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收入分配理论及实践探究
——兼论民族地区精准扶贫

2019-12-30 03:40
民族学刊 2019年6期
关键词:分配公共服务公平

收入分配理论实践是事关人民群众福祉、更好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战略支点,也是应用经济学探讨的基本问题之一。新中国成立早期国运艰难、一穷二白,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抓住主要矛盾,大力开展工业建设,为我国后来的现代化发展积累了最初的物质基础。在较长的历史时期里我们更重视研究社会生产问题,认为生产决定收入分配方式,生产关系发生变化,收入分配就会自然随之变化。收入分配将直接影响社会再生产的效率,如果社会中的个人没有刺激去从事能引起经济增长的那些活动,便会导致停滞状态。[1]收入分配与经济建设起着相互作用,收入分配的合理均衡也是生产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初期,实行与单一公有制相匹配的分配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收入分配体制机制进行了持续的改革实践,不断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认真梳理解决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明确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就要求我们要正确处理好新时代背景下的收入分配问题,加快建立建设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新时代收入分配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精准扶贫”战略,对落后地区尤其是民族地区给予了全方面、多层级的对口扶贫、精准脱贫。小康路上一个民族也不能少,确保全体人民同步实现小康生活。“精准扶贫”政策创新丰富了社会主义分配理论,我们的发展始终要紧紧围绕“共同富裕”的目标导向,不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清除顽瘴痼疾,不光要持续把经济“蛋糕”做大,还要更加公平合理地把“蛋糕”分好。基于此,本文将总结探讨新时代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实践的继承与创新,同时立足收入分配视角总结民族地区精准扶贫战略的有益做法。

一、历史继承: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建立与重要调整

收入分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他涉及到每一个国民的“钱袋子”,也影响着国民经济、生产效率的提高。新中国早期,我们遵循的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不过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加快建设和“左倾”意识形态的广泛占领,我国随即实行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吃“大锅饭”、多劳少劳、不劳一个样,这严重挫伤了广大劳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也让我国的社会主义发展进程受到了严重阻碍。回顾过去,我们是在曲折的历史中前行,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均分配,而实质上是一种不公平分配,忽略效率和劳动个体差异。

改革开放率先在农村开始,安徽凤阳小岗村包产到户、自负盈亏,收入分配制度的调整始终是具有先导性、全局性意义的。在长期探索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过程中,将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探索与生产力水平、与所有制关系相适应的分配形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还不够高的现实情况决定了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蓬勃发展的非公有制经济对应的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即按照要素所有权进行分配。其与马克思最初的生产资料单一公有制已经有了很大差异,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结果,想要发展必然就要在继承中创新,剔除制度藩篱,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分配制度及其政策导向的重要调整大致可分为五次,第一次调整始于1978年改革开放早期,打破平均主义,推进按劳分配,实行劳动收入初次分配公平;第二次调整始于1987年党的十三大的召开,收入分配方式发生深刻变化,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同时重视分配结果的平等[2];第三次调整始于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明确提出要建立合理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提出要“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进入新世纪2002年党的十六大召开,开启了第四次调整,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分别肯定了劳动要素与非劳动要素的重要地位[3];而第五次调整即为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坚持“以人民为核心的发展思想”,系统地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政策思路。加快建立建设“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新时代收入分配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每一次收入分配制度及其政策的选择调整,都是在对我国当时国民经济水平的正确认识和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合理处理条件下进行的。1978年改革开放早期,必须迅速破除“大锅饭”“平均主义”的影响,扭转社会普遍的低效率和贫穷局面,尽快投入到社会生产、经济建设上来,因此恢复和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开始重新重视效率。到第二次、第三次调整阶段,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步子迈得更大了一些,单一公有制经济束缚了社会生产,继而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这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认识相联系的。收入分配制度的第四次调整是建立在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发展实力显著增强。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区域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渐拉大,收入不平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确定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的调节职能。历史选择了从新世纪初开始重新重视社会公平问题,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新一届中央政府对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等做了认真分析自党的十八大开始,对收入分配制度做了第五次调整,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深化收入分配领域改革实践,让人民有更多获得感,促进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二、发展创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的发展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报告强调“坚持与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创新发展了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4]党和政府更多关注中等收入及低收入群体,在体现效率的同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完善健全社会主义市场机制体制,更加注重鼓励勤劳守法致富。

