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华
(湘潭市湘机中学 湖南湘潭 411101)
我国目前已经全面进入到网络化时代,教育教学体制正处于不断改革和创新发展的重要时期。虽然各领域对于教育的重视程度普遍比较高,但是目前家校矛盾冲突的发生有所提升。教育惩戒行为引起的各种纠纷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目前与教师惩戒权的立法情况进行结合分析时,发现立法严重缺失。在惩戒方面滥用权力的现象比较严重。随着新课程改革标准的不断深入,对教师教育的惩戒权也提出了全新的要求,要对教师惩戒的具体实现方式进行合理把握,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保证将教师教育惩戒权的作用最大化发挥出来。
将教育惩戒措施进行合理的划分,将强度作为划分标准,划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惩戒,同时还要对不同惩戒措施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首先,在第一层次方面,一般惩戒主要涉及到的内容包括点名批评以及赔礼道歉等。可以适当在其中增加一些运动短时间的站立或者是课后留校教导等。这些手段在具体展开中,对于学生们的影响普遍比较小,整体使用频率比较高,教师在日常教学和管理中,可以与学生们具体违规违纪的情况进行结合,并不需要提前得到家长的同意可以直接当场实施[1]。这些惩戒措施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即便这些都是合法的措施,但是也需要在实践中利用适合的方式,避免造成反作用效果。比如在批评方面要注意批评的场合,批评方式的选择和应用应当体现出一定的区别性,不能够将批评看作是自己不满情绪的发泄手段。对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严重的干扰影响,尤其是涉及到学生们隐私的各类事件,不可以利用当众点名的方式进行批评,否则将会对学生们的人格尊严造成严重的损害影响。
其次在表达层次的较重惩戒方面主要涉及到的内容,包括暂停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活动,或者是限制学生们承担校内公共服务等各项任务。如果学生们累积的情况相对比较严重,或者是在经过第一层次的教育惩戒后,仍然不知悔改,取得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的同意后,可以直接将其升级为较重的惩戒方式,以此来保证能够达到最根本的教育效果。最后层次就是严重惩戒,研究惩戒当中会涉及到的内容主要包括停课或者停学等。停学受到了人们的质疑,认为停学的这种惩戒措施已经违背了义务教育的宗旨,对学生们自身的受教育权造成了严重的侵犯影响。其实国外很多惩戒立法当中对停学有明确的规定,比如日本以及美国将停课作为是学生们处理中最为严重的一种惩戒手段。在我国以往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要结合现实情况谨慎使用,这种严重的惩戒方式,对于学生们自身的影响普遍比较大,所以要有严格的步骤进行实施[2]。首先要对特殊的适用情形进行规定,尤其是对于一些屡教不改或者是有欺凌同学等情况的学生,要给予严重惩戒措施。其次要对适用的权限进行合理设定,申请学校展开惩戒措施。要及时通知家长,同时还要保证学生们具有申诉的权利,如果情节过于严重的学生,可以适当将惩戒升级为警告或者是留校察看等处分。
与目前现有的相关规定进行结合时,发现虽然给教师提供了一定的惩戒权,同时也给惩戒权的具体实施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以及日常管理中,要想实施惩戒教育时,不能够以击打或者是刺扎等各种方式造成学生们身体痛苦的行为。同时,不能够出现任何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和反复抄写等,更为重要的一点是不能够强制学生们进行任何不适合学生自己的动作或者是姿势,避免对学生们的身体造成间接伤害。另外不可以对学生们的心理进行变相体罚等,教师在对学生们进行惩戒时,不可以出现任何辱骂或者是带有歧视性的语言行为,不可以对学生们的人格尊严进行严重侵犯。避免惩戒的情绪化,如果由于个人或者是少数人出现违规违纪的现象,而对全体学生进行惩罚、随意对学生们进行惩罚等,教师将会受到一定的处罚。我国目前现有的多部法律当中,明确规定不可以对学生们进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所以要对惩戒与体罚之间的区别进行重视。体罚通常情况下是指通过语言或者是行为方面的暴力对学生们造成严重的痛苦影响,而惩戒则是一种出于爱护的一种教育行为。由此可以看出,教师在惩戒中是否具有爱心,或者是否将育人为本作为基础,是对惩戒和体罚进行判断的重要依据。
无论是在一班惩戒或者是较重和严重惩戒方面相关标准中,明确对惩戒措施提出了兜底条款,也就是学校现有的校规当中,可以对其他适当措施进行有效落实。与此同时,兜底条款的形式可以从反面角度出发,对学生们的人格权利等提供一定的保护,也就是在实践中禁止出现任何对学生们基本权利造成严重侵害的现象,同时还要避免出现对学生们人格尊严进行侮辱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本身就是一种具有开放性特征的立法,对学生们进行对教师进行授权时,遵循因人因事而异的基本原则,这样才能够保证惩戒规则在实践中的不断完善和有效落实。
在目前以人为本的理念下,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实现要遵循现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将教师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到实处,为惩戒的具体实施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同时还要尊重学生们的主体地位,体现出以人为本教育理念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