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哲学之“现象”范畴探析
——以《纯粹理性批判》为研究对象

2019-12-30 18:03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9年9期
关键词:康德感性直观

彭 小 伟

(嘉应学院, 广东 梅州 514015)

近代西方哲学史对于“认识与对象”问题的争论,形成了两个对立的派别,即经验论和唯理论,且彼此都无法说服对方。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康德提出了较为中和的解决方案,即把“认识服从对象”的主张颠倒过来,使“对象服从认识”。这就是哲学史上著名的“哥白尼式革命”。“现象”这一范畴在康德的认识论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可以说,没有现象,就没有康德的认识论。那么,如何理解康德哲学中的现象范畴?这就构成了本文的中心论域。

我们认为,在康德哲学中,现象就是认识对象。现象既是“主体的”现象,也是“经验的”对象。而且,现象由“现象的质料”和“现象的形式”两大要素构成。

一、现象的规定

从经验论和唯理论解决认识与对象关系时所陷入的困境中,康德看到其根本原因在于它们对于人类理性的本性缺乏认识,因此他决定从批判人类的理性入手,通过厘清人类理性的本性,一方面深入地剖析人类的认识能力,揭示出认识主体对于科学知识、认识对象构成和形成中的巨大作用,进而确定它们自身的界限;另一方面,在分析科学知识、认识对象的性质、构成和形成的基础上,对科学知识、认识对象重新作出了规定。因此,康德对现象作出两个规定原则,即主体性原则和经验性原则。

主体性原则。康德认为,研究“自在之物”不能离开认识主体,而且只有在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才能对关于“自在之物”的现象作出新的规定。主体只有根据自身认识能力开展认识活动,才能得到关于事物的知识。而且现象也就是在这个过程中通过主体建构起来的。可见,在康德哲学中,现象对主体具有依赖性,现象具有主体提供的成分。

经验性原则。康德认为,一切知识都开始于经验,只有依靠经验才能不断扩大人类知识的范围,增加新的知识内容,真正的知识应该都是经验的知识。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他写到:“我们的一切知识都从经验开始,这是没有任何怀疑的;因为,如果不是通过对象激动我们的感官,一则由它们自己引起表象,一则使我们的知性活动运作起来,对这些表象加以比较,把它们连结或分开,这样把感性印象的原始素材加工成称之为经验的对象知识,那么知识能力又该由什么来唤起活动呢?所以按照时间,我们没有任何知识是先行于经验的,一切知识都是从经验开始的。”[1]1可见,在康德看来,感觉永远突破不了经验的限制,只有理性才能超越理性。现象永远脱离不了经验,现象就是经验的现象,其对经验具有先天的依赖性。

在康德看来,在认识论的意义上,现象既是“主体的”现象,也是“经验的”对象。现象必然离不开认识的主体,也离不开主体认识的对象。可以说,现象就是认识对象。

二、现象即认识对象

不可否认的是,从上述两大原则来看,它们彼此之间有着明显的矛盾,即一方面现象依赖于主体的认识能力,另一方面现象又不能脱离“自在之物”刺激主体所产生的感性经验。换言之,现象来自于“自在之物”的作用,而“自在之物”是不依赖于主体而存在的。那么,来自主体的先天综合判断和来自后天的感觉经验所综合构成的现象,是否能够和不依赖于主体而存在的“自在之物”相一致呢?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就要弄清楚“现象是什么”。

关于“现象(Erscheinung)”是什么,康德认为:“当我们被一个对象所刺激时,它在表象能力上所产生的结果就是感觉。那种经过感觉与对象相关的直观就叫作经验性的直观。一个经验性的直观的未被规定的对象叫作现象。”[1]21由此可见,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康德哲学的“现象”在感性的层面上是指经验直观的对象,即认识对象(在知性的层面上,现象还可以理解为“思维对象”,但这是在本体论的意义上而言的)。在康德看来,只有现象才能和先天认识能力提出的知识形式和来自后天感觉经验共同构成的知识相符合。换言之,只有现象才能被主体认识,而“自在之物”是处在主体的认识界限之外的,因而是不可知的。因此,现象即认识对象,这是康德从整体的意义上对现象所作出的规定。可以说,这一规定就是现象的根本属性。

如果说现象就是认识对象,那么何为认识对象?为了避免同语反复或陷入诡辩的误解,我们试图对这一认识对象作深入的探究。以期阐明认识对象这一特殊的对象。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考察现象的构成要素。

三、现象的构成要素

在康德哲学中,认识对象之所以是认识对象,只能在认识主体的认识活动中才能产生和存在。因此认识对象只能在认识论的意义上才能得到规定。这是因为,不仅认识对象只能相对于认识主体而言,离开了认识主体便不会有认识对象。而且,认识对象要成为认识对象,只有认识主体在作用于外界事物时才得以可能。所以现象作为认识对象,其构成要素必定既依赖于外界事物,又取决于认识主体。那么其构成要素有哪些呢?对此,康德指出:“在现象中,我把那与感觉相应的东西称之为现象的质料,而把那种使得现象的杂多能在某种关系中得到整理的东西称之为现象的形式。”[1]21可见,康德把“现象的质料”和“现象的形式”确定为现象的两大构成要素。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两大构成要素作深入的考究。