(一)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实现以效率推动的共建共享

自1993年党的十三大开始,我国就不断摸索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方式,到党的十六大,正式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5]首先想要激发市场活力,就必然需要承认比较差距,认可贡献的大小,以此来激发各行业劳动者的积极性,以不同的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其次按照要素分配有利于缩小我国当前的收入差距。产业工人、公司管理者等依靠其技术和管理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有利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完善按要素分配的机制体制”这是我们党首次明确提出,提高各种要素参与分配的公平性,给民营企业吃“定心丸”,鼓励调动各种要素参与社会大生产,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这是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调整基础上的创新,对于当代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的充分肯定。

新时代对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的发展创新提出了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理论中国化的具体的可行性选择,在坚持社会公平的原则下以效率推动的共建共享。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按要素分配的机制体制”,不光是表明要继续坚持按要素分配方式,还指出在今后一个时期收入分配领域的深化改革也将做好要素市场的完善和市场机制的健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做大社会财富仍然是我国当前的主要矛盾,需要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条件下,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以效率促公平,以公平保效率,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公平与效率再一次的有机结合。当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2018年,平均每天新登记企业1.5万户,其中绝大多数都是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其创造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已经超过百分之六十。[6]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拉动了社会就业,繁荣了社会主义生产要素市场,孕育了一大批经济新增长极。

(二)两个同步,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劳动报酬同步提高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重积累轻消费”,在许多特定时期发挥了其重要的历史作用,也为今天中国的建设发展奠定了强大的物质基础。社会财富蛋糕的不断做大,居民在其中的分配份额却反而相对下降。居民收入的增速过低会使得经济发展“三驾马车”中的消费持续短腿,影响到人民群众获得感与生活水平的提高;从长远看,消费的低迷也不利于投资增长,会出现产能过剩、效益不足等问题,不利于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积极性。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分配比例是基本合理的,有力地推动了全社会的发展进步。但在近些年,国民收入不断向政府和企业集聚,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比重持续下降。据统计,2001-2017年的17年间,我国GDP年均增长速度为9.3%,比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速度8.5%快0.8个百分点,比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速度8.0%高出1.3个百分点;同期财政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为16%,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速度的1.88倍,是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速度的2倍①。与此同时,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从1995年65.87%下降到2017年的43.77%,而企业与政府的收入比重则持续增长。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既进一步做大社会财富的蛋糕,为居民收入增长提供基础;也要在社会财富分配中,更加注重向居民收入方面倾斜,尤其是要构建更加合理有序的分配格局,分好社会财富的蛋糕。初次分配体现效率,但同时合理控制收入差距。坚持“发展成果人民共享”的理念,加强对中低收入劳动者的重视,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分配比重,使社会基础劳动者的收入能够得到较快增长。保证居民收入与经济增长同步能鼓足人民的“钱袋子”,实实在在地保障国内消费,对国内外长期经济预期也有良性互动。

(三)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曾提出:“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的观点②,说明社会财富分配的问题与矛盾自古有之,民众对财富分配的差距自古重视。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收入分配制度不完善、改革过去不彻底等诸多因素影响,收入分配呈现出比例失衡、差距拉大的状况,迫使我们必须啃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这块硬骨头,坚持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理念,进一步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在缩小收入差距方面,我们已经做了诸如精准扶贫、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个个有亮点,个个有成果,在扶贫脱贫工作上已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在新时代收入分配理论实践中,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则是关键性工程,实现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就实现了初期的社会公平。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全体民众,无论城乡、区域、性别、职业等,都能享受到制度基本统一、水平大致相当的教育、医疗、社保、住房、文化等基本服务。[7]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的也就是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做得好不好,直接影响着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教育、科技、文化、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和服务,是一种社会财富,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公共资源分配不均衡,必然导致社会不公平,为社会带来不和谐因素。

新时代收入分配体系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丰富了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在马克思主义原则下借鉴了福利制国家的经验。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理念,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适应实际需要,尽快制定出台有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配套法律法规,从法律制度层面确保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资金来源和管理体制的规范性。当前,人民群众关注的基本公共服务问题主要集中在就业、教育、医疗、文化、环境、安全等领域,应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在这些方面的诉求。就业就是最大的民生,建立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做好就业信息平台建设,确保基本就业服务均等化;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破解城乡二元制社会保障差距难题,推进区域、城乡一体化进程;解决好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接触到的空气、水、食品等安全问题,协调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为幸福生活的实现做实基础保障。

