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根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03)
以创新、创造、创意为核心的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近年来,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出台各种措施,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厘清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与内涵,对我们准确界定文化创意产业的范畴,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本文探讨了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及其特征,以期为文化创意产业的理论和实践提供理论基础。
英国、美国、日本和韩国的文化创意产业起步较早、发展较快、发展水平较高,其理论研究也相对深入。各国政府相关文件、报告中都涉及到文化创意产业概念的界定。1997年,英国为扭转经济颓势,改变其老旧工业国家的印象,提升国家的形象与软实力,布莱尔政府成立了创意产业工作小组。根据小组发布的《创意产业专题报告》,创意产业是指:“源于个人创造性、技能与才干,通过开发和运用知识产权,具有创造财富和增加就业潜力的产业[1]”。美国将文化创意产业称为“版权产业”,以知识版权为核心将其分为核心版权业、交叉版权业、部分版权业、边缘支撑业四大类[2]。日本将文化创意产业称之为内容产业,其行业范围既包括日本传统意义上的文化信息产业,还加入了现代意义上的信息产业及传播产业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版报刊、游戏、音乐和影像,而后具体又可分为游戏、媒体行业、音乐、印刷出版等6个方面。在韩国,文化创意产业是指利用产业手段制造、公演、展示、销售文化艺术及用品,并以此为经营手段的产业。
随着创意实践的不断推广,欧美等国对文化创意产业研究十分广泛和深入,创意产业的新观点日益丰富。在理论研究领域,一些经济学家对文化创意产业进行了界定。
英国经济学家约翰·霍金斯有“创意产业之父”之称,他在著作《创意经济:人们如何从思想中创造金钱》中对创意产业做出了定义:其产品与服务都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内的经济部门[3]。该定义第一次的对文化创意产业提出了一个实操性较强的定义分类,同时该定义扩展了创意产业的内涵,注重创意产业中文化与创意、创新的相结合,与此同时,该定义还扩大了创意产业的外延,即从产业层面提升到整个经济系统,强调文化创意对经济发展的变革性意义。克里斯·比尔顿和鲁思·利里从创意产业的产业化以及创意产业的价值实现角度进行了界定:创意产业生产“符号产品”——思想、体验和形象[4]。文化经济理论家理查德·凯夫斯从文化经济学的角度对文化创意产业进行了界定,认为文化创意产业是指提供具有广义文化、艺术或仅仅是娱乐价值的产品和服务的产业[5]。约翰·哈特利认为创意产业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其最重要性在于在普通大众中鼓励知识的增长和创造性参与,使之成为复杂的开放性创新系统的一部分,并强调了艺术与科学的结合,强调了与消费者互动的新理念[6]。
中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时间稍晚,起步稍迟。台湾地区较早形成这一概念,它将文化创意产业定义为:“文化创意产业源于创意与文化积累,透过智慧财产的生成与运用,有创造财富与就业潜力并促进整体生活环境提升的一系列活动”,其涵盖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电视与广播、电影、广告、设计产业等行业[7];随后,香港特区政府提出文化创意产业的相关发展策略,2003年发布《香港创意产业基线研究报告》中明确提出发展创意产业,分为文化艺术类与设计类、电子媒体类;广告、建筑、出版与印刷等,2005年为了更加清楚的明确发展方向,并强调文化资源在创意活动中的重要地位,更改了创意产业这一名称,启用文化创意产业这一称谓。台湾与香港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定义基本沿用了英国对创意产业的界定思路,但是其内涵则同时强调文化的积累和创新创意的理念[8]。在2004年国家统计局发布《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基础上,北京市统计局等于2006年发布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该标准从根本手段、核心价值、交易特征方面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文化创意产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验的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业集群”。
国内学界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学者们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界定有所不同,暂时没有形成较一致的认识。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上海社科院部门经济研究所所长厉无畏认为“把以创意为核心增长要素的产业或缺少创意就无法生存的相关产业称为创意产业[9]”,该定义注重的是文化创意产业的产业性质,强调创意的产业化。另外还有金元浦为代表的观点:“文化创意产业是向大众提供文化、艺术、精神、心理、娱乐产品的新兴产业[10]。”该定义强调从需求角度出发,强调文化内涵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
