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桂英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10-153-01
摘 要 传统的企业财务管理在“互联网+”产业融合背景下也迎来了新的挑战,因此企业的相关管理部门要跟上发展的步伐,加大力度创新企业的财务管理。本文通过分析企业财务管理创新的意义,阐述了“互联网+”产业融合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创新所面临的挑战,进而提出了“互联网+”产业融合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创新的手段。
关键词 “互联网+” 产业融合 财务管理
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已经陆续渗透到各个行业,同时也促进了企业财务管理的创新。因此在“互联网+”产业融合的背景下企业关注的重点是怎样更好的创新企业财务管理。
一、企业财务管理创新的意义
企业财务管理之所以进行创新,一方面是符合了企业发展的需要。“互联网+”产业融合模式的形成为企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这种背景的驱动下,大多数的企业已经逐渐开始根据这一模式对企业的发展目标进行重新制定,这样一来传统的财务管理方式就不适合企业的发展要求,因此,为了和企业的发展拉近距离,企业的财务管理也要进行创新。另一方面,有效的发挥了财务管理的作用。传统的财务管理在发挥其作用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限度,因此创新企业财务管理能够有效的将作用发挥出来。
二、“互联网+”产业融合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创新所面临的挑战
(一)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步伐与产业融合的速度
企业财务信息化的建设直接关系到财务管理的创新和企业的发展。在“互联网+”产业融合的背景下,行业的数量和市场格局都有所变化,在财务管理创新方面,应用“互联网+”等相关信息技术,这样不但能够节约了企业的成本,还对企业的资源起到了开源节流的作用。但有些企业难免会出现信息化步伐缓慢的现象,虽然实现了以计算机来代替人操作,但实际上对财务管理的模式没有进行改变,它们所体现的数据不能够满足企业在产业融合背景下的需要。
(二)企业财务管理团队和人才
要想在“互联网+”环境下更好的进行产业融合。提升整个企业蔡锷管理团队的能力和储备相关的人才很重要。具体的可以通过完善的管理系统来提高管理质量,同时科学的处理遇到的问题。但由于企业的财务信息涉及到加工、设备和市场等信息,所以它的管理范围就比较广,如果没有一个能力较强的管理团队,包括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和人员素质不足,就没有将财务管理信息化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三、“互联网+”产业融合背景下企業财务管理创新的手段
(一)改善财务管理结构和模式
要想在“互联网+”产业融合背景下创新企业的财务管理,改善财务的管理结构和优化模式是重要步骤。在树立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时要考虑到是否适合企业发展的趋势,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财务管理的创新和企业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随着对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企业的财务管理越来越有层次化,较为明显的就是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企业要客观对待这种背景下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网络技术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是使原本分散的管理模式变得集中起来,这样就能控制好每个财务环节,做好相应的财务工作,这样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企业的市场竞争率。
(二)组建和培养专业的管理团队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的创新,不但要改善财务管理的结构和模式,同时还要组建和培养专业的管理团队,以求在“互联网+”产业融合背景下更好更快的发展。因此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就应该运用专业的信息化管理人员来处理日常的财务,并且财务管理者也要在应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同时有效的整合财务管理流程,这样实现一体化财务管理模式,这也减轻了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压力。同时通过这样集中控制、分析、计算和管理,使得财务的核心更加准确。专业的管理团队中的人员不但要具有创新和使用能力,还要掌握企业的发展信息,能够为企业制定发展计划提供一定的参考。针对目前的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情况,他们在原本掌握一定理论基础和信息技术的同时,也要对他们进行定时的培训,将互联网技术不断的渗透给他们,并且要对市场上的环境变化时刻进行关注,结合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满足“互联网+”产业融合的需要情况下,促进本企业的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定的发展,在“互联网+”产业融合的背景下,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创新刻不容缓,因而企业要积极解决创新过程中财务管理方面所出现的问题,以此来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质量,这样就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动力。
参考文献:
[1] 王秀霞.“互联网+”产业融合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创新分析[J].中国商论,2018(33):142-143.
[2] 白正琳,白正英,王娜力.“互联网+”产业融合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创新[J].财会学习,2018(31):77.
[3] 葛广宇.“互联网+”产业融合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创新[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8(10):117-118.
[4] 孙婕.基于“互联网+”产业融合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创新的分析[J].纳税,2018(20):81.