三、精准扶贫:保障低收入群众生活,坚决打赢民族地区脱贫攻坚战

精准扶贫方略是相对于粗放型的脱贫方式而言的,提出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要精准精细到户到人。我国是人口大国,人口基数大,2015年底全国尚有农村贫困人口7017万,而到2020年我国将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邓小平指出:“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③。在深入贫困地区实践调查的基础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逐步形成了科学的精准扶贫思想体系,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脱真贫、真脱贫”。我国的许多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交通等原因,逐渐形成了贫困问题。打赢民族地区脱贫攻坚战,对全国小康目标实现具有积极意义,也符合深入推进新时代收入分配理论实践的重要目标和内容。解决最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在收入分配中要做到公平合理,表里兼治,深入开展扶贫工作,多渠道增加群众收入,从根本上解决贫困状况,尽快实现在当前贫困线标准下贫困人口的脱贫目标,使每一个困难群众走上脱贫致富的道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小康,不能出现任何一个民族掉队的现象。

就扶贫分类而言,精准扶贫政策主要可包括开发式政策和补贴性政策。开发式政策主要体现在收入的初次分配,对民族贫困地区进行产业扶贫,推进民族地区三产融合发展,开展劳动力培训、提高当地劳动者劳动报酬等。区域经济的发展需要两大关键,资本与劳动力。农村三产融合发展,推进少数民族农村牧区经济获得更强活力与竞争力,从“外部输血”向“自我造血”转变。工厂的兴办为当地增加劳动岗位与资本积累。产业兴办的同时,民族地区也要加快普及劳动基本技能,也可鼓励民族地区外出劳动力返乡创新创业,释放劳动力存量,同时“筑巢”引凤。

补贴性扶贫政策,则更多地影响着收入再分配格局。政府使用扶贫基金、财税调配给予民族地区贫困人口生活补贴、劳动补贴等,起到影响和调控收入分配的目的。在中国几十年的扶贫减贫工程的实施中,项目逐渐多样化、精准化,开展了农村小学爱心午餐、民族地区白内障治疗等疾病防治项目。补贴政策提高了民族地区在内的贫困地区人民生活水平,全国小康社会的整体进程也得到推进,中低收入人群和其他收入群体矛盾得到疏解。但我们同样需要看到,补贴性政策虽然能够在短期达到明显的扶贫效果,然而扶贫效果不持久,而且极易重新返贫。我国很早就关注到这方面的问题,更多的是在教育、交通、产业等开发方式扶贫。不过两种方式应该长期协调使用,在面对绝对贫困、因病致贫等贫困群体,需要补贴帮助其逐渐恢复劳动生产。而一切的扶贫减贫,脱离不开受助人群自我发展的信心与决心。扶贫资金要更多发展地区教育,遏制代际贫困传递,在扶贫“最后一公里”,按照文件、多讲人情,密切联系民族地区贫困群众,鼓励加引导,了解其贫困原因,多方面多层次援助,并继续追踪3到5年,确保稳定脱贫。

在过去的三年里,我国的贫困人口数量不断减少。按现行国家农村贫困标准测算,到2018年年末,全国农村贫困人口剩余1660万人④,仍存流的大多是集中连片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和民族地区深度贫困地区人口。新时代收入分配体系对贫困人口等低收入群体有了更多制度性关注,运用财政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等手段持续稳定脱贫。李小云,许汉泽(2018)[8]认为2020年后,中国的脱贫减贫工作将进入一个以区域与城乡收入差异、社会公共服务获取不平等、多维贫困等为主要特征的相对贫困阶段。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的脱贫减贫阶段中,要始终坚持新时代收入分配体系,完善精准脱贫方略,多源头多层次解决贫困问题。在财政投入上多倾斜贫困地区,多向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倾斜。扶贫重在“扶智”,发展教育是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唯一出路,持续提升贫困地区人力资源水平;防止因病返贫,对病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群落实保障政策,健全医疗保障体制,加大力度降低贫困地区个人医疗费用承担比重,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稳定减贫。

四、协同发力:合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分配作用

市场和政府素来是调控经济运行的两只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的主要功能是维护市场的合理运行。当市场出现失灵状况的时候,政府就要及时出现,行使公平合理配置资源的职责。要公平合理做好收入分配,就必然要善用这两只手,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分配作用,各司其职,不缺位不越位,有效合理分配社会财富。