所谓“现象的质料”,是指构成现象的内容方面。康德认为,现象的质料具有两个不同的层次。一方面,在康德看来,“现象是我们已经当作我们感官的对象的事物。”[1]30这是康德在质料意义上给现象作出的第一层次的规定。所谓“感官的对象”是指在认识开始时得到的与感觉相应的东西,它是对象刺激主体感官获得的。因此,康德说:“在现象中,客体乃至于我们赋予这些客体的诸性状,任何时候都被看作某种现实被给予的东西。”[1]38

那么现象的质料是由什么给予的呢?康德认为是来自主体之外的独立存在的“自在之物”。在《未来形而上学导论》中,他写到:“事实上,既然我们有理由把感官对象仅仅看做是现象,那么我们也就由之而承认了作为这些现象的基础的自在之物,那么我们就也由之而承认了作为这些现象的基础的自在之物,虽然我们不知道自在之物是怎么一回事,而只知道它的现象,也就是只知道我们的感官被这个不知道的什么东西所感染的方式。理智由于承认了现象,从而也就承认了自在之物本身的存在,并且因此我们就可以说,把这样的东西表现为现象的基础,也就是说,它不过是理智存在体,这不仅是可以容许的;而且是不可避免的。”[2]86这里多次提到的“现象”都是指作为构成现象的第一层次的质料而言的。只有“自在之物”作用于主体感官,现象的第一层次的质料才得以可能。“自在之物”是现象的原因或基础。对此,康德还强调指出,如果承认了作为构成现象中内容的物的存在,而不承认作为产生它的根源的“自在之物”的存在,就会“推导出荒谬的命题:没有某种显现着的东西却有现象”[1]16。

另一方面,康德在“对先验心理学第四个谬误推理的批判”中,明确表示赞成先验观念论的一个观点,即“我们把一切现象全都看作单纯的表象”[1]247。对此我们认为,这是康德在质料意义上给现象作出的第二层次的规定,即现象就是表象。作为构成现象的真正意义上的质料,必须经过先天直观形式的接受和安排,使之有一定的时间性和空间性,才能成为感性直观。只有感性直观,才是完全意义上的质料,以便提供给主体的先天思维形式加工和综合。这时的质料,尽管包含了第一层次上的质料,但经过主体直观形式的安排和整理,已经不是事物的本来面貌了,而是外部事物被我们主观认识形式所显示的那一部分。对这一部分的认知需要深入到“现象的形式”之中才能得以澄清。

一如前述,在现象的构成要素中,除了现象的质料外,还有现象的形式。现象的形式与现象的质料不同,它存在于主体意识中,完全是由主体的认识能力所提供的。

那么,何为“现象的形式”呢?在康德看来,与现象的质料一样,现象的形式也有两个不同的层次。一是直观形式。如前所述,当“自在之物”刺激人的感官时,只有其按照主体的接受方式才能呈现给我们,否则既不能获得感性材料,也无法将它们整理成感性直观。因此,在感性认识阶段,要接受第一层次上的质料,还要有主体使这些材料得以呈现的能力和结构。康德认为,在感性认识活动中,作为认识的主体,其自身先天地具有接受感觉印象的直观形式,并运用这一直观形式将连结感知的印象置于特定的关系之中。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对形式的感受是与物质的其他一切特性相脱离的,而唯独感知到这一物质的延续与形状,亦即时间与空间。时间和空间就是感性阶段主体的直观形式。主体运用它们接受和安排来自外界的事物,并使之具有时间性和空间性。因为只有时间和空间的结合才能构成感性直观,即第二层次的质料。

二是思维形式。康德认为,基于理智阶段的基本活动是进行判断。因此,通过考察和改造传统形式逻辑的判断表,他提出了与判断表相适应的先天思维形式。这一先天思维形式存在于主体之中,并作为主体能动性结构而存在。对此康德称之为纯粹理智概念范畴。那么这种先天思维形式的作用何在呢?如前所述,自从有了感性直观之后,现象就有了完全意义上的质料。但是,这时的质料杂乱无序且不统一,只是一些感性的杂多。要使它得以统一,主体必须对它进行加工和综合,赋予它以秩序和规律性。这就是先天思维形式所要做的。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康德哲学意义上的现象,即现实的认识对象。

综上所述,在现象的构成要素中,无论是现象的质料,还是现象的形式,都有两个不同的层次。任何一个现实的认识对象即现象,都是这些不同层次的质料和形式的结合体。离开或缺少任何一个层次的质料或形式,都只是对现象从某一个角度作出的具体规定,而不是真正意义上或完全意义上的现象。

四、结语

在康德哲学中,现象范畴有着先天的两大规定,即主体性原则和经验性原则。一方面,现象是主体的现象;另一方面,现象又是经验的现象。因为,在康德看来,感觉永远突破不了经验的限制,只有理性才能超越理性。因此现象就是认识对象,由“现象的质料”和“现象的形式”这两大要素构成。

其中关于现象的质料,康德分别作出了“感官的对象”和“单纯的表象”这两个层次的规定。与“现象的质料”一样,“现象的形式”也有着两个对应的层次,即“直观形式”和“思维形式”。只有在“现象的形式”之综合作用下,杂乱无序的“现象的质料”才得以形成统一的整体,即康德哲学意义上的现象。

可以说,康德哲学的现象范畴有着非常丰富的理论内涵。它既是康德哲学区别于以往任何哲学的显著标志,又是康德哲学大厦不可或缺的奠基石,更是打开康德哲学大门之秘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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