原料、工业和民用清洁燃料、碳质吸附剂、水处理吸附剂等应用领域开展工业化试验、示范及推广。根据热解气组分特点,重点研究热解气与煤化工合成气、焦炉煤气等耦合应用技术,探索制备高热值气体燃料、高纯氢气、天然气、甲醇、碳基合成新材料等产品路径。进一步提升中低温干傩、焦油加氢等关键技术水平,推动中低温焦油深加工利用,研究制取石脑油、柴油、特种溶剂油、酚类等产品方法,探索深加工生产沥青基碳纤维等高端炭材料。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煤炭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关于出让条件,《实施办法》规定:
新设置煤炭矿业权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以下简称“公开出让”)。
拟公开出让煤炭矿业权应当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能源资源安全,满足国家、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煤炭资源高质量发展。
拟公开出让煤炭矿业权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以及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矿业权设置区划方案、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存在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矿业权重叠、林地、草原等禁止、限制区域,以及不满足环境承载力、安全距离等条件的,不得出让。
拟公开出让煤炭探矿权的,勘查程度应达到普查及以上;拟公开出让煤炭采矿权的,勘查程度应达到勘探。
关于出让审核,《实施办法》规定:
拟公开出让煤炭矿业权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核实是否符合出让条件并拟定出让计划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程序将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出让煤炭矿业权请示批转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承办,同时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生态环境厅、林草局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各部门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煤炭矿业权公开出让的意见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自治区发改委负责审核项目开发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如涉及外商投资的,提请开展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自治区能源局负责审核拟出让范围是否符合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及国家、自治区煤炭工业发展规划。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核拟出让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定规划的环评要求。
自治区林草局负责审核拟出让范围是否占用林草地,是否位于自然保护地等事项。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审核拟出让范围是否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方案,拟出让范围内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矿业权重叠及煤炭资源储量情况;负责矿业权储量核实报告备案、矿业权出让合同编制、委托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等工作,并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结果初步确定煤炭矿业权公开出让起始价及缴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