(一)市场起基础分配作用,体现过程公平

在新时代收入分配体系中,市场起基础作用,主导初次分配,重视市场分配作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决定了劳动者在社会市场中的主体地位,任一劳动者也与其他劳动者一样,具备平等的地位,都为社会所有的客观生产要素的平等所有者,市场作用体现过程公平。

社会公平可理解为“机会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公平是激励效率的动力。劳动者地位平等,全民接受教育,在劳动选择上不设卡,不设置隐形门槛,让每一个人都拥有自由发展和贡献社会的机会,这就是实现公平正义的第一步。在收入分配中市场起基础作用,主导初次分配,用公平的尺子度量劳动者的生产价值,按生产要素贡献参与收入分配,体现过程公平。如果在收入分配中,忽视市场作用,将再次陷入“平均主义”的漩涡。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和要素报酬原则的结合决定了社会成员的收入以劳动力要素报酬为主,其他要素收入为补充[9]。

过程公平也会促进整个社会劳动效率的提升,实现上升状态的动态均衡。市场在收入分配中起基础作用,必然会带来收入差距,差距来源于个体劳动者价值贡献的不同。在生产竞争中,劳动生产率高、产品质量好、管理能力强的企业成为竞争的优胜者,而生产效率低、缺乏创新科技、产品质量差的企业则逐步被市场淘汰。适当的分配差距对市场运行有良性的推动作用,体现效率,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在绝对完善的市场分配情况下,分配结果始终是公平合理的。但由于人为等因素的影响,市场不存在绝对完善,这时就需要政府的调整作用,进行规范市场秩序以及社会财富的再分配。

(二)政府起调整分配作用,保障结果公平

市场的基础分配并不都能那么如愿达到结果公平的目标,还需要政府发挥合力。一方面,政府不断完善市场体系,为公平合理的市场分配提供必要条件;另一方面,运用社会保障、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参与收入的再分配、第三分配。

在新时代背景下,政府应当通过法律法规、市场监管等手段维护市场合理秩序,保证企业及劳动者公平竞争,在合法合规的要素领域自由交换。当前收入差距拉大、不平衡等问题的出现,与政府在社会财富分配中缺位、越位现象有直接联系。政府应当发挥好守门员的职责,以市场为基础,尽力弥补市场作用漏洞。政府保障资源配置的公平,也就是保障分配的公平。在生产活动进行中,应当多发挥市场的力量,政府和市场权责清楚,完善市场,培育市场。同时也应做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最低工资标准等方式设定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市场作用下的均衡主动权是掌握在企业所有者手中,我们坚持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在初次分配中加强对低收入劳动者的重视,让一切劳动有所值,进一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有效实现在初次分配领域的合理控制。

政府不光在初次分配中弥补市场的不足,在收入再分配机制中协调措施,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保障结果公平。2017年我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67,已经多年超出贫富差距国际警戒线(居民收入基尼系数0.4)。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收入分配差距较小的国家,在初次分配后的基尼系数并不小,大多都是政府通过收入再分配机制进行调节,把居民收入基尼系数降到合理区间。党的十九大提出“履行好政府再分配调节职能,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目前我国已经开始了税制改革,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税模式,对不同收入群体区别征税,减轻中低收入者、部分行业劳动者的缴税负担。运用所收缴的税收加快推进教育、医疗、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尽可能补齐欠发达地区的公共服务短板。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逐步整合不同层级的社会保障,用好资金,关键在政府内部管理体制,加强规范运行。距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脱贫已经越来越近,面对新标准下的多维贫困及时梳理帮扶制度,乡村振兴因地施策,协调城乡、区域、行业发展,抓住再分配“牛鼻子”,这是新的历史考题。

五、政策选择: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第三次分配系统调整

健全收入分配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也有利于更好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势。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民收入分配按照作用先后可划分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初次分配是直接对接生产要素的分配,收入再分配是依靠财政税收等进行的社会转移分配,第三次分配侧重于慈善方式。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在政策选择上要注重制度的内在联系,做好系统调整,有层次、细分工推行改革举措。