文化创意产业的价值创造能力以及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都得到了广泛的认同。文化创意产业作为一种独特的产业,其产业特征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不同的特征。
随着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的丰富,市场上的消费需要发生了变化,从过往单纯的追求产品功能转变,开始关注产品和服务背后的观念价值,通过向产品注入文化创意元素,如艺术、情感和品位等因素,提供区别于其它产品的体验,从而为目前同质化严重的产品市场注入一股新鲜的活力。与我国目前的制造业情况不同的是,文化创意产业是知识、信息和技术整合与技术的产物,处于产业链的高端环节,具有较高的附加价值;据联合国统计,文化创意产业占全球GDP的7%,并以每年10%的速度在增长[11]。其高增长率源于人们日益增长、日益迫切,并在不断释放的文化需求与精神需求,得益于近年来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这样的文化需求与精神需要得到空前的释放;文化创意产业相对于一般文化产业的区别在于,在满足精神性和休闲性的消费之外,其产品还具有“中间产品”的性质,可以提供各种各样的生产性服务,具有更好地吸引劳动力的能力与高就业的特点。
渗透性与融合性是文化创意产业最显著的外部特征之一。文化创意产业源于知识经济体系下个个经济部门,并随着各经济部门中文化创意产业部分的不断演化壮大,从而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部门。文化创意产业以创意产品为主体,将其设计创意与商业模式等就用于各行业,其创意产品与服务应用范围较广,包括了三次产业的各个部门,衍生出创意工业,创意农业等新概念。通过各行业相互融合、渗透,把文化、技术、制造与服务融为一体,延伸产业链,极大地拓展了经济的发展空间。文化创意产业的渗透性与融合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文化创意产业对传统文化产业与高新技术的融合,成为具有极强生命力的产业部门,表现为其自身的高速成长,以及对传统文化产业部门的渗透。另一方面,与传统产业的融合,文化创意产业不受固定的传统行业与产业边界限制,并具有直接关联经济、社会和文化各方面的能力。文化创意产业的高渗透性与融合性,对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有着显著的作用。
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生产要素是知识、信息、文化与技术等无形资产,其生产资料主要是创意个人与创意阶层的智力投入,而非传统产业的物质资本,具有低消耗低污染的特点。同样的,由于文化创意产业的无形资源的特点,它还具有规模报酬递增的特点。传统工业与农业部门是物质资源依赖型生产部门,无论是以劳动力或以自然能源与矿藏原料为基础,均存在资源的排他性与稀缺性,这是指传统产品与服务其使用价值只能在某一时刻为某一使用者使用,而且随着资源开发程度的深入,开发成本不断上升,最终导致收益递减。而文化创意产业则与此不同,其非排他性决定了创意能无限次的被复制和传播,再次被使用的成本几乎为零,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创意的固定生产成本会被越来越多的产品平摊,因此其平均成本大幅降低,表现出规模报酬递增的特点。
文化创意产业本身的文化底蕴,以及其产品与服务从长期来看是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其生产的收益将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外溢,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公共知识产品,呈现出外部性的特点。文化创意产业还具有较强的辐射性,如目前的美国文化与日韩时尚的流行现象,通过网络,传媒等方式,将其文化观念在全球范围内传播,同时,该国或地区的产品如服装、化妆品等将更容易的被国外消费者接受。在创意经济社会,产品竞争不再单纯的依赖其功能性的取胜,更重要的是通过文化与产品来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生活习惯,从而让公众乐于接受这一种产品或服务。从目前的产品市场来看,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品,一般均是凝聚着较为丰富的文化内涵与价值观念的产品。文化创意产业的强辐射性体现在,通过文化内涵与价值观念的传播,推动富含文化内涵的产品在市场上的扩张,促使产品在一定的消费区域或消费层次里增值、扩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外部性与辐射性,对人们消费方式的转变和消费结构的升级产生重要的影响作用,从而间接的推动着产业的升级。
世界众多国家根据其各自的比较优势和实践需要,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和内涵进行了界定。实际上,各国政府对其定义各异,文化创意产业在学界的定义也尚无统一的定论。文化创意具有与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的共性,同时从经济功能、产业关联、生产角度、外部作用来看,文化创意也有其自身的特征。而正是文化创意的这些特征,对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提高经济增长具有广泛而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