(一)完善要素市场体系和按生产要素贡献进行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

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分配比重。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新时代收入分配体系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按要素分配有利于吸引社会各种资本参与社会大生产,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一定程度上拉大了收入差距,不同劳动者按照生产要素的贡献多少参与收入分配。资本所有者、科技工作者、经营管理者都可以通过自身的贡献取得很高的收入,但我国现阶段的普通劳动者的财产性收入比较少,主要依靠劳动报酬参与收入分配,客观上拉大了收入差距。目前我国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占据比重比较低,尤其是进入新世纪的20年间享受人口红利,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动要素并没能真正反映其真实价值。我们要在新体系下持续提高普通劳动者的实际收入,完善最低工资标准机制,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缩小劳动要素分配与其他要素分配的收入差距。

要进一步减少政府对初次分配领域的参与,不断创建公平的市场配置秩序。积极打破垄断经营现象,在我们当前阶段,计划经济的历史观念仍然部分存在,在电力、烟草、铁路、民航等行业存在着行政垄断。积极开放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和竞争主体,增强全行业管理经营效率。努力健全并有效监管国内资本市场,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搭建科学技术转化平台,市场化运营提高转化效率。在初次分配领域政府抓大放小,集中力量宏观指导,形成企业程序合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优化财税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加快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

财税制度优化影响范围广,涉及到政府、企业、居民等多方面的切身利益。我国财税制度几经调整,但缺乏系统协调梳理,属于比较分散的体制。当前我国进入新时代,深化财税制度改革是通过再分配合理平抑收入差距的核心环节。首先要协调好中央与地方各级的财政收支比例,优化国家财政,减少地方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开支对当地财政收入的依赖。其次切实发挥个税调节作用,实行统一的边际税率,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征税力度,完善消费税和财产税。对不同经济区域实行浮动征税,实行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和全国纳税人统一识别。对不同层次的企业展开更大力度的降税减费,全面推行“营改增”,减少企业发展负担,尤其是以税收减免等政策鼓励创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健全统筹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社会各级政府都开展了许多社会保障的措施和帮助,但缺乏统一管理和信息录入,建立建设全国统一管理平台,逐步消除区域、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差异。建立困难救助和帮扶机制,多元化、多维度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难题。提高财力性转移支付在转移分配中的比重,增加对中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等区域的转移支付数量,建立利益补偿机制。中央财政加大对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的投入,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合理布局城市公共服务资源。实现基本医疗制度的居民全覆盖,解决好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完善大病保险与救助制度,实现各类各层级医疗保险即时异地结算。重视农民工等进城务工人员的公共服务权益,打破户籍制度的限制,实现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完善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障体制,在医疗、养老、子女上学等问题上实现同等权利。

(三)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并有效监管,发挥第三次分配补充作用

第三次分配是相对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而言的。厉以宁(1994)[10]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包括三次分配。第一次分配是由市场按照效率原则进行的分配,第二次分配是由政府按照兼顾效率和公平原则,侧重公平原则,通过税收、社会保障支出等这一收一支所进行的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通过个人资源捐赠而进行的分配。也就是说,收入的第三次分配就是通常的慈善捐赠,通过高收入人群向社会捐赠自身合法财产,能够起到调节收入分配比重,促进社会公平。在我国当前阶段初次分配、再分配调控效果不明显情况下,在新时代收入分配理论实践中强调、倡导第三次分配有现实意义。目前慈善机构的筹款能力相对较弱,第三次分配力度不强,社会慈善组织监管机制不健全,缺乏税收激励,民众缺乏对第三次分配信心和自身的慈善意识。

我国慈善事业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近几年相继成立了一些慈善机构组织,但整体数量少,且运作不够透明,缺乏足够社会公信力。国家已经出台《慈善法》,还应及时配套细化各层级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统一规范慈善事业的性质、地位以及作用,加强资金监管,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力求实现募集资金经济效益最大化。健全政府及第三方有效监管机制,我国慈善事业丑闻频发,严重影响了民众参与慈善捐献的热情,培育和发展慈善事业关键在监管。倡导行业自律,但更为重要是尽快建立成体系的政府及第三方、大众媒体监督机制,让慈善事业公开透明。同时在税收政策上予以支持和引导,简化捐赠程序,尽快出台遗产税和赠与税两个税种,在继承遗产高税收情况下促进大额捐赠。对参与慈善事业积极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等,激发鼓励企业回报社会。最后做好慈善事业宣传,提供政策上、道义上、舆论上多方面的支持,培育民众慈善意识,形成捐赠氛围。

注释:

①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8》.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8.

②《论语》中华文化讲堂注译.北京:团结出版社,2016:274.

③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年谱(1975-1997)》.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1364.

④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902/t20190228_1651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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